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政府间组织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地方政府,大气污染,网络治理,区域协作
政府间组织论文文献综述
锁利铭,阚艳秋[1](2019)在《大气污染政府间协同治理组织的结构要素与网络特征》一文中研究指出大气污染具有扩散性和不确定性,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地区的协调配合。建立有效的协同治理组织成为地方政府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工作,并已经形成了多种类型的组织。这一背景下,如何有效识别这些组织的特征是区域治理研究的重要议题。协同组织是通过不同行政隶属关系的正式机构连接而成,具有网络特征的倾向,故以Provan提出的共享型(SG)、领导型(NLO)和行政型(NAO)叁种网络治理模式为理论基础,结合Ansell合作治理框架提出识别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组织结构的模型,并以我国实际组织案例进行验证分析。研究发现,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组织并非与叁种网络治理模式完全对应,故分为联席类、牵头类和支持类叁种组织。联席类组织适合于合作基础较好的关联区域,对应具有联合性质的组织;牵头类组织适合于范围中等且成员异质性高的关联区域,对应具有领导、指挥和协调性质的组织;支持类组织适合于规模较大且稳定性要求较高的关联区域,对应具有成员多元化或领导性质的组织。(本文来源于《北京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张雪[2](2019)在《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互动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冷战的结束,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战后国际秩序中的功能、特性和行为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使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更具复杂性:一些政府间国际组织仍如结构现实主义者所说的那样,一直服务于其成员国的利益,甚至被描述为大国的战略工具;一些政府间国际组织虽然总体上被其成员国所主导,但有时也会在特定问题领域明确背离成员国的偏好;还有一些政府间国际组织自成立之后,其绝大部分的活动不再拘泥于成员国的需求,它们表现出独立于成员国的组织价值和利益目标,并为之不断发展自身的实力和扩大自身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力,甚至反过来塑造着成员国的行为。面对这种复杂性,长期主导国际组织研究的国际政治理论逐渐暴露出解释力上的不足。国际政治理论将它们试图探究的问题领域限制于“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行为和特质之上,因而无法将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偏好和行为完全平等的还原到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互动关系中,去解释为什么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关系存在差异性和变化性。而发源于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作为一种识别“关系”的中立性工具和维度,为分析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互动关系提供了更为科学的研究框架。该理论从“理性经济人”的假定出发,指出通过授权建立的主体间关系会随着双方理性的互动方式而产生变化。本项研究意在运用“委托-代理”理论作为分析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互动关系的“研究纲领”,将政府间国际组织视为具有独立偏好的行为主体,并将作为成员国的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视为通过授权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把双方的偏好和特性还原到两者的互动关系中去,从而观察、分析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互动关系中的行为逻辑、特征、方式以及可能的互动结果,这是以国家作为研究中心的国际政治理论所无法代劳的。遵从这一研究目的和逻辑脉络,本文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按照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对本项研究的理论基础—“委托-代理”理论的理论结构以及其在政治学和国际组织研究中的运用状况进行概括和说明。第一部分阐述了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的产生、基本内涵以及如何适用于对特定理论的分析之上。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认为理论本质上是一种知识结构,即“研究纲领”。而“研究纲领”则是由不变的“硬核”和可变的“保护带”共同组成。第二部分运用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分析了“委托-代理”理论的知识结构,包括作为“硬核”的核心假定以及作为“保护带”的基本辅助性假定。第叁部分总结并概括了作为一个科学研究纲领,“委托-代理”理论是如何从经济学领域拓展到政治学领域,又从政治学领域拓展到国际组织研究当中,实现理论本身的进步与成长的。第二章:在“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框架下,阐明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互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委托-代理”关系是由作为委托人的国家、作为代理人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国家对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授权叁个要件所构成的。第一部分对作为委托人的国家进行界定,从国际法意义上讲,只有现代意义上的主权国家能够成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因此这一部分通过对主权国家的源起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来明确国家作为委托人的主体资格。第二部分对作为代理人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界定。在早期的国际组织概念中,“国际组织”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概念是混同的,然而随着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出现,有必要将政府间国际组织与其他类型的国际组织进行区分。第叁部分就国家对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授权概念和类型等进行说明。在“委托-代理”理论下,国家通过对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授权成为委托人,而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获得国家的授权成为代理人。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委托-代理”关系的成立和维系都依赖于国家对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授权。第叁章:从“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纲领的角度出发,建构起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互动关系的分析框架和知识结构。根据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互动关系的“委托-代理”研究纲领由核心假定构成的“硬核”以及辅助假定构成的“保护带”共同组成。