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谋共同正犯论文-王林

共谋共同正犯论文-王林

导读:本文包含了共谋共同正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谋议行为,共谋共同正犯,恐怖活动犯罪

共谋共同正犯论文文献综述

王林[1](2019)在《共谋共同正犯在恐怖活动犯罪中的适用——以K市“3·1”暴力恐怖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以K市"3·1"暴力恐怖案中叁名被告虽未直接参与暴恐袭击仍被判处死刑为例,分析共谋共同正犯在恐怖活动犯罪中的适用。共谋共同正犯存在支撑理论和分类的争议。应运用实质刑法观、法律拟制及分工说为共谋共同正犯的合理化提供理论依据。在适用时,需注意恐怖活动犯罪的特殊性、范围及定罪量刑上的特别规定,真正做到罪责刑相一致。(本文来源于《广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王林[2](2019)在《论共谋共同正犯在恐怖活动犯罪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共谋共同正犯是一个存在争议的概念,根据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单纯的"谋议者"要按照"正犯"进行定罪、处罚。共同意思主体说、行为支配说等学说都无法充分说明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依据,需要引入"分工说",在"不法"层面认定犯罪,在"有责"层面量刑。鉴于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律性和超法律性,有必要在恐怖活动犯罪中适用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恐怖活动犯罪应该作广义理解,不但包括法定的恐怖活动犯罪和实质的恐怖活动犯罪,也包括极端主义犯罪。在认定共谋共同正犯中"谋议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时,要区分主观和客观两种导致没有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原因,真正做到罪责刑相一致。(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王冠军[3](2019)在《试论共谋共同正犯的规范限缩》一文中研究指出共谋共同正犯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共谋行为具有实行行为等价性。一些适用共谋共同正犯处理的问题可以通过间接正犯、帮助犯以及教唆犯等理论加以解决,而无需引入共谋共同正犯的概念。为了避免共谋共同正犯概念陷入滥用的风险,应从共谋的射程、行为的结构以及实质正犯论的角度限定其适用范围。共谋而未实行者只有在"自己的犯罪"意志支配下参与谋划整个犯罪过程、部分共谋者实施了实行行为且各个共谋者之间形成相互利用、地位对等的关系时才成立共谋共同正犯。此外,共谋而未实行者虽未参与整个犯罪流程但却对实行担当者起到支配作用时,也成立共谋共同正犯。(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张伟[4](2017)在《共谋共同正犯消解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限制正犯概念与二元犯罪参与体系下,为弥补刑法处罚漏洞,在犯罪参与领域实现罪刑均衡,形式正犯论逐渐为实质正犯论所替代。在正犯概念实质化过程中,不断衍生出诸多非典型的正犯形态,如共谋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虽不同于实行共同正犯,但两者均属共同正犯之范畴。共谋共同正犯的处罚根据及归责原理理应与实行共同正犯相通。共同正犯在客观归责方面较为特殊者莫过于其归责的“交互性”,对各个共同者而言,其他共同者的活动贡献要作为自己的行为来归属。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共同正犯系数人相互间的间接正犯,共谋者的正犯性应遵循间接正犯之原理予以诠释。具体到共谋共同正犯场合,参与共谋者之所以取得正犯地位,无非源于其支配了犯罪流程,而其支配犯罪流程的方式正是通过影响并利用亲自分担构成要件的行为者。二元犯罪参与体系虽孕育了共谋共同正犯,但透过共谋共同正犯却深刻揭示了限制正犯概念与二元参与体系之间的诸多逻辑矛盾与深层痼弊:从形式层面看,二元参与体系将犯罪参与区分为实行、教唆与帮助(形式叁分法),没有正确把握犯罪参与的实像,错误地理解了构成要件及其行为的意义;从实质层面说,限制的正犯概念这一逻辑命题是经不起推敲的,其有关不同参与形式之间所谓的“规范上的层阶”关系的认知也是存在重大疑问的。为有效且依法规制复杂的犯罪参与现象,二元参与体系通过正犯概念实质化力图实现自身的救赎,但最终是以牺牲二元体系本身为代价,即在二元参与体系的形式下实质上以统一正犯体系为指导展开刑法解释。共谋共同正犯的确立与广泛适用,是在限制正犯的名义下行扩张正犯之实,客观上也预示了二元参与体系在解释论上的归宿——统一正犯体系。我国现行共同犯罪立法更趋于统一正犯体系。在扩张正犯概念与统一正犯体系下,无论在定罪层面抑或量刑方面,均无承认共谋共同正犯之必要。(本文来源于《刑事法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张开骏[5](2018)在《共谋共同正犯理论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外刑法学的正犯认定已摒弃早期的纯粹的形式客观说,而呈现出规范化或实质化的倾向。日本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囿于其共犯立法,为了对部分参与人合理量刑而发展出了过度实质化的正犯理论,提出了共谋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受到了我国刑法学界关注,并引发了肯定与否定的对立见解。共谋共同正犯肯定论没有说服力,它对形式客观说的批评及其自身的立论理由大都难以成立,正犯过度实质化和共谋共同正犯本身存在诸多缺陷。在我国共犯立法体系下,正犯没必要过度实质化,不需要采用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在我国引入共谋共同正犯无法避免其固有的理论缺陷,且对我国司法实务没有实益。我国刑法学应坚持实行行为的正犯标准,对实行行为进行规范理解,结合共犯人作用和处罚原则的刑法规定,从而妥善解决共犯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8年06期)

