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机关的监督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机关,过程记录,监督内容,推行情况,经济社会事务,公示,法定责任,清单,服务指南
行政机关的监督论文文献综述
尹翠莉,李丽坤[1](2019)在《我省全面推行“叁项制度”取得新进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尹翠莉 通讯员李丽坤)行政执法透明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程序日益规范、行政执法合法性有效保障……作为国务院确定的试点省份,我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改革。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本文来源于《河北日报》期刊2019-09-12)
潘如新,孟祥沛[2](2019)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明确指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2018年2月,两高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7-11)
陈松[3](2019)在《公众可“照单”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次发布的基本目录包括39个省政府部门(单位)省级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均包含11项公开内容今年将推动目录编制工作向省以下行政机关延伸本报讯( 陈松)1月2日从省政府信息公开办获悉,省政府39个部门(单位)政府(本文来源于《四川日报》期刊2019-01-03)
刘志月,曾琼[4](2018)在《行政机关主动邀请检察监督渐成新风》一文中研究指出防——放——访。谈起2015年试点公益诉讼至今的感受,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晶用了这样3个字。“一开始,行政机关觉得我们是来找茬的,处处防着;慢慢地,他们认识到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目标一致,开始放手让我们履职监督;如今,看到公益诉(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8-11-15)
张晋邦[5](2018)在《论检察建议的监督属性——以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执行检察建议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厘清检察建议能否构成行政机关作为义务的来源,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确运作的前提,其有赖于行政作为义务理论的深入认知。我国行政作为义务来源理论经历了形式主义论和实质主义论的分野,又可分别细化为严格形式主义、完全形式主义、司法实质主义、立法实质主义四种观点。但它们均秉持行政作为义务认定中的"直接效力原则",即在内容上应以是否可以直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行政法效力为准,在主体上应以是否为宪法分权机关所作出的对行政机关产生直接法律拘束力的行为为准。检察建议具有监督属性,其不直接为行政机关设定法定职责,不具备刚性的法律效力和可预期的在先效力,不直接介入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因此,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不执行检察建议,不宜认定为行政不作为,也不宜认定为具有将行政作为违法转化为行政不作为的作用,而检察建议的程序性义务内容则宜认定为具有司法性的法律义务。(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吴向方,周雯[6](2018)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执法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督察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案号一审:(2016)苏0411行初47号二审:(2016)苏04行终287号【案情】原告:关蕊。被告:常州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北区市监局)。被告: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第叁人:江苏赞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奇公司)。2012年5月29日,新北区市监局根据库达公司的申请,将该公司股东变更为赞奇公司全部控股库达公司,关蕊(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7期)
伍苡青[7](2018)在《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法律监督》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力具有与生俱来的腐蚀性与扩张性,行政行为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种主要方式,能够直接对相对人分配权利、负担义务,要想使得行政权力的运作不脱离法治的轨道,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就必须让权力受到充分有效的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由此可见,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也是与中国的政治体制相适应、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法治实践。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职能往往只停留在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等,而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仅受诉讼监督,监督形式过于局限,且目前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监督案件来源单一、监督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亟需从法律的层面上解决这一问题,即制定并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监督的有效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福建师范大学》期刊2018-03-18)
章剑生[8](2017)在《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层级监督行为的可诉性——崔永超诉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通说上,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层级监督行为一直被归入行政内部行为,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崔永超诉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在相当程度上可以看作是这种通说支持下的重要判例之一。在该案的裁判理由中,法院将层级监督法律关系定性为行政内部行为时,已经足以支持该案的裁判结论。然而,裁判理由论证又转向了"改变或者撤销权"与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诉的利益的讨论,这可被理解为法院并没有否定层级监督行为与原告崔永超之间存在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今后的类似案件中,通过参考该案,法院有可能的突破点在于,借助法解释技术,基于"申请"、"外化"两个因素,可以有条件地承认一部分层级监督行为具有可诉性。(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7年12期)
尹晓燕,杨鑫,王志,李淑冉[9](2017)在《让法治的力量深入人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到家门口帮我们答疑解惑,真是太方便了。”11月30日,在武城县四女寺镇和惠社区,居民刘建立向社区法律顾问咨询了工伤赔偿问题。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基层群众不出村(社区)即可享受法律服务,目前,我市共配备村(社区)法律顾问572名,全市3717(本文来源于《德州日报》期刊2017-12-01)
侯丽萍[10](2017)在《我市出台职业病防治五年规划》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全面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衡水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了下一阶段我市职业病防治的总体思路、任务目标、工作策(本文来源于《衡水日报》期刊2017-09-11)
行政机关的监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明确指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2018年2月,两高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机关的监督论文参考文献
[1].尹翠莉,李丽坤.我省全面推行“叁项制度”取得新进展[N].河北日报.2019
[2].潘如新,孟祥沛.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探索[N].检察日报.2019
[3].陈松.公众可“照单”监督行政机关工作[N].四川日报.2019
[4].刘志月,曾琼.行政机关主动邀请检察监督渐成新风[N].法制日报.2018
[5].张晋邦.论检察建议的监督属性——以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执行检察建议为视角[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6].吴向方,周雯.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J].人民司法(案例).2018
[7].伍苡青.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法律监督[D].福建师范大学.2018
[8].章剑生.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层级监督行为的可诉性——崔永超诉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评析[J].政治与法律.2017
[9].尹晓燕,杨鑫,王志,李淑冉.让法治的力量深入人心[N].德州日报.2017
[10].侯丽萍.我市出台职业病防治五年规划[N].衡水日报.2017
标签:行政执法; 监督行政机关; 过程记录; 监督内容; 推行情况; 经济社会事务; 公示; 法定责任; 清单; 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