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自治团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职务代理,商事代理,经理权,意定代理
自治团体论文文献综述
徐深澄[1](2019)在《《民法总则》职务代理规则的体系化阐释——以契合团体自治兼顾交易安全为轴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商合一体例下,我国《民法总则》吸收了大量的团体法思维。职务代理是团体自治对外发生效力的媒介制度,凭此媒介团体才能参与法律上之交易。为了充分发挥职务代理之功能,要构建起职务代理规则的适用体系。以契合其内在价值——团体自治和交易安全作为评判标准,选择"区别说"采有因性原则作为职务代理规则体系的基础理论,以此确定授权行为是职务代理权之权源。同时,通过论证职务代理类型化的正当性,以类型化思维结合基础理论解释《民法总则》第170条。"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应狭义解释为"私法人与非法人组织";职务代理权应类型化为经理权与代办权,经理权的范围是经营团体业务所必要的一切行为,代办权范围是完成相应职务所必要的一切行为,且经理权与代办权范围的认定规则均具有习惯法之效力;本条第2款中"职权范围之限制"应等同于内部指示,该款为职务代理权滥用之规则。(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2期)
罗金凤[2](2019)在《团体赋权:居民互助自治的社区治理路径——以宜昌市Y社区为个案》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团体赋权的个案研究,探索出赋权团体是否能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一条可行路径。本文以赋权理论为视角,还原了赋权团体的整个过程,并通过反思得出团体赋权可以使居民在互助自治的行动中让参与社区治理的行动落地,为社区治理提供新的方向。(本文来源于《祖国》期刊2019年01期)
成徐芳[3](2018)在《团体动力学助力小区“乱停乱放”自治》一文中研究指出很多城市都有回迁房小区,这些小区物业管理经常不到位,时间一长,基本设施陆续破损,小区的环境和服务让居民不满意,特别是院内乱停车、小区绿化破损、公共区域乱堆乱放等各问题,给社区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为了解决城中村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回迁房小区的管理难题,笔者专门请教了具有丰富社会工作服务经验的专家,看看能否用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工作》期刊2018年03期)
蔡立东,刘思铭[4](2016)在《社会团体法人自治与司法审查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司法实证研究的方法,探索社会团体法人与其内部成员或利用人之间的纠纷的可诉性问题,发现法院对此类诉讼采取了极度审慎、克制的态度,僵化地秉持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平等主体关系说"等判断标准,混同了社会团体法人"公"与"私"两个面向,将大量纠纷排除在了司法审查之外,社会团体法人的权力(利)行使已然成为不受司法监督的"法外之地"。法院应厘清社会团体法人在不同场合的角色定位,运用体系化的制度资源,分别适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社会团体法人与其成员或利用人之间纠纷的司法审查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6年12期)
刘纯阳[5](2015)在《团体自治与近代中国民族国家的构建——读《近代中国城市江湖社会纠纷解决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易江波博士的论着《近代中国城市江湖社会纠纷解决模式》以近代汉口码头的纠纷及其解决为着眼点,取材于档案及口述史以保障其真实性与生动性,从解纷主体、解纷途径和解纷依据等方面详细地论述了近代汉口码头纠纷的解决过程。在这当中,"帮"作为一种自治团体在码头这种基层社会空间的解纷过程中充当了主要的角色,而国家的法治体系的运用则成为一种辅助手段。地方法与国家法,传统法与现代法在近代码(本文来源于《财经政法资讯》期刊2015年04期)
张广芳[6](2015)在《欧洲中世纪与近代中国商人团体对城市自治的影响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代中国处于变革的过渡时期,清末民初商人团体的发展和地方自治的建设尤为惹人注目。短短几十年时间里,商人团体的数量急剧增长,分布范围迅速扩大,成为城市社会基层的重要管理机构。近代地方自治制度由西方引进,在政府的推行以及商人团体的支持倡导下,成为民主宪政国家的一大标志,在政治改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在中世纪欧洲早已出现过相似的状况,中世纪商业复兴促成了大量商人团体的形成,商人团体又成为促进城市自治形成的直接动力。近代中国商人团体对地方自治的热衷可以在中世纪的欧洲商人团体领导的城市自治中找到影子,两者在很多方面都具有可比性。本文以商人团体为线索,试比较欧洲中世纪与近代中国商人团体对地方自治建设的影响。文章将以史料、史实、现有着作和论文的观点为基础,采用历史叙事、对比论证等写作方法,分导言、正文、结论叁个部分来比较欧洲中世纪与近代中国商人团体在地方自治中的影响,从中分析近代中国商人团体与地方自治失落的原因。其中导言部分对相关历史时期以及概念进行了厘定。