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论文-李雅

房屋租赁纠纷论文-李雅

导读:本文包含了房屋租赁纠纷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贵阳,申请执行人,民事判决,违约金,驳回上诉,指定账户,二审判决

房屋租赁纠纷论文文献综述

李雅[1](2019)在《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强制执行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李雅)10月9日,按照省高院的统一部署,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正式启动“黔山雷暴”专项执行行动。该行动包含扫黑除恶涉财产刑案件“打财断血”专项执行行动、涉民营企业权益保护专项执行行动、职务犯罪涉财产刑案件专项执行行动、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涉金(本文来源于《法制生活报》期刊2019-10-11)

许鹏[2](2019)在《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是一篇案例分析型论文,文章以“董哲与志广益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共设置叁章进行论述,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和法律解释方法对案例涉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文章既有对家事代理制度相关理论的概括,也有针对案例中争议焦点的分析和回应。通过对本案的分析继而引发思考,对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的建立提出一些参考建议。第一章首先介绍案件基本事实和法院审理情况,归纳出本案涉及的叁个争议焦点:第一,王文娟是否为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第二,王文娟代理董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之需要;第叁,王文娟代理董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如构成无权代理,则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第二章是对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结合《婚姻法》第17条、《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运用民法解释学分析家事代理的行使主体、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及相关内容,对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进行界定,认为王文娟不符合家事代理权行使主体的资格,其代理董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也不是家事代理行为,其所得租金也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此王文娟的行为不构成家事代理,而构成无权代理。对案件事实进一步分析可知,志广益达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善意,因此王文娟不构成表见代理。第叁章是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虽然我国目前形成了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为核心的家事代理制度的雏形,但在细节的认定上还存在较大的分歧,所以仍需对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家事代理权的效力和限制等方面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以完善我国家事代理规则体系,让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之效力,达到真正定纷止争的效果,提高司法公信力。(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5-01)

王秀玲[3](2019)在《房屋租赁违约金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房屋租赁越来越普遍,由此引起的租赁合同违约纠纷事件也越来越多,有的纠纷双方协调不了就会诉诸司法,请求人民法院裁决。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是怎样判定的呢?具体从以下叁方面分析:一、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支付。如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有的在房屋租赁合同里约定违约金为一到两个月的租金(有的称为"押金"),那么一旦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就可以要求其支(本文来源于《山东农机化》期刊2019年01期)

梁云秀[4](2018)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纠纷处理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房地产事业的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活跃,解决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纠纷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九条至第十叁条在借鉴理论研究和司法经验后形成了解决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但此法律依据更多的是从侵权、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来平衡利益得失,并没有提到如何具体运用不当得利制度、添附制度。另外如何平衡不同合同效力下双方当事人的利益,[2009]11号虽然做了相应规定,但具体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法条的应用,还是值得法官和学者探讨的。为促进房屋市场的有序发展,本文从相关经典案例着手,就如何平衡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寻找解决对策。本篇论文主要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前言,对本篇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做相关介绍。第二章介绍了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纠纷处理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本文引用了叁个典型案例:一个是合同届满情形下,关于装饰装修物纠纷如何处理的司法判例;一个是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物纠纷处理司法案例;另一个是合同无效情况下装饰装修物纠纷处理司法案例。典型案例介绍后,分析叁个案例引发的法律思索。第叁章对装饰装修物进行概述。阐述装饰装修物的概念、范围和分类,最后从装饰装修行为具有多重法律关系、装饰装修行为包含债权意思自治原则和物权强制性原则、装饰装修价值的确定具有复杂性叁个方面,阐明装饰装修物的行为特点。第四章对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纠纷处理司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第一,对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纠纷处理司法现状进行阐明。第二,对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纠纷处理存在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归属界定不清、承租人返还请求权适用不当、当事人在不同合同效力影响下存在利益失衡叁个问题进行研究。第五章是对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纠纷提出解决对策。首先,运用附合理论解决所有权归属问题。主要从附合的基本理论、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归属、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归属叁个方面剖析。其次,运用不当得利制度解决承租人返还请求权问题。主要从承租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构成要件、承租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适用的范围、强迫得利的适用范围叁个方面研究。最后,对平衡房屋租赁不同合同效力下当事人装饰装修物利益进行论证。通过对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期限届满及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叁种合同效力的研究,提出对房屋租赁装饰装修物利益平衡的最佳方案,解决房屋租赁不同合同效力下对当事人利益失衡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东北林业大学》期刊2018-03-01)

