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救济机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裁判瑕疵,救济机制,补正程序,补充程序
民事救济机制论文文献综述
朱白露[1](2019)在《论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纠纷是众多社会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一种,部分纠纷当事人期待更为公平正义的解决方案,将纠纷诉诸法院。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毋庸置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有着重大意义。作为民事审判程序的最终环节,民事裁判关系到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裁判文书承载着司法公正,裁判文书质量的优劣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先进与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每一方面、各个细节,都应当精益求精。裁判文书作为与司法公正有着紧密联系的司法审判之成果,也理当如此。从法官职业的角度看,制作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是法官代表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国家审判职权的基本环节之一,是法官业务素质提升的必然要求和重要考量因素。随着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日益深入,民众对裁判文书的重要性认知也渐渐加深。好的裁判文书另民众信服,有益于缓解民事裁判的执行难的局面,同时,也能维护民事裁判的司法权威;反之,若裁判文书较多地存在瑕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补救,司法的公信力将必然会受到损害。由此可见,裁判文书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但基于实践中各种因素的影响,民事裁判瑕疵难以避免地存在于司法实践中。本文首先阐释民事裁判瑕疵的含义,从广义与狭义的角度对民事裁判瑕疵的进行基本界定。目前学术界对裁判瑕疵的涵义尚无统一、明晰、全面的标准。因此,求同存异,归纳整理出当前民事裁判瑕疵的几种具体类型。针对其中存在争议、模糊性较强的部分,笔者也根据不同情形进行了具体分析,以尽可能地消除模糊性实现严谨的界定。本文认为民事裁判瑕疵应当包括:部分不影响裁判结果正误之事实瑕疵,因法律条文引用不适当导致的法律瑕疵,裁判遗漏的瑕疵,超出诉讼请求的瑕疵以及因疏忽大意所导致的误写、误算等技术性瑕疵这五种具体类型。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对于裁判瑕疵救济没有较多关注。现行立法只针对普通民事裁判瑕疵作出规定,即通过裁定补正程序予以救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仅有的瑕疵救济规定针对的瑕疵范围界定狭窄,救济程序具体规定不清晰;对于技术性瑕疵之外的几种瑕疵类型,立法规定存在缺失。司法实践中,法官由于立法规定不够完善,只能基于自己的理解根据当地情形作出相应救济行为,各地做法不尽相同。虽然理论上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并重,但在现实中不少法官仍然有着“重实体轻程序”倾向。程序正义价值尚未普遍在法官心中得到信仰和尊崇。他们认为实体法律关系处理公正即可,程序正义的价值并没有那么重要。然而这样的观念不仅损害程序正义,也加大了实体公正不能得到保证的风险。因此,探讨民事裁判瑕疵的救济机制,理论与实践意义重大。对于我国当前的民事裁判瑕疵救济的不足,笔者通过将德国、法国、日本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梳理出有益于我国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的完善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立法司法情形和别国成功做法,我主要从裁定补正程序和补充判决程序两大方面展开阐述。(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党翠琴[2](2017)在《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途径是进行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诉讼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中国特有的一种诉讼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目前在我国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最有效途径。死亡赔偿金作为一种可期待的物质损失,应当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自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实施后,死亡赔偿金不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支持的赔偿范围,此举更是将死亡赔偿金推至风口浪尖,而该解释的出台的背景是考虑到一个时期以来,附带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对法律的适用频发怪象,如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不统一,导致各地法院自由裁量判赔数额过高,赔付不到位,当事人通过非正常手段维权,让司法者头痛不已。但该解释出台后的司法实践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判决却出现了更多的“同案不同判”的案例。为了彻底解决死亡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混乱适用,只有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以下简称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使被害人在无法获得被告人赔偿时能通过法定程序获得必要救济,彻底解决“空判”现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这一桎梏。目前,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救济机制在实践中是空白的,只是最初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中部分涉及,现归属于国家司法救助之中。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的完善面临两大困境。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实施,将死亡赔偿金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外;二是我国司法救助起步较晚,相关的配套政策不完善,将死亡赔偿金单独细化出来更是困难重重。笔者通过介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的内涵,对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定义,分析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演进、对比分析理论界各学者对死亡赔偿金的概念、性质的代表性学说,得出死亡赔偿金在下一阶段的立法中势必被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并列举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的理论基础得出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出现的原因和意义;为细化出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夯实理论基础,对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7-06-30)
