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取得股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股权转让,善意取得,股权变动,构成要件
取得股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英州[1](2019)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以法律解释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股权善意取得的合理性,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多数观点认为,股权善意取得不符合利益平衡的要求、与相关制度存在冲突、具有可替代性且构成要件存在法技术之上的障碍。但事实上,上述观点存在忽略股权变动条件、没有界定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错误地理解股东名册的作用等问题。股权善意取得是法政策的选择,应根据各种法律规定,尤其是物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解释,以明确其适用情形和构成要件。《公司法解释叁》第7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1款均包含股权善意取得的内容。其中第27条第1款规定的股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为:股权变动后,原股东无权处分股权;以前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合理的价格;已经完成工商登记;第叁人为善意;受让人具备可归责性。其他关于股权善意取得情形的构成要件应根据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调整。(本文来源于《中财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0期)
吴子熙[2](2019)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适用——就“一股二卖”问题对德国公司法的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股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但在制度设计上以及实践操作中都存在许多问题。股权登记本应以股东名册为基础,却反过来否定了股东名册的效力,使得违法行为有效而损害了真实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通过比较股权与物权登记制度可以发现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无法直接适用于股权。权利外观的正确性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真实权利人的可归责性是公平性的考量因素。德国公司法制度设计可以为我国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改革方向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市场周刊》期刊2019年08期)
张杰,林爽,吴杰杰[3](2019)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带动社会发展,股权又承载着资本不断流动,其交易环境需安全,才能得到股民认可。股权流动带来诸多权利问题,善意取得制度备受关注,人们期待第叁人权益得到保障。我国在2001年颁布《公司法司法解释(叁)》就把股权善意取得写进法律,但是其规定不够全面。股权频繁变动,股权所带来的问题在现行法律中很难找到与之对应法条,给法官带来诸多麻烦,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刻不容缓。由此出发,结合我国现实中遇到的股权纠纷问题,以此得出我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公司法适用上的可行性结论。(本文来源于《经济师》期刊2019年07期)
贺艳平[4](2019)在《关于居民企业从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取得利润分配税务问题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合伙制企业和居民企业同为我国目前存在的经营性组织形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各占据着较大的份额,但是不同组织形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部分利益却存在政策差异,本文以案例形式就企业在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投资活动的税负差异进行分析,列示税负差异原因,并就笔者观点提出几点建议,以期有助于增强投资市场公平性,增强投资市场活力,不当之处恳请读者指正。(本文来源于《纳税》期刊2019年17期)
王宁璇[5](2019)在《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法律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务裁判与股权交易日益频繁的压力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中以指示性条款的方式肯定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与“一股两卖”这两种情形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平衡静态的财产安全与动态的财产交易,实质是一种利益平衡下的法政策的选择,以最终达到维护交易安全与促进交易便利的法律效果。司法解释为了解决股权转让中第叁人的保护问题,但是由于对股权的内涵与性质存在争议、股权权利外观不明确及股权变动模式认定不统一等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从而使得股权在适用中存在理论基础薄弱与司法实务上适用范围模糊的问题。本文从传统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入手,探讨了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其次运用法解释学与规范分析的方法,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分析了股权的内涵与法律性质、权利外观、变动模式等法律适用问题,肯定了股权善用取得制度具有合理性。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适用冲突,明确了侵犯股东优先购买的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并且从法理基础、制度基础、保护法益上认可股东优先购买权在法律适用上的优先性。同时结合物权法中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通过比较认定股权在法律适用上的构成要件。最后对司法解释予以认定的股权善意取得的情形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予以解读。(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9-06-01)
李盼盼[6](2019)在《市场化债转股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 科学辨别公司股权价值今后更关键》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证监会并购重组委通过了中国中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组方案,完成了公司市场化债转股的又一重大步骤。中国中铁在2018年6月引入中国国新等9家机构投资者,以“现金增资偿还债务”和“收购债权转为股权”方式,对旗下4家子公司增资约116亿元,实施市场化债转(本文来源于《中国经济导报》期刊2019-05-28)
赵光锐[7](2019)在《同一控制下转让原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取得的股权时合并报表处理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在并购业务完成后,出于优化股权结构、内部整合资源等考虑,涉及将原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取得的股权在同一控制下转让,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了处理原则,但在实际应用时容易存在误区,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合并报表处理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财会学习》期刊2019年15期)