乔磊[6](2018)在《共谋共同正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共谋共同正犯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研究。共谋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就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谋议,仅有部分行为人基于共谋实施了实行行为,但对包括共谋者在内的所有行为人都按照共同正犯予以处理的一种正犯形式。共谋共同正犯是为了妥善解决谋而未行者的刑事责任问题,由日本刑法判例所创设的概念,迄今已有逾百年历史。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日本刑法理论界对共谋共同正犯都持一种激烈的反对态度,为了给谋而未行者的正犯性提供理论支撑,日本刑法学者先后提出过诸多学说,如“共同意思主体说”、“间接正犯类似说”、“目的行为支配说”、“优越支配说”等等。随着判例的积累和学术的推进,学界通识逐渐由否定论转为了肯定论,在当今日本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共谋共同正犯已成为不可动摇的理论。由于刑法体系的隔阂,尤其是共犯理论之间的差异,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在我国缺乏应有的重视和必要的研究,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谋而未行现象,学界往往满足于通过主、从犯的区分解决其量刑问题,而轻易回避了对其行为性质的追问。然而,对任何一个共同犯罪案件的处理都必须是定性在前,量刑在后,即便是主犯与从犯的划分也要依赖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在犯罪中的实际表现来确定。共谋共同正犯虽然不是我国刑法中的法定概念,但一项制度正是由于刑法没有规定,才更有研究的价值,以检视现有理论的合理性和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在我国研究共谋共同正犯问题是可行且必要的,有助于对实践中存在的谋而未行现象进行准确认定,并借以实现对我国共犯体系的检讨,促进正犯的理念在刑法中得到落实,继而更好的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就具体认定而言,共谋共同正犯的成立首先要存在共谋的事实;其次要存在谋而未行者和实行担当者;最后要存在对实行行为的客观实质分担。共谋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之间既存在联系,又存在明显的区别。在成立共谋共同正犯的基础上,如果共谋者在主观意思联络与客观行为联系上切断了与其他实行者之间的因果联系,即可成立共谋共同正犯的脱离,从而不对最终的结果承担责任。作为共同正犯的特殊类型,共谋共同正犯的处罚同样要贯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共谋共同正犯具有独立的被处罚性。文章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共谋共同正犯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介绍了我国学术理论和审判实践对于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的立场,阐述了在我国研究共谋共同正犯的意义。第二章对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究。分析了共同犯罪归罪的应然路径,探讨了正犯的认定方法,肯定了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共谋者正犯性的说明。第叁章对共谋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必须存在共谋的事实、存在谋而未行者和实行担当者、存在客观实质分担才能认定成立共谋共同正犯。同时,对共谋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关系进行了辨析。第四章对共谋共同正犯的脱离和处罚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因果关系的切断是共谋共同正犯脱离的必要条件,对共谋共同正犯的处罚须贯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陈文昊,黄珊珊[7](2018)在《共谋共同正犯的叁层次限缩——基于实践问题的立场》一文中研究指出共谋犯罪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疑问,一方面对于共谋共同正犯的认定过于宽泛,另一方面没有处理好事前共谋与事中帮助的关系。从问题导向的视角审视共谋共同犯罪理论,可以发现很多共谋犯罪问题本身可以通过帮助犯、间接正犯等现有理论解决,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通过共谋共同正犯理论解决。从实质角度出发,共谋者只有具备正犯等价性才能以共谋共同正犯论处,这种等价性应当从共谋的客观内容进行考察。为了避免共谋共同正犯的范围过宽,应当运用"量刑反向制约"的思维方式,只有在共谋者达到主犯刑罚程度的场合才认定共谋共同正犯。(本文来源于《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刘明祥[8](2018)在《从单一正犯视角看共谋共同正犯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共谋共同正犯理论是从判例发展而来,宗旨是为使犯罪的共谋者中未分担实行行为的幕后大人物受到更重的处罚(即作为正犯处罚)。目前这种理论已被日本刑法学界多数学者所接受,也得到许多德国学者的支持。但是,将未分担实行行为者作为正犯来处罚或评价,违背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初衷,会动摇区分制的根基。我国采取不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单一正犯体系,刑法对作为犯罪参与特殊类型的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有明文规定,将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的共谋犯罪案件,认定为共同犯罪,根据共谋者在犯罪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分为主犯或从犯,给予轻重不同的处罚,能确保参与者之间处罚均衡合理,根本不需要引进共谋共同正犯论。(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8年01期)

