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文书域外送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文书,域外送达机制,完善
司法文书域外送达论文文献综述
杨海涛[1](2016)在《完善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文书域外送达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文书域外送达机制是中国与东盟间顺利开展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机制与重要前提。该机制目前在法律依据、文书标准、主管机构、送达程序、送达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失与不足,亟待借鉴欧盟经验,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发展实际出发来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机制,从而为自贸区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科学、有力的法律机制保障。(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6年05期)
李冬颖[2](2010)在《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困境和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中,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十分重要,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有域外送达的相关程序规定,还订立了相关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最有影响的当属《海牙送达公约》。我国于1991年3月2日加入《海牙送达公约》,并对公约规定做出了一些保留。《海牙送达公约》、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法律制度。由于各国对于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法律定性不同,并且涉及到敏感的国家主权问题,我国的域外送达法律制度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产生了诸多问题,现有的域外送达方式并不能够有效的保证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及时完成。本文从梳理我国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现有法律规定入手,横向比较欧盟、美国等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机制,总结国际社会关于域外送达的一些新发展,分析了我国现有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域外送达所面临的困境,总结出一些新的域外送达机制,试图从各方面探寻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出路。完善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出路,一方面要对现有的域外送达制度进行改进:首先,增加域外送达的主体,其次,简化域外送达的程序,再次,改进现有的域外送达方式,不仅应增加单次送达的效率,进一步明确规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认定标准,还应完善邮寄送达方式及使领馆直接送达方式,并且在翻译等细节上要多加注意;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送达的经验,更新传统的送达理念,探索新的送达方式,允许主管人员送达、当事人协议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等新型送达方式的适用。尤其对于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在实践中的适用,本文作了详尽的阐述,希望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0-10-20)
张淑钿[3](2008)在《美国司法文书域外送达制度的新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民商事司法文书域外送达制度由《海牙送达公约》、《美洲国家间关于嘱托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以及《联邦地区民事诉讼规则》组成。《海牙送达公约》在美国的适用和效力取决于美国国内法的规定。《美洲公约》规定的嘱托书送达方式不具有优先的适用力。联邦规则通过判例认可了电子邮件这一新的送达方式。美国司法文书域外送达制度的发展呈现出国内送达规则的统一化、域外送达转化为国内送达、国内法决定国际条约适用这叁种倾向。(本文来源于《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1期)
郭树理[4](2002)在《《海牙民商事司法文书与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公约》述评》一文中研究指出域外送达(service abroad),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1]送达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一国法院而言,只有依法完成了有关文书(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02年02期)
肖永平,郭树理[5](2001)在《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民商事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事项的合作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1997年欧盟国家间签订的民商事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公约以及 2 0 0 0年欧盟委员会制定的第 1 34 8号规则建立了欧盟统一的域外送达协作机制。该机制采用了由请求国传送机构与被请求国接收机构间直接开展合作的新型送达方式 ,并且吸收了其他传统的协助送达方式。欧盟新机制对比其他的域外送达国际协助机制 ,如 1 96 5年海牙送达公约 ,有一些发展与突破 ,该统一送达机制标志着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最新进展(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01年02期)
齐湘泉[6](1999)在《中美两国司法文书域外送达法律冲突及其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中美两国在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立法和实践上有着较大差异。立法上的差异:条约在本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法律渊源、域外送达的主体、受送达主体的划分上,均有区别,最主要的区别是我国法律禁止采用邮寄方法和法院、诉讼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美国则相反。实践中的差异:外交送达途径、邮寄送达的法律根据、送达主体、受送达单位主体是否必须有授权等不同。两国城外送达法律冲突的核心问题是美国法院谋求美国法律的域外效力,采取我国不允许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司法文书,解决的办法是:通过外交途径,签订司法协助协议,修改、完善我国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法律。(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1999年02期)
司法文书域外送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中,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十分重要,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有域外送达的相关程序规定,还订立了相关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最有影响的当属《海牙送达公约》。我国于1991年3月2日加入《海牙送达公约》,并对公约规定做出了一些保留。《海牙送达公约》、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法律制度。由于各国对于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法律定性不同,并且涉及到敏感的国家主权问题,我国的域外送达法律制度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产生了诸多问题,现有的域外送达方式并不能够有效的保证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及时完成。本文从梳理我国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现有法律规定入手,横向比较欧盟、美国等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机制,总结国际社会关于域外送达的一些新发展,分析了我国现有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域外送达所面临的困境,总结出一些新的域外送达机制,试图从各方面探寻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出路。完善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出路,一方面要对现有的域外送达制度进行改进:首先,增加域外送达的主体,其次,简化域外送达的程序,再次,改进现有的域外送达方式,不仅应增加单次送达的效率,进一步明确规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认定标准,还应完善邮寄送达方式及使领馆直接送达方式,并且在翻译等细节上要多加注意;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送达的经验,更新传统的送达理念,探索新的送达方式,允许主管人员送达、当事人协议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等新型送达方式的适用。尤其对于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在实践中的适用,本文作了详尽的阐述,希望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文书域外送达论文参考文献
[1].杨海涛.完善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文书域外送达机制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6
[2].李冬颖.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困境和出路[D].复旦大学.2010
[3].张淑钿.美国司法文书域外送达制度的新发展[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4].郭树理.《海牙民商事司法文书与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公约》述评[J].比较法研究.2002
[5].肖永平,郭树理.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民商事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事项的合作与协调[J].法学评论.2001
[6].齐湘泉.中美两国司法文书域外送达法律冲突及其解决[J].政法论坛.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