论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欧洲中世纪的商人团体和城市自治以及近代中国的商人团体和地方自治的发展历史作了梳理,并从中总结出商人团体与地方自治的关系:商人团体参与地方自治,地方自治促进商人团体自治,商人团体的主张与政府推行的地方自治存在冲突。第二部分以欧洲中世纪和近代中国的商人团体为线索,对其在地方自治中的作用进行了比较,论证由于商人团体社会地位、独立程度以及存续时间的不同而对地方自治的建设所产生的不同影响。第叁部分主要分析了与欧洲中世纪相比,近代中国商人团体无力主导地方自治的原因,分别从时局的动荡对商人团体力量壮大的打击、官方干预对商人团体独立性的破坏、陈旧制度观念对商人团体的桎梏叁个方面来说明商人力量弱小、地位较低、独立性不强以及观念制度落后对其主张的地方自治产生了不利影响,最终商人团体和地方自治都被强权国家纳入其治理体系,昭示着商人团体和地方自治的落败。第四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通过对历史、比较结果以及原因分析的总结可以看到,在传统中国这样的权力集中的国家,地方基层自治权利的争取是相当困难的,行政干预总是无所不在无法摆脱。在争取地方自治权的过程中,社会中间团体的存在及运作是极其重要的,这种民间组织团体充当了政府和公民的桥梁,对上表达基层利益诉求,对下传达官方政策并动员公民予以响应,社会中间团体对于社会基层的有效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山东师范大学》期刊2015-06-08)
李凯亮[7](2015)在《业主团体自治》一文中研究指出业主团体是我国进行房改之后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实际上是小区各个业主为了实行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聚集起来管理小区事务的组织。各国立法对此有着不同的称谓,法国《住宅分层所有权法》称之为协同管理团体;德国《住宅所有权法》称之为住宅所有权人共同关系团体,即住宅所有人共同体;日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将业主团体按性质的不同分为叁类:管理团体、管理组合法人及社区管理团体。虽然各国立法的称谓不同,但它的出现无疑对各国民法特别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有着重大的意义。上世纪80年代商品房市场化趋势逐渐加强,各城市小区的数量、规模呈扩张的态势,人们的居住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以往独门独院的居住方式演变为聚集在一起的生活方式。业主购买小区的房产后,除了需要处理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关系,还因为共用部分的存在需要处理与其他业主的关系即共用部分持份权。这种不同于以往的法律关系的出现为使得小区的管理更具复杂性。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实证研究的方法,从业主团体自治的相关概念入手,叙述业主团体进行管理需要遵守的原则和发挥的作用,然后运用政治学、社会学、民法学理论分析其理论的正当性,同时结合国外立法论述其自治的内容,包括进行管理的内容、业主公约、业主团体的运行等内容,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当前业主团体自治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如业主团体法律定性的缺失、业主团体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定位不当等问题。通过揭示我国业主团体自治存在的不同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以期能够丰富其理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部分问题,充分发挥出业主团体在私法领域的功能和作用。(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5-06-01)
林海[8](2014)在《日本自治法统以团体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外的基层自治形态差别很大,但也有共同之处。一是表现为相对于上级或中央的分权,二是表现为相对于“官治”的独立。就其本质而言,通常地方事务由地方居民自行管理,并由国家立法保障其自治权力。就各国的基层自治组织形式而言,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个人为基(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4-12-18)
吴玥[9](2014)在《市民社会语境下经济自治团体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逐渐步入市民社会,各类脱胎于行政机构的经济自治团体潜在的具有行政化、营利化、一元化的特质,使得其在规制本领域经济活动的同时也存在异化趋向,亟需厘清经济自治团体的法律主体地位,明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明确经济调节机制和调节手段,促进经济自治团体的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4年19期)
