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自动中止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犯罪中止,加害行为,犯罪未遂,王乙,犯罪未完成,防止犯罪,犯罪分子,犯罪过程,王甲,故意杀人罪
自动中止论文文献综述
陈静[1](2019)在《自动停止加害行为是否必然构成犯罪中止》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妻王甲因琐事多次产生争执,王甲要求离婚,因其弟王乙支持王甲离婚,故张某某对此心有不满意欲报复。被告人张某某与王甲在婚姻登记处商谈离婚时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某持事先准备的半把剪刀对王乙左大腿根部、腹部进行捅刺,意图将其杀害,并在王甲劝阻时捅(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12-04)
陆诗忠[2](2019)在《对中止犯中“自动性”的再追问》一文中研究指出新近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在"自动性"研究上,取得了一些新的认识。但这些认识都是对德日刑法理论中的"规范判断说"的借鉴,存在不少值得商榷之处。相比较而言,"主观说"在认定"自动性"的基本方向上是可取的,它符合刑法文本意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主观说"不存在任何问题。比如,对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行为人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情形,"主观说"认为不影响"自动性"的成立,如此理解并不符合对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9年08期)
白竹[3](2019)在《犯罪中止自动性案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动性是影响犯罪中止成立的关键。对自动性的判断不可一蹴而就,而应该在解决了中止自动性认定标准的关键问题——判断对象、判断方式、判断基准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理论学说,探索出犯罪中止自动性判断标准的正确顺序:用限定主观说去认定犯罪中止是否成立,符合限定主观说的,是中止犯;如果得出未遂的结论,再用修正主观说判断犯罪中止是否成立,符合修正主观说的,是中止犯;如果仍得出未遂的结论,再用客观说评判能否成立中止犯,符合客观说的,成立犯罪中止。文章认为,如果经过以上叁个步骤,均不能确定是否成立中止的,就无法成立犯罪中止。(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7期)
何立荣,丛星[4](2019)在《论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犯罪中止具有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彻底性等特征,而自动性作为犯罪中止最本质的特征,对于从理论与实务上判断犯罪中止成立具有重要意义。学界围绕着犯罪中止自动性判断的对象及方法存在诸多学说与争议,在对不同学说展开阐释与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应从外部事由的认知状况、外部事由对主观心理的作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等角度分层次地对犯罪中止自动性进行判断的研究进路。(本文来源于《广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闵俊芳[5](2019)在《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理论上看,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为:时间性,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在自认为当时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基于(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01-09)
周宏毅[6](2018)在《论如何准确把握犯罪中止的“自动性”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如何理解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有的认为既然中止是自动的,就不应受客观外界的影响,应完全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还有的将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认定为犯罪未遂等等。(本文来源于《产业与科技论坛》期刊2018年19期)
王惠敏[7](2018)在《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应当并合考虑社会危害性减少说与刑罚目的说,即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减轻或消灭了社会危险性后果,主观恶性降低,实现主客观的统一。刑罚目的已经得以实现,没有再对其予以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必要。相比较心理任意性学说,规范地判断行为人的任意性是必要的,即行为人反规范的意思应当回归到刑法所允许范围内,对于行为人中止的自动性认定有利于实现犯罪预防。关于中止自动性的认定,从心理任意性向规范任意性的转变可能会更加紧缩中止犯的范围,但其必然有助于正确区分中止与未遂两种停止形态,实现刑罚预防的目的。(本文来源于《中国刑警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闵俊芳[8](2018)在《德日刑法学关于中止自动性学说浅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自动性”多被约定俗成地称作“任意性”。学界围绕如何理解和判断犯罪行为的停止是出于本人的意志,即自动性的判断标准问题,主要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主观说,以是否存在外部障碍作为判断“任意性”的标准,但外部(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8-01-10)
刘孝敏[9](2017)在《裁判文书中犯罪中止自动性理论的援引与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中止自动性理论的主观说与客观说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只考虑外部障碍的物理作用,后者还要考察外部情况的改变给行为人带来的心理影响。裁判文书中,法官倾向于援引主观说作为裁判理由。客观说的理论逻辑在"客观上不存在物理阻碍,行为人当时面临巨大心理压力下放弃犯罪"的案件中得到体现。自动性理论的发展方向,应当在放弃客观说的基础上,先根据主观说进行事实判断,再以特殊预防为导向对自动性的成立进行规范上的限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35期)
