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丽水323000)
【摘要】当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专家准入、使用不严谨,知识更新不及时,退出机制失灵;法律法规不健全,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不成熟或不规范;串通招投标总是隐性存在、时有发生。在深入分析和研究基础之上,为解决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各种问题提供了对策:推行评标专家分层分类动态管理,不断提高专家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创新招标投标监管体制;加大对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加强全过程监管;加大对参与串通招投标单位的处罚力度,有效防范串通招投标行为。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544(2017)20-0194-02
建设工程招投标指建设人在依法进行某项适宜于社会范围竞争性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事先公布交易条件,邀请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参与竞争投标,并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果评价,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达成协议,以实现投资综合效益最优化为目的的经济法律行为[1]。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能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2]。虽然招标投标在我国已经实施多年,但是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本文就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存在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性的提出解决策略。
1.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1.1专家准入、使用不严谨,知识更新不及时,退出机制失灵
一是缺乏统一的专家入库标准和使用准则。就专家管理来说,没有专门统一的考核录用标准,缺乏统一跨行业的专家数据库[3]。如《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专家入选条件共有5条,除第一条外,其他基本上为定性要求;此外,专家的专业性与建筑工程的多样性、复杂性不相适应,加上有些行业专家稀缺,各片区在专家跨行业评标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或严格把关,跨行业评标导致了专家不专,也为专家抽取行业设定方面留下了空当。
二是缺乏系统的专家知识培训。调查发现,主管部门对专家的知识更新培训、继续教育还不够重视,很多片区建库至今才组织过一次专家培训,由于没有分门别类,参训人数较多,又没有考核要求或者开卷抄袭了事,有的专家是尽最大可能请假,有的专家是人到了心却没到,没有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
三是缺乏有效的专家退出机制。如《丽水市评标专家“一标一评”考核办法》采用百分制规定一个年度内,当评标专家扣分达到(或超过)20分,或者一次扣分达到(或超过)20分时,经评标专家考评小组核实,市招管办可以暂停其半年至一年的评标资格。有的专家发生扣分后,总是主动提出加分(第十八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认真负责,并担任评标小组组长的,每次加2分)。因迟到要扣分的专家主动担任了组长,分数又加回来了,这样就会使其他专家效仿,评标迟到现象就会越来越普遍。
1.2法律法规不健全,主管部门监管不力
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和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立法机构条块分割,法规体系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完善。当前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有许多方面规定不够严密,有很大的人为运作空间,使监督乏力。
二是主管部门监管不力。主要表现在:投标舞弊现象时有发生;行政干预过多;招标资源被垄断;程序不规范。
1.3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不成熟或不规范
一是建设单位行为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建设单位搞假招标,明招暗定,甚至任意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存在压价行为。
二是建筑施工承包商行为的不成熟或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建筑施工承包商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施工企业定额,在投标报价时以国家、地方或政府定额为基础进行浮动,盲目报价;建筑施工承包商在投标时围标、陪标现象严重。
三是工程咨询机构的不成熟或不规范。工程咨询机构的主要业务是接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工程咨询机构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规范,严重制约了工程咨询机构的健康发展[4]。
1.4串通招投标总是隐性存在、时有发生
一是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一种情况是围标,另一种情况是串标。
二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投标者的利益。
2.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对策
2.1推行评标专家分层分类动态管理,不断提高专家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一要明确、细化专家入库标准。根据工程评标实际需要对现有专家入库标准进行修订,尽量细化标准,切忌空虚泛,能定性的就要表述清楚,能量化的就量化,不要在量化条款中加上定性表述或容易引起界定模糊的附加表述。考虑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对专家在专业、质量和数量会有所不同,各片区在专家入库标准上可以对特殊行业专家作出特殊的具体要求。有条件的片区可以附加分层分类标准,使每一项标准都具有专业性,能充分体现专家的业务水平。此外,每一项标准都应该具有可操作性,便于专家提供佐证材料,便于主管部门审核把关。
二要实现评标专家分层分类管理。为集中专家力量,使专家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各省市纷纷建立了省一级的评标专家库。将专家分为A类和B类,A类专家一般参与省级项目或片区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的评审,B类专家一般参与所在片区一般项目的评审。打通B类专家晋升通道。只有当B类专家评标次数和履职效果达到一定程度时,经过业务提升培训才可以晋升为A类专家。各片区可以根据片区实际和未来发展规划科学设定所需专家的类别,有针对性地选聘专家,尽量减少跨行业评标现象。由于评标实际需要、片区评标专家缺失的工程项目可以抽取A类专家,A类专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才可以跨行业评标,但应事先制定跨专业评标专家选用办法,如有类似评标经历或相近专业评标经验等。