陶芳[10](2014)在《英格兰安茹王朝前期国王自治市的团体属性及其历史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英格兰安茹王朝前期,即从亨利二世(Henry Ⅱ)到爱德华一世(Edward Ⅰ)统治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造成了王室生活成本的提高和国王购买奢侈品欲望的增加;臣仆、官僚以及雇佣军庞大的开销进一步加剧了国王的财政压力;加上牵制地方贵族和增加兵源的需求,使得国王希望获得城市的支持。而市民对包税权和商业特权的渴望则促使其与国王结盟。加之罗马法、教会法和日耳曼的团体本位观的影响,使得这一时期通过国王特许而建立的自治市数量激增。一方面,安茹前期的市民已逐渐获得了土地保有权、包税权、商业特权、司法特权、选举市政官员的权利以及参与市政管理的权利等。有时,他们要对同胞的债务负责,或因市长或是其他市民的行为而自身受到惩罚甚至丧失特权。这些权利和连带责任为全体市民共同享有共同承担,因此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分析,这一时期的自治市多数情况下呈现出来的都是共同体的特征。另一方面,由于这一时期的自治市开始拥有自己的市政官员、组织以及内部章程,使得自治市团体更加稳定有序,这就为其向法人团体的转变打下了基础。而自治市拥有的征收城墙税(murage)、桥梁养护税(pontage)、铺路税(pavage)和任意税(tallage)的税收权利则体现了自治市的主体地位。使用公章的权利,且只有取得多数同意才能使公章生效同样是自治市法人特征的明确标志。尽管,国王可能凭借个人喜好就取消自治市的特权,但总的来说,自治市的特权具有延续性。因此,我们可以说,尽管,这一时期的国王自治市还不是法人团体,却已经具备了法人团体的部分特征。从自治市团体的二重性出发就可以对其历史影响进行评估。从法理维度上看,安茹前期国王自治市的法人特点影响到了14、15世纪的团体立法。城市法中公法观念的产生也是后来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自治市这种特许团体不仅是后来拟制的法人团体的主要历史渊源之一,还对国家法人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从民主角度上看,私人契约精神上升至公法领域在实现人权、构筑民主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国王与市民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互动,正反映了契约精神。但国王所处的强势地位,以及国王与市民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又是其非契约性的一面。此外,市民间的誓约取代了服从誓约,将平等之人联合起来,但这种平等精神在现实中却未必如此。因此,从契约精神的角度来看,自治市的民主影响是有限的。在城市运行上,如果我们对自治市内部的民主情况进行考察,从特许状上看,无论是在官员选举还是在市政管理上,都体现了“涉及众人之事需众人同意”的原则。在与国家的关系方面,“市民—自治市—国家”这—结构符合涂尔干(Durkheim)的“个人—次级群体—国家”的设计。在理论上,既能对狭隘的个人主义进行约束,又能避免国家专制,还能保障个人自由。城市法中同样体现出了丰富的民主精神。但是,理论和实践本身的差异性,使得市民参与自治市政治生活的有效性始终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再次,自治市团体并非铁板一块,内部会产生分化,实现上层对下层的专制。同时,自治市团体分化出的上层与国家的上层结盟,这就使得市民被套上了双重的枷锁,他们的权利不仅被吞噬在自治市中,又淹没在国家这一强制机器当中。尽管,后来通过向议会派代表,自治市团体的力量得到了巩固,但市民团体的权利却衰落了。因此,尽管与安茹前期自治市团体同时产生的是丰富的民主精神,但在实践上,等级与不平等,封建统治权与自治市的结合是当时社会的一个内在特点。对自治市团体的民主影响程度我们只能采取谨慎的态度。(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4-05-29)
自治团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通过对团体赋权的个案研究,探索出赋权团体是否能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一条可行路径。本文以赋权理论为视角,还原了赋权团体的整个过程,并通过反思得出团体赋权可以使居民在互助自治的行动中让参与社区治理的行动落地,为社区治理提供新的方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自治团体论文参考文献
[1].徐深澄.《民法总则》职务代理规则的体系化阐释——以契合团体自治兼顾交易安全为轴心[J].法学家.2019
[2].罗金凤.团体赋权:居民互助自治的社区治理路径——以宜昌市Y社区为个案[J].祖国.2019
[3].成徐芳.团体动力学助力小区“乱停乱放”自治[J].中国社会工作.2018
[4].蔡立东,刘思铭.社会团体法人自治与司法审查的实证研究[J].法学杂志.2016
[5].刘纯阳.团体自治与近代中国民族国家的构建——读《近代中国城市江湖社会纠纷解决模式》[J].财经政法资讯.2015
[6].张广芳.欧洲中世纪与近代中国商人团体对城市自治的影响比较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5
[7].李凯亮.业主团体自治[D].江西财经大学.2015
[8].林海.日本自治法统以团体为基础[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
[9].吴玥.市民社会语境下经济自治团体的重构[J].人民论坛.2014
[10].陶芳.英格兰安茹王朝前期国王自治市的团体属性及其历史影响[D].山东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