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批判法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批判法学,法律的确定性,政治偏好,法治
批判法学论文文献综述
熊丙万[1](2018)在《批判法学的中国式误读》一文中研究指出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美国批判法学就被介绍到中国法律学术界,并在后来的十年中引起了中国法律同行的浓厚兴趣和广泛讨论。但奇怪的是,这方面的学术兴趣和讨论在十年后却戛然而止。本研究表明,这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法律同行在十年译介过程中对批判法学的重大误读和误传有关。例如,将批判法学家简单地理解为法律不确定论者、解构主义者、极端主义者甚至虚无主义者。本文尝试对这些重大误解予以澄清,并尝试分析造成误解的可能原因。本文希望,这些澄清有助于中国法律同行重新认识批判法学并开启更有建设性的学术讨论。本文最后就"如何从中国视角来理解批判法学"提供了几点方法评论。(本文来源于《师大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马克·V.图什奈特文,张民全[2](2018)在《批判法学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译者序批判法学理论(也译作批判法学、批判法律研究运动)是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一个激进的法学流派,1980年代发展至顶峰,并在1990年代渐趋消亡。19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和反战运动刺激了该思想运动的产生,而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和欧洲的新马克思主义构成了其理论源泉。以昂格尔、肯尼迪、霍维茨、图什奈特(本文来源于《宜宾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9期)
马尚[3](2017)在《批判个人主义的学术批驳——基于安德鲁·奥尔特曼《批判法学——一个自由主义的批评》》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由主义和批判法学是相互对立的法学流派,长期以来,自由主义居于主导地位,因为法治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民主和法治互为依托,任何对法治挑战的思想在这种趋势下必然成为非主流。法学的探索,一如其他学科,总是有一个应然和实然的状态,学术也不过是在两者之间流连反转,最终目标是趋于一致。学术的交锋应将研究推向更深层,而不是见招拆招的狭隘对立。本文从安德鲁·奥尔特曼对批判法学的回应中思考学术思想对立的应然状态——既争鸣又齐放。(本文来源于《芒种》期刊2017年12期)
夏丁敏[4](2017)在《论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与政治——国际批判法学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南海仲裁案深刻地蕴含着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国际法中的政治主要是指国家政治,即国家根据自身利益和意志而行动。国际法中还存在由超越国家政治的组织来调整国家行为的理想,这种理想属于国际主义。然而在现实中,国际主义往往被国家政治所利用,从而产生了虚假的国际主义。虚假的国际主义是貌似合法但实质上不正当的国家政治。菲律宾、临时仲裁庭和美国、日本都属于虚假的国际主义,分别对应工具的国际主义、错误的国际主义和虚伪的国际主义。国际批判法学揭示了这叁者所涉法律背后的政治。(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胡燕[5](2016)在《借鉴批判法学精神 推动中国法治进程》一文中研究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需要深厚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社会实践作为基础,应当积极借鉴多方因素。作为一种重要的西方法学思想流派,批判法学至今仍在以各种形式发挥着它的影响力,对复杂、尖锐的社会现实进行合理性的怀疑、批判和反思,对当今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改革与开放》期刊2016年02期)
刘鑫[6](2015)在《批判主义法学:为建设法治国家描绘蓝图——读安德鲁·奥尔特曼《批判法学》有感》一文中研究指出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以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法律理论争议为起点,对现代自由主义法律制度进行了批判。在当前法治国家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有必要以安德鲁·奥尔特曼的《批判法学》为参考,从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的立场,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言献策,描绘法治中国蓝图。(本文来源于《克拉玛依学刊》期刊2015年06期)
唐丰鹤[7](2015)在《政治性的司法?——批判法学司法思想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批判法学的不同代表人物大多主张司法的政治性命题,即司法判决本质上不是基于法律因素而作出的,而是基于政治意识形态因素而作出的。在批判法学看来,司法的政治性是自由主义社会价值多元化必然的结果,其间的逻辑关系在于:自由主义的价值多元化必然导致立法反映不同的价值,这就造成法律体系的内在不一致,自由主义的法律体系就像一个七拼八凑的大杂烩;而内在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立法使得司法过程中法官可以并且必须按照自己的意识形态来选择适用法律,这就又导致了政治性的司法。所以,割据的立法、政治性的司法,都是自由主义社会的必然产物。(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2期)
黄伟文[8](2014)在《客观价值、自由与宽容:超越批判法学与自由主义之争》一文中研究指出维护某些客观价值、保障自由、在多元价值观之间保持适当的中立,似乎都应包含在现代法治的观念之中。但是,对于客观价值、自由与中立叁者能否共存,在批判法学与自由主义之间,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它们的争论围绕着叁个重要问题展开:第一,中立性问题;第二,中立性与价值主观性的关系问题;第叁,中立性、价值主观性与法律客观性的关系问题。批判法学与自由主义对这叁个问题都进行了关联并作出了某种推导。但是,它们的关联和推导并非是毫无疑问的,批判法学对自由主义的理解也是值得推敲的。本文将分(本文来源于《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期刊2014年00期)
陆幸福[9](2014)在《权利话语的批判与反批判——围绕批判法学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批判法学对权利话语的批判包括五个方面,即权利的不稳定性、权利的不确定性、权利的异化、权利在政治上无用、权利导致孤立个人与人际疏远。学界对权利批判理论进行了反击,从多个角度论述了权利批判理论存在的问题。为了重塑权利话语的正当性,有必要从四个方面证成权利话语,即权利话语与现代国家模式相契合、权利话语能够产生积极政治效果、权利话语为现代社会造就基础以及权利话语具有一定的确定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14年04期)
张艾妮[10](2014)在《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与国际法批判法学》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对国际法具有重要影响,但其内部存在的基本矛盾等缺陷受到了国际法批判法学的猛烈挑战。国际法批判法学的观点独到而深刻,为我们审视传统的国际法理论体系提供了崭新的视角,并为国际法中的中国立场提供了智力支持。(本文来源于《广东海洋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2期)
批判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译者序批判法学理论(也译作批判法学、批判法律研究运动)是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一个激进的法学流派,1980年代发展至顶峰,并在1990年代渐趋消亡。19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和反战运动刺激了该思想运动的产生,而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和欧洲的新马克思主义构成了其理论源泉。以昂格尔、肯尼迪、霍维茨、图什奈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批判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1].熊丙万.批判法学的中国式误读[J].师大法学.2018
[2].马克·V.图什奈特文,张民全.批判法学理论[J].宜宾学院学报.2018
[3].马尚.批判个人主义的学术批驳——基于安德鲁·奥尔特曼《批判法学——一个自由主义的批评》[J].芒种.2017
[4].夏丁敏.论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与政治——国际批判法学的视角[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
[5].胡燕.借鉴批判法学精神推动中国法治进程[J].改革与开放.2016
[6].刘鑫.批判主义法学:为建设法治国家描绘蓝图——读安德鲁·奥尔特曼《批判法学》有感[J].克拉玛依学刊.2015
[7].唐丰鹤.政治性的司法?——批判法学司法思想研究[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8].黄伟文.客观价值、自由与宽容:超越批判法学与自由主义之争[J].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14
[9].陆幸福.权利话语的批判与反批判——围绕批判法学展开[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
[10].张艾妮.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与国际法批判法学[J].广东海洋大学学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