暂时权利保护论文-胡剑涛,王彦平,禹楚丹

暂时权利保护论文-胡剑涛,王彦平,禹楚丹

导读:本文包含了暂时权利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权利保护,行政诉讼,民告官,法院

暂时权利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胡剑涛,王彦平,禹楚丹[1](2017)在《反思与重构:我国行政诉讼暂时权利保护之进路探究——以442份判决书和H省Y市法院的实践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沈阳暴力抗拆"案。~①案例二"湛江民企索赔"案。~②法谚云:"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传统行政诉讼过于偏重事后救济,但诉讼迟怠往往使得某些权益或法律状态已无法复原,令裁判的终局性结果变得毫无实际意义。因此,在诉讼中有必要对一些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的当事人,给予暂时性的保护。以"沈阳强拆"案为例,如果李栋能够在房屋被强制拆迁前得到暂时权利保护,也许上述对抗就不会发生。而"湛江民企索赔"案中,虽然说法院纠正了行政行为,但看似是小小的(本文来源于《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期刊2017-05-15)

季晨溦[2](2016)在《论行政诉讼中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以司法裁量标准的建构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行政诉讼中设置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可以及时有效地回复原告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的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尚未形成完整严密的法网体系,因而民众无法获得无漏洞且具有实效性的司法救济。我们今后对该制度的完善,应以司法裁量标准的建构为中心,即对停止执行制度和保全制度的实体要件予以明晰并引入阶段性审查模式,由此满足化解现代行政法律关系中多种私益和公益间冲突的需要。此外,为顺应诉讼类型多元化的发展,还应对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予以明确,扩大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6年01期)

黄若琳[3](2014)在《试论我国行政诉讼中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保障人权与司法救济实效性理念的深入发展,为了避免因行政诉讼程序的漫长而给相对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行政诉讼中普遍设置了暂时权利保护制度。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诉讼不停止执行、财产保全以及先予执行的暂时权利保护措施,但是仍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停止执行的审查基准、明确财产保全的适用对象、扩大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有待于进一步形成完整的、无漏洞的行政诉讼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体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10期)

唐宏杰[4](2014)在《论行政诉讼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定于1989年,构建了我国“民告官”制度的基本规则,近叁十年来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发展,行政诉讼法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供暂时权利保护不足便是问题之一。行政诉讼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作为行政诉讼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内容,发挥了在诉讼程序过程中提供暂时性权利保护的作用。因为行政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即使当事人诉诸司法救济,但是行政行为并没有停止执行,而通常诉讼程序需要进行严格全面的审查,这就容易导致诉讼期限的漫长。因为时间的延宕极易导致行政诉讼原告虽然获得了胜诉的裁决,但是行政诉讼原告的权益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已经受到实质性的损害且损害不可恢复,该胜诉判决因此将会失去实际意义而成为一纸空文。为避免上述不利局面的出现,许多国家在行政诉讼法中构建了暂时权利保护制度,肯定了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与通常诉讼程序在价值上的区别。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中均处于重要的地位,而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体系中一直以来均未能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这与客观上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所具备的重要价值不相符合。本文从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概念入手,首先探究了其内涵及其共同的要素特征,然后讨论了其法理依据及其重要的价值意义,肯定了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在行政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地位。第二部分以比较研究的方法将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两个组成部分(不)停止执行和保全程序分别加以研究,主要探讨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中(不)停止执行和保全程序的具体制度构建、审查标准和审查模式,分别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方面重点结合德、日等国家的相关制度予以讨论,认为这些国家的制度构建对我国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具有借鉴意义。接下来在第叁部分重点分析了我国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内容,讨论了目前我国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的立法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立法规定,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理论瓶颈。最后,针对目前我国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认为应当细化停止执行制度审查标准,结合行政诉讼法的特征完善财产保全制度并合理扩大先予执行制度的适用范围。(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4-04-24)

