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律规制论文-张祯宇

反垄断法律规制论文-张祯宇

导读:本文包含了反垄断法律规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自动定价算法,显性算法共谋,默契算法共谋,横向价格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律规制论文文献综述

张祯宇[1](2019)在《自动定价算法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动定价算法已被广泛应用于商业实践,其引发的横向价格垄断风险正受到国外学者和组织的关注,尤其是默契算法共谋的规制问题更引发了激烈讨论。自动定价算法引发的显性算法共谋和默契算法共谋将给目前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带来挑战。经由监控算法、并行算法、信令算法达成的显性算法共谋使得共谋更加高效、隐蔽且牢固,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难以获取并准确识别证据;而经由自主学习算法达成的默契算法共谋给反垄断执法机构带来的挑战则更多体现在共谋的认定本身,使得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难以确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作为应对,立法机关应通过立法增强算法的可审计性、明确默契算法共谋中应用者的归责原则,执法机关应提升执法技术水平、继续发挥宽恕制度的作用,以实现保护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效果。(本文来源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贠小倩[2](2019)在《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表明了我国政府打破行政垄断的决心。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想要厘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必须打破行政垄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实施已十年有余,遏制行政垄断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但遗憾的是行政垄断行为仍屡禁不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行政垄断问题依然突出,妨碍了我国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竞争,令我们不得不思考其中的原因。究竟是《反垄断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经济发展,抑或是反垄断执法体制存在问题。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十周年并迎来第一次大修订,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叁合一”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之际,本文拟对新经济涌现、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继提出之后的行政垄断规制问题再次进行研究,以期对《反垄断法》的完善以及有效遏制行政垄断有所裨益。第一部分就新形势下的行政垄断进行了简要的概述。首先分析了行政垄断产生的政治和经济危害及其背后的原因,其次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出现对行政垄断的内涵变化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之上重点阐述了我国新形势对行政垄断规制的影响以及行政垄断规制所发生的变化。第二部分在分析行政垄断特性的基础上对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垄断规制的目标进行了研究。根据行政垄断存在的长期性、普遍性和多样性等特性明确新形势下行政垄断的规制目标。从市场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维护角度来看,如果行政垄断长期得不到有效规制,将不利于市场主体的技术创新和进步、破坏市场竞争环境,并直接导致我国的经济效率低下。从厘清市场与政府关系的角度来看,有效规制行政垄断是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界定政府权力边界,助推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的重要一环。第叁部分主要就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垄断的规制现状以及不足之处进行研究。首先分别就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分析了行政垄断规制存在的问题。在立法方面,我国存在现行法律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规定不明确、与竞争政策缺乏衔接性、责任不够全面、严厉以及救济措施不力等问题,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后部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在执法方面,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够全面、及时,执法透明度不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都是行政垄断问题无法有效遏制的原因所在。此外,反垄断执法机构“叁合一”将会面临基于机构整合而出现的新的反垄断执法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秉持大胆质疑,小心求证的宗旨加以分析,才能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第四部分主要对国外典型国家和地区关于行政垄断规制的相关做法进行研究,以期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加以借鉴。重点研究了较为发达的美国、欧盟和同样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俄罗斯这叁个国家的相关做法,从这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总结出叁点经验,即行政垄断规制应当拓宽行政主体和行政垄断的调整范围、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广泛职权并建立严厉的行政垄断责任追究机制。第五部分就目前我国对行政垄断进行有效规制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从法律制度入手,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法治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立法、建立严格的豁免制度等,从法律制度层面保证行政垄断规制的有效性,为反行政垄断执法奠定基础。其次要健全反垄断执法体系,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权力,同时加强执法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并建立地区间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竞争激励机制。在执法层面加强管理,保障《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最后不断完善行政垄断各项法律责任制度,明确行政垄断受害者的救济途径,为行政垄断的受害主体提供完善的事后救济措施,使行政垄断的规制达到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救济的完美效果。(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9-06-01)

