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责任论文-林鸿潮

行政决策责任论文-林鸿潮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决策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事由,社会稳定风险

行政决策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林鸿潮[1](2019)在《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事由的偏离和矫正——以决策中对社会稳定风险的控制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中,以控制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为目标的事由最为严密,但存在对权过责相适应、激励兼容和恰当回应民意等责任设定原则的偏离。决策前置程序中的追责事由存在冗余和形式主义,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决策责任绑定诱发了对评估的操纵,决策执行中的追责机制容易刺激利益相关者和政府博弈,结果归责的责任倒查也没有得到根本纠正。对此,必须限缩决策前置程序中的追责事由,在对决策者的责任追究中避免将程序性和实体性义务相混淆,在决策执行阶段区分执行者和决策者的责任,慎用结果归责并为追责对象提供足够的免责抗辩理由。(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张韬,杨小虎[2](2019)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路径——基于行政执行微观行为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新时期公共政策发展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条件。从制度研究的角度出发可以发现,该制度中的决策执行环节还存在着诸如执行主体意识不强、执行客体利益博弈、执行资源的投入不足及内外部执行环境不匹配的困境。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从公共行政执行的微观行为的视角出发,分析影响行政执行的自变量、应变量和中介变量来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路径。该路径遵循政策执行的一般逻辑顺序,即从主体到客体再到外部资源环境的影响,最终使得整个决策执行的过程更加科学合理。(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本报,周玲[3](2019)在《张孝成主持召开市政府第43次常务(扩大)会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6月19日上午,市长张孝成主持召开市政府第43次常务(扩大)会议。会议专题学习了《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推动政府系统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知责明责、履职尽责,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市政府工作部门(本文来源于《淮南日报》期刊2019-06-20)

宋明,黄书法[4](2018)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机制的构建对于减少行政决策失误、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法治政府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现状不容乐观。法律规范层面,缺乏国家统一立法,地方立法混乱;司法实践层面,决策者责任意识不强、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不清、追责主体不明、责任主体难以确定。通过对现有立法进行整理分析,提出可通过加大决策学法力度与完善社会大众意见表达机制来提升责任意识,制定《行政程序法》解决缺乏统一法律规范,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会议记录卷宗制度明晰责任主体,以解决重大行政决策责任机制不畅的问题。(本文来源于《特区实践与理论》期刊2018年06期)

肖俏[5](2018)在《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行政决策作为政府活动中的一种基础性与普遍性行为,在实现行政职能转变和提升政府行政绩效中起到重要作用,与公众的生活联系紧密,对社会发展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但是,目前行政决策失误在政府治理过程中十分普遍,其造成的损害与后果,不仅是对公民利益的侵害,也是对国家资源的浪费,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发展。行政决策追责作为治理行政决策失误的重要措施,却面临着追责依据不充分、标准不统一、监督乏力等问题。此外,如何使其既能够充分发挥惩戒失误的警示作用,又能够保护改革中出现“探索性失误”的行政决策领导人的创新意识与积极性,已成为当前行政决策追责研究的重点与难点内容。随着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行政决策追责既是对行政决策权的制约与监督,也是对行政决策领导人责任的强化,更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作为行政决策最重要制定者的领导人,因其职责与身份在行政决策追责中的特殊性需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党纪责任与道德责任。相对其他责任类型,行政责任的认定既能够体现出法律责任的底线思维,又能体现出公共行政对于公共利益的维护与保障的价值追求。但目前对于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的认定还面临诸多困境,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不仅与行政决策和行政责任本身的概念边界模糊以及分类多样有关,还与决策机制不完善造成的行政决策主体组织结构复杂等密切相关。因此,本文在界定行政决策、行政责任与领导人叁个核心概念的基础上,系统梳理了我国行政决策机制的沿革,概括出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责任主要有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党纪责任和道德责任,进而分析各责任类型之间的联系。而后通过对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历程回顾与价值证成,结合典型的案例归纳出我国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与成因主要是:我国行政决策传统与政治生态环境的制约,以及避责策略下行政决策不作为的隐蔽性,致使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在制度与执行上的缺陷。此外还有适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践困境等原因造成行政决策追责中行政责任弱化、行政责任认定标准模糊、监督乏力、救济不力等问题。在行政决策追责中对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应该秉持以下原则: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综合性考量原则、客观公正与科学规范原则、实用性(广泛适用)原则。这是因为,行政决策追责的目的不仅在于找出行政决策中存在的问题,也在于对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探索性失误”的包容;不仅在于惩戒出现失误等问题的行政决策领导人,也在于对锐意进取、敢于创新的行政决策领导人的保护与激励。因此,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不仅要解决上述问题,提高责任认定的客观性、公平性、制度化也至关重要。基于以上分析,运用AHP-FCE综合评价方法,利用其层次化的分析思路,将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进行层次与因素上的分解,利用数量学的方法使得责任情节认定的过程系统化、数学化和模型化。相对传统与现行的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方式,AHP-FCE综合评价方法既能相对全面的考察责任情节认定的影响因素,又可以以模糊性的评价过程体现责任情节认定中应该具备的弹性,进而提高了行政决策追责中对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客观性与科学性。此外,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的认定还需以下措施:明确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提高行政决策领导人责任意识、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和强化监督机制。(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12-01)

