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自由理论论文-王婧

契约自由理论论文-王婧

导读:本文包含了契约自由理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契约自由,法律史,社会学法理学,罗马法

契约自由理论论文文献综述

王婧[1](2011)在《庞德理论视域下的契约自由》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从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以来,契约自由与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成为19世纪民法的叁大基本原则。不独在民法法系国家,在英美法系,契约自由被视为个人的自然权利而受到法律保护。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化大工业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了挑战。在美国,这种挑战的标志性案例就是1905年的洛克纳案~①,该案开启了以实质性正当程序保护契约自由的"洛克纳时代"。霍姆斯大法官在该案中撰写了着名的异议,指出多数意见将放任的市场经济理论强(本文来源于《外国法制史研究》期刊2011年00期)

王婧[2](2011)在《庞德理论视域下的契约自由》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从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以来,契约自由与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成为19世纪民法的叁大基本原则。不独在民法法系国家,在英美法系,契约自由被视为个人的自然权利而受到法律保护。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化大工业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以个(本文来源于《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学术丛书——公法与私法的互动》期刊2011-10-22)

秦怡[3](2008)在《试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其以简捷、省时的特色迎合了现代经济生活高效率、低成本的要求,具有传统合同不可比拟的优势,从而在各个领域内得以广泛使用。今天,从停车场的收据到百货商店的售货小票再到商场“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的店堂告示,人们的生活几乎无时无刻不在与其发生着联系,但同时也出现了这样一些问题:格式合同提供方往往凭借其经济地位的优势,在合同中制定不公平条款,而相对方处于“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弱势地位,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合同背离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这在民法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格式合同的兴起与盛行,是否导致了叁大民法支柱原则之一的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甚至“死亡”?进而讨论契约自由原则还能不能被认可为法律制度的支柱和中心思想?格式合同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性?笔者认为,格式合同以契约自由原则为理论基础产生和发展,最后变成滥用自由权利的典范,一方面,我们应该肯定格式合同的积极意义,给予其存在的空间,另一方面,对格式合同进行全面而科学的法律规制,日益显得重要和迫切。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确保发挥格式合同积极作用的同时,对格式合同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制,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也应该立足实际,充分借鉴外国的先进模式,综合利用立法、司法、行政及其他规制方式对格式合同进行有效的控制。论文共分四章。第一章论述了格式合同产生的理论基础——契约自由原则,因为人们对于格式合同的批判往往都是与其背离了该原则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特作为独立一章,从契约自由原则的萌生与确立谈起,论证了19世纪初开始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符合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而现代契约当事人的强弱主体“身份”差别不能忽视时,法律对弱势一方进行倾斜性保护,完成契约自由原则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也是一种进步。第二章就格式合同的基本问题进行了阐述,简述了格式合同产生的原因,在比较各个国家对格式合同不同定义的基础上明确了格式合同的概念,将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概念加以比较,避免出现理解上的歧义,消费者合同和商业合同是格式合同一个重要分类,是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的依据,接下来详细介绍了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第叁章谈的是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格式条款体现的是单方意志,相对方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样签订的合同在效力上本身就存在瑕疵,格式条款并非一定生效,存在可撤销和无效两种形态,在判定效力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本章进行了详细论述。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借鉴国外先进的规制模式和失败案例,就如何完善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模式进行了探讨。立法上因为我国尚未形成专门立法,着重对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保险法》中有关格式合同的条款进行逐一分析,指出不足,提出建议;司法模式是最值得关注的一种规制模式,由于我国许多企业的格式合同与行政规章相混淆,行业主管机关与企业有许多共同的利益,再加上民法制度不告不理的原则,使得司法机构在主动保护弱者的权益方面力不从心,如何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以及如何提高法官的审理水平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行政模式主要从事先审核制度的完善和行政主体的合理的权限分工两方面来提出建议;其他模式如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及媒体监督也应该重视。(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8-03-20)

孙学致[4](2006)在《契约自由、“契约自由权”与契约权利——一个私权逻辑理论视角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分析法学的私权逻辑理论,契约自由并非权利,而是派生权利的契约关系的元形式,是民事主体之间“无权利—无义务”的关系状态,其实质就是没有法律限制。将契约自由混同于“契约自由权”对于契约权利本身的设定并无实际意义,反会成为立法者或裁判者滥用其意志侵害意思自治的借口。作为契约权利的元形式,契约自由决定了契约权利的本质必然为约定性权利,但也决定着契约权利只能具有相对性。(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06年05期)

孙学致[5](2003)在《由自由达致责任——关于契约自由的内在规定性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契约自由的内在规定性是从个人本位的理论视角出发,以契约自由系契约法之最高理念为前提预设。沿着契约形成的逻辑顺序,其内在理路表现为契约关系约束下双方当事人如何由个体自由演进至整体自由、由绝对不受强制达致自觉承担责任,其叁大本质体现为"缔约不受强制"、"约定应当遵守"和"违约应负责任",以此构建契约法制度的正当性。(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03年01期)

契约自由理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从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以来,契约自由与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成为19世纪民法的叁大基本原则。不独在民法法系国家,在英美法系,契约自由被视为个人的自然权利而受到法律保护。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化大工业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以个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契约自由理论论文参考文献

[1].王婧.庞德理论视域下的契约自由[J].外国法制史研究.2011

[2].王婧.庞德理论视域下的契约自由[C].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学术丛书——公法与私法的互动.2011

[3].秦怡.试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D].山东大学.2008

[4].孙学致.契约自由、“契约自由权”与契约权利——一个私权逻辑理论视角的分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

[5].孙学致.由自由达致责任——关于契约自由的内在规定性理论[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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