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论文-陈海峰

共同遗嘱论文-陈海峰

导读:本文包含了共同遗嘱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共同遗嘱,效力,认定

共同遗嘱论文文献综述

陈海峰[1](2019)在《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共同遗嘱作为遗嘱的特殊形式,是指夫妻之间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对其死后共同或个人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其未作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其效力的认定尚未形成统一的处理标准。本文旨在对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进行理论探讨,以期解决夫妻共同遗嘱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9期)

刘秋叶[2](2019)在《我国夫妻共同遗嘱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遗嘱继承是一种重要的继承方式。实践中存在大量夫妻共同订立遗嘱的现象,但是立法上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且理论界观点不一,导致不同法院对相似案件在裁判时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基于对现实问题予以修正的考虑,为打破我国立法缺失的尴尬局面,结合我国夫妻共同遗嘱的司法实践,应承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夫妻共同遗嘱从本质上来说是单方法律行为,也是附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沿着这一理论前提,结合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众多案件的裁判,同时借鉴国外的夫妻共同遗嘱制度。法院认可有效的夫妻共同遗嘱有叁种类型相互型、共同指定型、相互及共同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作为一种特殊的遗嘱,适用民法总则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且二者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以及与民法总则中各章节的适应关系来全面解析夫妻共同遗嘱。在严守遗嘱要式性的前提下,增加一种新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其法律构成的基本要件。明确遗嘱部分生效的理论,对不同类型遗嘱的生效时间予以规制。区分夫妻双方均在世和一方去世后,遗嘱的撤销、变更的法律效力。针对夫妻双方去世时间不同的遗产执行问题,需明确夫妻共同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从而对我国夫妻共同遗嘱的制度构建提供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王芬芬[3](2019)在《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制度的发展是一个国家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志,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在不停的呼吁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如今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终于提上日程并且取得了不小的进展,《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也代表着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继承制度也将作为《民法典》的第五编即继承编,继承编草案对《继承法》的内容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尤其第叁章遗嘱继承方面,增加了新型的遗嘱形式,也完善了之前的不太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夫妻二人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意愿也越来越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因夫妻二人共同订立一份遗嘱而产生的纠纷。因我国法律并未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规定,无论是遗嘱所涉利害关系人或者是法院都会对夫妻共同遗嘱性质认定产生不同意见。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因缺少立法的明文规定,对同是夫妻共同遗嘱的案件产生不同的判决。因此在《民法典》继承编编纂的背景下,不应将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置于法典之外,应结合实际将夫妻共同遗嘱的相关内容在法典中进行规定。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以案例入手,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中不同审理法院的争议焦点,得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夫妻共同遗嘱这一形式遗嘱产生纠纷的态度,不同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遗嘱案件时的关注焦点,以及判决结果的不同反映出我夫妻共同遗嘱的性质认定方面的问题。立遗嘱人撤销遗嘱或者撤销遗嘱后订立新的遗嘱,使得不同利害关系人对夫妻共同遗嘱的形式产生争议,由此引出夫妻共同遗嘱具有何种效力,立遗嘱人是否有权撤销夫妻共同遗嘱等问题。第二章主要进行夫妻共同遗嘱的理论分析,从《公证遗嘱细则》中可以找到共同遗嘱这一形式,但并未进行制度规定,因此这一部分分析了夫妻共同遗嘱的概念及特征,通过分析理论界对于夫妻共同遗嘱性质的不同认识,本人认为将其定性为共同法律行为更为合适。第叁章主要针对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比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理论,本人认为我国立法应当承认此种遗嘱的效力,并且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要件,分别对不同的遗嘱类型分析了生效时间以及失效事由等。第四章主要针对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问题进行分析。夫妻共同遗嘱存在两个订立主体,因此将撤销时间划分为立遗嘱双方均在世和立遗嘱一方去世两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中分别分析了立遗嘱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相对应,对于立遗嘱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也放在不同的阶段中进行了分析。第五章主要提出我国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构建,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的立法特点,建议我国将夫妻共同遗嘱规定在继承编中,针对夫妻共同遗嘱的订立主体和客体,生效和失效以及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分别提出具体的构建建议。(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梁晓丹[4](2019)在《共同遗嘱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和实施后,编纂民法典的工作逐步转向修订民法分则各编,为建立统一的民法典,继承法的修改成为众望所归。其中,我国是否该建立共同遗嘱制度以填补《继承法》在这部分的空白,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本文通过采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和理论分析的方法,通过梳理近十年来有关共同遗嘱的法律裁判文书,探究我国司法实践领域中共同遗嘱问题的实然状态,用以说明我国应建立共同遗嘱制度的现实需求及可行性,并为我国共同遗嘱制度的构建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引玉之效。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共同遗嘱的界定。这部分主要是对共同遗嘱概念、类型、性质进行理论概括,并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厘清共同遗嘱的内涵和性质定位,明确共同遗嘱与一般遗嘱的区别。第二,共同遗嘱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一是从社会因素的角度看,共同遗嘱制度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尊重民事习惯和顺应家庭结构变化等方面能够满足我国现阶段及未来的社会需求,二是在完善法律制度方面,共同遗嘱制度在体现遗嘱自由价值、解决司法困境和丰富继承制度等法律因素方面能够补充现行继承制度的空缺,加强和巩固民事法律体制内部的统一协调。第叁,共同遗嘱制度的可行性分析。分别从物资基础、制度参考、理论支持、立法空间和社会环境等方面分析共同遗嘱制度建立的基础,用以回应共同遗嘱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操作性及执行性。第四,共同遗嘱制度构建的具体措施。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需求和法律制度情况,提出我国应有限制的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并对共同遗嘱制度的构建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5-01)

