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财政监督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纳税人诉讼,纳税人权利,财政监督,财政活动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张子介[1](2017)在《财政监督视角下纳税人诉讼法律制度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财政监督体制存在不足,一方面监督机关只关注政府财政活动的合法性而不关注合理性,另一方面监督机制存在滞后性的问题,难以有效监督政府的财政活动。在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不仅有助于财政活动的有效监督,使得政府部门财政资金的收集、分配和使用更加合理化,更有利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提高和依法参政议政意识的培养。(本文来源于《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曹卓然[2](2015)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分析,发现我国现行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叁大问题:其一,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则体系碎片化严重、系统性和权威性缺失;其二,财政转移支付的决策及运行程序缺少法律规范来进行监督;其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测算不够科学合理。以美、德、法、意四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制度为镜鉴,本文认为以下四点经验可供我国转移支付法律监督制度构建之参考:第一,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制度的构建依赖于宪法、预算法、专门的转移支付法等构成的规范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第二,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体系应当包括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监督主体,具体包括议会这样的权力机关、财政部门等行政机关、会计师协会等社会中介机构、社会公众以及专门的司法监督机关——审计法院。第叁,意大利、法国、美国等国家都有专门的进行审计监督的司法机关——审计法院,审计法院在监督时,本身就已经涵盖了转移支付的全过程,而且其作为司法监督机关直接对权力机关负责,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第四,上述国家通过完善的法律规范确立了系统的转移支付决策、审批、分配和执行、监督程序,具体有关转移支付金额的测算规则也十分科学合理。鉴于我国当前转移支付相关法律规定碎片化严重、系统性缺失,统一整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说是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制度的前提,因而需要在《预算法》的现有框架内制定一部统一的“财政转移支付法”,作为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制度的基本法。其次,在财政转移支付领域同样需要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体正义,这一程序应当涵盖转移支付审批、支付和责任追究的全过程。并且应当针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不同特点设定不同的监督程序,其中前者主要纳入人大预算进行监督,对于无法纳入预算的专项转移支付也要建立下级政府向人大的报告制度,以此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此外,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制度的主体应当包括应当由人大权力机关、政府以及财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由此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体系。最后,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资金测算方法,将因素法和公式化计算应用到更多的转移支付之中。(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5-06-01)
于蕊[3](2015)在《我国民生财政支出监督的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硕果累累,但社会民生的改善尤其是制度建设却明显滞后。截止目前,我国尚未出台详尽的有关国家财政监督的专门性法规,从而使财政支出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仅散见在基本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中,这也严重制约以民生为核心的公共财政体制的构建和财政监督机制的完善。随着民众对于解决民生问题呼声的增高和“民生财政”的提出以及有关政府财政支出负面新闻的屡屡曝光,更加突显了阳光财政与民生财政支出监督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理念如何先行,如何引导我国民生财政支出监督的健康有序运行,就显得更为迫切。关于民生财政的代表性观点有很多,本文认为民生财政是在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导下,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财政。近年来,我国民生财政支出监督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存在明显不足。表现在:实施民生财政支出的监督依据不充分、实施民生财政支出的监督主体不明确、实施民生财政支出的绩效监督不深入、实施民生财政支出的责任约束机制不健全等。民生财政支出,在国外被称为“社会公共福利支出”。纵观国外发达国家公共福利支出监督的法律制度,能够为我国民生财政支出监督带来以下有益启示:明确各监督部门的分工与配合,建立完善的民生财政支出监督体系;加强与民生财政支出监督配套的法律制度建设;采取灵活、有针对性的监督方式,使财政监督手段信息化、专业化;建立民生财政支出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保证民生财政支出资金取得最大的社会效应;拓宽公众参与民生财政支出监督的渠道,实现公民对民生财政支出的监督权利。通过对国内外民生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的研究,本文提出了我国民生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的建设路径:树立民生财政支出监督的民生理念和民主理念,增强公民关注和参与监督民生财政支出的积极性;建立完善的民生财政支出预算监督机制,完善预算的程序规则;明确监督主体的权力和职责;建立科学的民生财政支出绩效监督机制;强化民生财政支出监督的责任约束机制;加强执法者的业务水平,注重选取高素质的执法者。(本文来源于《山西财经大学》期刊2015-03-19)