辜佳慧,孔维霞[3](2019)在《我国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性垄断影响资源配置效率,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实践证明,仅依靠《反垄断法》和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双效规制,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实现公权力的自我规制的重要举措,为行政性垄断规制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通过对《反垄断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等的研究和分析,结合理论研究的进展发现,依靠单一的或者不成体系的规制手段无法达到规制行政性垄断的目标。在国家竞争政策之大背景下,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事前控制,完善《反垄断法》赋予的竞争执法权力,强化司法审查,保障叁者的有序进行,才能真正起到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效果,使行政机关管住自己的手,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孙小文[4](2019)在《互联网平台垄断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产业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不断下降,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快速崛起并占据主导地位。网络经济具有“网络外部性效应”、“锁定效应”等特点,与之相适应,新兴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往往采取区别于传统产业的新型模式——平台化经营模式,因此互对联网平台企业垄断的法律规制也变得更加复杂。在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垄断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先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基于这一研究思路,对互联网平台垄断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及其现存争论进行了仔细的梳理和归纳。这部分首先阐述了互联网平台的特征、涉及的垄断问题。其次,分析互联网平台垄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及其争论,通过“奇虎360诉腾讯案”揭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扰乱竞争秩序的严重危害,分析了互联网平台垄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最后,论述互联网平台垄断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其中包括双边市场理论、网络效应理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以及公平与自由竞争理论。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涉及相关市场界定、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的评估与审查等叁个方面核心问题。关于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的界定,首先阐述了传统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包括需求替代分析法、供给替代分析法、假定垄断者替代法。其次分析了传统相关市场界定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中的问题,主要有:互联网平台交易市场被界定的较宽泛且不明确、相关产品市场的价格收入问题、不考虑互联网平台的交叉网络效应。最后提出了界定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的规制建议。关于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首先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出发,然后指出了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困境,包括市场份额预算困难、产生了新型的市场进入壁垒等。最后提出了认定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建议,即调整传统以市场份额为主的市场结构标准、分析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新型市场进入壁垒。关于对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评估与审查,首先解析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包括非价格歧视、流量劫持、平台二选一等。在分析以上叁种滥用行为时,在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对具体滥用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关于我国如何完善法律对互联网平台垄断规制方面,创新性地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提出了依据互联网平台业务结构类型的差异而采取不同界定方法的新观点,即在界定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时,应针对不同业务结构类型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采取不同界定方法。(2)主张将非价格歧视、流量劫持、平台二选一等严重危害互联网平台竞争的行为纳入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通过明文列举的方法予以规制。我国《反垄断法》应完善第叁章第十七条的内容,进一步提高其可操作程度。(3)提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将网络用户规模、平台户转移成本等多种因素纳入考量范围。(4)提出了确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市场份额时需要考虑的计算指标。即在计算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市场份额时,以互联网平台企业用户数量、互联网市场流量、互联网平台搜索量等作为计算指标。(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国瀚文[5](2019)在《互联网企业数据识别反垄断法律监管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们在互联网上留下的消费记录、浏览历史、健康数据等,有可能成为互联网企业进行数据识别的原材料,以分析人们未来的消费趋向。通过梳理我国部分互联网企业在线的隐私政策发现,互联网企业从注册环节开始就在收集、识别人们的数据信息,这将使其个人经济能力等隐私变得更加透明。该行为实质是侵犯消费者个人数据的经济属性以获取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以反垄断法对数据识别行为进行监管规制的正当性,可在数据识别算法管控、确定数据权属规则、明确数据授权边界等层面得到有效证成。其内在构成应是在维护互联网市场有序竞争、兼顾科技发展与个人数据利益保护的目的下进行构建。(本文来源于《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施春风[6](2018)在《定价算法在网络交易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定价算法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其引起了反垄断法的高度关切。除能够有效促进竞争外,定价算法在网络交易当中还具有潜在的反竞争效果,这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算法共谋和定价歧视。由于定价算法具有的特殊性,如在共谋方面弱化了人的意志、具有高度动态性和稳定性、扩大了意思关联形式,在定价歧视方面具有隐蔽性、易变性和普遍性等特点,对传统的反垄断分析认定造成一定冲击。除继续坚持认定算法共谋并不能脱离双方的主观合意外,建议进一步拓宽认定算法共谋达成的形式,明确禁止算法所采集和依据的数据范围,尽量消除监管机关对算法的信息不对称等。(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8年11期)