陈少辉[6](2018)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现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问责制,我国有关部门也在加紧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文章研究了个别省份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规定,从中分析现实存在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不统一、追责主体动力不足、追责客体不明确等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10期)

[7](2018)在《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楚雄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一文中研究指出楚政发[2018]1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楚雄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楚雄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5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楚雄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本文来源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期刊2018年03期)

周丽[8](2018)在《民族地区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的法律难题及其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族地区法律构建是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保障。民族地区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对决策法治化以及提升政府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当前地方尤其是民族地区,行政决策终身追究制存在行政决策界定、责任形式追究、责任主体确定方面的法律难题,不利于我国民族地区的稳定发展。基于此,我国民族地区构建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时,必须逐步落实以上法律难题的改善,从行政决策界定范围、责任追究制度体系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方面改进,注重主体多元化、合作高效化的追责主体体系构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研究》期刊2018年06期)

杨淑琴[9](2018)在《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重大行政决策领域频频出现着诸如“拍脑袋决策”等不当行使决策权现象,其背后之根源在于重大行政决策问责制度的缺失。为更好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制约行政决策者的行政权力,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我国正式确立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本文就是处于这样一个背景下展开针对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的学术研讨。对此研讨的意义在于参与到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如何构建的探讨中,致力于推动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实践中追责面临的困难提供解决路径。第一部分,首先剖析了制度的内涵以及几个基本概念,在此基础上,明确该制度的构建具有现实必要性,可以规范行政决策权的运行,推动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和责任政府的构建。另一方面,制度的构建具有理论依据,在人性假设、有限政府和依法行政等理论下,都要求在重大行政决策领域加快终身责任制的构建。第二部分,分析了该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是否具备法制基础和土壤,首先对于中央层面立法状况进行分析,并分析了地方层面关于该制度的规定,进而了解了我国中央和地方的相关制度之全貌。分析可知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国还存在诸多不足,如法律的缺失、地方立法效力低、对于责任追究不够重视等,这进一步说明在我国构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尤为必要。第叁部分,是对地方立法文本的分析梳理,选取了部分地方立法文本剖析其中内容的规定,从归责原则、事项范围、责任类型等等问题,对比几个地方立法文本并剖析其问题所在,为下文关于制度的规范化构建提供一定的思路。第四部分,对于如何构建该制度提出立法建议和构想,应当在中央加快行政问责法的制定,优化地方立法,统一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以权责一致、问责法定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为原则,进一步指出具体构建中的其他问题,如追责启动标准、责任主体与程序等。总的来说,在我国构建该制度具有必要性与可能性,本文针对此提出了部分具体建议与思路,旨在为推动该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8-06-25)

刘国秋,刘勤兰,钱书馨[10](2018)在《试析公共政策评估视域下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实施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行政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越来越受重视,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也是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因此我国政府正逐步建立和实施相关追责制度。然而我国公共政策评估的薄弱情况影响了追责制度的实施,因此若要使得该制度顺利实行,则要立足于公共政策的评估,保障政策评估在追责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促进该制度的贯彻落实。(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8年06期)

行政决策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新时期公共政策发展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条件。从制度研究的角度出发可以发现,该制度中的决策执行环节还存在着诸如执行主体意识不强、执行客体利益博弈、执行资源的投入不足及内外部执行环境不匹配的困境。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从公共行政执行的微观行为的视角出发,分析影响行政执行的自变量、应变量和中介变量来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路径。该路径遵循政策执行的一般逻辑顺序,即从主体到客体再到外部资源环境的影响,最终使得整个决策执行的过程更加科学合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决策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林鸿潮.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事由的偏离和矫正——以决策中对社会稳定风险的控制为中心[J].行政法学研究.2019

[2].张韬,杨小虎.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路径——基于行政执行微观行为的视角[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本报,周玲.张孝成主持召开市政府第43次常务(扩大)会议[N].淮南日报.2019

[4].宋明,黄书法.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研究[J].特区实践与理论.2018

[5].肖俏.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研究[D].吉林大学.2018

[6].陈少辉.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现状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8

[7]..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楚雄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J].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2018

[8].周丽.民族地区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的法律难题及其解决[J].贵州民族研究.2018

[9].杨淑琴.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的构建[D].宁波大学.2018

[10].刘国秋,刘勤兰,钱书馨.试析公共政策评估视域下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实施对策[J].智富时代.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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