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倩莲
鄂州市梁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摘要:工程内装修为防腐蚀精度较高的工程,在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防腐蚀工程的施工标准和验收规范标准。
关键词:防腐基层要求
1、基础工程要求
1.1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必须坚固、密实、平整、基层的坡度和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起砂、起壳、裂缝、蜂窝麻面等现象,平整度应用2M直尺检查,允许空隙不应大于5mm。
1.2当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层表面进行块材铺砌施工时,基层的阴阳角应做成直角,进行其它种类防腐蚀施工时,基层的阴阳角应做到斜面或圆角。
1.3基层必须干燥,在深为20mm的厚度层内,含水率不应大于6%。当设计对湿度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当使用湿固化型环氧树脂固化剂施工时,基层的含水率可不受此限制,但基层表面不得有浮水。)
1.4基层表面必须洁净,防腐蚀施工前,应将基层表面的浮灰、水泥渣及疏松部位清理干净。基层表面的处理方法,宜采用砂轮或钢丝刷等打磨表面,然后用干净的软毛刷,压缩空气或吸尘器清理干净。当有条件时,可采用轻度喷砂法,使基层形成均匀粗糙面。
1.5已被油脂、化学药品污染的表面,应进行表面处理,处理的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被油脂、化学药品污染的表面,可使用溶剂、洗涤剂,碱液洗涤或用火烤、蒸汽吹洗等方法处理,但不得损坏基层;被腐蚀介质侵蚀的疏松基层,必须凿除干净,用细石混凝土填补,养护之后,再按新的基层进行处理。
2、钢结构表面处理的规定
钢结构表面处理的等级应分为两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一级钢结构表面无可见的油脂、污垢、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任何残留的痕迹只能是点状或条纹的轻微色斑。
2.2二级钢结构表面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并且没有附着不牢的氧化皮、铁锈和油漆层等附着物。
2.3钢结构表面应平整、施工前应把焊渣、毛刺、铁锈、油污等清除干净。
钢结构现表面处理方法,可采用干法喷砂、酸洗处理,机械除锈或手工除锈。
2.4对污染严重的钢结构和改建、扩建工程中腐蚀严重的钢结构,应进行表面预处理,处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被油脂污染的钢结构表面,可采用有机溶剂,热碱液或乳化剂以及烘烤等方法除去油脂。
被氧化物污染或附着有旧漆层的钢结构表面,可采用烘烤、铲除等方法清理。
经处理后的钢结构基层,应及时刷上底涂料,间隔时间不应超过8h。
3、木质材料基层表面处理的规定
木质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油脂、树脂,并将表面的浮灰清除干净,木质基层应干燥,含水率不应大于15%。基层表面被油脂污染时,可先用砂纸磨光,再用汽油等溶剂洗净。
木质基层有节疤、树脂时,应用脂胶清漆等进行封闭处理。
4、树脂类防腐蚀工程的质量要求
本工程中地面花岗岩树脂胶泥防腐蚀施工,树脂应采用环氧,不饱和聚酯、呋喃、酚醛以环氧煤焦、环氧呋喃、环氧酚醛树脂。树脂类防腐蚀工程包括下列内容:
4.1树脂胶泥和砂浆铺砌,树脂胶泥勾缝或树脂稀泥灌缝的块材面层。
4.2施工环境温度为15~25℃,相对湿度不宜大于8%。施工环境温度低于10℃时,应采取加热保温措施,并不得用旺火或蒸汽直接加热。树脂类防腐蚀工程在施工及养护期间,应防火、防暴晒。
4.3树脂、固化剂、稀释剂等材料,均应密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处,并应防火。
5、原材料的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5.1环氧树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其外观应为淡黄色至棕黄色粘性透明液体。
5.2E型环氧树脂的质量
环氧酚醛、环氧呋喃和环氧煤焦油树脂,应由环氧树脂与酚酫、呋喃树脂或煤焦油混合而成。其混合比例宜符合下列规定:
(1)环氧树脂与酚酫树脂之比为70:30;
(2)环氧树脂与呋喃树脂之比为70:30;
(3)环氧树脂与煤焦油之比为50:50。
5.3树脂材料的配制:树脂类材料的施工配合比,可按规范附录--附表1.5-1.8选用。
6、配料容器工具及施工要求
6.1环氧树脂、环氧酚醛、环氧呋喃和环氧煤焦油玻璃胶料、胶泥和砂浆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将预热至40℃左右的环氧树脂及稀释剂或环氧树脂及稀释剂与酚醛树脂、呋喃树脂、煤焦油按比例加入容器中,搅拌均匀并冷却至室温、配制成环氧或环氧酚醛、环氧呋喃、环氧煤油等各种树脂备用。使用时取定量的各种树脂,按比例加入固化剂搅拌均匀,配制成各种玻璃胶料,若再加入粉料搅匀制成胶泥,加入粉料和细骨料搅匀制成砂浆。
当配制彩色胶泥时,应先将矿物颜料用稀释剂调匀,然后再与各种树脂液混合均匀。
配制好的环氧材料应在40min内用完,环氧酚醛材料应在30min内用完;环氧呋喃和环氧煤焦油应在60min内用完。
施工时间拖长,当树脂胶泥和砂浆有凝固、结块等现象,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