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下收入确认的差异与协调分析

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下收入确认的差异与协调分析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新税法;收入确认

一、所得税会计的内涵

所得税会计指所得税缴纳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所得税法的要求,进行纳税调整,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缴纳应交税金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的会计核算活动。由于所得税法与会计规定在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时的计算口径、标准和确认时间不尽相同,从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存在金额上的差异。二、所得税会计的目标

由于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混合,因而所得税会计的目标具有双重性。会计要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外部有关各方了解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有用信息。因此,所得税会计的目标首先也应当是向企业利益相关各方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其次,还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核算应缴纳的税金,及时、详细、准确的提供纳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审查、监管。

三、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下收入确认的差异

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三类,分别看下它们在确认上的会计、税法规定差异:

1.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时新准则规定同时符合五个条件才确认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而税法对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为在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额凭证的当天确认由此可见新准则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注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实质条件”;而税法侧重于货款的结算和发票的开具等“形式条件”。举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按照会计的收入确认标准售后回租实质上是一项融资行为,但在税法中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租入两项经济业务当企业已经具备了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不管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都要同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新准则在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规定“收入应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小,可按名义金额计量: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税法遵循确定性原则尽可能地避免人为调节计税依据的情形。

2.提供劳务收入

新会计准则对于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根据按照劳务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分两种情况区别处理而劳务结果能可靠地估计的标准是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交易中已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可以可靠地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劳务的结果如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区别处理:(1)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2)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不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税法对劳务收入的确认却没有这么多出于谨慎性的考虑只要企业从事了劳务就必须确认收入。

不过新准则增加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不能够区分的,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这与税法上混合销售的计税规定是一致的,全部收入将计征增值税。

3.让渡资产使用权形成的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和现金股利收入。新会计准则规定利息和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原则为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对利息收入分为企业存款利息、企业贷款利息和国债利息三种。对前两种均作为计税收入但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下收入确认的协调

1.处理原则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不同,出现差异是正常的,企业在实际处理中必须坚持两个原则: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应严格遵循会计准则等会计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记录,不得违反会计制度。

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如会计账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因按照税法的规定,采用相应的方法调整,完成纳税义务。

2.具体策略

新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关系是求同、存异,但两者却能相互协调。求同是两者改革的趋势,存异是客观存在,有其必然性;两者的协调需要税法、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和实施部门共同努力。会计对收入的确认遵循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税法则强调完成交易法律要件的齐备性,从而形成二者在收入确认标准上千差万别。本文选取几个代表性的差异进行分析,并提出协调的具体措施。

(1)正常的商品销售收入

在收入销售确认标准上,2006新会计准则在表述上稍有不同,实质内容仍是遵循四条销售收入确认的标准,其中最重要的是“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标准,而税法则列举式地对七种不同结算方式下收入的确认标准作了详细的阐述(详见《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本文具体分析如下:税法与会计核算制度在直接收款方式、托收承付方式、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预收货款方式、委托代销方式下收入确认的规定是一致的,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税法规定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但当这一部分收入可能由于债务人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按期收到时,建议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规定不作为收入处理,因为企业不应该承担未实现收入的税负;而当这部分收入按照合同规定实现的情况下,则应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并计算纳税。

(2)视同销售

对于八种视同销售业务,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税法规定的八项视同销售行为从货物的投向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流向企业外部,一类是在企业内部结转。对于流向企业外部的货物,一方面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发生因这些行为而造成的税款抵扣环节中断,另一方面为避免因发生这些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这些企业逃避纳税,在该种情况下,应该以税法为标准计算纳税;对于流向企业内部的货物,其本质是一种内部结转,并未给企业带来现金流量和收入,而且这部分收入在企业收入所占比重不是很大,不会对税收收入产生很大影响,因此,这部分收入的调整,应该向会计核算制度靠拢按成本转账,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出于国家财政收入的考虑,应该加强对其余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管,例如,对于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业务的走账过程表现为产成品的减少,若产成品的减少与产品销售收入不能配比,可以通过追查产成品的去向,来判断该业务是否属于视同销售业务,然后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3)补贴收入

国家规定补贴收入,说明企业存在需要国家扶持的项目,但税法却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一来,把国家补贴的收入又以税收的形式收了上去,虽然企业也从中得到一些好处,但同时还要对补贴收入区分情况进行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了纳税成本,违背了国家补贴的初衷。因此,建议对于补贴收入差异的处理向会计核算制度靠拢,对补贴收入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彻底免税,也不必区分是直接减免还是先征后退,从效率角度,降低了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

新准则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新纳税申报表比较贴近会计的核算口径,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不同因此在纳税申报时,必须进行协调。

参考文献:

[1]滕绍娟.新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与相关税法的协调[J].会计之友.2007.9

[2]刘凤良.新准则企业收入的会计与税收制度差异比较[J].商业会计.2007.19

[3]徐运平.新旧收入会计准则的差异比较[J].财会研究.2007.11[4]李伟毅.新准则收入的会计与税收制度差异[J].税收征纳.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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