王娣,王德新[3](2017)在《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的救济机制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典中,对参与分配制度并未作出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但对参与分配救济机制的规定过于粗疏。今后,应当从厘定"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操作程序入手,正确处理其与相关执行制度的衔接问题。(本文来源于《“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制度创新”——“中国执行论坛”优秀论文集》期刊2017-02-01)
鲍慧佳[4](2015)在《证券欺诈中民事救济机制之构建与完善——以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使得现代证券市场的资金凝聚度和关注度也大幅增加,但从本质上来看,产生此种现象的原因是因为多数投资者对市场拥有足够的信心,此种信息正是来自其对在证券市场中获取收益的预期,而该预期则恰需要一套标准、公正的规则予以其良好支撑。但证券市场自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各种欺诈行为,使得投资者利益受损、信心受挫,于是也就出现了美国1929年股市大崩溃那触目惊心的一幕。因此对于证券欺诈行为进行遏制迫在眉睫,但我国证券欺诈救济机制还处于较低层次,本文即以黄光裕案为切入,从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构建与完善的角度进行阐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27期)
韩静茹[5](2015)在《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的建构原理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程序权利的充分实现离不开救济机制的相应保障,通过比较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中权利救济机制的不同配置方案,能够提炼出程序类型及其主要功能与救济机制之间的关系原理;通过比较同一程序场域中不同权利所对应的不同救济机制,能够提炼出救济方式和救济力度与权利之重要性程度之间的关系原理;通过拓展程序价值目标与救济机制选择之间的关系原理,能够提炼出建构救济机制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则。藉此,应当以适度救济原则、必要性原则、比例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平等救济原则等为指引理念,依循救济机制与程序类型、救济机制与权利性质之间的关系原理,分别从理念、规范和实践叁个层面对我国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体系及其内外部关系,予以系统性、全面性的矫正和优化。(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5年05期)
潘剑锋[6](2015)在《论建构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的基本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是切实保障当事人程序权益、实现程序公正价值的重要路径,我国现行的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着救济缺位或过剩、救济方式不当、救济程序粗疏、救济对象模糊、救济标准混乱以及救济路径混同或错位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可根据权利救济的基本原理来阐明建构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的基本原则。第一,对应性原则。民事程序分为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叁者在本质特性和功能上的差异,决(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5年17期)
禄曼[7](2015)在《论我国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的民事司法救济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实生活中,残疾人在普通用人单位遭受就业机会歧视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残疾人起诉普通用人单位就业机会歧视的案件却踪迹难寻,这从侧面说明我国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的民事司法救济还很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与《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的衔接上仍有很多障碍。因此,我国应完善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的民事司法救济机制,具体包括:将平等就业权纳入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建立形式主义的立案审查制度,新增平等就业权纠纷为独立案由,对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案件的举证责任作出特殊规定,完善民事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等。(本文来源于《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期刊2015年22期)
潘剑锋[8](2015)在《论建构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的基本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是切实保障当事人程序权益、实现程序公正价值的重要路径,在司法改革和新《民诉解释》刚刚出台的背景下,面对现行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体系中存在的救济缺位或过剩、救济方式不当、救济程序粗疏、救济对象模糊、救济标准混乱以及救济路径混同或错位等问题,需要在对应性原则、比例原则和效益原则的指导下来建构和优化该类机制。在机制构建中,应当考虑救济机制与程序性质相适应、救济方式与制度功能相契合、救济效果与自身属性相吻合、救济力度与权利重要性相适宜、适用顺位与救济机制类型相适应、救济方式与救济对象相适应、救济方式与当事人意思相协调等等,并理性衡平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救济成本与救济收益、当事人与法院以及当事人相互间的关系,进而逐步建构救济多样化、救济力度有层次性和不同救济手段具有协调性的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5年02期)
张星晨[9](2015)在《大规模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生存还是发展一直是人类社会发展所围绕的中心问题,尤其是以经济高速发展,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加快发展为背景的风险社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导致环境问题日益恶化,大规模环境侵权现象也日益增多。如何有效遏制环境问题进一步恶化、降低环境侵权的发生率、公平有效解决因大规模环境问题所带来的救济问题成为当下的热点。鉴于大规模环境侵权具有受害人人数众多、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范围广等特点,该行为不仅仅侵犯民事权利,甚至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在具体的救济中经常存在受害人索赔无门、索赔困难的情形。我国针对大规模环境侵权的救济机制,即在行政权力主导下具有明显的“行政干预”色彩的救济机制,淡化私法领域内应有的民事救济功效,造成民事责任的划分模糊化,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借国家接手救济逃脱民事责任的承担,受害人应有的救济不全面、不及时。大规模侵权是发生在特殊侵权类型的一种侵权表现形式,正是由于其存在的特殊性及其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导致此类侵权行为具体救济机制在事件运行中的困难性。美国、德国及日本关于大规模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模式,概括来说基本都是采取传统民事救济、国家救济及社会化救济这叁种方式。