杨学兵[7](2018)在《我国民航业反垄断法律规制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航业市场集中度现状评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空运输业在邓小平同志"民航一定要企业化"的重要指示下,拉开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幕,航空运输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航空运输系统。我国民航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对人民群众的出行影响日益增大。航空公司、机场、航空保障企业等民航业经营者,在市场结构方面都呈现出较高的集中度。(本文来源于《民航管理》期刊2018年10期)

罗男[8](2018)在《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超联赛80亿元的天价转播权、逐年上涨的天价球员转会费、动辄数亿元的俱乐部投入等市场现象表明,中国职业足球联赛已经成为中国体育产业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但在市场化、商业化的进程中,垄断行为的长期普遍存在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却日益成为制约中国职业足球联赛重要因素。相比欧美等足球产业发达国家和地区,中国职业足球联赛对职业足球联赛领域中发生的垄断行为规制缺乏经验,加之《反垄断法》等配套法律在职业足球联赛领域的运用不足和足球行业规范规则的不健全,导致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的反垄断法治化研究较为滞后。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首先,对职业足球联赛垄断行为理论进行了分析:通过回顾职业足球联赛发展历程,归纳职业足球联赛垄断行为的种类,探析职业联赛垄断行为产生的经济成因、体制成因和对职业联赛竞争秩序的腐蚀。其次,对中国职业足球联赛垄断行为进行了类型化分析:通过对中国职业足球联赛中具体垄断行为、案例的深入分析,着重剖析了球员转会制度、球赛电视转播、关系关联俱乐部、职业足球俱乐部迁移等领域产生的垄断行为,以视觉化的方式回顾了中国职业足球联赛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机制的破坏。第叁,对欧美职业足球联赛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进行了经验分析和总结:通过研究欧美发达地区对职业足球联赛的反垄断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对比总结出其中对同类垄断行为的法律实践中的有益案例经验,从而达到为中国反垄断法在职业足球联赛领域得以有效运用,加强足球产业反垄断监督执法积累有益经验的目的。最后,对中国职业足球联赛反垄断法治化提出了对策:通过对反垄断法适用于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剖析,结合欧美发达地区对职业足球联赛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的有益经验,提出了反垄断法正确有效适用于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的方案、对具体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建议和建立反垄断豁免制度,为解决职业足球联赛乃至整个职业足球产业领域的反垄断问题提供有效的法治化药方。(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18-06-01)

李杰[9](2018)在《我国职业篮球联赛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职业体育以它的双重属性为基础,将竞争与垄断的特殊性呈现于此。在实际情况中则表现为:"反垄断法对职业体育进行调整""不同程度地纳入了反垄断豁免制度",不但体现出深刻的理论基础,也证实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正在法律实践中。我国在颁布和实施了反垄断法后,应该尽快完善职业体育运动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刘毅[10](2018)在《企业合营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合营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对竞争秩序产生有利影响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限制竞争的消极后果,有可能掩盖企业间的“共谋”行为,提高市场集中度,从而破坏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合营行为的内涵及外延,阐述了合营行为的双面性及相关的限制竞争行为,因其复杂的双面性和对竞争的破坏性,所以对其规制极具必要性,进而从经济学和法理学为其规制的必要性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合营行为发展的背景,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对合营行为的规制只有兜底性条文,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合营行为的定义也没有统一,使得我国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挑战。第叁部分通过对欧美国家的执法经验及制度框架进行对比分析,结合我国实践,使合营行为的规制更具中国特色,更符合我国的实际。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构建更加完善的合营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框架。合营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亟待解决,研究合营企业的反垄断问题不但具有理论意义,而且还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国内现状及国外经验,提出反垄断法规制完善建议,希望能够为反垄断执法机关提供某种思考角度和参考意见。(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8-05-15)

