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过失归责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归责原则,法理基础,制度完善
过失归责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陈吉生[1](2012)在《论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缔约过失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理基础不是通说所认为的诚实信用原则,而是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博弈的结果,故缔约过失责任应采一般过错为主、推定过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不存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余地。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缔约过失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亟须完善。(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5期)
王鸿晓[2](2011)在《过失相抵制度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过失相抵的内涵及侵权责任基本归责原则所谓过失相抵在德国民典中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1年03期)
汪炜,靖博[3](2010)在《互有过失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博弈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互有过失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对当事人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通过博弈分析的方法,可以得出平分过失和比例过失原则对当事人预防碰撞事故发生均有激励作用。在此基础上,对两个原则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的适用效率进行了比较。(本文来源于《中国航海科技优秀论文集(2010)》期刊2010-12-01)
李华,郑立东,刘黎[4](2006)在《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归责原则及过失相抵》一文中研究指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归责原则,是指确认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即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一、国外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概述美国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演变。直至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大多数州的判决还对交通(本文来源于《湖南社会科学》期刊2006年03期)
何全民[5](2006)在《论严格责任和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的区别》一文中研究指出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无过失责任都是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依据,即归责原则。无过失责任与严格责任有本质区别:无过失责任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不承认不可抗力、第叁人过错等免责事由;严格责任可视为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程序来实现的过错责任。我国法律中存在着依严格责任和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情况。(本文来源于《青海社会科学》期刊2006年01期)
陈承堂[6](2003)在《售后警示义务——严格责任抑或过失责任?——试论美国《第叁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法》第10条的归责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1997年5月,争议长达四年之久的《第叁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法》终于出台了,但孕育于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条A款规定的严格责任的框架之下的售后警示义务,其归责原则仍是严格责任,还是过失责任,则不无疑问。本文从售后警示义务出台的背景出发,并运用汉德公式将其层层剖析,得出其是以过失责任构筑其归责原则的。(本文来源于《江淮论坛》期刊2003年03期)
石圣科[7](2001)在《论归责原则与航海过失免责》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海商法在海上货物运输方面的承运人违约责任之归责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但因其在第51条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因为这一点,海商法学界称之为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而托运人的责任基础是过错,同时第六十八条又作了担保性质的规定,就该条规定而言我国法官和海事法院都认为托运人承担的应该是严格责任。从以上分析可见,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平衡的。由于危险货物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生命可能构成较大的危害,而且只有托运人才是最了解危险货物的人,也是采取措施预防危险发生的最适合的人选,所以令其对托运的危险物承担严格责任,笔者认为是可以理解的;而对于承运人就船员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可以免责,在当今航海条件下,笔者则认为未必妥当。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分析归责原则的发展历程、民法基本观念(即民法的本位)的演进,从宏观的法律原理方面抽象论证航海过失免责的非正当性; 归责原则从客观归责到主观归责的发展,表明人类对主观过错的否定,虽然在意思自治原则下出现了一些过失免责,但各国都对此给以了限制。