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启动主体论文-付维兴

再审启动主体论文-付维兴

导读:本文包含了再审启动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司法公正,申请再审

再审启动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付维兴[1](2019)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的诉权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将民事纠纷诉诸法院,以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获得一个比较公正合理的解决,在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民事诉讼案件占了绝大部分比例。我国目前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事后的救济程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在民事一审或者二审生效裁判出现错误、有损司法公正时,作为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的特殊程序。设立民事再审程序的目的是确立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在过去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民事再审程序发挥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维护司法实体公正,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但该程序还在不断的实践和完善过程中,由于立法技术及当前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本身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及当事人都拥有民事再审启动权。这样规定是立法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利弊之后的结果,有其必要性和现实功能,但对各个启动主体的相关权限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很不合理。比如: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既不符合既判力理论的要求,又与其裁判中立者的角色定位相矛盾,同时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以抗诉方式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侵犯了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打破了民事诉讼应有的平衡关系,致使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不再平等;且检察院拥有几乎不受制约的抗诉权,既容易引起法、检冲突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又与民事诉讼的公正、安定、效益要求不相符。然而作为最应该受司法保护,与诉讼标的关系最密切且最希望通过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当事人,想要通过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来救济自身合法权益却非常困难,只能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请,是否能够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由法院经过审查最终决定,很显然,这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很不利。本文先探讨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从相关立法,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意义及特点等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各个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探讨重构该程序的相关建议,希望能为完善该程序相关立法尽绵薄之力。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及国外类似程序的概述。主要论述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国外相关程序的立法规定,立法现状以及理论争议;第二部分对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进行分析,从案例入手,论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立法规定,理论争议及独有特点,赋予其此种权利的意义及存在的诸多问题;第叁部分对检察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进行分析,根据相关立法规定,探讨理论争议,独有特点,发现存在的必要性及问题;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目前当事人作为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理论争议,特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五部分针对上文分析的各启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就如何完善、重构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制度从理念方面和各主体的立法方面说明了自己的看法,期望对我国今后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提供微小的帮助。(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9-05-28)

谢佳音[2](2018)在《既判力视野下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既判力理论认为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稳定性、确定性和终局性,不允许当事人另行起诉,也不允许法院改判。然而,已经生效的裁判难免存在错误,为了追求实体公正,我国设置了民事再审程序。目前民事再审程序明显违背既判力理论而普遍出现终审无终局的现象,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通过研究既判力与民事再审程序的关系,分析目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存在的问题,探索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方向,对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来源于《Proceedings of 2018 7th ICASS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ocial Science and Information(SSI 2018)》期刊2018-12-27)

李彤[3](2018)在《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作为再审程序的基础,对再审程序的完善和优化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对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当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着检察院抗诉启动的案件数量较多、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较为随意、当事人申请部分再审启动事由适用率低等诸多问题。从立法角度分析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的强制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任意性和启动事由的不确定性、当事人申请事由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不平衡等方面。本文以再审案件的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再审启动主体的立法科学化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3-16)

邹盼[4](2017)在《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作为民事再审程序的基础性制度,是顺利打开民事再审程序的钥匙,其构建的合理性将直接影响民事再审程序功能价值的发挥。现阶段,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二是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叁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四是案外人再审之诉。综合分析,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呈现出多元化、职权化和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限制过严的特点。然而,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违背了自由处分原则和审判中立原则,且与法院的身份定位不符,有损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在理论上有违民事诉讼基本规律,如与诉讼公正价值相悖,不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等等,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如易引发一方当事人的敌对情绪,法院和检察院对判决结果的认识易产生分歧等问题;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的方式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且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范过于严格,阻碍当事人诉讼救济权的实现;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式则因体系复杂,难以理解,且极易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在审判方式改革的司法背景下,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亟待完善。“法院发现+当事人决定”模式作为逐步取消法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过渡性措施,以再审事由和再审案件的性质为区分标准限制人民检察院的再审启动权,完善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合理构建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顺位,有利于平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价值,最大程度发挥再审的价值和功能。(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7-06-01)