庄汉[5](2010)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缺失与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因为诉讼期间的漫长,行政审判的终局判决带给原告的可能只是迟来的正义或曰无实效的正义。为克服司法实践中的此种困局,大陆法系国家在行政诉讼中普遍设置了暂时权利保护制度。我国行政诉讼中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构建,应超越停止执行的"原则与例外"之争,引入阶段性审查模式,明确实体审查标准。同时,随着行政诉讼类型的扩展,宜引入"保全程序",确立"双轨制"的暂时权利保护体系。(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0年05期)

聂逵[6](2010)在《被征收人于强制搬迁中的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初探——以《征收意见稿》第28条的修改为重心》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复议)不停止执行系行政救济法上的基本原则,行政法规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必重复规定。为保障被征收人于强制搬迁中的居住条件等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当细化规定强制搬迁的停止执行条件及程序,以推动被征收人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设。(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0年03期)

顾大松,周佑勇[7](2007)在《强制拆迁利害关系人暂时权利保护制度探微》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拆迁在新中国历史上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到繁的过程。现实中强制拆迁被滥用,实体法及救济法制度均存在缺失。为实现利害关系人于强制拆迁中的权利保障,有必要针对性地创设强制拆迁利害关系人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主要包括行政强制法上的行政强制诉前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上的作为职责及时履行制度。(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07年04期)

周佑勇,顾大松[8](2007)在《强制拆迁利害关系人暂时权利保护制度探微——兼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精细化修改之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拆迁在新中国历史上有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到繁的过程。现实中强制拆迁的滥用,既有拆迁制度原因,也有行政救济制度不完备原因。为实现利害关系人于强制拆迁中的权利保障,有必要针对性创设强制拆迁利害关系人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主要包括行政强制法上的行政强制拆迁诉前停止执行程序、行政诉讼法上的作为职责及时履行裁定。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于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应纳入暂时权利保护制度背景考虑,并结合部门行政的实证研究予以精细化修改。(本文来源于《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期刊2007-08-05)

徐文新[9](2004)在《行政诉讼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之反思——从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暂时权利保护制度(ProVisionalLegalProtectionSystem)具有“权利确保”与“分配法院判决风险”之作用,也可以说是行政诉讼是否运作良好之“橱窗”。在“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理念之大环境下,有必要反思我国行政诉讼中之不停止执行原则。德国之“概估模式”与“利益衡量模式”,对我国在此领域理论之建树,发展有良好借鉴之功能。在第一阶段,法院应审查行政行为是否明显违法或明显合法,以及本案诉讼是否有明显理由亦或无明显理由;在此基础上方能进行第二阶段审查即进行利益衡,就此才能决定诉讼能否停止执行,而非迳直执行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2期)

暂时权利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行政诉讼中设置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可以及时有效地回复原告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的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尚未形成完整严密的法网体系,因而民众无法获得无漏洞且具有实效性的司法救济。我们今后对该制度的完善,应以司法裁量标准的建构为中心,即对停止执行制度和保全制度的实体要件予以明晰并引入阶段性审查模式,由此满足化解现代行政法律关系中多种私益和公益间冲突的需要。此外,为顺应诉讼类型多元化的发展,还应对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予以明确,扩大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暂时权利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胡剑涛,王彦平,禹楚丹.反思与重构:我国行政诉讼暂时权利保护之进路探究——以442份判决书和H省Y市法院的实践为样本[C].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2017

[2].季晨溦.论行政诉讼中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以司法裁量标准的建构为中心[J].北方法学.2016

[3].黄若琳.试论我国行政诉讼中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4].唐宏杰.论行政诉讼暂时权利保护制度[D].南京师范大学.2014

[5].庄汉.我国行政诉讼中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缺失与构建[J].法学评论.2010

[6].聂逵.被征收人于强制搬迁中的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初探——以《征收意见稿》第28条的修改为重心[J].西部法学评论.2010

[7].顾大松,周佑勇.强制拆迁利害关系人暂时权利保护制度探微[J].行政法学研究.2007

[8].周佑勇,顾大松.强制拆迁利害关系人暂时权利保护制度探微——兼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精细化修改之路[C].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2007

[9].徐文新.行政诉讼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之反思——从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谈起[J].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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