陈成建,郭翔峰,贾晨斌[5](2017)在《对无继续履行可能的合同,可予解除并确定合同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合同无继续履行可能的,法院可予解除,但合同的解除不影响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情2012年10月3日,浙江省义乌市椰浪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浪公司”)与义乌市派森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森公司”)签订了《租赁(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06-08)

胡新华,沈放[6](2016)在《企业间为担保借贷合同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宜认定无效》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企业间借贷行为,如不存在企业以放贷为主营业务且以此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方式,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等情形,应认定为借贷行为有效。对以签订租赁合同作为企业间借贷行为担保的新型担保形式,不宜否定此类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12-22)

林振通[7](2016)在《违约金过高的司法判断与合理调整》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应由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合理调整予以适当减少。调整标准既要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基准,又要体现一定的惩罚性。【案情】2013年2月8日原告林毓东与(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10-20)

刘娜娜[8](2016)在《房屋租赁纠纷法律适用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屋租赁市场交易十分活跃,房屋租赁方面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尤其是房屋转租、租赁期间添附物的归属、租赁违章建筑等方面法律关系复杂,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与困惑,因此,对房屋租赁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极大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基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国房屋租赁市场的现状,选取部分房屋租赁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从承租人转租、房屋租赁中添附物的归属及违章建造房屋租赁合同叁个角度入手,分别探讨其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揭示其中蕴含的深刻法理内涵,以期为完善我国房屋租赁法律制度,有效化解房屋租赁纠纷提供助益。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绪论部分分析了本文写作的意义、选题的研究现状、内容及研究方法;正文第一部分首先列举了房屋租赁法律纠纷方面的研究案例,接下来针对房屋租赁案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了法律适用的具体分析;第二部分是对承租人转租的法律适用分析,简要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关于转租的立法模式的同时,指出如何认定承租人擅自转租,进一步分析其法律后果;重点论述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限制,并明确了多重转租行为的法律救济;第叁部分从添附物归属角度进行了法律适用分析;从现行法规定与司法处理两个方面探讨了房屋租赁中添附物的归属问题;第四部分针对违章建造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论述了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及纠纷救济途径。最后部分是结论。(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6-10-20)

郭盼盼[9](2016)在《承租人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目前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占据了较大比例,其中一些疑难案件对审判实践带来挑战,双龙公司与民生银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通过对案件事实以及法院审判情况的梳理,总结以下问题供本文讨论:案例中作为违约方的承租人是否有合同解除权;法院可否要求违约承租人实际履行租赁合同;在无解除权又不适合强制履行时,如何解决交易僵局;及如何确定承租人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额。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九十叁条、九十四条对解除权的一般性规定以及各分则中的特殊解除权,租赁合同违约方不享有解除权。即使违约方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向守约方送达合同解除的通知,其因为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叁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而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在“双龙公司与民生银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租赁合同并没有因为违约方的通知行为而解除,此时,法院可以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吗?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实际履行符合合同法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可以弥补损害赔偿的不足,其可以最大限度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但是,强制履行并非适合于所有合同类型及其不同的违约情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不适用强制履行的叁种情形: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文案例中,守约方未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租赁合同本身也不适合强制履行,而且承租人已实际搬离租赁场地另行选址经营而不适合强制履行。因此,法院不宜要求违约方强制履行,且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涉案的租赁房屋被长期空置,交易僵局由此产生。如果违约方无法解除合同将产生极大的效率损失,且违约方解除合同后能够给予守约方充分赔偿,法院可以赋予租赁合同的违约方解除权。这可以被看作法律漏洞的弥补方式,其不仅符合效率原则,也解决了此交易僵局。不论法院赋予违约方解除权、事实解除还是委婉的终止合同,都将产生损害赔偿问题。根据违约损害赔偿基本规则,案例中“减免案外人的330万租金”并不是双龙公司的损失,而是其谈判中的成本,减免的330万元已经内化为后一合同的价格之中,通过赔偿后一合同的履行利益,双龙公司的损失即可得到赔偿。此330万元不应作为直接损失重复赔偿。一、二审法院对适用减损规则的时间问题持有不同的观点。通常,已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并有可能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构成影响的,减损规则的起算时间应当自鉴定完毕、恢复原状后开始。而对于待租期租金损失,二审法院的判决具有合理性。(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6-05-01)

