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论文-刘晓萌

合同要约论文-刘晓萌

导读:本文包含了合同要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要约,要约邀请,合同成立,网购

合同要约论文文献综述

刘晓萌[1](2019)在《论超市购物中的要约与承诺及合同的成立》一文中研究指出网购的出现虽然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超市购物仍是广大消费者的第一选择。随着消费者法律意识增强,消费者去超市购物与其说是消费关系,不如说是一种合同关系更为恰当。对比各国的法律规定,从实质性变更的角度去分析消费者和经营者间的要约与承诺,明确超市购物合同的成立,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间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8期)

许恒瑞[2](2017)在《网购合同缔结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网购合同缔结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两种认定模式本身均可以在理论上得到论证,并不存在绝对的优劣之别,但在价值判断方法和实际运作效果上会出现较大不同,采取何种模式既受制于不同的交易模式,更取决于特定的社会基础和相应的配套制度以及商业惯例。要约承诺的认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在网购环境下都不可能得到完全圆满的解释,现阶段可以根据网购模式予以统一,将来的司法解释或立法可以不必拘泥于要约承诺的界定而根据相应的交易模式直接规定合同成立的节点。(本文来源于《晋中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白静[3](2015)在《承诺期间要约人另订合同之所涉法律关系剖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承诺期间要约人与第叁人另行订立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可撤销两种:要约未明确承诺期限的,要约人可撤销要约,另行订立的合同原则有效;明确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第叁人主观为故意的,受要约人享有撤销权。合同有效的,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实际履行契约义务相对人,并对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辅之以要约人选择权。至于各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要约人撤销可撤销要约不存在民事责任承担,第叁人无论主观善意与否,亦无须向受要约人担责;受要约人被赋予撤销权的,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了权利,只要第叁人主观为明知,与要约人间的责任分担就涉及过失相抵规则的运用。且受要约人行使撤销权产生的费用,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过错第叁人主张。(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6期)

马嘉[4](2015)在《论交叉要约与合同成立》一文中研究指出交叉要约,是指缔约当事人双方采取非对话式对话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交叉要约能否成立合同关系在我国没有统一的定论,从《合同法》鼓励交易和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角度出发,缔约双方当事人有一致的缔约意图,且发出的要约内容具有一致性,应该承认交叉要约成立合同关系的积极意义。但是交叉要约因欠缺协商而推定双方达成合意又失之牵强,并且认定交叉要约成立合同,亦将与要约撤销权产生冲突。本文从交叉要约的性质出发,对交叉要约能否成立合同关系提出自己的分析和观点。(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7期)

江孟燕[5](2015)在《“假一罚十”为合同要约还是单方允诺?》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假一罚十"究竟是合同要约还是单方允诺一直存在争议。在实践中,若认定"假一罚十"为合同要约,商家则会利用违约金约定过高而主张撤销合同,以此来逃避十倍的赔偿责任。因而,将"假一罚十"认定为单方允诺更为合理。一是因为"假一罚十"本身符合单方允诺的特征;二是更好的平衡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叁是"假一罚十"与合同之间是属于相互独立的关系。"假一罚十"是商家的单方允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它以买卖合同为生效条件,属于附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5年09期)

陈瑜[6](2014)在《浅析电子合同订立中的要约与承诺》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合同作为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重要工具,凭借其无可比拟的快捷性和便利性,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节约了成本。然而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商务合同有许多新特点,其无纸化与交易的虚拟化使得数据电文的自动交易可以在无人控制的环境下进行,这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3期)

李可[7](2013)在《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要约对象的特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款从正面提出了要约的构成条件,第2款从反面说明了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对象的特定性作为要约具体构成条件的首要条件,原则上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但公众要约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是有效的要约。随着电子通信发展,电子通信背景下的要约对象的特定性也面临挑战。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对要约对象的特定性做出规定,但在具体条文中也体现了这一要求。(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13年05期)

