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论文-林灵芝

连带保证论文-林灵芝

导读:本文包含了连带保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论文文献综述

林灵芝[1](2019)在《民事检察监督视角下的连带责任保证相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领域,与连带责任保证关联的问题一直层出不穷,如保证期间、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虽有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存在,但这些法律规定彼此之间又存在规定不明或相互冲突,这使得如何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厘清这些问题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突出,本文试从民事检察监督的角度对此进行探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7期)

邓光扬[2](2019)在《债权人无权任意选择执行连带共同保证人》一文中研究指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连带共同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这一任意选择连带共同保证人求偿的权利,是诉讼请求权不是强制执行请求权,庭辩论终结前可以行使,执行阶段无权行使;债权人选定的连带共同保证人一经诉讼确定,便具确定力、执行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8期)

言午[3](2019)在《如何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鲜见,而具体的保证方式又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那么,这两者具体有何区别?关于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本文来源于《党的生活(黑龙江)》期刊2019年05期)

谷昔伟[4](2019)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适用的疑难问题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保证期间是保证法律关系中的特有制度,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被免除。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但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效果。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4-18)

朱明媚[5](2019)在《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一文中研究指出保证是债的担保制度中的一种。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04-17)

刘廷华,王蒙[6](2019)在《保证责任方式约定不明情形规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不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对债权人利益偏颇保护的逻辑,《担保法》第19条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规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此规定,债权人往往会恶意利用保证人对保证制度的无知,故意不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迫使保证人承担较重的连带责任,违背保证人的真实意愿,增加纠纷处理成本,造成较大的社会效用损失。一般保证推定更符合保证制度的基本原理,更有利于促进债权人依法完善保证合同的内容,更有利于改变"人呆作保"的局面。(本文来源于《私法》期刊2019年01期)

黄月婷[7](2019)在《民事连带责任与普通共同诉讼的衔接——以连带保证合同为范本》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连带责任可解构为外部请求权和内部求偿权两个方面。作为一种特殊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合同不仅具有连带责任的一般特征,亦具有因债权人请求给付顺序不同导致的反射效、争点效应用的特点。通过解构连带责任的实体要件并据此寻求恰当的司法应对模式,可知较之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模式更能保障债权人外部的自由选择权和连带责任人内部的求偿权。连带保证责任纠纷救济的最佳轨道被确立为普通共同诉讼模式后,诚信原则、执行合并、预决效力等制度的引入是解决二次受偿风险和避免前后矛盾判决的必要安排。(本文来源于《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韩耀斌[8](2019)在《银行未能按期取得抵押权证开发商是否担责》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2015年1月27日,银行与李某、开发商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李某向银行借款637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李某同意将购买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为借款提供担保,并同意银行代为申请抵押登记;开(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2-21)

李弸[9](2019)在《无效保证与连带保证并存时的执行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分支机构未经总公司书面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构成无效保证,无效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为法定责任。在已查明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无效保证与连带保证并存时,无效保证人与连带保证人并无执行先后顺序之分。(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05期)

韩耀斌[10](2018)在《开发商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回放】2015年1月27日,银行与李某、开发商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李某向银行借款637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李某同意将购买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为借款提供担保,并同意银行代位申请抵押登记(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2-20)

连带保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连带共同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这一任意选择连带共同保证人求偿的权利,是诉讼请求权不是强制执行请求权,庭辩论终结前可以行使,执行阶段无权行使;债权人选定的连带共同保证人一经诉讼确定,便具确定力、执行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连带保证论文参考文献

[1].林灵芝.民事检察监督视角下的连带责任保证相关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

[2].邓光扬.债权人无权任意选择执行连带共同保证人[J].法律适用.2019

[3].言午.如何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J].党的生活(黑龙江).2019

[4].谷昔伟.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适用的疑难问题辨析[N].人民法院报.2019

[5].朱明媚.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N].江苏经济报.2019

[6].刘廷华,王蒙.保证责任方式约定不明情形规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不合理性[J].私法.2019

[7].黄月婷.民事连带责任与普通共同诉讼的衔接——以连带保证合同为范本[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8].韩耀斌.银行未能按期取得抵押权证开发商是否担责[N].中国商报.2019

[9].李弸.无效保证与连带保证并存时的执行考量[J].人民司法.2019

[10].韩耀斌.开发商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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