“委托-代理”理论关于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互动关系的核心假定是: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都是理性的行为主体,它们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从核心假定出发,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互动关系的研究围绕“国家为什么授权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国家如何控制政府间国际组织”两个主要问题展开。此外,作为一个科学的研究纲领,“委托-代理”理论在应对该领域存在的理论和经验“反常”方面,通过进步的“问题转换”实现了理论自身的发展,并得出解释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互动关系的新辅助性假定。这些内容共同体现出在“委托-代理”理论框架下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互动关系的特征。第四章:这一章主要是分析在“委托-代理”理论下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的互动方式。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假定,国家之所以授权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因为国家可以通过授权获得比其它行为方式更多的收益。而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理性的主体也会尽可能的谋取组织利益的最大化,表现出背离成员国偏好的倾向。因此,“委托-代理”理论下国家对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互动方式表现为依赖和控制,以确保授权收益的最大化。而政府间国际组织对国家的互动方式则表现为对冲国家所施加的控制机制,争取更多的自主性空间。第五章:这一章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纲领的逻辑,通过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叁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案例对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互动关系结果进行判断和归纳。“委托-代理”理论观察到不同情况下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关系的差异性,认为国家的利益偏好与特定政府间国际组织行动之间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它会基于一些主要的因素产生变化。而它们的互动结果则取决于双方互动方式的效果,即政府间国际组织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将其独立偏好转化为实在的权力。当国家对政府间国际组织施以有效控制之时,政府间国际组织将享有较小的自主性空间和能力,例如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而当国家对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控制机制较弱或难以发挥效力的时候,政府间国际组织就会有更多的条件和能力脱离成员国的约束和限制,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6-01)
闫章荟,杨书文,王徽[3](2019)在《灾害应对中的央地政府间组织网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灾害尤其是重大自然灾害应对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超越了常态科层结构,形成了具有更多动态性、柔性和适应性的组织网络,协同是这一组织网络的基本目标。文章以典型的自然灾害案例为基础,通过对央地政府间组织网络的可视化表达、关系分析和互动过程追踪,评价这一特殊组织网络的合作效果,寻求科层规则之外的协同促进策略。研究发现,灾害应对过程中央地政府间组织网络表现出一定程度的适应性特征,如组网时效性明显提高,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责任逐步明确,央地政府间价值观渐渐统一等,但高效协同效应仍未显现,表现为权力集中与分散的两难,价值认同与合作的不同步,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的组织网络裂解风险高,而权力责任下沉又导致了网络内大量组织之间联结断裂,地方政府间合作不足,角色确认、价值认同与适当的交往密度仍有待进一步培育。研究建议通过央地政府间组织网络结构的调整,使央地政府核心协调部门形成结构内聚关系,实现中央权威向地方的转移,通过省政府间的结构对等关系培育,提升地方政府间的协同性,同时发挥党的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作用,促进央地政府间思想与行动的统一生成。(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4](2018)在《世界中联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叁次会议并举办系列活动》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11月2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叁次会议在毛里求斯·路易港举行。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证的非政府机构受邀出席会议。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证的非政府机构中唯一的中医药界代表,世界中联于会议期间开展了"世界中医药非遗分会场"、中医药展位宣传、中医药文化展、义诊及中医药电影放映等活动,向与会代表展示了中医药文化及中医药非遗项目。(本文来源于《世界中医药》期刊2018年12期)
白佳玉[5](2018)在《北极多元治理下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作用与中国参与》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变暖的加剧,北极治理愈发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越来越多的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到北极治理中。政府间国际组织系北极治理的重要非国家行为体,以北极理事会为代表的区域性和联合国层面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平台有力推动北极多元治理的进程。中国作为北极利益攸关方,可通过相关政府间国际组织平台加强参与北极治理,维护中国的北极权益。强化现有成员方身份下的国际组织内部制度性话语权,拓展对相关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参与力度,并努力构建域外北极利益攸关国的政府间对话平台,构建北极利益共同体。(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辑刊》期刊2018年05期)
高轩[6](2018)在《欠发达区域政府间自组织合作的必要性与策略探析——以沿淮城市群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组织理论为解释、促进欠发达区域政府间合作提供了新的视角。欠发达区域政府间自组织合作既是对新中国以来中央政府主导型和地方政府主导型合作模式思考的结果,也是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运用自组织理论中的自组织、序参量、开放性、非平衡、非线性、突变等原理,分析城市群系统内部各要素、各子系统间的协同行为所发生的条件、结构、动力、途径等问题,有助于探索欠发达区域政府间合作的演化规律,从而推进和优化城市群政府间合作进程。(本文来源于《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8期)
[7](2018)在《中国当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遗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6月6日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大会第7届会议上,中国以123票高票当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由24个缔约国组成,具有执行缔约国大会决议、修订实施《公约》的操作指南、评审各国非遗申报项目、审议缔约国履约报告、拟定非遗基金使用计划等重要职能。(本文来源于《遗产与保护研究》期刊2018年06期)
