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煤气化职工医院急诊科山西太原030024
摘要:目的:探讨胺碘酮倍他乐克联合使用治疗心肌病伴恶性室性心律失常临床效果。方法:此次收集了我院2015年1月-2016年12月收治的心肌病伴恶性室性心律失常患者60例作为研究对象,将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30例)与观察组(30例);对照组选择倍他乐克治疗,观察组选择胺碘酮倍他乐克联合治疗;比较两组患者各项实验数据。结果:观察组患者用药后各项临床症状改善程度优于对照组,观察组临床治疗效果优于对照组;上述组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选择胺碘酮倍他乐克联合治疗心肌病伴恶性室性心律失常患者,可有效改善患者的各项临床症状,治疗效果显著,值得临床广泛应用。
关键词:胺碘酮;倍他乐克;心肌病;恶性室性心律失常
此次实验以60例心肌病伴恶性室性心律失常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对照组选择倍他乐克治疗,观察组选择胺碘酮倍他乐克联合治疗,探讨了胺碘酮倍他乐克治疗心肌病伴恶性室性心律失常的临床效果,现将详细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此次收集了我院2015年1月-2016年12月收治的心肌病伴恶性室性心律失常患者60例作为研究对象,将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30例)与观察组(30例);患者经临床病理学诊断均确诊为心肌病伴恶性室性心律失常患者;对照组30例患者中男性17例,女性13例;患者年龄均于37-74岁之间,平均年龄为(46.53±3.47)岁。观察组30例患者中男性19例,女性11例;患者年龄均于35-76岁之间,平均年龄为(46.71±3.58)岁;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1.2.1对照组方法
对照组选择倍他乐克治疗,让患者服用倍他乐克,1次12.5mg,1天3次,如果患者用药7天后心律与血压无显著异常情况,则要将药剂量调整为1次25mg,1天2次;让患者连续服药6个月。
1.2.2观察组方法
观察组选择胺碘酮倍他乐克联合治疗,倍他乐克的用法用量与对照组相同;让患者服用胺碘酮时,1次0.2g,1天2次,患者连续用药7天后将胺碘酮剂量调整为1次0.1g,1天1次;让患者连续服药6个月[1]。
1.3观察指标
观察比较两组患者用药治疗前后的心电图与LVEF变化情况。
1.4统计学分析采用SPSS20.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以()表示,以t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用药治疗前后心电图变化情况比较
观察组患者用药治疗前后心电图变化情况优于对照组,组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患者用药治疗前后心电图变化情况比较,见表1。
2.2两组患者用药治疗前后LVEF变化情况比较
观察组患者用药治疗前后LVEF变化情况优于对照组,组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对照组用药前后LVEF的值分别为:46.2±8.1、47.4±7.2;观察组用药前后LVEF的值分别为:45.8±7.9、50.1±7.4。
3.讨论
肥厚型心肌病属于遗传基础非常显著的心血管疾病,临床研究显示此症发病及编码心肌肌节蛋白基因突变相关,临床上多见患者为不对称心室肌肥厚,其体内心肌细胞排列顺序紊乱,心肌肌纤维亦粗细不同[2]。
临床上选择单一药物治疗时的效果欠佳,通常需要两种以上的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胺碘酮属于Ⅲ类抗心律失常类药物[3],有轻度非竞争性肾上腺素受体阻滞剂,亦可有效抗心律失常,此药可有效延长人体内各心肌组织动作电位与有效不应期,能够快速消除折返激动,扩张冠状动脉与血管[4]。倍他乐克与其他β阻滞剂相同[5],可有效治疗室上性快速型心律失常患者,并可有效预防、治疗已确诊或者可疑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的心肌缺血、快速性心律失常的情况。此次实验以60例心肌病伴恶性室性心律失常患者作为研究对象,结果显示观察组患者用药治疗前后心电图变化情况优于对照组,观察组患者用药治疗前后LVEF变化情况优于对照组。
综上所述,选择胺碘酮倍他乐克联合治疗心肌病伴恶性室性心律失常患者,可有效改善患者的各项临床症状,治疗效果显著,值得临床广泛应用。
参考文献:
[1]彭仲华,刘增长,殷跃辉,等.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直接PCI术后早期并发恶性室性心律失常危险因素的探讨[J].临床心血管病杂志,2013,8(3):187-190.
[2]李艳芳,淡雪川.小剂量胺碘酮联合倍他乐克在肥厚型心肌病伴恶性室性心律失常治疗中的应用研究[J].临床和实验医学杂志,2014,13(12):971-973.
[3]黄俊.小剂量胺碘酮联合美托洛尔治疗肥厚型心肌病伴恶性室性心律失常的疗效分析[J].临床医药实践,2017,26(2):115-117.
[4]章伟峰.稳心颗粒联合倍他乐克治疗室性早搏96例观察[J].吉林医学,2014,35(1):103-104.
[5]曾磊.胺碘酮联合倍他乐克治疗新发心房扑动疗效分析[J].内蒙古中医药,2014,33(1):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