徐奔[10](2017)在《犯罪中止自动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除去引言和结语,重点在第二、叁、四、五部分。引言部分介绍犯罪中止自动性的研究现状,阐述犯罪中止自动性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并分析现阶段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结合笔者对一些问题的理解,初步划设一个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第二章标题为自动性相关理论及评述,关于自动性判断的中外学说及评述,主要介绍德国、日本和我国相关学者的学说及评述,其中德国学说包括主观说、客观说和归责可能说;日本学说包括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的争论;而我国关于自动性判断的学说主要存在绝对自动说、内因决定论、主要作用说、主观说、规范的判断标准、主观说为主客观说为辅说、客观说等。第叁章分析了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和中止自动性之间的关系,其中也对有关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的相关学说作了介绍和评述,然后提出笔者的观点,认为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应当是法益侵害或威胁减少说。第四章探讨了叁个关于自动性判断标准的问题:第一,自动性判断的主体:行为人角度还是一般人标准。第二,自动性判断的对象:外在事由还是外在事由的表象。第叁,自动性判断的方式:心理主义还是规范主义。最后得出结论自动性判断应当以规范的判断方法从行为人的角度判断其所认识的客观事实的表象。第五章是本文重点所在,在笔者对犯罪中止和自动性等相关问题的分析探究后,提出解决当前对自动性成立标准认知混乱,适用不一等问题的路径,笔者认为在承认主观说合理性的基础上,针对主观说存在的不足,提出规范目的主观说,这里的规范并不是法规范而言,而是基于法的目的价值。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刑罚的实现应当与所侵害或威胁法益的程度挂钩,中止犯之所以能减免刑罚本质在于行为人所侵害或威胁的法益在法的评价上能够减少,国家设置刑法的目的也希望减少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所以,本文认为,在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构成时,应当适度扩展中止犯的认定范围,在主观上“能”与“不能”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程度,这便是规范目的主观说的提倡。第六章是规范目的主观说在司法实务中具体问题的适用,分为几大类:(一)现实急迫的危险状态;(二)放弃犯意的不彻底;(叁)行为人自身因素导致的心理强制;(四)目的计划的不遂;(五)因情绪性障碍而停止犯罪。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反思和总结,是全文的第五部分。标准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应当亘古不变,也不能一家之言,特别是在法学的领域内,所有的标准只要能对发展有利,都是学界隗宝,理应得到尊重和学习。无论多精密的学说,只能放在实务中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脱离这块司法土壤,所有的理论都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自动性判断的标准也是,犯罪行为形形色色,复杂多变,只有置身于具体案情中,手握判断标准的工具,才能拔毛剔骨,寻找最本质的事实,这于刑法尤甚!(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7-06-30)
自动中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新近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在"自动性"研究上,取得了一些新的认识。但这些认识都是对德日刑法理论中的"规范判断说"的借鉴,存在不少值得商榷之处。相比较而言,"主观说"在认定"自动性"的基本方向上是可取的,它符合刑法文本意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主观说"不存在任何问题。比如,对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行为人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情形,"主观说"认为不影响"自动性"的成立,如此理解并不符合对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自动中止论文参考文献
[1].陈静.自动停止加害行为是否必然构成犯罪中止[N].江苏经济报.2019
[2].陆诗忠.对中止犯中“自动性”的再追问[J].法学.2019
[3].白竹.犯罪中止自动性案例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9
[4].何立荣,丛星.论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判断[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5].闵俊芳.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N].江苏经济报.2019
[6].周宏毅.论如何准确把握犯罪中止的“自动性”问题[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8
[7].王惠敏.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判断[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8
[8].闵俊芳.德日刑法学关于中止自动性学说浅议[N].江苏经济报.2018
[9].刘孝敏.裁判文书中犯罪中止自动性理论的援引与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7
[10].徐奔.犯罪中止自动性研究[D].云南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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