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环境侵害排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利益衡量,侵权救济,司法实践,环境侵害
环境侵害排除论文文献综述
余晓龙,李宏军[1](2015)在《环境侵害排除责任适用中利益衡量规则的构造与运用——以国外经验的分析和借鉴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环境侵害排除责任视域中利益衡量规则构造与运用的迫切需求和存在的问题环境侵权损害与普通侵权损害相比,具有持续性、反复性和不可恢复性的特点。为有效解决环境侵权纠纷,切实保护受到环境侵权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以及遭受损害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需要在损害赔偿这一基本侵权救济方式的基础上,更加关注和运用以排除环境侵害、及时救济遭受损害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为目标的责任形式,这也日益成为当(本文来源于《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司法体制改革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期刊2015-04-08)
杨爱林,陈自力[2](2013)在《环境侵害排除的构成要件及判定——以比较法的借鉴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侵害排除请求权从民法上被归属于不同的领域,分属于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形成两种不同的立法和实践模式。不同的立法模式影响着环境侵害排除的司法处理方式。环境侵害排除构成要件基于排除侵害请求的提出和满足两个阶段的不同而有环境侵害排除责任构成要件和环境侵害排除请求权构成要件之分,其中请求权构成要件是恒定要素的组合,而责任要件包括"不合理性"要素群。法院要作出判决,核心是要对"不合理性"要素群进行利益衡量。利益衡量之规则主要包括权利位阶规则、公共利益规则、经济利益规则和社会伦理规则;利益衡量多采用调和性的侵害排除的方式。(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3年02期)
爱林,湛晓丹[3](2012)在《环境侵害排除的判定要件和排除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环境侵害排除,法院要作出判决,不仅要审查是否具备行使要件,而且要对构成判定要件的诸多因素进行利益衡量。构成判定要件的因素具有个案性、主观性、不确定性特征;利益衡量之规则主要包括:权利位阶规则、公共利益规则、经济利益规则和社会伦理规则;利益衡量多采用调和性的侵害排除方式。(本文来源于《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6期)
张挺,解永照[4](2012)在《环境侵权中侵害排除之法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环境侵权中,侵害排除是比起损害赔偿更为重要的救济方式。我国学界对于侵害排除应当纳入绝对权请求权还是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形式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叁十四条与《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间的异同存在争议。但是本文认为,环境侵权中侵害排除之法理的研究应该将重点放在其法理根据以及要件(判断框架)的研究上。为此,可以借鉴日本的学说,将侵害法益分为生命健康等核心权利和除此之外的利益,并根据法益的不同而分别设定不同的判断框架。(本文来源于《南阳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1期)
罗丽[5](2007)在《环境侵权侵害排除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在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方式的同时,适用能够充分发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抑制和预防功能的侵害排除责任方式尤为重要。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法》,以解决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法院应采取阶段性利益衡量论以决定是否适用侵害排除责任方式。(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07年06期)
赵军[6](2007)在《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排除侵害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所论述的“排除侵害”主要基于《民法通则》第134条、《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以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对“排除侵害”的规定。环境民事责任有排除侵害和损害赔偿两种。损害赔偿是更注重损害填补的责任形式,而排除侵害更注重预防功能的发挥,是一种更具有积极性、更能体现环境问题特点的责任形式。尽管我国环境法规定了排除侵害的民事责任形式,但由于法律规定本身的不完善,再加上环境侵害所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对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集中于对人身和财产的保护,且其所提供的保护往往立足于经济性判断之上,主要采用赔偿损失这一责任形式。作为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的自然生态环境,其价值并非完全体现在经济方面,而且包含更为重要的生态价值。因而,如何使排除侵害的责任形式能够较好的实现,意义尤为重要。由于排除侵害这种民事责任形式所涉利益深广,可以说在我国环境法律实践中,相对于赔偿损失这种责任形式而言,适用的机会较少,且法院也很少支持受害方的这一诉求。笔者希望通过研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排除侵害制度在环境污染侵害中的运用,以发挥我国排除侵害民事责任保护环境和维护环境权益的作用。由此展开论述,在环境侵权排除侵害制度的适用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分析及借鉴外国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侵权中的排除侵害制度的构想。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部分首先探讨课题背景、理论依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分析了排除侵害制度的含义、特征、适用条件和适用的必要性分析。第叁部分研究了环境侵权中的排除侵害制度适用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在此部分中,研究了环境侵权中排除侵害制度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分析了环境侵权制度中的存在的问题,如法律规定不明确、适用中的不足和实践中面临的局限性。第四部分,借鉴研究了国外的排除侵害制度。第五部分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完善我国环境侵权中的排除侵害制度的构想。(本文来源于《东北林业大学》期刊2007-04-01)