王晓敏[5](2019)在《论夫妻共同遗嘱》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现有继承法中,既没有规定可以订立夫妻共同遗嘱,也并未明文禁止订立夫妻共同遗嘱。在此情况下,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存疑,属于法律上的空白,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遗嘱却普遍存在。一方面,由于无法可依,夫妻共同遗嘱的订立并不规范,无法达到遗嘱形式法定的立法要求;另一方面,夫妻共同遗嘱由于现实的需求而经常被人使用。在这种矛盾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纠纷不断增加,而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十分突出。基于此,本文选取了夫妻共同遗嘱纠纷中的一件典型案例,通过对案情、两审法院不同判决的介绍,总结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其一,本案中的遗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遗嘱?其二,本案中的夫妻共同遗嘱何时生效?其叁,本案中在世一方的立遗嘱人能否在对方去世后,另立遗嘱以撤销夫妻共同遗嘱,并自行处置系争房产?希望通过对以上叁个争议焦点的分析,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之后,根据案例所反映出继承法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立法空白,文章提出了夫妻共同遗嘱在我国的立法必要性,同时阐述夫妻共同遗嘱应该采取何种法定形式的立法建议。最后,分析司法部出台的《公证遗嘱细则》中关于办理夫妻共同公正遗嘱的规定,提出对这一条文的质疑与反对意见。(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4-01)

张小尘[6](2019)在《共同遗嘱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共同遗嘱公证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不断推进,建立完善的《继承法》、《公证法》,是提高共同遗嘱公证法律效力的有力保障。本文立足共同遗嘱公证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从共同遗嘱审查、注意问题的阐述中,就如何提高共同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做了具体阐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4期)

卢富林[7](2018)在《共同遗嘱的效力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遗嘱是一种在德国、奥地利、韩国等国家广泛使用的一种遗嘱形式。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共同遗嘱也逐渐出现在我国民间。但是由于法律上的空白,在出现纠纷时,司法机关在做出裁判时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其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共同遗嘱的效力上。从这一客观情况出发通过其生效时间、变更或撤销、失效叁个阶段来讨论共同遗嘱的效力。(本文来源于《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S2期)