张雅洁[5](2017)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的救济制度,通过弱化和冲击民事裁判的终局性法律意义,对权利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予以特殊救济,有利于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随着社会司法需求逐渐增加,民事再审启动的主体显得愈加重要,这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切实得到保障。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启动制度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忽视了当事人的私权利,这和保护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存在着悖离。基于这样的现实,本文围绕各启动主体的现状展开讨论,对重构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提出了设想,通过提升当事人的诉权、限制检察院启动再审、取消法院启动再审的权力,从而对再审制度进行改革,使其真正能够为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本文来源于《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杨凯丽[6](2016)在《法院作为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不足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法院作为刑事诉讼结构中中立的一方,本应独立于诉讼启动程序之外实现公正的裁判,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法院纳入刑事再审启动主体之一,此种做法违背了控审分离的原则,使得法院成为自己裁判的推翻者,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当事人申诉到法院启动再审难以实现,与控诉方地位无法实现平衡。但是法院作为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仍有其必要性。为了完善法院启动刑事再审的机制,应当取消原审法院可以再审的地位,将申诉纳入再审启动程序中进行程序构建,设立独立的机构审查申诉,法院自行启动再审受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限制,完善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本文来源于《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王婧[7](2016)在《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平衡法律的安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的重要程序,每个现代法治国家都非常重视,但各国政治体制和文化传统不同,使得这一程序的具体规定有所差别。具体在启动主体上,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国外规定有所不同。实际运行中,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案件比法院自我启动的再审案件要少得多,被告人通过申诉而成功启动的再审更是少见。本文以典型案件为例,立足于中国再审启动主体的规定,检讨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规范是否存在问题,存在什么问题,借鉴西方代表性国家的立法,根据中国实际提出完善建议。全文除绪论外总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立法规定和实践状况两个方面对我国的刑事再审启动主体现状进行分析。首先梳理了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规定的演变历程,刑诉法虽然条文数量在逐次增加,再审程序也从当初的简单规定变为相对完善,但是,关于再审启动主体的规定并没有什么改变。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只有两个,即检察院与法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只是启动再审程序的一个来源,并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其次,对我国再审启动实践状况进行分析,我国刑事再审案件不仅仅数量非常少,比例也非常低,其中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再审的刑事案件尤为稀少。再审启动中,法院主动启动数超过了检察院;当事人作为申诉主体在再审程序启动中的作用非常小。第二部分从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叁个方面来分析刑事再审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法院自我启动再审程序违反了“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而且自我否定裁判,会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检察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与其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能是相应的,但是对其启动范围和条件的限制过少;当事人只有申诉权,在再审程序启动中没有话语权。具体剖析问题的成因,主要是对刑事再审程序设立的目的不清、对实体真实的过分追求和混淆了诉权与审判权。第叁部分结合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对比和总结,提出完善刑事再审启动主体设置的建议。借鉴代表性国家德国、法国和美国、英国在再审程序启动上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改革的具体思路:从限缩到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诉权、有限化检察院的再审启动诉权,以及赋予当事人再审启动诉权。(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期刊2016-05-24)

柳斌,陈娟[8](2016)在《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原则及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受制于法律自身的缺陷以及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错判不可避免,彻底消灭错判既不可能,也不符合诉讼客观规律。因为"公正的审判是不容易的事情。许多外界因素会欺骗那些最认真、最审慎的法官。不确切的资料、可疑的证据、假证人,以及得出了错误结论的鉴定,都可能导致对无辜者判刑"。1生效裁判发生错误的刑事案件即为刑事错案,刑事错案一旦发生,对无辜者和整个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它不仅侵害了无辜者的人权乃至生命,更严重的是(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6年10期)

蒋志如[9](2014)在《中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实证研究——以S省G市的调研为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与研究进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救济程序存在于每一个现代法治国家,但各国政治体制、传统文化、发展阶段不同这一程序也表现出迥异的风格和模式~①;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启动程序亦同(另一是再审审理程序)~②。作为再审启动程序关键内容,即关于谁有权启动该程序,亦即启动主体问题也同样迥异。在法国、德(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4年02期)

胡承武[10](2015)在《论启动刑事再审权的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各国立法基本上明确规定了启动刑事再审权的主体是检察官,基本上没有规定法院是再审启动权的主体。我国应废止法院可以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规定,建立起检察官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是启动再审权的主体的规定,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本文来源于《领导科学论坛》期刊2015年01期)

再审启动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既判力理论认为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稳定性、确定性和终局性,不允许当事人另行起诉,也不允许法院改判。然而,已经生效的裁判难免存在错误,为了追求实体公正,我国设置了民事再审程序。目前民事再审程序明显违背既判力理论而普遍出现终审无终局的现象,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通过研究既判力与民事再审程序的关系,分析目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存在的问题,探索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方向,对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再审启动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付维兴.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9

[2].谢佳音.既判力视野下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研究[C].Proceedingsof20187thICASS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SocialScienceandInformation(SSI2018).2018

[3].李彤.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实证研究[D].山东大学.2018

[4].邹盼.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D].湘潭大学.2017

[5].张雅洁.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研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7

[6].杨凯丽.法院作为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不足及完善[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

[7].王婧.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研究[D].东南大学.2016

[8].柳斌,陈娟.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原则及主体[J].人民司法(应用).2016

[9].蒋志如.中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实证研究——以S省G市的调研为范围[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4

[10].胡承武.论启动刑事再审权的主体[J].领导科学论坛.2015

标签:;  ;  ;  ;  

再审启动主体论文-付维兴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