龙韬[10](2016)在《李某诉何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厘清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与赔偿问题对于平衡出租人、承租人与第叁人之间的利益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在李某与何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其核心的争议焦点就是本案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李某是否能以何某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赔偿以及优先购买权如何赔偿的问题。首先,该案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范畴的问题。李某在前诉的诉讼请求中并没有提及要求何某赔偿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损失,两诉是基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不构成重复诉讼,故不属于“一事二审”,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其次,李某能否以何某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获得赔偿的问题。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来看,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是一种技术性救济权利,并不一定能为当事人带来实体利益;从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和制度意义来看,优先购买权的设立是为了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承租人合法稳定的生产生活状态,而何某出卖涉案商铺的行为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李某正常的生产生活,故李某不能以此为由获得赔偿。再次,优先购买权赔偿问题的具体计算。优先购买权受到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实际损失和附带损失。一方面,李某在知悉何某将要出卖涉案商铺后,并未明确表示购买,其在同等条件下购买租赁物的可能性小,无法实现先买权对李某的影响小;另一方面,何某所支付的10万元违约金应理解为已涵盖其侵害李某优先购买权而应当承担的责任,故李某提出的280万赔偿不应支持。(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6-04-10)

房屋租赁纠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是一篇案例分析型论文,文章以“董哲与志广益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共设置叁章进行论述,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和法律解释方法对案例涉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文章既有对家事代理制度相关理论的概括,也有针对案例中争议焦点的分析和回应。通过对本案的分析继而引发思考,对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的建立提出一些参考建议。第一章首先介绍案件基本事实和法院审理情况,归纳出本案涉及的叁个争议焦点:第一,王文娟是否为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第二,王文娟代理董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之需要;第叁,王文娟代理董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如构成无权代理,则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第二章是对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结合《婚姻法》第17条、《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运用民法解释学分析家事代理的行使主体、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及相关内容,对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进行界定,认为王文娟不符合家事代理权行使主体的资格,其代理董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也不是家事代理行为,其所得租金也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此王文娟的行为不构成家事代理,而构成无权代理。对案件事实进一步分析可知,志广益达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善意,因此王文娟不构成表见代理。第叁章是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虽然我国目前形成了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为核心的家事代理制度的雏形,但在细节的认定上还存在较大的分歧,所以仍需对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家事代理权的效力和限制等方面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以完善我国家事代理规则体系,让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之效力,达到真正定纷止争的效果,提高司法公信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房屋租赁纠纷论文参考文献

[1].李雅.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N].法制生活报.2019

[2].许鹏.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研究[D].兰州大学.2019

[3].王秀玲.房屋租赁违约金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J].山东农机化.2019

[4].梁云秀.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纠纷处理问题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8

[5].陈成建,郭翔峰,贾晨斌.对无继续履行可能的合同,可予解除并确定合同责任[N].人民法院报.2017

[6].胡新华,沈放.企业间为担保借贷合同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宜认定无效[N].人民法院报.2016

[7].林振通.违约金过高的司法判断与合理调整[N].人民法院报.2016

[8].刘娜娜.房屋租赁纠纷法律适用分析[D].黑龙江大学.2016

[9].郭盼盼.承租人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6

[10].龙韬.李某诉何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评析[D].湖南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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