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救济机制论文-赵贝贝

诉讼救济机制论文-赵贝贝

导读:本文包含了诉讼救济机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健全措施

诉讼救济机制论文文献综述

赵贝贝[1](2019)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之救济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探讨较早,但直到2012年才将该程序添加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该程序设置的最初目的是在便利民众诉讼的基础上,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从而达到便利与效率的共赢。但由于立法上的强制适用以及一审终审制的特点,该程序未对当事人败诉之后的救济途径进行详细规定,并且再审程序的提起也是困难重重,导致民众在该程序中部分诉讼权利的缺失。为了使该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相关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拓宽该程序的救济机制。(本文来源于《兰州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10期)

蔡煜[2](2018)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救济机制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很多都存在着涉案财物无法及时救济的问题,不仅救济范围不明确,救济程序相对复杂,而且救济责任分配相对模糊,导致现有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机制无法发挥出预期效果。本文对当前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救济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相关救济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能够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有效处理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3期)

张莹[3](2018)在《小额诉讼救济机制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平等诉权,减轻司法压力,我国引入了小额诉讼制度,试点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效果,但也呈现出诸多问题,救济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尤为突出,是导致小额诉讼程序在试点和实践中存在其他问题的重要原因。(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8期)

谢晖[4](2017)在《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保障救济机制——以诉讼阶段司法机关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诉讼阶段司法机关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行为,我国规定了控告、申诉和上诉叁种救济机制,但这叁种救济方式均难以实现救济的目的。因此,要解决司法机关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救济问题,关键在于建立独立的程序性上诉机制。(本文来源于《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10期)

张有林[5](2017)在《食品损害侵权的诉讼救济机制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食品损害侵权相对于普通侵权具有受害者规模化、侵权主体多元化以及危害严重化等独有特征。然而,当前食品损害侵权诉讼救济机制并没有对这些特征予以足够的重视,从而产生了受害者举证困难、诉讼救济成本高昂,以及侵权赔偿责任过于宽松等问题。建议采取建立科学的食品损害侵权公益诉讼制度、在食品损害侵权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以及加大食品损害侵权责任等针对性措施,促进食品损害侵权诉讼救济机制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功能的顺利实现。(本文来源于《食品与机械》期刊2017年10期)

党翠琴[6](2017)在《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途径是进行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诉讼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中国特有的一种诉讼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目前在我国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最有效途径。死亡赔偿金作为一种可期待的物质损失,应当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自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实施后,死亡赔偿金不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支持的赔偿范围,此举更是将死亡赔偿金推至风口浪尖,而该解释的出台的背景是考虑到一个时期以来,附带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对法律的适用频发怪象,如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不统一,导致各地法院自由裁量判赔数额过高,赔付不到位,当事人通过非正常手段维权,让司法者头痛不已。但该解释出台后的司法实践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判决却出现了更多的“同案不同判”的案例。为了彻底解决死亡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混乱适用,只有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以下简称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使被害人在无法获得被告人赔偿时能通过法定程序获得必要救济,彻底解决“空判”现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这一桎梏。目前,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救济机制在实践中是空白的,只是最初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中部分涉及,现归属于国家司法救助之中。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的完善面临两大困境。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实施,将死亡赔偿金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外;二是我国司法救助起步较晚,相关的配套政策不完善,将死亡赔偿金单独细化出来更是困难重重。笔者通过介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的内涵,对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定义,分析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演进、对比分析理论界各学者对死亡赔偿金的概念、性质的代表性学说,得出死亡赔偿金在下一阶段的立法中势必被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并列举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的理论基础得出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出现的原因和意义;为细化出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夯实理论基础,对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7-06-30)

