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占有论文-罗婷婷

推定占有论文-罗婷婷

导读:本文包含了推定占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推定,非法占有目的,集资诈骗罪

推定占有论文文献综述

罗婷婷[1](2018)在《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推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金融犯罪的重要标志,如何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个难题。司法实践中我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采用推定的方式,是在没有有效反证的前提下,根据客观事实存在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对集资诈骗罪案例研究发现,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单位通过七种基础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常出现认定错误的情形,其表现为将一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集资诈骗罪。究其原因,是司法人员对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误差,从而导致司法裁判的结果有所差异。为了克服目前采用以推定方式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存在的局限性,笔者通过收集案例,结合刑事法律中的推定理论分析研究,提出了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之推定规则:结合证据证明法律所规定的基础事实,拟认定被告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则提出反证,公诉方需要证明被告人的反证不成立,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采用推定方式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时候不能在认定基础事实环节就采取推定的方式,基础事实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规则;最重要的一点是要重视推定的反证,并完善反证机制;最后在刑法领域运用推定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要遵循刑法谦抑的原则,不能滥用。(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8-06-15)

余红伟[2](2018)在《论“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主观目的一般通过一定外化的行为得以展现,由此,通过客观行为探寻主观目的成为一种经验常态,此为推定的原型。从追求法律真实的角度而言,运用推定并不存在逻辑上的漏洞,但就“非法占有目的”在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情形来看,司法解释的单一式认定思路并不能应对当前实践中出现的诸多复杂情况,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解释的适用越发僵化,由此客观归罪、机械适用推定的现象成为常态。追根溯源,主观层面的证明问题本身就颇具难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引入推定之后,鉴于我国对推定的运用并不成熟,关于推定的概念莫衷一是,在其性质的理解上更是各执己见,再加上实践中相关案件大量涌现,需要借助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但却在追求效率的层面容易忽视行为人的权利保障,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认定难的问题。即司法解释与司法实务之间的操作并不是无缝对接,还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差距,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并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呈现的问题。本文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推定问题,梳理了实践中刑事推定运用的具体情形,且将推定与关联概念予以区别开来,明确推定的内涵,从推定的本质出发,规范推定的具体运用;在完善相应的推定规则层面,当前单一的列举式推定方式不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在综合认定的思路下,厘清刑民推定的界限,将肯定式推定下的综合认定思路与否定式推定下的直接认定思路相结合,做到主客观相一致。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本文第一章主要将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做法进行对比分析,梳理当前“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在实体和程序层面的具体问题。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事实不甚明确,当前推定的滥用情况以及推定存在的民刑界限问题,引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困境。第二章主要分析出现上述问题的具体原因,指出当前人们对推定的过度依赖以及对推定存在的误解,将其与推理、推论与法律拟制区别开来,明确推定与司法证明的关系,指出其是弥补司法证明不足的一种手段,进而分析当前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推定层面出现困境的缘由,从刑事推定的实体和程序入手,进行综合分析。第叁章主要针对前述问题提出解决的途径,以规范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再重蹈覆辙,因而不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我们都可以在保护行为人权利的层面设置相应的规定,这样在具体进行推定时可以结合综合认定的思路来认定。第四章主要提出完善推定规则的具体思路,在现有的证明规则下,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思路,把握严格解释的刑法观,从而进行肯定式推定与否定式推定相结合的综合认定,即将肯定式下的综合认定与否定式下的直接认定相结合,在结合多种因素认定的思路上,做到罚当其罪。(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4)

严颖婷[3](2018)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刑事推定——以合同诈骗罪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典型的目的犯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原因,在于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理论内涵理解的多元化以及司法实践推定标准的欠缺。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需要结合全案事实进行刑事推定,具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列举的五种客观情形,并不能直接认定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客观"向"主观"的危险跳跃不仅要符合一般的经验法则,还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全面、综合地考量。(本文来源于《辽宁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周慧琳[4](2017)在《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推定之困境与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占有目的之判定是贷款诈骗罪认定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刑事司法实践中,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往往难以依凭客观事实予以直接认定,因而需要适用刑事司法推定。引入司法推定能够有效化解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的困境,但由于《纪要》相关规定的不足,以及反证体系及其证明标准的缺失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司法推定的效果难以实现。因而,亟需对《纪要》的相关规定加以修改完善,并确立贷款诈骗罪中司法推定的反证体系与证明标准,以此保障司法推定在其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有效适用。(本文来源于《北京印刷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周凡[5](2016)在《论非法占有目的刑事推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占有目是一种主观超过要素,证明困难,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采取推定的方法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占有型财产犯罪的必备要件,是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我国对占有型财产犯罪的法定刑配置较重,如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其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其他金融诈骗罪以及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领域诈骗犯罪呈愈演愈烈之势。“人性司法,悲天悯人”。可司法实践中,存在唯行为标准入罪,以致客观归罪等现象。究其原因,是我国非法占有目的刑事推定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存在缺陷,为避免错误适用重罪条文,防止轻易出入人罪,研究并完善非法占有目的刑事推定尤其必要。我国非法占有目的刑事推定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推定的基础事实不明确、没有规范推定与证明制度的关系、保障被告人反驳权的程序规则缺失等。故,要完善非法占有目的刑事推定,须明确推定的基础事实,规范推定与证明制度的关系,强化对被告人反驳权的保障等。(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6-11-01)

