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限认定论文-谢晓俊

界限认定论文-谢晓俊

导读:本文包含了界限认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界限,原作品,着作权法,文字作品,复制权,录音制品,撤回上诉,荔支,裁判要旨,邻接权人

界限认定论文文献综述

谢晓俊[1](2019)在《改编权行使中的权利界限及改编行为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经原作者授权,被授权方将文字小说改编为有声小说的过程中会涉及对原作品进行必要的复制和表演,此属于行使改编权的合理范畴,而不代表被授权方就可控制他人对原作品进行复制或表演。同时,着作权法上的改编是根据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而被控侵(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9-26)

王军旗,田芳[2](2019)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与界限研究——两起案例引发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改革以来,各类融资方式应运而生。但与此同时,融资方式的多样化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及法律问题,许多以合法融资为名,行非法集资为实的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诱因。此类问题更多涉及民刑交叉领域的区分,如何在谨慎入刑的同时,完善非法集资类罪名的认定标准,准确适用相关罪名,做到不枉不纵,促进金融改革顺利推进,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好的融资规范指引,成为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从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两个角度分析该罪名的认定和适用标准,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其他融资行为的合理界限,并对如何完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6卷 总第6卷)》期刊2019-07-01)

曲浩瑞[3](2019)在《论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行为界限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行为之间存在着诸多相似点,同时又有着许多不同之处,对于两者种行为的认定问题的研究对于合同诈骗罪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有着促进作用。但是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因其同时涉及两个不同部门法,学理上的讨论并不充分,同时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明晰导致了在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的适用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使得合同诈骗罪这一具体罪名的认定上呈现出比较混乱的状态。本文通过解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民事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要素,通过运用比较分析法将两者进行对比分析,从实践案例以及学理上,找到两者的相似点与不同点,再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对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刑民界限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以推动两者之间刑民交叉问题的研究。对于这一问题,本文首先通过典型案例,分析了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上存在困难,这一困难集中在案例中的裁判结果上予以体现,之所以出现这种裁判结果的差异,是因为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没有正确的认定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差异,这正是两个典型案例裁判结果的争议所在。合同诈骗行为作为一种刑事法律规定的罪名,有着严谨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客观方面及主观方面都有着严格的要求,无论是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有其法律上的硬件要求。分析合同欺诈行为在民法领域的构成要素,通过对比找到两者的不同点,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在主观占有目的上有着不同的要求,客观的欺骗行为上表现出差异。最后,通过对两者之间基本概念不同之处的总结,找到分辨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的关键点,合同诈骗罪必须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并且两者在客观欺骗行为内容存在不同。其次,分析了两种行为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适用法律及侵犯权益等方面的相同及不同之处。客观方面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并且欺骗行为也都引起了相对人的错误认识,但在欺骗内容和欺骗形式上两者存在不同,同时两者追求的认识错误也是南辕北辙的。主观上两行为的犯罪目的存在差异,合同诈骗罪表现出明显的对他人财物的占有目的,想要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财物,但合同欺诈行为就不具有这样的目的,其仅仅只是想要通过欺骗的手段提高合同签订的成功率,以期望通过合同履行取得一定的非法利益。最后,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着手找到具体解决方案。主观“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区分两种行为的重要标准,对其进行正确的认定对于两行为的界定有着重要作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要从客观上的合同履行行为、履行能力、行为人对于财物的事后处理以及主观目的的产生时间等方面综合考察,合理运用司法推定的方式对这些客观因素进行判断,可以降低我们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难度。当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意味着合同诈骗罪一定成立,我们还需要从具体的案件情节进行分析,对于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行为具体案件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需要我们关注两种行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适用顺序问题。(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熊永明,赵威[4](2019)在《互殴与正当防卫的主观界限认定标准研究——基于2762份刑事判决书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互殴与正当防卫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其问题在于有大量原本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被认定为互殴。互殴是相互斗殴,是双方以互相伤害的故意进行的互相侵害的行为,而未有此意图却被人殴打而进行反击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种以互殴为假象的行为实质是实施殴打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被殴打者的防卫行为同时延续的行为过程。实务中无法辨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对互殴目的与正当目的界限无法厘清。因此,有必要对互殴与正当防卫进行区分,厘清两者认定中的混淆误区,规范认定路径。(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9年02期)

