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便利职务论文-简洁,郭德勇

利用便利职务论文-简洁,郭德勇

导读:本文包含了利用便利职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李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犯罪事实,提起公诉,某乙,人性关怀,受贿罪,司法机关,受贿犯罪

利用便利职务论文文献综述

简洁,郭德勇[1](2019)在《管拆迁,加速敛财“两头占”》一文中研究指出“我从一个一无所有的农村穷孩子,经过组织的教育、培养、锻炼走到今天的位置……一个‘贪’字却让我失去了对权力的敬畏……今天站在被告人席上,我感到恐惧、羞愧、痛苦、悔恨,生不如死又无济于事。我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感谢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办案和给予我的人性(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2-03)

李骏,陶奕安[2](2019)在《快递员利用分拣过程非法占有待送包裹的行为定性——浅析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文中研究指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位的财产权利和公共权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需要满足行为人对单位财产具有控制、支配地位;职务与控制、支配单位财产地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控制、支配单位财产地位与侵犯单位财产权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叁个要件。快递员利用分拣过程,短时间内"持有"财物,财物仅仅从其手中过一下,并无法律意义上占有、控制财物的意思和行为,也并没有占有、处分的权限,故不具有控制、支配单位财产地位,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构成盗窃罪。(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4卷 总第14卷)——杨浦检察院论文集》期刊2019-11-01)

刘伟琦[3](2019)在《论窃取型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窃取型贪污罪中,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窃取"是指行为人以违背他人意志的方式将其具有职责义务的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窃取型贪污罪所利用的"职务"是指对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具有职责义务的工作。窃取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对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具有职务关联性的优势地位。当行为人因从事的工作而获得对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具有职责义务,并利用对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具有职务关联性的优势地位窃取该公共财物时,应当对窃取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出肯定性的评价。(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10期)

简洁,袁硕[4](2019)在《这个贪官拿受贿款换“优越感”》一文中研究指出经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日前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北京某橡胶公司原副总经理崔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作为公司分管审批销售合同及货物出库、入库等工作的副总,崔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签订虚假叁方闭环合同和延期回购合同两种方式,先后将本单位约(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0-22)

刘伟琦[5](2019)在《论骗取型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文中研究指出骗取型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控制、支配的公共财物。骗取型贪污罪所利用的"职务"是对公共财物处分权人具有影响力的工作,这种"影响力"是指行为人的职务范围或特定的履职事实可以影响他人处分公共财物,并不要求对处分权人形成决定性的影响力。骗取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对他人处分公共财物的影响力。只有行为人要求的事项属于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范围,才能将"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解释为骗取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当行为人基于承担的职务或特定的履职事实获得了对他人处分公共财物的影响力并利用其骗取公共财物,应当对骗取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做出肯定性的评价。(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张兆松,邱敏焰[6](2019)在《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再研究——以杨某被控盗窃宣告无罪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利用自身从事劳务、经手单位财物便利窃取单位财物行为的刑法评价,应以贪污罪为解释参照,坚持"双重法益论"立场;应对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作实质理解,站在"部分劳务便利肯定说"立场,将利用具有管理性的公务性劳务行为纳入"利用职务便利"范畴;应坚持"综合手段说"立场,将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手段认定为职务侵占行为。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完善,可从明确法益保护内容、"职务"内涵以及从实质角度界定行为方式方面入手,同时修改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李明鲜,黄欣怡,梁恒[7](2019)在《沉迷能源“变现”的局长》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对不起党组织、同事和家人朋友,我真诚地认罪、悔罪……”2019年6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自治区能源局原局长李向幸,站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被告席上痛哭流涕。2018年9月6日,这个日子李向幸终生难忘——上午,他(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7-16)

简洁,马光磊[8](2019)在《被贿赂腐蚀的艺术殿堂》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告人杜军也曾是一名为追求艺术梦想而勤恳努力的普通人,也有做一名优秀人民艺术家的初衷……但后来经不住权力的腐蚀,经不住欲望的诱惑……到头来,失去了所有一切,走上了被告人席,成为人民的罪人……”当公诉人、北京市检察院第叁分院检察官郭泽锋在法庭上说到这里时(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7-16)

彭海军[9](2019)在《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型案例】周某,中共党员,A县卫健委副主任。2013年,周某经其朋友赵某介绍认识A县B医院(私营)院长张某,后张某联系周某,让其帮忙介绍病人,每月支付报酬2500元。周某联系了乡镇计生办主任王某(周某妹夫)、计生办退休干部李某(周某党校同学)(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7-10)