联文[8](2018)在《中国当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遗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当地时间6月6日,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大会第7届会议上,中国以123票高票当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任期为2018年至2022年)。文化和旅游部党组成员于群率(本文来源于《中国文化报》期刊2018-06-07)
Bol,Maker,Juol,Kor[9](2018)在《东非政府间发展组织(IGAD)在解决南苏丹动乱中的作用评估(2013-2015)》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报告、文章和书籍的分析并结合权威的网络资源对东非政府间发展组织(IGAD)在南苏丹冲突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行了梳理、思考和分析,并提出以下问题:IGAD在解决南苏丹动乱中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虑到归纳哲学是知识形成的基础,因此,笔者采用了定量分析的研究方法,用这种阐释方法来解释学者的实证发现以此增强对IGAD所扮演的角色的理解。南苏丹是世界上最年轻的国家,满载着对和平、繁荣和发展的希望于2011年7月宣告独立。然而仅在两年后,该国就陷入了混乱的泥潭。2013年12月,忠于副总统里克·马沙尔的武装分子与南苏丹总统萨尔瓦·基尔的军队爆发冲突。这一被归咎于种族问题的争端使这个世界上最年轻的国家陷入了血腥的内战,造成数百人死亡,数千人逃离该国。这场冲突已经演化为煽动平民仇杀和越境逃离国家,威胁到地区与安全的种族暴力。南苏丹有过一段苦难的历史,伴随着紧张的种族关系,长期以来也造就了政治局势的特征。当前的冲突主要存在于两个主要民族(各占南苏丹总人口25%的丁卡族和努维尔族)之间。总统萨尔瓦·基尔是丁卡族,叛军领袖里克·马沙尔属于努维尔族。在2013年南苏丹突然爆发内战之际,东非政府间发展组织(IGAD)迅速作出反应,致力于调解争端和稳定威胁到年轻国家生存以及整个地区安全和稳定的紧张局势。IGAD的参与主要体现为其区域组织调解机构、区域安全机构以及其在重塑苏丹和平进程中的历史性参与。IGAD及其成员国为遏制和解决南苏丹内战贡献了大量的时间和政治资本,并且已经取得了许多可观成就,如推动南苏丹各方签署休战协定,承诺在2014年1月在亚的斯亚贝巴进行的和平谈判期间保证被拘留者的安全,2015年推动双方在阿鲁沙签订《苏丹人民解决运动统一协议》,以及2015年8月签署的和平解决冲突协议。但是到目前为止,由于内部分歧和权力斗争、缺乏制度化、政治的反复以及过分关注政治精英等一系列原因,以上这些协议均未能奏效,尽管IGAD付出了持之以恒的努力,局势仍然在恶化。本文得出的结论是,IGAD几乎完全专注于在苏丹人民解决运动精英之间达成一项权力分享协议。但事实上,解决南苏丹问题就必须要彻底改革在2013年12月爆发敌对行动之前便长期处于危机之中的管理机构。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研究背景,介绍了研究的意义、研究问题和主要论点,并结合文献综述,阐释了区域组织和治理理论的概念。接下来讨论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结构。第二章介绍南苏丹冲突的大背景,分析造成冲突的不同原因,其中包括冲突的关键人物和南苏丹战争的影响。第叁章讨论IGAD参与缔造南苏丹和平的原因,原因包括其是一个区域组织并且其在建立苏丹和平进程中的历史性参与。第四章介绍IGAD在解决南苏丹动乱方面已经取得的成就和仍将面临的挑战。最后一章总结全文并得出结论,即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是要分析和调查IGAD在解决南苏丹动乱中所起到的作用。分析表明,南苏丹目前的冲突仍然是政治冲突但是目前的政治冲突正在逐渐转化为种族冲突,这将会对南苏丹人民和南苏丹国家的未来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10](2018)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12届常会在韩国济州岛召开》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12月3日-9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12届常会在韩国济州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中国民俗学会代表团共10人作为观察员应邀参会,本刊主编安德明,编委巴莫曲布嫫、杨利慧(团长)一同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由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的24个缔约国代表组成,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其主要功能是监测一百多个批准了这一法律文书、并将(本文来源于《民间文化论坛》期刊2018年01期)
政府间组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冷战的结束,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战后国际秩序中的功能、特性和行为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使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更具复杂性:一些政府间国际组织仍如结构现实主义者所说的那样,一直服务于其成员国的利益,甚至被描述为大国的战略工具;一些政府间国际组织虽然总体上被其成员国所主导,但有时也会在特定问题领域明确背离成员国的偏好;还有一些政府间国际组织自成立之后,其绝大部分的活动不再拘泥于成员国的需求,它们表现出独立于成员国的组织价值和利益目标,并为之不断发展自身的实力和扩大自身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力,甚至反过来塑造着成员国的行为。面对这种复杂性,长期主导国际组织研究的国际政治理论逐渐暴露出解释力上的不足。国际政治理论将它们试图探究的问题领域限制于“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行为和特质之上,因而无法将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偏好和行为完全平等的还原到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互动关系中,去解释为什么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关系存在差异性和变化性。而发源于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作为一种识别“关系”的中立性工具和维度,为分析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互动关系提供了更为科学的研究框架。该理论从“理性经济人”的假定出发,指出通过授权建立的主体间关系会随着双方理性的互动方式而产生变化。本项研究意在运用“委托-代理”理论作为分析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互动关系的“研究纲领”,将政府间国际组织视为具有独立偏好的行为主体,并将作为成员国的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视为通过授权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把双方的偏好和特性还原到两者的互动关系中去,从而观察、分析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互动关系中的行为逻辑、特征、方式以及可能的互动结果,这是以国家作为研究中心的国际政治理论所无法代劳的。遵从这一研究目的和逻辑脉络,本文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按照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对本项研究的理论基础—“委托-代理”理论的理论结构以及其在政治学和国际组织研究中的运用状况进行概括和说明。第一部分阐述了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的产生、基本内涵以及如何适用于对特定理论的分析之上。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认为理论本质上是一种知识结构,即“研究纲领”。而“研究纲领”则是由不变的“硬核”和可变的“保护带”共同组成。