王俊威[5](2018)在《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认定界限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诈骗犯罪一直是我国常见多发的犯罪类型,相关立法在我国由来已久。自1979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出台以来,诈骗罪一直作为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一种,发挥着保护财产法益的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不断快速发展,合同纠纷随之增多,诈骗类犯罪顺势出现了以合同为载体的新形式。与普通诈骗犯罪的不同之处在于,合同诈骗犯罪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亦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对市场经济诚实信用原则的侵犯尤为严重。随着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发生愈加频繁,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合同诈骗罪应运而生。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特殊的诈骗类型,自然与诈骗罪有着诸多的相似之处。加之利用合同这一载体进行犯罪的形式日趋复杂化、多样化、隐蔽化,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成为不易之事。尽管刑法理论界对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问题有着较为深入的研究,但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出现因认定混淆导致同种类型案件却得到不同判决的问题。因此,本文试图在前人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指导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寻出认定二罪面临的主要困境及突破困境的路径,从而希望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二罪有所帮助。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组成,其中正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研究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一般界限,主要通过对两罪概念、犯罪构成的阐述及对比,说明当前刑法学界对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一般认定界限。第二部分的论述系以考察实践中若干生效判决的认定事实及理由部分为基础,对比不同案件的相同和不同之处,查找及总结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时所面临的困境,面临的困境主要包括合同的认定存在难度、“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存在分歧、“双重诈骗”认定困难等。第叁部分是在第一部分对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一般界限的论述的基础之上,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实践中认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所面临的困境,论述在实践中突破前述问题的路径。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出现将诈骗罪向合同诈骗罪辩护的倾向,其原因就在于二罪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且容易混淆。对此本文通过对实践中认定二罪时容易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方法,力图在实践中对二罪的准确定性提供思路。(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李子龙[6](2017)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界限——以人民陪审员的裁决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审判主要围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展开,厘清二者在内容和裁判主体上的差异,是探讨人民陪审员裁决权范围的前提。法律适用的内容更具专业性,要求裁判主体具备更多的专业知识。在此基础上,通过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陪审员的现状及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对比可知,现阶段我国人民陪审员主要扮演着法院人手不足时的补充角色,缺乏自主性。因此,为使裁判员在审判中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应当限缩其裁决权范围,促使其做出符合自身能力的判决。(本文来源于《中国刑警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江河[7](2017)在《银行机构在骗贷罪认定中的责任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家认为,只要行为人为贷款提供了真实的、足额的抵押担保,就无法侵害银行的资金安全,也将难以认定为骗取贷款犯罪2014年秋季,广西富商武某突然被公安机关逮捕,随后检察机关以骗取贷款罪提起公诉。被羁押一年半后,因公诉机关突然撤诉,武某得以释放。紧接着公诉机关又以原有的事实和证据重新对武某起诉,武某再次被采取强制措施,指控罪名仍为骗取贷款罪。(本文来源于《法人》期刊2017年12期)

时方[8](2017)在《非法集资犯罪中的被害人认定——兼论刑法对金融投机者的保护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集资参与人被害性的判断,应通过刑法规范层面的法益保护内涵解读,同时结合集资参与行为的具体形态,构建主客观相统一的评判标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的主动参与人,应尊重其意思自治并结合金融领域特有的投机规则,不宜作为刑事被害人认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的被动参与人以及集资诈骗罪案件中的参与人,存在钱款交付被欺骗情形的,应作为刑事被害人认定。当主动集资参与人借款利率超过民事法律规定的合法范围时,本质上属于高利放贷行为,通过是否以高利放贷为业,可区分为普通民间高利借贷与职业高利放贷两种行为,前者由民事法律调整与规制,而后者应作为高利贷相关犯罪予以打击。为改变我国当前非法集资犯罪规制不力的局面,从对合犯角度考虑,应同时处罚具有职业高利放贷属性的集资参与人与非法集资人。从刑法的功能定位而言,刑法不应作为金融投机者的担保人,风险自担是金融交往的应有之义。(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7年11期)