反垄断法律规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表明了我国政府打破行政垄断的决心。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想要厘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必须打破行政垄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实施已十年有余,遏制行政垄断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但遗憾的是行政垄断行为仍屡禁不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行政垄断问题依然突出,妨碍了我国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竞争,令我们不得不思考其中的原因。究竟是《反垄断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经济发展,抑或是反垄断执法体制存在问题。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十周年并迎来第一次大修订,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叁合一”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之际,本文拟对新经济涌现、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继提出之后的行政垄断规制问题再次进行研究,以期对《反垄断法》的完善以及有效遏制行政垄断有所裨益。第一部分就新形势下的行政垄断进行了简要的概述。首先分析了行政垄断产生的政治和经济危害及其背后的原因,其次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出现对行政垄断的内涵变化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之上重点阐述了我国新形势对行政垄断规制的影响以及行政垄断规制所发生的变化。第二部分在分析行政垄断特性的基础上对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垄断规制的目标进行了研究。根据行政垄断存在的长期性、普遍性和多样性等特性明确新形势下行政垄断的规制目标。从市场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维护角度来看,如果行政垄断长期得不到有效规制,将不利于市场主体的技术创新和进步、破坏市场竞争环境,并直接导致我国的经济效率低下。从厘清市场与政府关系的角度来看,有效规制行政垄断是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界定政府权力边界,助推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的重要一环。第叁部分主要就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垄断的规制现状以及不足之处进行研究。首先分别就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分析了行政垄断规制存在的问题。在立法方面,我国存在现行法律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规定不明确、与竞争政策缺乏衔接性、责任不够全面、严厉以及救济措施不力等问题,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后部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在执法方面,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够全面、及时,执法透明度不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都是行政垄断问题无法有效遏制的原因所在。此外,反垄断执法机构“叁合一”将会面临基于机构整合而出现的新的反垄断执法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秉持大胆质疑,小心求证的宗旨加以分析,才能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第四部分主要对国外典型国家和地区关于行政垄断规制的相关做法进行研究,以期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加以借鉴。重点研究了较为发达的美国、欧盟和同样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俄罗斯这叁个国家的相关做法,从这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总结出叁点经验,即行政垄断规制应当拓宽行政主体和行政垄断的调整范围、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广泛职权并建立严厉的行政垄断责任追究机制。第五部分就目前我国对行政垄断进行有效规制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从法律制度入手,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法治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立法、建立严格的豁免制度等,从法律制度层面保证行政垄断规制的有效性,为反行政垄断执法奠定基础。其次要健全反垄断执法体系,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权力,同时加强执法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并建立地区间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竞争激励机制。在执法层面加强管理,保障《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最后不断完善行政垄断各项法律责任制度,明确行政垄断受害者的救济途径,为行政垄断的受害主体提供完善的事后救济措施,使行政垄断的规制达到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救济的完美效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反垄断法律规制论文参考文献

[1].张祯宇.自动定价算法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贠小倩.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研究[D].河南大学.2019

[3].辜佳慧,孔维霞.我国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4].孙小文.互联网平台垄断法律规制研究[D].郑州大学.2019

[5].国瀚文.互联网企业数据识别反垄断法律监管规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6].施春风.定价算法在网络交易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J].河北法学.2018

[7].杨学兵.我国民航业反垄断法律规制完善研究[J].民航管理.2018

[8].罗男.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的反垄断法律规制[D].贵州大学.2018

[9].李杰.我国职业篮球联赛的反垄断法律规制[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10].刘毅.企业合营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科技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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