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制论文-陈元庆

登记制论文-陈元庆

导读:本文包含了登记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立案登记制,诉讼要件审理模式,审理构造,本土化重构

登记制论文文献综述

陈元庆[1](2019)在《立案登记制下诉讼要件审理模式的本土化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将诉讼要件纳入起诉条件,由法院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查确定案件的受理,造成起诉门槛过高,减损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不利于立案登记制实施,亟待修改。应以大陆法系审理构造和诉讼要件理论为借鉴,结合当前我国司法生态现实,对诉讼要件进行合理分类。在起诉条件中保留公益性较强的法院主管等诉讼要件,将私益性较强的当事人适格等诉讼要件从中分离并后置于诉讼审理阶段审理,并构建相应审理和救济程序,渐进式推动诉讼要件审理改革更具现实可行性。(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10期)

罗凡[2](2019)在《论资本认缴登记制下债权人之股东加速出资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后,在公司尚未破产,暂难偿还对外债务,股东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下,债权人是否具有加速股东出资请求权的问题亟待解决。从股东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和商法公平交易原则与鼓励交易原则的层面分析,肯定债权人加速股东出资之请求权是理性的。采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进行法律解释,为贯彻立法意旨的一致性,应将系争情形纳入加速股东出资之特殊事项规定的适用范围中,赋予债权人加速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为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避免滥诉,还应规定公司"不能清偿"为适用前提。(本文来源于《衡阳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黄恒林[3](2019)在《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理念信守与路径改造》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实施叁年有余,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行政诉讼领域长期存在的"立案难"问题。但是,其存在起诉要件的文本逻辑失范、立案审查标准不明确、滥用起诉权行为的防范缺失的现实困境,现行制度仍然无法摆脱行政纠纷立案受理过程中实质审查的窠臼。对此,需要探寻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实质意涵,以实现起诉要件的低阶化回归,从正当化改造的可行路径推动立案登记制的规范运行,并构建相对集中审查机制和规制滥用诉权,释放立案登记制度的潜能。(本文来源于《红河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姜赛姣[4](2019)在《论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权利是公民在遇到纠纷时寻求法院救济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而当事人的诉求被法院立案,则是实现公民诉讼权利的重要一步。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是从立案工作开始的,立案工作的完成程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诉讼权利的实现,法院的立案工作对于审判具有重要作用。立案审查制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立案难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讨论,在行政诉讼领域建立新的立案模式迫在眉睫,立案登记制应运而生。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出台的重要作用就是解决立案难问题,为行政相对人进入法院门槛打开了方便大门。随着时代进步纠纷增多,实行立案登记制的立案模式,可以降低起诉门槛,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但是该立案模式仍有许多缺点,法律对起诉条件等规定仍不是很明确,并且与现在其他司法制度存在不衔接、不适应的地方,这和多年来实施立案审查制有很大关系,另外就是在我国公民法律素养普遍不高的司法运行的大环境下,也给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带来了困难,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使大量没有审判意义的行政案件也进入到法院中去,增加了滥诉的风险,浪费了司法资源,法院面对不断增多的案件,审判工作日渐繁重,审理难的问题越来越凸显,这些都需要相关部门和相关配套设施的辅助,才能使立案登记制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期刊2019-05-27)

席仲南[5](2019)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立案登记制改革推进落实情况新闻发布会》一文中研究指出5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两级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推进落实情况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市政协、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的相关同志和媒体参加发布会。自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全市两级法院严格按照最高院有关规定和省法院相关工作(本文来源于《伊春日报》期刊2019-05-17)

靳建丽,靳可可[6](2019)在《立案登记制与法官员额制间的矛盾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有效行使,我国进行了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并取得显着成绩,但不能忽视的是"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与此同时,法官员额制的推进,使法官人数进一步减少,更是将"案多人少"的矛盾推向极致,如何协调两项改革措施,是当前我国推行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巨大挑战。(本文来源于《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王雨蒙[7](2019)在《论我国立案登记制的建立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正确目标的指导下,立案登记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这一制度解决了立案难问题,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和程序利益,因而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实践意义。进入新时期后,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这一背景下,立案登记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在诉讼服务质量、滥诉的规制以及救济渠道方面仍然需要加强。(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期刊2019年14期)