周信汝[4](2014)在《我国财政预算监督的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财政预算反映整个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财政预算公开是预算民主的体现,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是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现阶段,可以说财政预算公开在我国已没有退路,预算公开为良好的预算监督体系创造了条件,公开、透明化的财政预算有利于政府、公民行使预算监督的权利,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财政预算公开在我国并不理想,这严重阻碍了预算的宪政价值实现,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预算监督权是现代各国立法机关普遍享有的一种重要权力,被形象地称之为控制“钱袋子”的权力。在复杂的公共权力运行中,预算监督权不仅可以静态展现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基本结构,而且可以动态描绘各国财政民主运作机制的基本特质及发展方向。我国目前的预算监督,是一种以财政部门为核心的行政监督形式。行政监督的优势在于它的专业性,由于财政部门是管理政府财政资金的专职部门,对于各项业务比较熟悉,容易掌握和跟踪资金流向及用途等相关信息,并且部门工作人员大部分都具有财会方面的专业知识,这些优势条件使财政部门能够较好地发挥一个监督者的角色。但是,以财政部门为中心的行政监督形式也存在着局限性。由于受政府的统一领导,其行政隶属关系可能导致在实施监督时,有来自行政机关方面的干扰和阻力。在预算单位是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情形下,由于受到同级政府的领导以及平时形成的业务上的关系,可能导致对监督的公正性和执行力度产生影响。而且,财政部门作为财政资金流动的控制部门,其活动也需要来自其他方面力量的监督。因此,与财政部门为主的内部行政监督方式相对应,构建预算的外部监督形式是目前构建完整的预算监督体系的要求。对我国财政预算监督的约束,必须建立在法律的约束之上,通过宪法、监督法、立法法、预算法的多重约束,为预算监督提供法律制度保障,理顺政府与市场、市场与社会、社会与人民大众的关系,扫清预算监督过程中的法律障碍。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对法律制度不停的完善,不停的推进。为了建立完善的预算监督法律制度,我国先后制订了《预算法》、《预算管理条例》、《审计法》、《监督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但是我国现有的规制预算监督的法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不论是从预算监督程序、预算草案的编制还是公众的参与监督等多方面都亟待完善。我国现行的预算法规是1994年3月22日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有十九年的历史。为了克服传统预算的弊端而颁布的预算法,历经分税制改革、“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部门预算改革、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等措施后,曾取得很大成绩。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改变、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确立,这部预算法已日益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轨迹,一场预算法律制度的革命呼之欲出。我们应该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本着公共预算的方向,对我国预算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然而预算法律制度的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有些方面将“牵一发而动全身”,这注定其任重而道远。从2012年7月6日开始,《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社会对此广泛关注,并提出在修正案二审稿中关于预算控制、监督等方面的法规仍然存在瑕疵。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最常行使的一项权利。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人大监督成为了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最重要、最权威的监督。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运行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的需要。2006年8月颁布《监督法》,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运行在一次引起国人的关注。由于各地情况不同,《监督法》难以满足不同地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具体需要,姑各省制定相应的监督法律法规是监督权行使的立法保障。此外,近几年审计风暴席卷全国,挤占、截留、挪用公共资金的现象在各级政府审计工作报告中频频曝光,一些问题甚至触目惊心。在这样的背景下,全文紧紧围绕在我国确立预算监督法律制度这一主题,对现行预算法在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预算法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对我国山东省2012年的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到后期的审计情况进行分析,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财政预算监督法律制度的措施和构想。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包括问题的提出、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和选题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首先从我国预算体制的演进入手,分别从计划经济时期、经济转型时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对我国预算制度的发展进行了阐述,然后从相互制衡理论、“监督用税权”和纳税人权利保护叁个层面对预算监督法律制度进行法学理论分析,最后阐述了我国预算监督的法律制度概况,概述了我国开展财政预算监督要明确财政绩效监督,确定财政部门在财政绩效监督过程中的主体地位,量化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和效果,并且要加强制度建设和部门建设,让预算监督有法可依;在立法现状方面我国预算监督法律制度呈现了以宪法为中心,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为支架的特点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法律模式。第叁部分首先介绍了山东省2012年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预算草案报告中对预算的执行提出了相关要求,并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点出了执行预算的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导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不力,预算审计报告指出了预算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几点问题,包括人大监督形式化、专项资金的管理不规范、预算资金分配不规范。通过山东省的预算情况发现我国的预算监督工作上存在预算编制不规范、人大实施监督的客观阻碍较多、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行使不到位的问题,以及法律制度中存在上述缺陷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分别介绍了美国、阿根廷和法国财政预算监督的法律制度特点,将我国现有的预算监督法律制度与国外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相比较,发现我国需要加强法律的规定,让预算监督有法可依,为了让预算监督更公平、高效,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职能应该分离,此外,预算透明度越高越有利于监督权的行使,这些发现对完善我国财政预算监督的法律制度起到启示与借鉴作用。第五部分在前叁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财政预算监督法律制度的建议,主要从完善人大在预算中的监督职能、细化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健全政府财政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规范的预算公开机制以及强化责任追究、明确法律责任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一点拙见。(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4-04-01)
