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性无形资产论文-吴静,夏青

营销性无形资产论文-吴静,夏青

导读:本文包含了营销性无形资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关联企业,BEPS

营销性无形资产论文文献综述

吴静,夏青[1](2019)在《基于各国实践的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无形资产由于其很难定性、难以估值等特质,在转让定价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层面上都存在较多争议。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分析介绍了各国在处理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时,从各自的税收立法和实践角度采用的不同的定义、划分和估值方法等。由于税务机关很可能就营销型无形资产提出转让定价调整要求,因此中国"走出去"企业在积极拓展海外市场的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相关问题。(本文来源于《国际税收》期刊2019年08期)

叶莉娜[2](2019)在《营销性无形资产税基划分:从独立交易原则到市场溢价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解决无形资产的国际税基划分需求,OECD在独立交易原则下开发了利润法。然而,相关实践表明,利润法无法适用于营销性无形资产税基划分。针对营销性无形资产税基的划分,我国创造性地提出了市场溢价理论。相对于独立交易原则,市场溢价理论更具规则合理性和法律实施学价值。建议下一步通过规则完善与在国际税收合作中全方位推广其国际影响力两大措施推动市场溢价理论的发展。(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7期)

张易菲[3](2018)在《中国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反避税管理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球贸易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无形资产宛如一股强大的生命体在高速发展,无形资产在国际舞台中的强劲势头和重要程度不言而喻,由此各国大型跨国公司借助无形资产来避税,加上国际税收制度天然的滞后性给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活创造了“便利条件”,使之各国税收主权遭遇到前所未有的侵害。其中利用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是跨国集团的“高频活动”,也是最为困扰各国税务机关的税务问题。我国必须承认在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研究上,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有天壤之别的差距,体现在理论基础和实务操作方面都不具备完善的税务处理体系。再加上我国头顶发展中国家的标签,在反避税过程中遭受重重阻碍。我国在这方面的差距可归为以下几点: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相关法律法规迟迟未出台,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基本界定缺少量化的标准,税收稽查机制形式大于实质,税收人才队伍过于薄弱,违法成本过低等。2017年《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在我国税务总局的指导下隆重发布,并且指出了侵害我国税收权益的一些跨国企业转让定价行为,并且规范了其调整税收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等。本文用公共管理学科中的理论方法从税制设计、执法缺陷、人员素质等方面全面地分析跨国公司利用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深层次成因。并通过研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前沿的税收理论和完善的税制管理机制来启发我国现阶段关于税制理论的研究和实践工作。总之,践行落实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具体法律规定的相关工作刻不容缓,贯彻以全面打击避税现象开展的反避税工作具体方针,尽快让营销性无形资产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有一个准确清晰的“角色定位”,加强税收制度的建设,并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税收监管体系,形成相互制约的税收公平环境,并且通过依托大数据信息科技手段来有效地追踪企业避税历史数据,从而对推进国内外反避税合作机制等有重大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反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管理研究的开展对新时代科学公共财政税收模式的构建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1)

