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审理原则论文-朱学波

集中审理原则论文-朱学波

导读:本文包含了集中审理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集中审理原则,审限制度,利弊权衡

集中审理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朱学波[1](2016)在《集中审理原则与刑事审限制度的利弊权衡》一文中研究指出集中审理原则是西方一些国家在刑事审判中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只是规定了审限制度,并没有在刑事讼诉法总则中将集中审理原则纳入其中。集中审理原则可以促使刑事被告人获得快速审判的权利,有效的实现诉讼效率价值,能够解决实际中存在的繁简分流不彻底、适用范围不明确、辩护权保障不到位问题。"审判时间"的计算方法不同导致了对集中审理原则的效率的误读。虽然集中审理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不足,但是其优越性不容忽视。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立法时,应该确立集中审理原则,将其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另外,审限制度也不应该被废除,应该将其作为审限制度的补充。(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1期)

窦红[2](2015)在《集中审理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审判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在整个程序的运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集中审理作为贯穿刑事审判活动的主线和指导性原则,却没有在刑诉法中得到确立和保障,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的法治发展。集中审理无论是作为实现程序正义的一项具体原则体现其外在价值,还是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人格尊严体现其自身独立的内在价值,亦或是从经济效益价值的角度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都体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以及集中审理自身所具有的优势地位,即保障整个审判活动快速有序的进行,减少资源损耗。我国应当积极倡导集中审理,立法上确立集中审理原则,赋予刑事被告人迅速审判权和有效辩护权。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如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等,防止审判突袭导致庭审中断。审判中要保持主体集中并充实法庭审理,如建立法官或者陪审员候补制度、明确证人出庭作证、建立交叉询问制度等各项措施,保证控辩审叁方持续在场参与诉讼活动。审判完毕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提高当庭宣判率。另外,我国应当废除“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遵照执行”的决定,明确定位和改革审委会的具体功能,将审判权和评议权回归合议庭,实行审判合一。现今西方法治国家对于违反集中审理的法律后果都给予了相关规定:撤销起诉或者更新审判。我国应当从宪法保护和程序制裁的角度给予违反集中审理原则相关救济。一是当公民的宪法性人权得不到保障时应当启动宪法直接救济;二是明确延期审理或者中止审理的具体时限,建立庭审更新制度。(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5-06-10)

于增尊[3](2014)在《为刑事审限制度辩护——以集中审理原则之功能反思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废除刑事审限制度改采集中审理原则的建议,现有的回应主要从保留审限制度必要性的角度展开论述,缺乏对集中审理原则的正面检视。考察域外司法实践可知,集中审理原则并无明显的价值优势,不仅防范诉讼拖延、提高审判效率的功效未达,保障裁判者心证新鲜和判决公正的功能也遭到冲击。理性的做法,是在保留审限制度的基础上,吸收集中审理原则合理内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制。(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4年06期)

王晓红[4](2013)在《刑事集中审理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世界范围看,审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英美法系所采用的集中审理;另一种是大陆法系所采用的并行审理。集中审理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优化诉讼结构和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由于刑事案件激增,并行审理弊端的日益暴露,实行集中审理已成为一种趋向。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就集中审理的形成原因、救济方式、集中程度和价值取向侧重点上存在不同。我国也面临着和大陆法系国家一样的司法困局,所以采用集中审理成为必然之选。我国存在实行集中审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构建我国集中审理原则,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明确确立集中审理原则;充实集中审理的具体内容;建立集中审理的保障机制。(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3-06-10)

叶肖华[5](2011)在《论集中审理原则在中国之采行——以刑事诉讼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刑事诉讼的审判实务中存在漠视集中审理原则,进而有悖于"公正与效率"价值的病征,为避免实务中采行间隔审理所附随的负面效应,有必要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作业流程上改弦更张,落实集中审理原则,并辅之以配套措施的积极跟进。(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战线》期刊2011年06期)

焦悦勤[6](2010)在《对我国确立刑事集中审理原则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未确立集中审理原则,由此引发了种种弊端。我国已经具备设立集中审理原则的条件,应确立原则性的集中审理原则,并通过确立裁判者不得更换原则、建立审判程序更新制度、候补法官制度、完善刑事审判中断制度等以确保该原则的实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31期)