李博[10](2019)在《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司法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阐释和认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争论不断,从该要件在受贿罪中是取消还是保留,该要件是否是受贿罪的行为要件到具体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专家学者们对此都持有不同的意见。目前学界通说已经确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要素,但对于该要件在实务中的具体适用仍有许多争议。之所以会有如此热烈的讨论,是因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的认定对罪与非罪、职务犯罪与财产类犯罪的区分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的内涵并非是一成不变,恰恰相反,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犯罪手段、方式的升级,其内涵也在不断深化。这就需要理论和实务充分考虑到这种变化,进而对其作出更加符合受贿罪的立法原意和打击贿赂犯罪现实需要的正确解读和判断。随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罪形式的更新,理论界对受贿罪第385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范围和表现形式的认定存在扩张的趋势,但在司法实务中,对该要件的适用较为模糊笼统,无法与388条斡旋受贿中“利用职权或地位的便利条件”作清楚区分,也存在着应对“职前受财”“职后受财”等新型受贿犯罪无力的缺陷。文章第一部分通过“孙杰受贿罪”一案中原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认定的争议说明该要件在实务中认定的矛盾与冲突。提出该要件在认定中如何界定内涵与外延,“职务”一词的具体权限波及范围如何,国家工作人员什么样的职务行为以及利用什么样的职务便利才是该要件的表现形式等问题,为充分阐释理解该要件奠定问题基础。文章第二部分通过回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要件的发展沿革,梳理该要件的内涵与外延,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始终被立法和司法解释所强调,明确了该要件是受贿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地位,并且随着社会发展进程,该要件的内涵正逐渐由模糊走向清晰。文章第叁部分通过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职务”一词的详细解读,从概念出发结合司法实务,明确了“职务”一词的内涵与外延,对几种较易混淆的概念进行区分,并通过域外相关立法比较分析提出对职务要素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职务行为,应当认识到利用职务的本身存在状态收受贿赂这一情况的存在。通过回顾该要件发展的历史进程,明确了该要件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重要构成要件,受贿罪提出该要件是受贿罪权钱交易本质的核心体现,是区分渎职犯罪与财产类犯罪的条件。明确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是受贿罪的行为要件,而是行为人构成受贿罪的前提条件。文章第四部分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受贿中存在的各种情形进行界定分析,共分为七大类,结合国内外案例,分析了该要件在实务中的基本表现形式,并对相应的疑难点进行分析说明。通过对该要件表现形式的分析,提出在适用该要件时,应当重点把握职务或职务行为与收受财物的关联性,强调请托人请托事项的实现得益于行为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包括正当行使和不正当行使。文章第五部分主要是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司法实务中认定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分析。重点阐释了职务上的便利与工作条件便利的区分、职前受贿的性质争议与入罪分析、职后受贿的分类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斡旋受贿的“利用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辨析以及“权钱交易”与“劳务买卖”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在这些疑难问题的认定中,笔者认为应当着重把握“职务”的性质与内涵,当工作职责具有职务与劳务双重属性时,要结合请托人所请事项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进行综合认定。在职前受贿和职后受贿中,强调受贿罪“权”与“钱”交易的本质并没有时间顺序的要求,明确受贿罪的主观故意是行为人具有出卖职务行为的故意,无论是合法职务还是滥用职权,只要行为人意识到请托人所给财物是职务或职务行为的对价或者报酬而予以收受,不论此时行为人在职或离职,均应当构成受贿罪。行为人离职后虽然没有对收受财物进行约定,但若行为人与请托人都明确所给予的财物正是行为人在职时职务或职务行为的报酬,在此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没有主体身份,但其主观故意并不需要身份的支撑,此时,行为人受贿的主观故意溯及到其在职之时,因此符合受贿权钱交易的本质。所以说,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或者新增立法将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扩展至利用过去的职务之便、利用将来的职务之便,不仅符合司法解释逐渐扩大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释的趋势,而且契合当前严密职务犯罪法网,从严惩处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本文着重从实践中提出问题、在理论中寻找答案,力求使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司法实务中认定标准趋于统一,能够更加符合立法目的。(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9-05-30)

利用便利职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位的财产权利和公共权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需要满足行为人对单位财产具有控制、支配地位;职务与控制、支配单位财产地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控制、支配单位财产地位与侵犯单位财产权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叁个要件。快递员利用分拣过程,短时间内"持有"财物,财物仅仅从其手中过一下,并无法律意义上占有、控制财物的意思和行为,也并没有占有、处分的权限,故不具有控制、支配单位财产地位,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构成盗窃罪。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利用便利职务论文参考文献

[1].简洁,郭德勇.管拆迁,加速敛财“两头占”[N].检察日报.2019

[2].李骏,陶奕安.快递员利用分拣过程非法占有待送包裹的行为定性——浅析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4卷总第14卷)——杨浦检察院论文集.2019

[3].刘伟琦.论窃取型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9

[4].简洁,袁硕.这个贪官拿受贿款换“优越感”[N].检察日报.2019

[5].刘伟琦.论骗取型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6].张兆松,邱敏焰.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再研究——以杨某被控盗窃宣告无罪案为例[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

[7].李明鲜,黄欣怡,梁恒.沉迷能源“变现”的局长[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8].简洁,马光磊.被贿赂腐蚀的艺术殿堂[N].检察日报.2019

[9].彭海军.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辨析[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10].李博.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司法适用研究[D].南京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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