严格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更是在过错责任的的基础上加重了债务人的义务。海商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过失免责,背离了个人须对自己的过错负责的基本道德观念,违反了归责原则之否定过错、并适当加重债务人责任的价值取向,是对归责观念发展潮流的悖逆。 法的基本观念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发展,把人类从义务的“十字架”上解放了出来,使个人的权利得到了申张,个人仅须就其个人的过错行为负责。从权利本位到社会本位的演进,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表明个人之间的依存关系增强,为了共同发展,适当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已成为必要,保护弱势群体成了法律公正的表现之一。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广大的货物托运人是“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现存的航海过失免责,却与此相背,不能不令人遗憾。 论归责原则与航海过失免菏 上海海运学院 石圣科(二)利用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从微观上论证航海过失免责的低效率问题; 从责任配置的后果的分析来看:因为船东直接控制船舶,其控制成本比货主的控制成本要低得多。特别从保险的角度看,由货主对风险进行投保,得不到任何激励效果,因为驾驶行为与货主没有直接关系,货主不能控制船舶。而当风险分配于船东身上时,结果大不相同。因为目前船舶责任保险中,流行的做法是保险公司对第叁人责任只承担 314责任,剩下的 114责任由船东自己承担,船东为了尽力减少损失,只有在避免事故的发生上做文章。其直接结果是减少了海事事故的发生,节约了大量的社会财富。那么从法律经济学的社会成本理论来说,这种责任配置是可取的,是合理的。取消承运人的驾驶船舶过失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之法律规定,符合法律经济学的法律发展观,即社会的法律运行、资源配置的进化过程就是以交易成本最低为原则,不断地重新配置权利、调整权利结构和变革实施程序的过程。 (叁)利用航海的社会条件之今昔对比,论证取消航海过失免责的可能性;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船公司控制在航船舶成为可能,推翻了《哈特法》支持船东于船员的驾驶船舶、管理船舶的过失兔责的最大理由一船公司无法控制船员在海上的行为;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缩短了船舶在航时间,使船舶与岸上和其它船舶保持联系成为可能,为疏导船员心理问题,解决船员生理疲惫,提供了有效的手段;船舶自动化水平的提高,特别是人工智能的逐步运用;替代了许多传统上必须由船员执行的任务,大大降低了船员的劳动强度。现代行为科学、心理学、管理科学的深入研究及其取得的成果,便航运公司能够针对性的对海员行为和心理进行管理和疏导。总之在现有的科学条件下,船东能够对在航船舶进行有效的管理,再要求航海过失兔责,把本应由其担负的责任推向货主和社会是不公平、不道德的。 (四)在世界范围内考察航海过失免责的现实立法惰况及其发展趋势,论证取消航海过失免责的现实可行性。 国际上早在五、六十年代就已注意到航海过失免责的经济基础不复存在,主张废除航海过失免责的呼声渐高,在一些代表货主利益的内陆国家的努力下,于 1978年 3月引日在德国汉堡举行的由 78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否定航海过失免责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公约》。取消驾驶船舶过失和管船过失兔责之规定。为了保护其国家利益,美国国会在 论归责原则与航海过失免责 上海海运学院 石圣科1999年提出了《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即 COGSAI 999。有趣的是,在美国COGSAI 999草案提出不久,作为保守的英联邦成员之一的加拿大马上出台了《水路货物运输法丸从以上立法例可见,取消航海过失免责正成为各国海商法承运人制度的发展趋势。 最后本文考察了我?(本文来源于《上海海运学院》期刊2001-12-01)
张佩霖[8](1990)在《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驳“无过失责任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来,在民法的侵权民事责任理论中,逐渐有人提出了一个所谓的“无过失责任原则”,而且日益广泛地被人们所接受。现在,几乎我所看到的所有的民法教材和论文着作,都只见有引用和赞成此种观点的,而不见有提出怀疑或反对此观点的。不但理论工作者(包括教育和科研工作者)如此,而且实际工作部门也有人依此办事。比如法院(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1990年02期)
过失归责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过失相抵的内涵及侵权责任基本归责原则所谓过失相抵在德国民典中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过失归责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陈吉生.论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2].王鸿晓.过失相抵制度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中的适用[J].法律适用.2011
[3].汪炜,靖博.互有过失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博弈分析[C].中国航海科技优秀论文集(2010).2010
[4].李华,郑立东,刘黎.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归责原则及过失相抵[J].湖南社会科学.2006
[5].何全民.论严格责任和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的区别[J].青海社会科学.2006
[6].陈承堂.售后警示义务——严格责任抑或过失责任?——试论美国《第叁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法》第10条的归责原则[J].江淮论坛.2003
[7].石圣科.论归责原则与航海过失免责[D].上海海运学院.2001
[8].张佩霖.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驳“无过失责任原则”[J].政法论坛.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