白雪[8](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善意取得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叁)中,公布了善意取得股权的制度,这是商法领域的一项创新。此制度将民法物权领域中的善意取得引入股权交易,对于市场中股权交易安全和第叁人信赖利益而言具有一定制度价值。然而,目前适用该制度仍存在基本理论矛盾、配套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学界对此存在广泛的争议与讨论。本文基于股权基本性质,阐述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含义和构成要素,肯定了善意取得在当前市场活动中的积极意义。然而,直接在股权交易中应用善意取得确实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具体构成要件存在不足;二是名义股东与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关系及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叁是股权与物权二者权利变动制度大不相同,工商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之间也存在差异性,因此,直接推导适用不动产的登记疑虑重重。最后结合上述文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在具体构造方面的修改建议,同时建议健全股权善意取得的权利外观基础,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增强登记的公众信赖力。(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9-05-25)
张文举[9](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权是否可善意取得,学术界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但《公司法》司法解释叁从立法层面消弭了这一学术对垒,对股权的善意取得持肯定态度,这是具有巨大积极意义的。虽然股份并不是传统物权法上的有体物,不能归属于动产或者不动产两者其一,但是股份却可以作为无体物为人所支配和交易。在当下的商事领域,股权交易已经愈来愈频繁,善意取得制度的制度目的在于维护善意第叁人的合理信赖利益,鼓励交易。从这一角度来说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必要的。而且,从国外的立法演变历史来看,股权善意取得的构建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但是股份毕竟有别于传统的物,应当针对股权的不同特点,作出有别于传统物善意取得的构成安排,公司法规范所作的安排还存有很多不足之处。第一部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叁解决了股权可否善意取得的壁垒之争,但是由于简单“参照”《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忽视了股权的个性,使得在诸多细节上存在大量纰漏之处。其一,适用范围仅及于名义股东擅自处分和一股二卖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其二,善意的评价标准是十分重要的,对是否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具有决定性作用,但立法却未能予以明确;其叁,受让人和转让人之间的关系也应是股权善意取得考虑的重要因素,但司法解释并未提及。第二部分,有限责任人公司股权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理论依据。从股权的属性来说,股权是一种身份权利,仅在获得股东身份时方始享有股权。而且在有限公司,其权利的大小往往与股东的出资额直接相关,出资越多,享受的权利越大,另外,股权还具有股东经之获取经济利益,参与公司管理的双重内容。与物权相比,在支配方式、权利内容和排他性等属性方面存在显着的不同和变动模式的巨大差异决定了,股权善意取得的信赖利益保护内容不同于物权法上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凸显出本身不同的个性。“交易是不冒烟的工厂,可以创造财富”,股权交易在资本市场已经越来越重要,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第叁部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的认定。股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当从股份被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转让价格合理、工商登记的变更和真实权利人可归责性五个方面予以明确,完成股权善意取得的制度构建。另外,股权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亦应进行细化和扩展,以应对实践中不断推陈出新的问题。名义股东无权处分应注意其转让是对内还是对外,受让人不同,效果不同;未经通知其他股东这一法定程序即对外转让股份,应在考量合同是否被撤销的基础上确定转让效力;一股多卖则应区分“均对内”、“均对外”和“先外后内”不同情形进行认定;夫妻一方的瑕疵转让也应当予以明确。而且,股权的善意取得还应当设置除外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在经济或人格上具有同一性时,不能发生善意取得之法律效果。(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9-05-01)
徐渟婷[10](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法律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叁)》中,善意取得制度首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我国理论界对于此有很多争议,赞同者有之,否定者有之。但是股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既然已经通过法律确认,探讨其适用不当也无较大意义,所以本文将分叁个部分,对股权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浅显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5期)
取得股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股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但在制度设计上以及实践操作中都存在许多问题。股权登记本应以股东名册为基础,却反过来否定了股东名册的效力,使得违法行为有效而损害了真实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通过比较股权与物权登记制度可以发现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无法直接适用于股权。权利外观的正确性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真实权利人的可归责性是公平性的考量因素。德国公司法制度设计可以为我国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改革方向提供借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取得股权论文参考文献
[1].王英州.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以法律解释为中心[J].中财法律评论.2019
[2].吴子熙.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适用——就“一股二卖”问题对德国公司法的借鉴[J].市场周刊.2019
[3].张杰,林爽,吴杰杰.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J].经济师.2019
[4].贺艳平.关于居民企业从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取得利润分配税务问题浅析[J].纳税.2019
[5].王宁璇.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法律适用研究[D].西北大学.2019
[6].李盼盼.市场化债转股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科学辨别公司股权价值今后更关键[N].中国经济导报.2019
[7].赵光锐.同一控制下转让原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取得的股权时合并报表处理分析[J].财会学习.2019
[8].白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善意取得研究[D].新疆大学.2019
[9].张文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D].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
[10].徐渟婷.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