李劲[7](2007)在《环境侵权侵害排除责任方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侵害排除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承担环境侵权侵害排除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除权利受到侵害外,还须同时具备侵害的不合理性,而判断某种侵害是否具有不合理性的标准是进行利益衡量。适用环境侵权侵害排除责任方式应借鉴国外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并注重在司法实践中对利益衡量原则的正确适用,以真正实现侵害排除责任方式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抑制和预防功能。(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07年03期)
耿军强[8](2007)在《论环境侵害排除方式中的利益衡量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利益衡量原则的现实意义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行为仍在继续进行中,受害人可依法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任何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的不法行为人都应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所以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可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然而,环境侵害排除方式中的利益衡量原则所要求的恰恰是不予适用或限制适用排除侵害,因而就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在对某一(本文来源于《法治与社会》期刊2007年02期)
夏玲娟[9](2006)在《环境侵害排除中权利冲突的衡平与通约》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侵害排除,作为环境纠纷解决中的一种民事救济方式,在各国环境侵害责任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然而在其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种种权利冲突又增加其适用的难度,尽管西方的一些国家在长期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已经有了关于环境侵害排除方面的专门法律规定,但在具体衡平权利冲突各方的利益关系时仍存在种种困难,因此,本文在分析环境侵害及侵害排除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以环境侵害排除中权利冲突的平衡为视角作为本文论题的核心,进行系统的理论分析及司法实践的论证。本文赞同我国适用环境侵害排除过程中也引入西方国家的利益衡量机制,并主张在具体的利益衡量过程中以效率和正义作为衡量的基准,优先采用权利通约的途径来实现权利冲突的解决。(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6-04-01)
王小钢[10](2005)在《环境法侵害排除和排除危害制度——从美、日、德相关诉讼制度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美、日、德法院可以依据环境法适用侵害排除和排除危害责任。该适用大概分为两个阶段,即法律对危害事实存在的不合法性判断,以及法院对环境危害的不合理性判断。但我国环境法在侵害排除和排除危害制度方面存在缺失和不足,为完善我国侵害排除和排除危害制度,污染防治法应确认受害者、检察机关和环保公益性组织的排除危害请求权。(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05年03期)
环境侵害排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环境侵害排除请求权从民法上被归属于不同的领域,分属于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形成两种不同的立法和实践模式。不同的立法模式影响着环境侵害排除的司法处理方式。环境侵害排除构成要件基于排除侵害请求的提出和满足两个阶段的不同而有环境侵害排除责任构成要件和环境侵害排除请求权构成要件之分,其中请求权构成要件是恒定要素的组合,而责任要件包括"不合理性"要素群。法院要作出判决,核心是要对"不合理性"要素群进行利益衡量。利益衡量之规则主要包括权利位阶规则、公共利益规则、经济利益规则和社会伦理规则;利益衡量多采用调和性的侵害排除的方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环境侵害排除论文参考文献
[1].余晓龙,李宏军.环境侵害排除责任适用中利益衡量规则的构造与运用——以国外经验的分析和借鉴为视角[C].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司法体制改革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015
[2].杨爱林,陈自力.环境侵害排除的构成要件及判定——以比较法的借鉴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3
[3].爱林,湛晓丹.环境侵害排除的判定要件和排除方式[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
[4].张挺,解永照.环境侵权中侵害排除之法理[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
[5].罗丽.环境侵权侵害排除责任研究[J].河北法学.2007
[6].赵军.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排除侵害制度[D].东北林业大学.2007
[7].李劲.环境侵权侵害排除责任方式研究[J].行政与法.2007
[8].耿军强.论环境侵害排除方式中的利益衡量原则[J].法治与社会.2007
[9].夏玲娟.环境侵害排除中权利冲突的衡平与通约[D].苏州大学.2006
[10].王小钢.环境法侵害排除和排除危害制度——从美、日、德相关诉讼制度的视角[J].当代法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