莫宸屏[9](2017)在《共谋共同正犯理论的演进、审视与本土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共谋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谋实现一定的犯罪,其中一部分参与共谋者实行了该犯罪,此时包括没有参与实行行为的共谋者在内,全部论以共同正犯的情况。~([1])在我国刑法学于知识论上日渐去苏俄化而师法德日的大背景下,这一日本刑法的特有理论也逐渐得到国内研究者的关注。近年来,围绕着我国刑法学是否需要移植这一域外理论,学界多有争议。(本文来源于《刑事法评论》期刊2017年01期)

李正山[10](2017)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的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具有影响力大,隐蔽性强,组织结构复杂等特点,传销类犯罪剧烈冲击着市场经济秩序,刑法为了打击此类犯罪,在2009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在第224条后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我国传销犯罪体系的刑罚体系进行了完善。2013年《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传销意见》)进一步弥补了增设条文的不足。在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在我国的发展日渐成熟的背景下,我国刑法学界对该理论的研究也从犯罪论层面的探讨转变到了对刑法分则的实际指导。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作为典型的共同犯罪类型,其在何种条件下成立共谋共同正犯、成立共谋共同正犯的依据与法理、成立本罪的共谋共同正犯后的脱离等问题,还处于“待开发”的状态。本文拟分成五部分,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的共谋共同正犯问题进行剖析。第一部分系统介绍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及其学说纷争,本文在共谋共同正犯的问题上采取的是重要作用说,以实质共犯论作为讨论共犯问题的基础。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共谋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要成立本罪的共谋共同正犯,共谋未实行人的共谋行为,必须对结果的实现起到了持续的、不可割裂的重要作用,并列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可能出现的共谋共同正犯的类型,并对本罪中发起人、管理人支配型及下线负责人支配型的共谋共同正犯的认定方法进行探讨。第叁部分主要叙述实施传销活动的人员,在何种情形才能被认定为本罪的行为主体,才能被认定为本罪,本文主要以案例为依据,通过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对本罪共谋共同正犯情形的认定,行为共同说得出的结论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更加符合个人责任主义的处罚原则。第四部分以重要作用说为基础,详细解释共谋的实质与《传销意见》中关键作用的内容,以确保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认定有实质依据。第五部分讨论的是,共谋共同正犯的情形下,传销人员的出罪方法,即共犯关系的脱离,通过对因果关系切断(遮断)说、规范的因果关系切断(遮断)说和共谋的射程理论的套用和对比,可以得出共谋的射程理论可以为没有对传销组织提供重要帮助的脱离人提供一个合理的脱罪理由,让看似环环相扣、不可分割、难以摆脱共犯责任追究的脱离人有一丝悔过的机会。(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7-04-01)

共谋共同正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共谋共同正犯是一个存在争议的概念,根据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单纯的"谋议者"要按照"正犯"进行定罪、处罚。共同意思主体说、行为支配说等学说都无法充分说明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依据,需要引入"分工说",在"不法"层面认定犯罪,在"有责"层面量刑。鉴于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律性和超法律性,有必要在恐怖活动犯罪中适用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恐怖活动犯罪应该作广义理解,不但包括法定的恐怖活动犯罪和实质的恐怖活动犯罪,也包括极端主义犯罪。在认定共谋共同正犯中"谋议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时,要区分主观和客观两种导致没有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原因,真正做到罪责刑相一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共谋共同正犯论文参考文献

[1].王林.共谋共同正犯在恐怖活动犯罪中的适用——以K市“3·1”暴力恐怖案为例[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2].王林.论共谋共同正犯在恐怖活动犯罪中的适用[J].时代法学.2019

[3].王冠军.试论共谋共同正犯的规范限缩[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9

[4].张伟.共谋共同正犯消解论[J].刑事法评论.2017

[5].张开骏.共谋共同正犯理论的反思[J].中国法学.2018

[6].乔磊.共谋共同正犯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7].陈文昊,黄珊珊.共谋共同正犯的叁层次限缩——基于实践问题的立场[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

[8].刘明祥.从单一正犯视角看共谋共同正犯论[J].法学评论.2018

[9].莫宸屏.共谋共同正犯理论的演进、审视与本土应对[J].刑事法评论.2017

[10].李正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的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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