通过对各个国家大规模侵权救济经验的总结,可以看出各个国家在实践中采取的救济机制各有侧重。因而我国大规模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也应符合我国现阶段民事救济的现实情况。文章从大规模环境侵权的传统民事救济机制及国家补偿责任机制的内容完善角度出发,结合现存的救济基金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社会化救济制度内容的丰富,将叁种救济机制整合形成我国的大规模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机制。首先通过对传统民事救济内容的完善,力求在最大程度上对受害人给与最全面、及时的救济。其次明确大规模侵权中国家责任的构成,明确国家在救济机制中承担救济责任的补充性及严格的适用条件,与传统民事救济的适用构成鲜明的层次性。最后,明确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救济基金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两种社会化救济方式的适用条件及情形,以增加现实的可操作性。(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5-04-01)
吕彩霞[10](2015)在《我国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保护机制探析(下)——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构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保护机制,诉讼救济制度的完善是其中必不可少一个环节。按照我国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可能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救济的诉讼制度是共同诉讼及公益诉讼。然而由于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群体性,且具备主体成员众多或不确定的特点,共同诉讼智斗的适用仍存在一定障碍。而我国现行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有限。因此要扫清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权利救济制度的障碍,还需对我国现行诉讼制度进行一定的调整。(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5期)
民事救济机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途径是进行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诉讼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中国特有的一种诉讼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目前在我国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最有效途径。死亡赔偿金作为一种可期待的物质损失,应当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自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实施后,死亡赔偿金不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支持的赔偿范围,此举更是将死亡赔偿金推至风口浪尖,而该解释的出台的背景是考虑到一个时期以来,附带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对法律的适用频发怪象,如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不统一,导致各地法院自由裁量判赔数额过高,赔付不到位,当事人通过非正常手段维权,让司法者头痛不已。但该解释出台后的司法实践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判决却出现了更多的“同案不同判”的案例。为了彻底解决死亡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混乱适用,只有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以下简称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使被害人在无法获得被告人赔偿时能通过法定程序获得必要救济,彻底解决“空判”现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这一桎梏。目前,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救济机制在实践中是空白的,只是最初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中部分涉及,现归属于国家司法救助之中。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的完善面临两大困境。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实施,将死亡赔偿金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外;二是我国司法救助起步较晚,相关的配套政策不完善,将死亡赔偿金单独细化出来更是困难重重。笔者通过介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的内涵,对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定义,分析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演进、对比分析理论界各学者对死亡赔偿金的概念、性质的代表性学说,得出死亡赔偿金在下一阶段的立法中势必被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并列举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的理论基础得出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出现的原因和意义;为细化出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夯实理论基础,对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救济机制论文参考文献
[1].朱白露.论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D].华中师范大学.2019
[2].党翠琴.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D].西北大学.2017
[3].王娣,王德新.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的救济机制之完善[C].“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制度创新”——“中国执行论坛”优秀论文集.2017
[4].鲍慧佳.证券欺诈中民事救济机制之构建与完善——以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5
[5].韩静茹.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的建构原理初探[J].现代法学.2015
[6].潘剑锋.论建构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的基本原则[J].中国检察官.2015
[7].禄曼.论我国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的民事司法救济机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5
[8].潘剑锋.论建构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的基本原则[J].中国法学.2015
[9].张星晨.大规模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机制研究[D].安徽大学.2015
[10].吕彩霞.我国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保护机制探析(下)——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