第二部分运用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分析了“委托-代理”理论的知识结构,包括作为“硬核”的核心假定以及作为“保护带”的基本辅助性假定。第叁部分总结并概括了作为一个科学研究纲领,“委托-代理”理论是如何从经济学领域拓展到政治学领域,又从政治学领域拓展到国际组织研究当中,实现理论本身的进步与成长的。第二章:在“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框架下,阐明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互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委托-代理”关系是由作为委托人的国家、作为代理人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国家对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授权叁个要件所构成的。第一部分对作为委托人的国家进行界定,从国际法意义上讲,只有现代意义上的主权国家能够成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因此这一部分通过对主权国家的源起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来明确国家作为委托人的主体资格。第二部分对作为代理人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界定。在早期的国际组织概念中,“国际组织”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概念是混同的,然而随着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出现,有必要将政府间国际组织与其他类型的国际组织进行区分。第叁部分就国家对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授权概念和类型等进行说明。在“委托-代理”理论下,国家通过对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授权成为委托人,而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获得国家的授权成为代理人。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委托-代理”关系的成立和维系都依赖于国家对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授权。第叁章:从“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纲领的角度出发,建构起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互动关系的分析框架和知识结构。根据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互动关系的“委托-代理”研究纲领由核心假定构成的“硬核”以及辅助假定构成的“保护带”共同组成。“委托-代理”理论关于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互动关系的核心假定是: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都是理性的行为主体,它们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从核心假定出发,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互动关系的研究围绕“国家为什么授权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国家如何控制政府间国际组织”两个主要问题展开。此外,作为一个科学的研究纲领,“委托-代理”理论在应对该领域存在的理论和经验“反常”方面,通过进步的“问题转换”实现了理论自身的发展,并得出解释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互动关系的新辅助性假定。这些内容共同体现出在“委托-代理”理论框架下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互动关系的特征。第四章:这一章主要是分析在“委托-代理”理论下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的互动方式。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假定,国家之所以授权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因为国家可以通过授权获得比其它行为方式更多的收益。而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理性的主体也会尽可能的谋取组织利益的最大化,表现出背离成员国偏好的倾向。因此,“委托-代理”理论下国家对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互动方式表现为依赖和控制,以确保授权收益的最大化。而政府间国际组织对国家的互动方式则表现为对冲国家所施加的控制机制,争取更多的自主性空间。第五章:这一章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纲领的逻辑,通过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叁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案例对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互动关系结果进行判断和归纳。“委托-代理”理论观察到不同情况下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关系的差异性,认为国家的利益偏好与特定政府间国际组织行动之间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它会基于一些主要的因素产生变化。而它们的互动结果则取决于双方互动方式的效果,即政府间国际组织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将其独立偏好转化为实在的权力。当国家对政府间国际组织施以有效控制之时,政府间国际组织将享有较小的自主性空间和能力,例如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而当国家对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控制机制较弱或难以发挥效力的时候,政府间国际组织就会有更多的条件和能力脱离成员国的约束和限制,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政府间组织论文参考文献
[1].锁利铭,阚艳秋.大气污染政府间协同治理组织的结构要素与网络特征[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9
[2].张雪.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互动关系研究[D].吉林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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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世界中联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叁次会议并举办系列活动[J].世界中医药.2018
[5].白佳玉.北极多元治理下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作用与中国参与[J].社会科学辑刊.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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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联文.中国当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遗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N].中国文化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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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12届常会在韩国济州岛召开[J].民间文化论坛.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