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民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旅游发展,公民性,建构,文化遗产地
公民性论文文献综述
庄晓平,尹书华,朱竑[1](2018)在《旅游发展对古村落村民公民性建构的影响——以开平古碉楼群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古村落是一个相对稳定和封闭的微社会,但当古村落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地得到旅游开发后,新的经济方式的介入以及大量游客的进入,对古村落村民的思想、生活等产生了重大冲击。研究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地开平碉楼群随着旅游开发程度的不同,所在地村民呈现出公民性的差异。研究借助所建构的"公民性"指标,在证明旅游作为3个已开发古村落的主要经济驱动力的情况下,指出旅游开发越充分的古村落,村民的公民性越强。从而揭示出旅游作为一种改变古村落经济模式的主要驱动力,在中国3个地理位置毗邻、治理模式一致、风土民情相似的古村落中,因其发展带来了"公民性"普世伦理的出现。该研究回答了"公民性"这一普世的人类文明标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产生的过程和机制,研究价值层面或对中国尚显薄弱的道德地理学的发展具有一定裨益。(本文来源于《地理学报》期刊2018年08期)
马长山,李金枝[2](2018)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的公民性塑造》一文中研究指出《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核心在于培养青少年的法治观念和法治实践参与能力,从而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因此,它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也是适应中共十九大报告关于"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战略要求的一项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治启蒙工程。这就要求改变传统的公民教育模式,确立法治教育的重要地位,努力培养公民的民主法治理念、权利义务观念、民主参与能力和共同体伦理。为此,创新公民法治教育模式,探索多元共建的法治教育方式与路径,就显得重要而紧迫。(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徐林,徐畅[3](2018)在《公民性缺失抑或制度供给不足?——对我国社区参与困境的微观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参与作为社区形成的核心机制已成为学界持续关注的焦点。主流研究大多习惯于带着西方市民社会和公民参与的理论预设从中观层面静态地分析我国的社区参与,并将现实中广泛存在的参与困境归结为我国基层社区先天性缺乏"社会"发育的土壤。然而,当研究视角转换为居民个体,以居民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为维度,就可将实践中的居民参与细分为五种类型,即"消极应对型参与"、"权益诉求型参与"、"娱乐型参与"、"主导型参与"和"俱乐部型参与"。这一划分不仅覆盖了存在文献所观察到的参与类型,而且后两者更喻示着社区参与的新可能。H市晚近出现的社区参与案例,证明新的参与类型不再是理想类型,在实践中已经初露端倪。因此可推断:社区参与不足不能简单地归因为公民性缺失,同时公民性缺失本身也不是不可逾越的障碍,基层政府通过制度设计可以形成多层次的居民参与渠道,激发居民的参与意愿,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破解当前的社区参与困境。(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由秋芸[4](2018)在《转型时期我国公民性的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民性对于经济社会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受历史和现实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公民性无论是在公民个体层面还是外部环境方面都存在许多不足,发展历史、公民文化、公民精神、公民理性缺失、政治体制制约、政府与公民的相互失信以及民主发展不完善等成为公民性建构的桎梏。可从公民个体的公民性建构、加强公民文化建设以培育公民精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公民理性参与、增进政府与公民的互信以提升政府公信力等方面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湖北文理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鞠斐,扬赵雅[5](2017)在《社区思想政治教育的公民性与社群性之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社会的转型发展使得社区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领域,而精神引领和价值导向是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在当前社区治理中的两个重要作用。当前,社区价值取向中公民性与社群性出现缺位,行政权力向社区自治的回归尚未完全实现,社区治理正面临较为复杂的局面。因此,调整和优化社区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构建积极正确的社区价值取向,成为优化社区治理的主要路径,具体应从强化公民性的培养、注重社群性的生成、加强社区自治能力的建设等方面着手。(本文来源于《教育评论》期刊2017年12期)