苏日娜[8](2019)在《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立案制度的转变,旨在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并监督法院的立案工作。目前,立案登记制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立案量有所增加。但很多案件在实体审判阶段依然是以“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束,并且时常产生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情况,这亦表明了立案登记制在制度设计层面具有一定的问题。首先,这一制度并未要求法院采用全程留痕的方式记录其立案工作,如此便会造成法院立案工作规范性不强以及当事人难以有效监督法院工作的状况;其次,这一制度和立案审查制相区分的最明显的特征在于只审查形式要件,但在和起诉条件有关的规定中依旧具有某些实体要件并且未清楚界定对起诉条件的审查范围和标准,导致法院在开展立案审查工作时依然具有一定的自主裁量权,如此将致使某些案件仍旧无法摆脱“不予立案”的命运;再次,此制度缺少对应的配套措施以确保其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特别是缺少对实体审查环节的规定,致使案件的分流工作不得不在实体审判阶段实施,如此必定会浪费原本就十分有限的行政案件审判资源,并且立案监督部门和相关监督程序的缺失,显然会增大当事人监督法院工作和高效寻求司法救济的难度;最后,因为在部分当事人看来登记即立案,并且法院在立案阶段并不审查起诉条件,致使产生某些当事人滥用诉权的现象,当然其中有一些当事人起诉的目的并不在于使案件顺利进入实体审判程序,他们把行政诉讼视作是和行政机关进行谈判的一种筹码,试图通过法院对行政机关施压的方法来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如此为之必然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并且会延误他人实现合法权益的时间,而当事人有恃无恐地滥用诉权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对滥诉行为标准和惩罚措施的规定。本文将深入分析上述各类问题,然后提出较具针对性的优化方案,从而使立案登记制可以更为有效地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4-08)

马家曦[9](2019)在《立案登记制下执行要件之分担审查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受理之允许性要件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可以直接形式化确认的要件,如诉讼能力、文书生效、当事人名称、有给付内容等;另一类是需经调查证明的兼具实体内容之要件,如继受执行之当事人适格、执行条件成就、对待给付或不确定期限届至。后者在程序规范上尚处于缺失状态,前者在特定条件下也会产生适用困难而需要解释。因此在立案登记制下,除需完善执行受理的要件体系外,还应当通过审查分担实现程序分流,将可以形式化确认的要件由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而在涉及解释和调查必要与可能的情形时提交执行裁决法官进一步审查,并适度充实后者的手段,以明晰并改进当前各审查阶段的关系。(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郭长星,王旎[10](2019)在《从诉的叁阶层要件解读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然而,立案登记制度自确立以来,并没有实际改变立案审查的惯性模式。就审查内容来看,《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仅包括被告这一起诉要件,还将其他诉讼要件包含其中,造成"起诉条件高阶化"的问题。本无拟从诉的叁阶层要件(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本案要件),进行解读,建议应该厘清诉的叁阶层要件,确定起诉的阶段性进程,使得起诉条件回归"低阶化",真正贯彻立案登记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9期)

登记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3年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后,在公司尚未破产,暂难偿还对外债务,股东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下,债权人是否具有加速股东出资请求权的问题亟待解决。从股东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和商法公平交易原则与鼓励交易原则的层面分析,肯定债权人加速股东出资之请求权是理性的。采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进行法律解释,为贯彻立法意旨的一致性,应将系争情形纳入加速股东出资之特殊事项规定的适用范围中,赋予债权人加速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为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避免滥诉,还应规定公司"不能清偿"为适用前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登记制论文参考文献

[1].陈元庆.立案登记制下诉讼要件审理模式的本土化重构[J].山东社会科学.2019

[2].罗凡.论资本认缴登记制下债权人之股东加速出资请求权[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9

[3].黄恒林.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理念信守与路径改造[J].红河学院学报.2019

[4].姜赛姣.论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9

[5].席仲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立案登记制改革推进落实情况新闻发布会[N].伊春日报.2019

[6].靳建丽,靳可可.立案登记制与法官员额制间的矛盾与协调[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7].王雨蒙.论我国立案登记制的建立及其完善[J].中国市场.2019

[8].苏日娜.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9].马家曦.立案登记制下执行要件之分担审查论[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10].郭长星,王旎.从诉的叁阶层要件解读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J].法制与社会.2019

标签:;  ;  ;  ;  

登记制论文-陈元庆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