应培礼[7](2009)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审理、指定管辖”原则的争议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的日趋多样化和复杂性,"集中审理、指定管辖"模式逐渐显露其弊端和不足。同时,社会上要求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呼声日渐高涨,因此,改革现行指定管辖体制、建立少年法院已成为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来源于《南都学坛》期刊2009年03期)

刘萍[8](2009)在《民事诉讼集中审理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扩大诉讼制度解决纷争的功能,提高审判效能,并维护当事人权益,各国均以审理集中化方案作为主要内容,大幅改变民事程序之建制。集中审理原则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它的确立和运用体现了民事诉讼在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两方面的追求,显示出了巨大的理论价值和制度优势。从上个世纪大陆法系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来看,有一个越来越明晰的主题就是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集中审理原则,摒弃分割审理主义。随着各该国以集中审理原则为目标的民事案件审理制度的改革的强化,相关理论的研究也不断深入,集中审理原则存在之合理性逐渐成为公论,益发成为各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指向。由于陪审制的传统,集中审理自始即融入英美法系各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血脉之中,是其天然的组成部分。并且英国、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加强法官对于案件的管理与促进,仍是以集中审理的进一步强化为宗旨的。如此看来,审理集中化已成为全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民事案件审理制度的共同追求,是大势所趋。以上各国民事诉讼制度变革潮流也给我国的民事诉讼改革带来了冲击。集中审理原则作为一个与公开审理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同等重要的基本审理原则,在我国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理论界系统的探讨和论证该原则的寥寥无几,司法实践中对案件分割审理的现象极其普遍,且几乎毫无制约。因此引入集中审理原则并将其本土化让其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中发挥应有的指导性作用成为当务之急。值此民事诉讼法典修订的过程中,对集中审理原则的研究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本文从集中审理原则的概念出发,在厘清集中审理原则的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分析其功能和价值,明确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基础性地位。本文并选取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作为样本,对集中审理原则在具体制度层面进行展开和比较,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未能落实集中审理的前提下所产生的弊端作出分析和评价,并从审理集中化的视角对我国民事诉讼改革提出建议与制度构想。本文作为民事诉讼集中审理原则的专门研究,注意思考该原则在法律整体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应有的制度化结构,以及该制度与各部分之间的衔接或逻辑上的相互关系。全文共分七章,各部分大略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旨在说明本文的研究动机、研究目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等。第二章:集中审理的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减少开庭次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而且在于通过集中、连续不间断的审理过程,保证法官在对案情记忆新鲜的状态下作出裁判,减少法官对书面卷宗材料的依赖,彻底贯彻直接言词审理主义;进而通过充实连贯的庭审程序,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开庭审理的切实参与,增强当事人对司法的信赖,保障公开审理原则的实现。本章对有关该原则的若干学说和见解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集中审理原则应有的含义。在此基础上指出应当把它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基本原则,并分析了它和其它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第叁章:有关民事诉讼集中审理制度变革之立法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为了能够对集中审理原则及其展开之后的具体制度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文章将以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为素材,探讨集中审理原则之发展改革脉络及其与各种具体制度之间的关联,并对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异同进行比较总结,在此基础上作为我国为实现集中审理原则而重构民事诉讼制度之参考。我们在借鉴、移植西方法律时,除了钻研其制度条文本身的内容,务必对改革变动之缘由、动机、目标等进行考察。就本论题而言,如果脱离集中审理原则来移植、构建其制度,那未免将失其精髓,仅余皮毛。作为基本原则的集中审理,必然要体现在一系列具体制度之中,离开具体制度的承载,集中审理原则只能沦为空谈,并无实益。第四、五、六章即就集中审理原则为具体展开,通过对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法官阐明权及案件争点整理等方面详加阐释,使集中审理之原则精神落实到具体。在第四章中笔者认为,为实现集中审理,必得课当事人善尽其协力迅速进行诉讼之义务,促使当事人将其所掌握之事实、证据及相关诉讼资料,尽可能于诉讼程序前阶段提出。协力解明事案义务是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中不可或缺之一环,其内容主要包括事实陈述方面的具体化义务以及证据方面的文书提出义务。第五章所论法官阐明权之妥善行使其实是法官诉讼促进义务的核心,法官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权利的告知、事实问题的说明以及法律规则的解释,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并督促其及早整理、简化争点,这是藉法官职权促进审理集中化的重要渠道。第六章是对民事案件争点整理程序的研究。文章认为通过对案件的争点进行整理,一方面可以特定诉讼对象,督促当事人及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促成当事人的和解或案件审理集中化,另一方面可使当事人免受来自对方的争点突袭、限制法官裁判的恣意,提升裁判质量及司法公信力。第七章:我国实现民事诉讼集中审理原则之努力方向,任何理论上的探讨都是为了给实践提供支持。上述一系列研究,根本目的在于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之优化及审判方式改革提供更深层次的理论支持。本章检讨我国目前实务上因采取间隔审理方式所产生之病症,提出落实推行集中审理之具体可行方案。最后以余论归结全文论述,就本论文关于民事诉讼集中审理原则之研究进行结论汇总,重申本文的观点与论证,同时说明研究限制与对后续研究及实践集中审理原则提出建议,以期有助于本题目相关问题的厘清与解决,或作为将来相关立法改进之参考。(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洪芳[9](2009)在《集中审理原则下我国刑事审判中断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集中审理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应当持续不间断的进行,审理程序应尽可能一气呵成。即行判决。实行集中审理,一方面,可以避免审判拖延,使案件及早审结,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证法官从开庭审理中获得对案件清晰、完整的印象,避免因审判中断,时间久远法官对案件的记忆模糊甚至变形,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04期)