钱琪玮[4](2018)在《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经济在不断地逐步发展着,与此同时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也在逐步推进。因此,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间的关联交易也愈加的频繁。其中特别是关于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中,跨国母子公司之间利用其关联关系,采用签订特许使用协议的方式控制交易的价格从而达到了避税的目的。这种行为会导致一方国家的税收减少,同时引发各国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争议和双重征税问题。而营销型无形资产,作为无形资产之中较为特殊的类型,这个概念的出现也使得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研究步入了更为成熟更为复杂的阶段。最先使营销型无形资产这一概念进入大众的关注视线中的是较为有代表性的美国GSK案件。该案引发了以经合组织(下称“OECD”)和以美国为首的各国税务机关的注意。其中美国作为经济体量较大的发达国家,出现的有关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的跨国交易与案件数量也较多,美国法院在对个案的分析与判罚中也逐渐发展出了一套基本的理论和制度概念,这些理念在美国国内收入法典中体现;OECD也在近几年来发布的数次转让定价指南中将这一概念不断发展完善。但是,由于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对于具体案件事实的依附度很高,每个不同的案件都需要对于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因此,想要以条文的形式将这一问题确定下来显然是不可取的。在国际税法领域中还是需要更加深入的事实和理论研究以支撑立法。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外商投资一直迅猛发展。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在我国较为典型的模式就是海外公司在我国境内成立子公司,子公司承担了大量营销的责任和费用,而海外公司则作为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人以收取特许使用费的形式将利润都转移至海外,子公司只保留微小的利润,导致了我国税收利益受到损害。而我国对于这一问题的立法还是处于不甚完善的状态。因此,本文就营销型无形资产所引发的一系列税法问题进行分析,包括营销型无形资产该如何界定、如何判断产生了营销型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和价值回报、如何对利润进行调整分配。通过对美国、OECD及其他国家的实践发展和理论研究进行总结,从而对我国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法规制做出建议。本文的第一章主要以着名的GSK案作为切入点,通过对于案件基本案情的阐述,进而分析该起案件的主要争论焦点,并以此引出本文主要讨论的叁个问题,即如何定义营销型无形资产及其产生标准,营销型无形资产产生后其所有权归属的讨论和价值回报问题,另外还有以何种手段来调整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问题。本文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讨论了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需要厘清的基本概念和法律权利,即包括了对于这一概念的界定以及如何去判断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了营销型无形资产。文章列举了美国对于这一概念的界定发展以及OECD对于该问题的探讨。另外同样也是通过美国、日本与OECD的观点和角度去阐释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及价值回报和其调整的原则及目前主要的几种调整方法。第五章则是通过对于我国现行立法的分析,指出我国目前立法上的空白与不足,尝试站在营销型无形资产税法构建的角度提出一些完善的思考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靳立萍[5](2017)在《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不断扩大。国际资本流量攀升,2014年中国首次超越美国成为最大的FDI流入国。跨国公司纷纷以设立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等各种形式进入中国,跨国交易的复杂性,各国税率的差异,国际税收调节机制的不完善,促使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在品牌开拓和市场推广过程中有可能产生营销性无形资产,而如何确认和衡量归属于这部分营销性无形资产的收益、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难题。无形资产在经济活动中的驱动作用越来越明显,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内涵也随之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外延。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法规的建立与完善也成为转让定价规制中最为复杂的部分。美国国内税务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以下简称IRS)为平衡税企关系,维护本国利益,在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与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等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同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OECD)也根据国际发展局势,制定了《OECD跨国公司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作出相应规定,指导各国在转让定价调整方面的协调与合作。2013年,OECD公布的《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的修订讨论草案》为无形资产(包括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提供了具体指引。我国关于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研究还相对较少,立法也处于空白阶段。本文首先阐述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系统介绍了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相关理论,并结合Glaxo案件对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选择和应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对我国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方面的现状进行了详细梳理,通过研究OECD及其他国家在规范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面的举措和观点,深入剖析当前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管理面临的特殊问题,以期为中国在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法规的构建及管理方面提供理论参考。(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7-06-01)

苏文东[6](2017)在《营销性无形资产跨国转让定价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转让定价的法律规制是国际税法中重要的制度,因其涉及到跨国关联企业内部利润分配以及跨国关联企业与税务机关的税收利益划分,因而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其中营销性无形资产由于自身的特殊性,使得传统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理论无法适用。近些年来,尤其是自英国GSK案件后,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引发的跨国关联企业母公司与子公司利润分配问题,得到了各国税务机关的广泛关注。本文通过对营销性无形资产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GSK案件进行分析,进而说明营销性无形资产转移定价规制制度所面临的问题。结合各国以及世界经合组织关于此问题的立法与实践,探讨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制的可行措施。并对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是通过GSK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营销性无形资产问题,分析营销性无形资产相关问题的特殊性,以及现存制度无法适用等问题。第二个部分阐述营销性无形资产认定相关问题,并对不同观点进行阐述以及法律分析,最后得出结论。第叁个部分阐述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规制对象问题,并对不同观点进行阐述以及法律分析,最后得出结论。第四个部分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不同观点进行阐述并尽心法律分析,最后提出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构想第五个部分主要探讨了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问题的发展现状,并根据其中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5-01)

