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证券民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违法成本,注册制,投资者保护,民事诉讼制度,资本市场,创业板,千呼万唤始出来,中国证监会,发行程序,投资者人数
证券民事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姜佩杉[1](2019)在《建立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一文中研究指出2019年12月28日上午,十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证券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证券法共计十四章226条,与现行法律相比,新增了“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两个专章,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法律之一,证券法(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2-29)
张炜[2](2019)在《尽快完善证券民事诉讼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日前发表文章指出,要增加资本市场司法供给,积极配合推动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加快推进建立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该文还强调,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主要应有以下几个标志:第一,投资者的股东权(本文来源于《中国经济时报》期刊2019-12-18)
苏诗钰[3](2018)在《证券民事诉讼机制逐渐完善 业内人士建议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证监会在江苏南京召开证券投资者民事损害赔偿救济法律制度完善座谈会。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席会议并讲话。黄炜指出,证券市场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完善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根本性工作,是实现对投资者保护的关键环节。做好这项工作,事关规范公正的市场秩序,事关(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8-08-27)
邢艺[4](2018)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民事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证券市场核心制度的信息披露制度其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克服证券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确保广大投资者能够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理性的选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15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授权决定》,决定内容指出,对国务院进行授权,允许其对于在上交所与深交所公开发行的股票实行注册制。证券市场注册制改革势在必行,在放宽“准入”门槛之后,如何保障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较晚,且我国历来存在着重刑轻民的思想,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相关立法可谓历经坎坷。但是随着《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颁布,众多投资者从投诉无门逐渐开始走上诉讼维权之路。但是法律与司法解释颁布的时间毕竟较短,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本文以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为切入点,通过对我国现状的数据分析,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意见。文章内容主要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首先提出了我国证券市场在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方面所面临的问题,通过对比国内其他研究,确定本文的研究范围;第二部分理清了我国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制度背景做了交代;第叁部分利用北大法宝网以及裁判文书网针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进行数据收集与分析,通过实践中反馈的数据更加直观地了解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现状,从而反映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各种弊端;第四部分主要通过第叁部分所得出来的结论,将弊端定位在诉讼管辖困境、立案制改革与前置程序之间的冲突以及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模式的困境,并对存在的各种不足之处进行详细分析;第五部分主要是通过研究分析国外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的诉讼制度,从中得出适合我国且能够被我国所借鉴的制度或者原则;第六部分也是文章最为重要的部分,即通过上述研究分析与借鉴,提出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民事制度的改进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多元化证券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案件的特殊管辖规则、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的改造、虚假陈述证券侵权纠纷诉讼模式的应然选择;文章最后一部分通过对全文的梳理对文章的主要观点进行总结。整篇文章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明确了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对我国造成的巨大影响,提醒我们应当及时构建与完善我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的民事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青岛科技大学》期刊2018-06-19)
王珊[5](2018)在《司法异地管辖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效率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的法与金融理论难以解释中国的司法系统和金融发展(Alen et al.,2005),本文在更加切合中国实际的地方分权式的威权体制(Xu,2011)理论下考察资本市场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问题。具体来讲,考察证券市场民事诉讼的司法改革实践——选择性授权的司法管辖安排是否能够创造一种机制以提高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效率。选择性授权的司法管辖安排指的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授权给公司所在地的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本文从以下叁个方面论述和检验选择性授权的司法管辖安排对诉讼效率的影响:一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立案、审理和判决过程;二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确立后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变化;叁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取消后投资者的市场反应。本文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叁个部分:(1)选择性授权的管辖安排下,司法异地管辖对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起诉、立案、审理和判决的重要影响。首先,通过描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时间和地域分布,发现随着投资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和司法环境的改善,投资者起诉比例平稳增长。其次,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异地管辖并不提高投资者起诉概率;但是,与本地管辖相比,异地管辖公司的诉讼立案时间更短、审理时间更长;从诉讼结果看,司法异地管辖公司的诉讼案件投资者诉求被法院驳回的更少、获得的赔偿更多。(2)司法异地管辖对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确立后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制度确立后,公司的盈余管理、财务重述概率和违规行为发生概率都显着降低。进一步地,与本地管辖相比,选择性授权的管辖安排下,异地管辖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程度更大。(3)司法异地管辖对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取消后投资者市场反应的影响。