李林凡[5](2014)在《论我国人大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更是民意机关。长久以来,人大对政府财政的监督在我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认真履行对本级政府财政的监督职责,实现了对本级政府财政运行的全面监督,充分发挥了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功能,使财政能服务于民。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财政资金迅猛增加,财政资金被滥用的情况却日益增多,连年刮起的“审计风暴”,使得人大财政监督的不足显露无遗。今天的中国,民主和法治已深入人心,人民的主人公意识得到极大提升,取之于民的财政资金被滥用的情况绝不被允许。财政资金被滥用,人大财政监督不力,究其原因,是我国人大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发展滞后于人大财政监督的实践,面对各种新的财政监督问题,旧有的人大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已经有些力所不及,导致了所谓人大财政监督“走形式”的被虚置状态。所以,本文从法律角度入手,着眼于我国人大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完善。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人大财政监督的概念和内涵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理解,紧接着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人大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现状,第叁部分阐释了人大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不足,第四部分立足我国人大财政监督的实践,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最后第五部分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人大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措施,以期能使人大财政监督充分发挥其核心作用,真正实现我国“公共财政”的目标。(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4-03-20)
宁立成,张兰兰[6](2014)在《论我国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的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保证财政支出的公共、人权、公开、法治、节省、绩效等价值的实现,我们应当建立完整的财政支出监督制度,改进财政支出预决算的编制方法,提高财政支出预决算编制的公开性、透明性、完整性和科学性;改革财政支出的监督体制,落实人大的财政支出监督权;完善和落实财政支出的问责制度。(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4年01期)
张颖蕾[7](2012)在《财政支出监督的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生财政支出监督是当前国家财政监督的重点之一。我国自20世纪初的税制改革开始,逐步建立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税法律制度,统一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法律,完善了流转税的改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的财政支出监督法律都分散于各个地方立法,尚未建立完整的财政支出监督法律体系,因而制约了以民生为核心的公共财政体制的构建以及配套的财政监督机制的完善。财政监督的主要对象是财政的收入和支出,相对于收入,支出监督是确保财政“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充分发挥财政保民生、调结构、促增长的重要手段。为了保障财政预算的切实执行,建立财政支出监督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而随着“民生财政”的提出和叁公消费的频频暴光,突显了阳光财政与财政支出监督重要性。本文即从民生财政的角度入手,论述了财政支出监督及其制度构架。本文主要分为四个章节来介绍如何构建财政支出监督的法律制度。第一章是民生财政支出监督的理论。具体从叁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一是民生财政的内涵。首先对民生财政的概念进行理解,然后通过普惠性、公平性、公共选择等方面阐述了民生财政的内涵特征。二是民生财政支出监督的理解。本文分别对民生财政支出和民生财政支出监督两个概念进行分析评述。叁是财政支出监督的理论分析。分别对委托代理理论、权利制衡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与公共财政理论进行分析,强调财政支出监督的重要性。第二章是民生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从叁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财政支出监督的法律制度目标。从民生角度而言,首先要确保财政支出监督的目标符合民意,还要保证财政支出监督符合法定的程序。二是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的现状。分别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叁个部分梳理。叁是现存的问题。主要包括支出监督的法律落后、法律相互之间不配套不协调有冲突、预算监督流于形式、绩效监督未展开、责任追究机制没建立、执法不权威。第叁章是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的国际考察。具体从两方面进行探讨:一是介绍国外典型的财政支出监督模式,并结合我国财政监督模式的分析寻找可借鉴的方面。二是分析其对于我国的具体借鉴。第四章是完善我国民生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的思路。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以民生财政为本质的前提。保证财政支出确实用之于民,必须树立民生财政意识,增长公民的财政民主意识。二是尝试分析如何健全财政支出监督的法律体系。叁是财政支出监督具体法律制度设计,要将预算监督作为民生财政支出监督的重点,划分监督的主体职责、改进监督的方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机制。四是加强民生财政支出监督的执法工作,要做到增强支出监督人员的素质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本文来源于《浙江财经学院》期刊2012-12-01)