邹莉婷[7](2017)在《跨国公司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涉税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跨国公司国际避税行为引起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日益严重,备受各国税务机关的关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BEPS项目15项行动计划,是对国际税收管理体系的改写,更加突出强调实质经营活动,并更加要求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中国积极参与BEPS行动计划,近两年来国税总局吸纳BEPS最新研究成果,在国内层面进行转化,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与国际接轨并更好规制国内税收行为。转让定价制度作为重要的国际税制,主要涉及因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而引发纳税争议。由于营销性无形资产在创造经济利益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难以进行核算,从而成为了关联企业尤为频繁的转让定价领域。本文选取美国公司与其持股的我国A公司之间的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一案作为研究对象,基于国内外现有的理论和实务成果,横向对比国内外、国际上对关联企业、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基本定义和界定,再纵向结合我国近十年来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的变化,针对该案例中所涉及的两公司是否为关联公司的认定、客户名单是否属于营销性无形资产、两公司之间是否构成转让定价以及纳税义务人的确定等焦点问题进行探讨,进一步研究当前我国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现状和税务机关所采取的反避税措施的合理性问题。最终,结合当前我国最新发布的关联申报和预约定价制度,对本案所涉法律法规以及处理结果提出看法和建议,以期能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来源于《北京工商大学》期刊2017-04-01)

封彦竹[8](2016)在《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转让定价都是国际税收所关注的重点问题。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近几年有关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争端原来越多,其中有关营销性无形资产的争议最多。随着国际上各个国家对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重视,多数国家已经制定相关法规,OECD的BEPS计划也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作为计划之一。OECD在2014年9月发布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分析做出了详尽的指导,也反应了国际上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重视,但是我国对于营销性无形资产的规制仍然属于落后的阶段。本文拟以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为研究对象,通过阐述理论、案例分析、国际比较、提出建议,提高对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重视,积极应对BEPS带来的调整,并对我国2015年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阐述分析,希望对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规制问题提供相关政策参考。(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6-06-30)

李林香[9](2016)在《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由营销、推广等市场营销活动催生的新型无形资产——营销性无形资产,是指有助于商品或服务推销的一种无形资产。众所周知,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一直是关联企业逃避征税的伎俩,如今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又成为了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新手段,同时也逐渐引起了各国税务机关的关注。基于我国国内投资环境的日益改善,我国目前已成为跨国公司设立关联企业青睐的国家。大量招商引资这一举措确实促进了我国国内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我国带来了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这类新问题,要解决这类新问题就不得不诉诸于法律制度。然而,我国的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制度尚不完备,还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实体方面缺乏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制度的具体规定,营销性无形资产范围界定不明确,缺乏对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应用指导;程序方面存在税务征管程序不规范,稽查机制不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处罚力度比较薄弱。美国是最早建立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制度的国家,日本、澳大利亚、印度的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制度也已相当完善,这些国家在这方面存在的优势可以作为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制度的借鉴。因而,在借鉴他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在实体方面,推进出台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具体法律规定的相关工作,界定营销性无形资产,推进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应用指导;在程序方面,设置稽查程序,合理分配举证义务,加大惩处力度。(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6-04-28)

邬烈岚,陈迪菲[10](2015)在《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立法的国际动向》一文中研究指出营销性无形资产是转让定价领域的一个新生事物,其独特的形式与价值不确定性日益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关注与探讨。本文基于OECD的研究,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及以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剖析了营销性无形资产的概念界定、所有权归属与利益分配以及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同时针对我国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现状,提出了倡导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简化预约定价安排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财会月刊》期刊2015年34期)

营销性无形资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为解决无形资产的国际税基划分需求,OECD在独立交易原则下开发了利润法。然而,相关实践表明,利润法无法适用于营销性无形资产税基划分。针对营销性无形资产税基的划分,我国创造性地提出了市场溢价理论。相对于独立交易原则,市场溢价理论更具规则合理性和法律实施学价值。建议下一步通过规则完善与在国际税收合作中全方位推广其国际影响力两大措施推动市场溢价理论的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营销性无形资产论文参考文献

[1].吴静,夏青.基于各国实践的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研究[J].国际税收.2019

[2].叶莉娜.营销性无形资产税基划分:从独立交易原则到市场溢价理论[J].社会科学.2019

[3].张易菲.中国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反避税管理机制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8

[4].钱琪玮.营销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5].靳立萍.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问题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7

[6].苏文东.营销性无形资产跨国转让定价规制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7].邹莉婷.跨国公司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涉税案研究[D].北京工商大学.2017

[8].封彦竹.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研究[D].暨南大学.2016

[9].李林香.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16

[10].邬烈岚,陈迪菲.营销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立法的国际动向[J].财会月刊.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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