章程[8](2013)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下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众所周知,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的最根本依据,是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履行行为的依据。而一项合同之所以能够订立,则是基于双方之间的要约和承诺行为。因此,要约与承诺是否成立及其效力问题,对合同的成立,以及随之进行的买卖活动,都具有重大的影响。而,对于承诺是否必须与要约完全相同,在各国立法中均有不同的规定,比如英美法系中原先有名的“镜像原则”便要求其有着高度的一致性。而对此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中更是对此有着明确的条文加以规制,其19条规定:“(1)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2)但是,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果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由此可以看出,CISG将对承诺的变更分为是实质性变更及非实质性变更。然而更进一步的是,在CISG的条款的相关规定中,这两者的效力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如何区分一个承诺对于要约的变更的性质,就成为了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CISG第叁款虽然笼统的认定了何为实质性变更,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如何认定实质性变更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清晰的标准,各方对此均在争议。而再把其他国家作为参看,因为法系的不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对于此问题始终存在着一些矛盾与冲突。而本文试图研究的,正是CISG对于如何准确把握要约实质性变更的认定,以及在国际贸易中,不同规定所造成的冲突该如何调整的问题。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要约及承诺的要件以建立要约实质性变更的基础,第二章介绍了CISG中对于要约实质性变更的认定,第叁章介绍了要约实质性变更的法理基础,第四章介绍了各国对于要约变更的认定,而第五章基于前四章得出了最终的结论。(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04-20)

张志远[9](2013)在《要约邀请阶段承担先合同义务之法理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理论认为,合同缔约过程以要约的发出为其“起点”,只有在要约发出并生效之后,当事人之间才会产生先合同义务。而要约邀请不属于合同的缔结过程,其只是缔约的准备行为,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一些企业故意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从而牟取暴利。从欧洲及我国台湾的一些法律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其已将要约邀请纳入了先合同义务的规制范围。而我国理论界对于要约邀请的性质、要约邀请与要约如何区分及是否应当将要约邀请阶段纳入先合同义务的规制范围等问题还存在争论。笔者倾向于将要约邀请纳入先合同义务规制的范围。本文尝试着通过实证、比较及归纳等方法来论证要约邀请阶段存在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且在最后提出了规范要约邀请的构想。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笔者从相关案例入手,分析现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各国对于要约邀请的立法情况作了一个简要的介绍。从而明确写作此文的必要性及意义。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要约邀请与先合同义务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述。先对要约邀请及先合同义务的基本理论做了详细的阐述,使得对要约邀请及先合同义务的相关理论有一个比较清楚的把握,为接下来的论述打好基础。然后例举了要约邀请与先合同义务关系的相关学说,并表明了笔者的观点。第叁部分是本文的中心,笔者对要约邀请阶段存在先合同义务的法理基础作了一个系统全面的论述。总的来说,笔者主要从法的道德性考虑、诚实信用原则、法的公平正义理念及交易安全和效率这四个方面对要约邀请阶段承担先合同义务的法理基础进行了论述。使得对要约邀请阶段承担先合同义务的法理基础有一个全面了解。第四部分,笔者又对要约邀请阶段的先合同义务的具体类型及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作了详细论述。第五部分,笔者对如何规范要约邀请进行了构想。比如将要约邀请纳入先合同义务规制的范围、制定要约邀请的容纳规制及对影响较大的要约邀请实行审批备案。在最后的结语中,笔者对本文进行了一个概括性地总结。(本文来源于《杭州师范大学》期刊2013-03-01)

廖盛林,宗佳禄,李莹琦[10](2012)在《论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越来越迅猛,导致电子合同越来越多,合同的纠纷也加大。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普通合同的要约本质上一致,但是仍存在众多需要探讨的情况。(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12年34期)

合同要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网购合同缔结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两种认定模式本身均可以在理论上得到论证,并不存在绝对的优劣之别,但在价值判断方法和实际运作效果上会出现较大不同,采取何种模式既受制于不同的交易模式,更取决于特定的社会基础和相应的配套制度以及商业惯例。要约承诺的认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在网购环境下都不可能得到完全圆满的解释,现阶段可以根据网购模式予以统一,将来的司法解释或立法可以不必拘泥于要约承诺的界定而根据相应的交易模式直接规定合同成立的节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同要约论文参考文献

[1].刘晓萌.论超市购物中的要约与承诺及合同的成立[J].法制与社会.2019

[2].许恒瑞.网购合同缔结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认定[J].晋中学院学报.2017

[3].白静.承诺期间要约人另订合同之所涉法律关系剖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

[4].马嘉.论交叉要约与合同成立[J].法制博览.2015

[5].江孟燕.“假一罚十”为合同要约还是单方允诺?[J].现代经济信息.2015

[6].陈瑜.浅析电子合同订立中的要约与承诺[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7].李可.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要约对象的特定性[J].特区经济.2013

[8].章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下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9].张志远.要约邀请阶段承担先合同义务之法理基础[D].杭州师范大学.2013

[10].廖盛林,宗佳禄,李莹琦.论电子合同中的要约[J].商场现代化.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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