何家弘,黄健[6](2016)在《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之推定规则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贪污罪是我国最常见的腐败犯罪之一。司法人员对如何认定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存在认识上的误差,因而导致了司法裁判的不统一。制定推定规则是统一并规范司法裁判行为的有效路径之一。通过对现有规范性文件中相关规定以及201份典型案例裁判文书的分析,笔者总结了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识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制定推定规则的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6年10期)

江奥立[7](2016)在《证明金融诈骗“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全靠推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实务界多以推定的方式来证明,然而,推定是一种典型的返溯的、从果到因的思考范式,存在诸多疑问。首先,推定在方法论上先天不足,即一个结果的出现是由于多个原因引起,而推定却将这个结果归因于一种原因。其次,推定极易陷入结果归责的(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08-17)

申云,耿磊[8](2016)在《完善金融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推定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金融诈骗犯罪的追诉中,“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无疑是认定最为困难的要素,只能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外化行为表现予以推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推定存在不同认识,需要进一步探讨完善。现行“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推定的适用标准(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01-20)

徐剑锋[9](2015)在《非法占有目的推定应把握两项禁止性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认定诈骗罪的司法实践中,推定的运用颇多,但普遍存在两个误区:一是用欺诈手段径行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循环或者连续运用推定手段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前者构成了同体推定,后者构成了二次推定,都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推定中应禁止的做法。笔者试就这两项规则展开探讨。一、关于禁止同体推定规则在诈骗类犯罪案件办理的司法实践中,多数司法人员存在这样一种思维定式,即认为只要认定了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5年24期)

秘玲[10](2015)在《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采用多种方法掩盖其真实目的,要查明其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复杂和困难的,但也不是无据可查、毫无办法的。运用刑事司法推定的证明方法,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重点围绕认定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是否具体"非法占有目的",应重点考察的几个方面行为因素进行了深入阐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32期)

推定占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主观目的一般通过一定外化的行为得以展现,由此,通过客观行为探寻主观目的成为一种经验常态,此为推定的原型。从追求法律真实的角度而言,运用推定并不存在逻辑上的漏洞,但就“非法占有目的”在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情形来看,司法解释的单一式认定思路并不能应对当前实践中出现的诸多复杂情况,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解释的适用越发僵化,由此客观归罪、机械适用推定的现象成为常态。追根溯源,主观层面的证明问题本身就颇具难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引入推定之后,鉴于我国对推定的运用并不成熟,关于推定的概念莫衷一是,在其性质的理解上更是各执己见,再加上实践中相关案件大量涌现,需要借助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但却在追求效率的层面容易忽视行为人的权利保障,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认定难的问题。即司法解释与司法实务之间的操作并不是无缝对接,还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差距,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并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呈现的问题。本文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推定问题,梳理了实践中刑事推定运用的具体情形,且将推定与关联概念予以区别开来,明确推定的内涵,从推定的本质出发,规范推定的具体运用;在完善相应的推定规则层面,当前单一的列举式推定方式不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在综合认定的思路下,厘清刑民推定的界限,将肯定式推定下的综合认定思路与否定式推定下的直接认定思路相结合,做到主客观相一致。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本文第一章主要将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做法进行对比分析,梳理当前“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在实体和程序层面的具体问题。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事实不甚明确,当前推定的滥用情况以及推定存在的民刑界限问题,引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困境。第二章主要分析出现上述问题的具体原因,指出当前人们对推定的过度依赖以及对推定存在的误解,将其与推理、推论与法律拟制区别开来,明确推定与司法证明的关系,指出其是弥补司法证明不足的一种手段,进而分析当前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推定层面出现困境的缘由,从刑事推定的实体和程序入手,进行综合分析。第叁章主要针对前述问题提出解决的途径,以规范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再重蹈覆辙,因而不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我们都可以在保护行为人权利的层面设置相应的规定,这样在具体进行推定时可以结合综合认定的思路来认定。第四章主要提出完善推定规则的具体思路,在现有的证明规则下,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思路,把握严格解释的刑法观,从而进行肯定式推定与否定式推定相结合的综合认定,即将肯定式下的综合认定与否定式下的直接认定相结合,在结合多种因素认定的思路上,做到罚当其罪。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推定占有论文参考文献

[1].罗婷婷.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推定[D].华南理工大学.2018

[2].余红伟.论“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D].华东政法大学.2018

[3].严颖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刑事推定——以合同诈骗罪为视角[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8

[4].周慧琳.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推定之困境与应对[J].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17

[5].周凡.论非法占有目的刑事推定[D].湖南师范大学.2016

[6].何家弘,黄健.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之推定规则初探[J].法学杂志.2016

[7].江奥立.证明金融诈骗“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全靠推定[N].检察日报.2016

[8].申云,耿磊.完善金融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推定规则[N].检察日报.2016

[9].徐剑锋.非法占有目的推定应把握两项禁止性规则[J].人民检察.2015

[10].秘玲.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J].法制与社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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