刘青琴[6](2017)在《美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历史演进:文化、制度与国际化——评《美国历史上的慈善组织、公益事业和公民性》》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弗里德曼和麦加维编、徐家良等翻译的《美国历史上的慈善组织、公益事业和公民性》一书由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全书通过介绍美国慈善史来介绍美国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在此之前,慈善领域的学者一直将1960年出版的布雷姆纳的《美国慈善》一书奉为认识美国慈善领域的经典着作,然而,该书未对非裔美国人、美国原住民等族群进行分析,也缺乏对志愿服务对象等议题的关注,无法全面地反映美国慈善公益发展史。弗里德曼和麦加维编的这本书则系统描述(本文来源于《中国第叁部门研究》期刊2017年01期)
乔现辉[7](2017)在《以辩证思维和法治思维浅析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民性与公民性——从深入开展法治教育的实效性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增进思想政治教育及法治教育的规律性、科学性和实效性是当务之急,需要运用辩证思维和法治思维深刻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民性与公民性及其辩证关系,并立足国内和国际的现实、且站在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的高度追求"两性"有机结合的最高境界。(本文来源于《新课程研究(上旬刊)》期刊2017年03期)
陈超,杨席宇[8](2016)在《论修辞的功能与公民性塑造》一文中研究指出西方修辞术是伴随着古希腊的公民社会而产生的。在当时,古希腊的青年公民学习修辞成为他们做一名合格公民的必备技能。通过梳理史料文献以及对于修辞现象的考察,我们可以总结出修辞的功能。修辞的这些功能与公民性塑造息息相关,理解二者的关系对于现代公民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期刊2016年09期)
张珣[9](2016)在《论公民性权利的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发展导致的文化、观念的日趋多元化,公民的不同性取向也日渐得到整个社会的包容。而随着性取向的愈发自由,接踵而至的是各种新型性犯罪的层出不穷。除了传统的女性受害者外,包括男性在内的任何人均有可能成为性犯罪的受害者。而纵观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定,主要着力于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有所涉及但并不完善,对于成年男性性权利的保护近年来有所进步,但笔者认为仍有不足。立法上的不足也导致了学术界在男性是否能够成为强奸罪的受害人、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是否适用严格责任等问题上产生了分歧。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性权利的刑法保护也应相应地进行充分变革,故笔者试图以本文来做一研究与阐述。本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为概述,分为两节,作为后文论述展开的基础。第一节阐述了刑法中的性交、性权利等基本概念的界定,并着重体现了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进化完善的过程,现代社会中性交的概念已不再局限于“男性性器官”进入“女性性器官”。第二节阐述了我国公民性权利保护的立法沿革,主要包括我国刑法对公民性权利保护的立法演变、《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公民性权利保护的规定以及我国刑法对公民性权利的保护尚存不足之处叁方面内容。第二章重点阐述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刑法对成年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愈发显得不足。本章主要从男性性权利受侵害的主要类型、域外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刑事立法模式以及完善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论述。男性遭受的性侵害具有特殊性,其来源可能是来自异性,也可能是来自同性。从统计结果来看,针对男性的性侵害来自同性的情形更为常见,这也与针对女性的性侵害主要来自异性有所区别。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均在立法中趋向于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予以重视,主要体现在将性犯罪的犯罪对象从过去传统的女性,扩大到包含男性。笔者认为,无论是社会发展提出的迫切需求,还是其他法域立法的趋势,均为我国加强对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提出了要求。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不足,有其历史原因。首先是源于长期以来占据社会主流思想地位的男尊女卑思想和男权本位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普遍认为两性之间的性关系,永远是男性获得了资源,占到了便宜,自然谈不上需要对男性性权利进行保护。其次,我国传统思想对同性之间的情感视为禁忌,不愿承认,避之不及,故对社会上实际存在的男男性行为视而不见,导同性的性侵犯无法被认定为强奸。然而,近年来见报的男性被性侵的案件数量激增,其所带来的社会后果不可忽视。