黄博君[7](2017)在《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新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中重要修订部分,缘起于21世纪初我国各地法院开展的民事速裁审判实践,其目的在于通过多元化的诉讼程序制度,舒缓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有效运用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效益化。但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推进过程中,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远远低于实际预期,反而选择适用率较之前民事速裁阶段大幅下降;符合小额诉讼适用条件的当事人在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时,并未优先选择适用这一快捷高效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受理规则以及审理规则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关注和完善。但仍未有效解决其在实践中适用率低、程序不规范等诸多问题,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并未对小额诉讼的救济机制进行针对性的规定和解释,缺少多元化的救济机制必然不会激发民众主动选择高效而便捷程序维权的欲望,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选择适用收效甚微。因此,笔者立足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小额诉讼救济机制的立法经验和实践,结合司法实践和学界现有理论观点,以期突破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的现实困境,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共分四章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章下设节。各章节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的法理分析,分为叁节,主要从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的法律内涵、理论基础及其完善必要性角度进行深入阐释。通过分析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的法律概念及其与相关救济机制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对小额诉讼救济机制作出系统性分析。深入探究其设立的理论基础及其存在的必要性,是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在立法和实践中得以有效运用的基础。论述其完善的必要性,有助于我们寻求该项救济机制在当事人利益和诉讼效率的平衡点。第二章对小额诉讼救济机制的现实问题及其成因予以深入探讨,分为两节,本章从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存在的现实问题角度出发,针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较低的现状,挖掘现阶段其在我国实践中救济制度单一、规定不明确的具体成因。同时从小额诉讼程序救济难以发挥作用入手,通过分析归纳小额诉讼救济机制不完备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以期为日后建立健全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提出可行性的指导和建议。第叁章着重探讨代表性国家或地区的小额诉讼救济机制的比较研究,分为四节,比较评析了以美国为首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动议救济模式,邻国大陆法系日本的裁判异议救济模式,韩国的双重救济以及建议履行制度的救济模式,以及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特殊上诉救济模式及其司法实践,为后文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提供有益经验与借鉴。第四章则为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的合理构建,分为五节,本章从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的整体构想、裁判异议、再审程序、有限的上诉程序、纠纷化解途径等角度出发,侧重具体程序构建和途径选择。立足救济机制整体构建视角,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提出合理化和可行性建议,以期健全和优化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从而为司法审判实践有所助益。(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7-05-10)

张士河[8](2017)在《行政协议纠纷救济机制探析——单向性诉讼结构向双向性诉讼结构的蜕变》一文中研究指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毋庸讳言,在行政协议理论尚不成熟、行政协议争议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审理规则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必然与单向性设计的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产生不协调的问题。如何设计和规划行政协议纠纷的救济机制,使其与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兼容",成为摆在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面前的一道迈不过去的门槛。一、行政协议与行政诉讼制度之冲突(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17年01期)

殷兵,曹凤国[9](2017)在《执行衍生实体争议解决机制研究——以执行异议的诉讼救济限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关于执行权分权制衡的改革基本从权力的运行主体切入,出发点在于确保执行权行使的廉洁性与公正性,而非执行权所作用的对象——执行程序衍生争议的权威、高效解决,加之理论上缺少对这些实体争议基本性质的分析和类型化总结,~([2])导致实践中执行权和审判权的相互关系及各自裁量范畴变得越发模糊,执行权分权、制约、监督制度设计与执行衍生实体争议救济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割裂开来。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面对各种争议和异议相互交织的现状,执行权不时陷入越位与缺位的两难困境。~([3])《最高人民法院印(本文来源于《“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制度创新”——“中国执行论坛”优秀论文集》期刊2017-02-01)

王君炜[10](2016)在《我国强制医疗诉讼救济机制之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医疗的裁决涉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为了实现强制医疗措施的准确适用,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强制医疗程序,并建构了以申请复议和定期诊断评估解除为内容的二元化救济机制。然而,申请复议的效力滞后性以及立法在诊断评估解除问题上的语焉不详影响了救济的及时性,加之实践中复议和解除审理的虚化,制约了救济机制功能的有效发挥。完善我国强制医疗诉讼救济制度,应以上诉代替复议,明确诊断评估的周期及提出解除意见的期限,并推动上诉和解除审理的实质化。针对审前救济机制缺失所导致的权利保护缺位问题,应使审前保护性约束措施的适用受到司法程序的有效控制,并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同时,为确保整个程序的良好运行,应对鉴定人出庭以及专家辅助人问题予以特别规定,以实现强制医疗案件审理的实质化。(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6年12期)

诉讼救济机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直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很多都存在着涉案财物无法及时救济的问题,不仅救济范围不明确,救济程序相对复杂,而且救济责任分配相对模糊,导致现有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机制无法发挥出预期效果。本文对当前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救济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相关救济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能够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有效处理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诉讼救济机制论文参考文献

[1].赵贝贝.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之救济机制研究[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9

[2].蔡煜.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救济机制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8

[3].张莹.小额诉讼救济机制之完善[J].法制博览.2018

[4].谢晖.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的保障救济机制——以诉讼阶段司法机关侵犯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为视角[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5].张有林.食品损害侵权的诉讼救济机制探究[J].食品与机械.2017

[6].党翠琴.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D].西北大学.2017

[7].黄博君.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7

[8].张士河.行政协议纠纷救济机制探析——单向性诉讼结构向双向性诉讼结构的蜕变[J].山东审判.2017

[9].殷兵,曹凤国.执行衍生实体争议解决机制研究——以执行异议的诉讼救济限度为视角[C].“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制度创新”——“中国执行论坛”优秀论文集.2017

[10].王君炜.我国强制医疗诉讼救济机制之检讨[J].法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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