三要推行评标专家继续教育达标制度。由于专家专业和区域工程项目实际需要关联度不高,有的专家一个年度内被抽中的几率很低,有些专家一个年度内一次也没被抽中过,这些专家就会无意忘记专家身份,放松了对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现有的片区线下培训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专家专业知识提升的实际需要,应开发省级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网站,实现专家在线培训,通过培训时答题、培训后测试等方法强化专家培训效果。各片区线下培训应有所侧重,如跨行业专家业务培训、特殊工程项目专家业务培训等。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以通过项目、课题、团队建设、平台建设等形式,鼓励、支持专家通过实践训练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四要建立“请进来,退出去”专家入库、出库机制。省级主管部门对专家的考核管理以线上为主,片区对专家的考核管理以线下为主,尽量从同一角度、层面制定考核制度,片区要在与省级主管部门接轨的基础上进行制度的细化、深化,确保专家入出库管理的同一性和全面性。加大专家选聘宣传力度,要主动与所需专家集中的单位、部门联系,上门宣传发动,将紧缺专业的优秀专家请进专家队伍,要增加专家申请入库次数,延长专家申请入库时间,使有志从事评标的优秀专家获得随时申请入库的机会。
2.2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创新招标投标监管体制
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5]。对当前规范和指导招投标行为的所有政府出台的招投标法规、规章等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清理,结合我国的实际和国际成功经验,建立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可能与国际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接轨。此外,还应建立健全招投标操作规范,明确操作细则,强化招投标程序监督。
二要注重公开透明的立法程序,提高法律条文的可执行性。立法难,执法更难。在立法过程中,应尽可能阳光透明,广泛征求意见,程序到位,确保各项条款在实际司法过程中能够有效执法。需进一步规范立法程序,阳光立法,透明操作,真正实现法律从制定、执行和完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范各方主体的行为。
三要加强部门间交流合作,完善立法的局限性和片面性[6]。必须建立招投标领域的统一法律规则,消除部门立法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提高政府在招投标市场中的法律约束力和管理强制力,为实现政府在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全过程的公正阳光监督执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四要应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建立招投标监督和案件查处的联席会议制度。设立统一的、独立的、专门的监管机构,专门成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专业执法队伍。建立健全由监察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水利、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统一受理举报投诉,从严查处各类插手工程招标、暗箱操作、围标串标、非法分包和转包的违纪违法行为。
2.3加大对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加强全过程监管
一要加大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招标时,应对其发布招标公告的范围进行严格监督,促使调动起更广泛地市场积极性,从而使建设单位的行为得以收敛、规范。在评标时,应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以及标底的保密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规避建设单位操纵评标的可能性。开标定标时,应对中标人在等同于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要规范建筑施工承包商的行为,加快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分类别分行业建立招标中介信用档案、投标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把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机构信誉、领导人信誉、项目经理信誉等综合信用信息,按照信誉指数等级进行排列公布。研究建立市场信用联动机制,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形成各行业全领域无缝隙的信用体系。
三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咨询机构的规范管理。应通过市场杠杆组建独立的工程咨询机构,并成立与工程咨询机构服务相应的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准则,从权、责、利等方面规范中介组织机构的行为。建立完善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健全招投标代理等中介组织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四要加强全过程监管。应强化程序监管,按照招投标工作流程,着重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管,从规范运行中杜绝不正之风和商业贿赂的发生。应构建监管网络,建立各级纪检监察巡查网络,制定和完善自查、督查、互查、抽查的纪检监察巡查机制,借助社会资源,聘请懂建筑、懂项目、懂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定期组织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情况进行全方位稽察、抽查。
2.4加大对参与串通招投标单位的处罚力度,有效防范串通招投标行为
一是用经济手段遏制串通招投标行为。可加大投标保证金的缴纳额度。如果“主投方”想成功实现完全围标,会存在巨大的资金压力,从而有效防范串通招投标行为。
二是完善招投标程序,防范串通招投标问题的产生。增加经济专家,较好地防止串标,减少业主的损失,同时对有可能中标的低标进行评审,防止恶意杀标。建立由工程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委库,由招标单位随机抽取其他评委,两者结合组成评委会.这就可以弥补前者专业单一的缺陷,提高评标定标的质量,增加其深度。此外,还应加强资格预审的管理,在资格预审中采用统一、强制的审定标准,杜绝人为因素的影响。
三是加大对参与串通招投标单位的处罚力度。在民事损害赔偿措施上,实行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和实行双倍赔偿责任。在行政处罚上,可以采取提高罚款额,明确罚款的计算基础和标准,最重要的是对参与单位应在资质等级降低、限制市场准入方面给予严格控制,加强政府对招投标市场的管理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处罚措施。
参考文献
[1]朱闯.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财经问题研究[J].2014,366(5):186-189
[2]张国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26-30
[3]秦刚.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机制问题与对策研究[D].天津大学.2011.05
[4]徐锋.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长安大学.2010.05
[5]金健.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机制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7.05
[6]卞兴盛.招投标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华东理工大学.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