胡玉国[8](2012)在《我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财政是一个国家的物质基础,财政监督是国家财政的固有职能,是政府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不可或缺的环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共财政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家财政监督体制,并且为我国的财政工作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经济越发展,监督越重要,从财政运行的实践中,仍然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的财政监督法律体制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比如财政监督主体职权划分不明确、人大预算监督缺乏力度、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混乱、财政监督执法体系软弱无力等等。财政监督要发挥对于国家经济的保障作用,必须进一步的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制,本文笔者试从财政监督的理论基础出发,通过对我国财政监督法律体制现状的分析,借鉴世界各国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从而将本文分为叁个部分,提出进一步健全我国财政监督法律体制的构想。第一部分是财政监督理论问题的研究。从叁个方面分析了财政监督:第一是从政府职能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各学者对于财政监督概念的学习和分析,总结出财政监督的内涵;第二是通过政治和经济学的角度,详细的阐述财政监督产生的理论基础及其存在的背景;第叁是通过对财政监督的功能和作用的分析,得出财政监督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现状的分析。第一是我国现在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的概括,主要是宪法的规定、各个财政单行法、财政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第二是我国现行财政监督主体及其职责分析,主要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叁个力面对人大、审计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析;第叁是我国现行的财政法律体制存在问题的总结:主要有主体不明晰、对象不全面、法律体系不健全及执法效果不理想。第叁部分是对我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第一外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共分析研究了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四个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第二是对我国财政监督法律体制的设计,从完善我国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包括制定财政监督实体法和完善财政监督普通法及明确财政监督法基本原则叁个层面)、构建科学监督体制,合理划分主体职责及严格主体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叁个方面详细规划我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全面完善。(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2-04-25)
本刊编辑部,罗晓[9](2012)在《国外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建设的经验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世界各国都通过出台财政监督相关法律制度来保障和促进财政监督活动正常运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对于加强我国财政监督制度建设,推动财政监督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财政监督》期刊2012年10期)
向镇宇[10](2012)在《我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弊端与对策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都涉及财政分配问题,财政负有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所需资金与财力提供保障的职能。由此可见,财政工作要依法聚财和合理合法用财都离不开财政监督和财政监督法做保障。在国家财政中,国家预算又称为"小财政",所以应作为财政监督的重点(本文来源于《财政监督》期刊2012年09期)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通过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分析,发现我国现行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叁大问题:其一,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则体系碎片化严重、系统性和权威性缺失;其二,财政转移支付的决策及运行程序缺少法律规范来进行监督;其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测算不够科学合理。以美、德、法、意四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制度为镜鉴,本文认为以下四点经验可供我国转移支付法律监督制度构建之参考:第一,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制度的构建依赖于宪法、预算法、专门的转移支付法等构成的规范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第二,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体系应当包括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监督主体,具体包括议会这样的权力机关、财政部门等行政机关、会计师协会等社会中介机构、社会公众以及专门的司法监督机关——审计法院。第叁,意大利、法国、美国等国家都有专门的进行审计监督的司法机关——审计法院,审计法院在监督时,本身就已经涵盖了转移支付的全过程,而且其作为司法监督机关直接对权力机关负责,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第四,上述国家通过完善的法律规范确立了系统的转移支付决策、审批、分配和执行、监督程序,具体有关转移支付金额的测算规则也十分科学合理。鉴于我国当前转移支付相关法律规定碎片化严重、系统性缺失,统一整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说是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制度的前提,因而需要在《预算法》的现有框架内制定一部统一的“财政转移支付法”,作为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制度的基本法。其次,在财政转移支付领域同样需要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体正义,这一程序应当涵盖转移支付审批、支付和责任追究的全过程。并且应当针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不同特点设定不同的监督程序,其中前者主要纳入人大预算进行监督,对于无法纳入预算的专项转移支付也要建立下级政府向人大的报告制度,以此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此外,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制度的主体应当包括应当由人大权力机关、政府以及财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由此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体系。最后,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资金测算方法,将因素法和公式化计算应用到更多的转移支付之中。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张子介.财政监督视角下纳税人诉讼法律制度构建研究[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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