潘家永[8](2018)在《夫妻一方立遗嘱处分共同财产该遗嘱是否有效?》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辑同志:我和老秦是40岁时再婚,再婚前双方各生育有一个子女,再婚时子女均已成年,再婚后没有再生育。再婚时双方租住老秦单位的房子,基本没有存款。双方共同生活30多年间,老秦因有工资和养老金,收入较多,而我只是打些零工,双方省吃俭用,买有一套房子,攒下存款100万元,均存于老秦名下。上个月,老秦患病医治无效死亡。之后,老秦儿子小秦拿出父亲的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是存款中的30万元给我养老,其余70万元由小秦继承。小秦要求按其父亲遗嘱拿走70万元存款。请问,老秦所立的这份遗嘱有效吗?读者:夏琪(本文来源于《金秋》期刊2018年23期)

潘家永[9](2018)在《夫妻一方立遗嘱处分共同财产,该遗嘱是否有效》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先生:我和老魏是40多岁时再婚,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当时均已成年),再婚后没有再生育。再婚时俩人租住的是老魏单位的房子。在我们共同生活的30多年期间,老魏因有工资、退休后有养老金,收入较多,而我只是打些零工。双方省吃俭用,买有一套房子,并攒下存款100万元,均存于老魏的名下。上个月,老魏患病医治无效去世。之后,老魏的儿子小魏拿出他父亲的一份遗(本文来源于《长寿》期刊2018年10期)

刘雪营[10](2018)在《夫妻共同遗嘱效力问题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法治建设脚步的加快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遗嘱继承因其意志表达自由,形式简单而成为人们预先处分财物,预防争端的主流选择。遗嘱形式多样,夫妻共同遗嘱在实践中广泛存在,但因其并非法定遗嘱类型,其效力问题一直有所争议。本文将从夫妻共同遗嘱概念出发,对这类遗嘱是否有效以及婚姻破裂对夫妻共同遗嘱效力的影响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6期)

共同遗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遗嘱继承是一种重要的继承方式。实践中存在大量夫妻共同订立遗嘱的现象,但是立法上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且理论界观点不一,导致不同法院对相似案件在裁判时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基于对现实问题予以修正的考虑,为打破我国立法缺失的尴尬局面,结合我国夫妻共同遗嘱的司法实践,应承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夫妻共同遗嘱从本质上来说是单方法律行为,也是附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沿着这一理论前提,结合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众多案件的裁判,同时借鉴国外的夫妻共同遗嘱制度。法院认可有效的夫妻共同遗嘱有叁种类型相互型、共同指定型、相互及共同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作为一种特殊的遗嘱,适用民法总则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且二者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以及与民法总则中各章节的适应关系来全面解析夫妻共同遗嘱。在严守遗嘱要式性的前提下,增加一种新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其法律构成的基本要件。明确遗嘱部分生效的理论,对不同类型遗嘱的生效时间予以规制。区分夫妻双方均在世和一方去世后,遗嘱的撤销、变更的法律效力。针对夫妻双方去世时间不同的遗产执行问题,需明确夫妻共同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从而对我国夫妻共同遗嘱的制度构建提供立法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共同遗嘱论文参考文献

[1].陈海峰.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J].法制博览.2019

[2].刘秋叶.我国夫妻共同遗嘱的实证研究[D].烟台大学.2019

[3].王芬芬.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9

[4].梁晓丹.共同遗嘱制度研究[D].广西大学.2019

[5].王晓敏.论夫妻共同遗嘱[D].兰州大学.2019

[6].张小尘.共同遗嘱公证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9

[7].卢富林.共同遗嘱的效力分析[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8].潘家永.夫妻一方立遗嘱处分共同财产该遗嘱是否有效?[J].金秋.2018

[9].潘家永.夫妻一方立遗嘱处分共同财产,该遗嘱是否有效[J].长寿.2018

[10].刘雪营.夫妻共同遗嘱效力问题浅析[J].法制博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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