刘文[10](2009)在《论刑事诉讼中的集中审理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集中审理在西方民主及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已经被确立为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且具有多元化的诉讼价值。在我国,审判工作的行政化倾向、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未予设立成了确立集中审理原则的主要制度障碍。基于此,目前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不宜也不应确立集中审理原则。(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论坛(2009年第1辑)》期刊2009-02-01)

集中审理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审判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在整个程序的运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集中审理作为贯穿刑事审判活动的主线和指导性原则,却没有在刑诉法中得到确立和保障,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的法治发展。集中审理无论是作为实现程序正义的一项具体原则体现其外在价值,还是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人格尊严体现其自身独立的内在价值,亦或是从经济效益价值的角度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都体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以及集中审理自身所具有的优势地位,即保障整个审判活动快速有序的进行,减少资源损耗。我国应当积极倡导集中审理,立法上确立集中审理原则,赋予刑事被告人迅速审判权和有效辩护权。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如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等,防止审判突袭导致庭审中断。审判中要保持主体集中并充实法庭审理,如建立法官或者陪审员候补制度、明确证人出庭作证、建立交叉询问制度等各项措施,保证控辩审叁方持续在场参与诉讼活动。审判完毕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提高当庭宣判率。另外,我国应当废除“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遵照执行”的决定,明确定位和改革审委会的具体功能,将审判权和评议权回归合议庭,实行审判合一。现今西方法治国家对于违反集中审理的法律后果都给予了相关规定:撤销起诉或者更新审判。我国应当从宪法保护和程序制裁的角度给予违反集中审理原则相关救济。一是当公民的宪法性人权得不到保障时应当启动宪法直接救济;二是明确延期审理或者中止审理的具体时限,建立庭审更新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集中审理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朱学波.集中审理原则与刑事审限制度的利弊权衡[J].法制博览.2016

[2].窦红.集中审理原则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5

[3].于增尊.为刑事审限制度辩护——以集中审理原则之功能反思为视角[J].政法论坛.2014

[4].王晓红.刑事集中审理原则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3

[5].叶肖华.论集中审理原则在中国之采行——以刑事诉讼为视角[J].社会科学战线.2011

[6].焦悦勤.对我国确立刑事集中审理原则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

[7].应培礼.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审理、指定管辖”原则的争议与出路[J].南都学坛.2009

[8].刘萍.民事诉讼集中审理原则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9].洪芳.集中审理原则下我国刑事审判中断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

[10].刘文.论刑事诉讼中的集中审理原则[C].当代法学论坛(2009年第1辑).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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