这也反映了必须从立法角度对男性性权利进行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无论是基于宪法精神,还是基于完善刑法功能之需要,都应当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刑法修正案(九)》已经迈出了第一步,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相当于将全体公民不分性别、年龄地纳入到了本罪的犯罪对象之中,这也可以认为是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大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一种立法趋势。第叁章主要论述我国对成年女性以及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法保护上的一些不足,包括婚内强奸是否能够得到认定,以及在认定未成年人性权利被侵害时是否应适用严格责任等问题。关于强奸罪侵害的法益属于何种性质,也随着社会观念的发展变化而经历了财产法益、道德法益、权利法益的发展变化的过程。在现有法律理论体系下,以及在伦理学、性学等其他学科的体系内,既然性已成为归属女性自身的,女性可独立自主决定是否与包括丈夫在内的任何男性进行性交,那么婚姻关系似乎不应再成为免责的保护伞,丈夫在某些情况下应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笔者建议在现有的《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区分婚姻所处的不同状态,对婚内强奸罪的认定做出详细的规定,且建议不以受害人的告诉为前提,以完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性性权利的保护。在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方面,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无法正确认识性行为的意义,以及性行为对自身的危害性。故在对未成年人性权利进行保护时,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即不应以行为人明知或应当明知行为对象是未成年人为前提,而应一律以行为对象的年龄是否处于特殊保护的区间为准则。当然,对于行为人确实因疏忽产生“误认”的情况(如因幼女生理发育较为成熟而导致行为人疏忽而未核实行为对象的年龄等情形),可在量刑时予以相应的考量与平衡。(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5)
谭爽,胡象明[10](2015)在《公民性视域下我国邻避冲突的生成机理探析——基于10起典型案例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深入,邻避冲突正不断升级,给项目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运行造成不良影响。目前,理论界侧重于从法律、行政、经济等方面究其缘由,却忽略了公民素养与行为在冲突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基于此,立足"公民性"视域,运用8个观测变量和21个衡量指标对10起典型案例进行综合梳理与比较分析,再思邻避冲突的生成机理,结果显示:"公民性"的"认知要素"是冲突形成的基础,"技能要素"是冲突理性化发展的支撑,"道德要素"是冲突化解的关键。只有公民在主张自我权利的同时善于使用公民技能,履行公共责任,遵循公共道德,方能从根本上突破邻避怪圈。(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5期)
公民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核心在于培养青少年的法治观念和法治实践参与能力,从而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因此,它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也是适应中共十九大报告关于"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战略要求的一项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治启蒙工程。这就要求改变传统的公民教育模式,确立法治教育的重要地位,努力培养公民的民主法治理念、权利义务观念、民主参与能力和共同体伦理。为此,创新公民法治教育模式,探索多元共建的法治教育方式与路径,就显得重要而紧迫。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民性论文参考文献
[1].庄晓平,尹书华,朱竑.旅游发展对古村落村民公民性建构的影响——以开平古碉楼群为例[J].地理学报.2018
[2].马长山,李金枝.青少年法治教育中的公民性塑造[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3].徐林,徐畅.公民性缺失抑或制度供给不足?——对我国社区参与困境的微观解读[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4].由秋芸.转型时期我国公民性的建构[J].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18
[5].鞠斐,扬赵雅.社区思想政治教育的公民性与社群性之辨[J].教育评论.2017
[6].刘青琴.美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历史演进:文化、制度与国际化——评《美国历史上的慈善组织、公益事业和公民性》[J].中国第叁部门研究.2017
[7].乔现辉.以辩证思维和法治思维浅析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民性与公民性——从深入开展法治教育的实效性谈起[J].新课程研究(上旬刊).2017
[8].陈超,杨席宇.论修辞的功能与公民性塑造[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6
[9].张珣.论公民性权利的刑法保护[D].华东政法大学.2016
[10].谭爽,胡象明.公民性视域下我国邻避冲突的生成机理探析——基于10起典型案例的考察[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