实证研究发现,事件日后资本市场整体呈上升走势,投资者对于诉讼前置程序的取消持乐观态度。并且,选择性授权下的异地管辖公司在事件窗口期的累计超额收益率更高。本研究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1)从地方分权的视角,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选择性授权的司法管辖安排对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效率的内在影响。将司法管辖对证券民事诉讼的影响放在地方分权式的威权体制的理论下,验证了选择性授权的管辖安排能够提高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的效率,缓解地方保护问题。(2)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的角度,对以往文献中关于中国法律环境和法律执行效率的论述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和检验。本文指出,中国的司法地方保护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但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很大一部分投资者通过诉讼获得了赔偿,并且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法院受理投资者起诉的时间越来越短,而前置程序的取消更是便利了投资者起诉。我们的研究指出,中国的法律系统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并不是完全无效或不尽如人意的。(3)从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及诉讼制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等角度,丰富了现有关于证券民事诉讼的研究。现有研究主要是以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为样本(Francis et al.,1994;Field et al.,2005),而以中国为样本的研究较少,并且缺乏大样本的系统研究,本文对此进行了填补。(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8-03-01)
吕成龙[6](2017)在《投保机构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过去十几年中,由于我国诉讼机制的制度设置,投资者长期难以克服集体行动困境,高昂的维权成本使其对证券民事诉讼望而却步。此次《证券法》的修订无疑为修正投资者诉讼机制提供了契机,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模式,更是创新性地缓解了集体行动的困难。但是,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美国的经验教训,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的模式可能存在激励不足、独立性不足和诉讼能力不足叁大隐忧。如若不能解决,将严重影响我国投资者保护机构诉讼机制的最终效果。因此,参考萨拉蒙合作模式的新治理理论,我们的投资者保护机构需要与政府合作治理,发挥各自的优势并努力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和志愿失灵的可能性,使政府集中于资金提供与信息监控、共享,而投保机构着力于以更强的内在行动力克服集体行动困境,不断促进投保机构诉讼的市场化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7年06期)
苏诗钰[7](2017)在《证监会加大“牛散”处罚力度 唐汉博等操纵股价被罚12亿元》一文中研究指出主持人沈明:今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先后对操纵股价获利的“牛散”开出7张罚单,罚没金额从百万元到十几亿元不等。其中超亿元罚单有叁张,2017年3月10日,唐汉博等操纵小商品城股价被罚12亿元;5月2日,朱康军操纵中兴商业等股票罚没超5亿元;6月30日,徐留胜(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7-07-10)
徐文鸣[8](2017)在《证券民事诉讼与投资者赔偿——基于虚假陈述案件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是重要的公司外部治理制度,肩负着在事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任。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判决文书的实证分析显示,投资者和证券律师之间存在显着的代理成本。由于参与诉讼的预期收益有限,投资者主动提起诉讼的比例很低。为了实现有效赔偿投资者的政策目标,应当建立由公共机构主导的集团诉讼制度。该制度可以通过实现规模经济降低单位求偿成本,同时避免私人主导集团诉讼的高昂代理成本。(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3期)
徐文鸣[9](2017)在《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以虚假陈述案件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是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组成,威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在事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近叁年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判决的实证研究显示,民事诉讼市场并不活跃。一方面,集体行动困境、较低的胜诉概率和有限的损害赔偿导致投资者的需求不足;另一方面,证券律师与投资者之间的代理成本进一步增加了诉讼服务的供给成本。投资者使用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请求损害赔偿的净收益较低。在现有制度性约束下,可以通过改变受理费计算规则,降低单个投资者的参与成本,同时以实现规模经济为目标,建立替代性的赔偿机制。(本文来源于《证券市场导报》期刊2017年04期)
徐文鸣[10](2017)在《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事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由于高昂的参与成本,因欺诈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缺乏提起证券民事诉讼的激励。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判决文书的实证分析显示,投资者和证券律师之间存在显着的代理成本,证券律师为了鼓励投资者参与诉讼,倾向于高估损害赔偿。由于案件受理费是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计算,而不是法院判决的金额计算,投资者承担了高估损害赔偿的成本。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改革证券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费用的计算规则,即以判决损害赔偿的数额按比例分段累计计算受理费用,或者按照请求损害赔偿的金额累计计算,但设定受理费占判决赔偿金额的比例上限降低代理成本、提高投资者的预期收益。(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证券民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日前发表文章指出,要增加资本市场司法供给,积极配合推动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加快推进建立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该文还强调,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主要应有以下几个标志:第一,投资者的股东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券民事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姜佩杉.建立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N].人民法院报.2019
[2].张炜.尽快完善证券民事诉讼机制[N].中国经济时报.2019
[3].苏诗钰.证券民事诉讼机制逐渐完善业内人士建议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N].证券日报.2018
[4].邢艺.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民事诉讼制度研究[D].青岛科技大学.2018
[5].王珊.司法异地管辖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效率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8
[6].吕成龙.投保机构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J].北方法学.2017
[7].苏诗钰.证监会加大“牛散”处罚力度唐汉博等操纵股价被罚12亿元[N].证券日报.2017
[8].徐文鸣.证券民事诉讼与投资者赔偿——基于虚假陈述案件的实证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9].徐文鸣.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以虚假陈述案件为例[J].证券市场导报.2017
[10].徐文鸣.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实证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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