文娟[9](2017)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与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法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有些规定还不够明确,导致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逐渐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呈现增长趋势,并越来越多地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大讨论。其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应该包含“用于生产经营目的的借贷问题”仍然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导致民间借贷易演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近些年新兴起来的互联网众筹行为,在法条严格规范下债权众筹发起人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界限模糊不清,这就导致互联网众筹的一些行为也极易演变为非法集资行为。因此,正确区分民间借贷、互联网众筹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将不仅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为民间借贷、互联网众筹的发展留出适当的空间,本文既是对此问题进行的探讨。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而现在由于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在超过合法借贷的范围出现很多危害我国金融秩序的行为,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的意义。其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是一些异化的民间借贷行为和互联网众筹行为入罪的标准,因此要明确本罪的标准。最后,我国民间借贷和互联网众筹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虽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界限不清晰。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详细界定后对其界限进行分析。在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界限认定中,主观目的和危害结果是关键因素,并建议,面对目前中国的金融体制的现实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困境,在刑法的谦抑原则下,只要是符合贷款利率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合法的范围内,且借贷资金的目的用于基本的生产经营的民间借贷行为都不应认定为犯罪,符合这个条件的民间借贷受《民法》,《合同法》规制。在与互联网众筹与本罪的界定中,建议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界定为实施经营资本和货币的行为,并在涉及互联网众筹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提高相应的入罪门槛,以给互联网众筹发展的合适空间。(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7-06-08)

马路瑶[10](2017)在《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行贿罪共犯在司法认定中的界限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行贿罪共犯的犯罪形态既有相互重合的部分,又有各自独特的部分。介绍贿赂行为作为受贿罪、行贿罪帮助犯的一种行为方式,在司法认定中通常会难以正确地从后者中剥离出来。介绍贿赂罪的成立不以受贿或行贿的数额、情节严重程度达到构罪标准为必要,针对不同的受贿人或行贿人多次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同样因其严重危害性而应入罪。介绍贿赂行为作为贿赂犯罪帮助犯的一种,应当排除后者中转交贿赂财物的情形。将介绍贿赂罪从贿赂犯罪共犯中剥离出来单独成罪,对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广东开放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界限认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金融改革以来,各类融资方式应运而生。但与此同时,融资方式的多样化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及法律问题,许多以合法融资为名,行非法集资为实的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诱因。此类问题更多涉及民刑交叉领域的区分,如何在谨慎入刑的同时,完善非法集资类罪名的认定标准,准确适用相关罪名,做到不枉不纵,促进金融改革顺利推进,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好的融资规范指引,成为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从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两个角度分析该罪名的认定和适用标准,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其他融资行为的合理界限,并对如何完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提出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界限认定论文参考文献

[1].谢晓俊.改编权行使中的权利界限及改编行为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9

[2].王军旗,田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与界限研究——两起案例引发的思考[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6卷总第6卷).2019

[3].曲浩瑞.论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行为界限的认定[D].吉林大学.2019

[4].熊永明,赵威.互殴与正当防卫的主观界限认定标准研究——基于2762份刑事判决书的分析[J].西部法学评论.2019

[5].王俊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认定界限研究[D].吉林大学.2018

[6].李子龙.“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界限——以人民陪审员的裁决权为视角[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7

[7].江河.银行机构在骗贷罪认定中的责任界限[J].法人.2017

[8].时方.非法集资犯罪中的被害人认定——兼论刑法对金融投机者的保护界限[J].政治与法律.2017

[9].文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与认定[D].华南理工大学.2017

[10].马路瑶.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行贿罪共犯在司法认定中的界限初探[J].广东开放大学学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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