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传销罪论文-郑欢

领导传销罪论文-郑欢

导读:本文包含了领导传销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领导传销罪,使用障碍,解决方案

领导传销罪论文文献综述

郑欢[1](2018)在《领导传销罪的适用障碍及解决方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中对于领导传销罪有明确地规定,说明刑法对于传销行为的深入调整步入了实质性的发展时期。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罪名还是具有一定的适用障碍,主要有罪状描述太细造成的适用受阻,或者是过轻的量刑所造成的适用范围逐渐缩小,和犯罪主体的规定太窄会造成法律适用出现障碍。因此,本文将对领导传销罪的使用障碍和解决方案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6期)

刘赫[2](2018)在《犯罪网络分析理论在经济犯罪中的应用——以湖北省2016—2017年“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判决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伴随信息网络的发展呈现出了新的特点。面临这种有组织化的传销犯罪行为,犯罪网络分析理论在融合社会网络分析的方法之上对犯罪组织内部进行分析,划分为星型结构、链状结构及网状结构。通过对传销组织内部的人员关系进行网络化构建,可以发现现阶段传销组织的行为具有隐蔽性、虚拟性及传播快的特点。传销行为可分为传统货物传销、投资理财及电子商务的传销行为。(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动态》期刊2018年08期)

李海洋[3](2017)在《严打传销 刑法要做加减法》一文中研究指出连日来,大学生误入传销陷阱死亡的噩耗频繁见诸媒体。传销的危害并非如今才显现,我国早就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来打击传销。然而,尽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但传销仍“打不胜打、禁而不绝”。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法律对打击传销的规定相对滞后、不完善,给了(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7-08-17)

闫宗良[4](2017)在《组织、领导传销罪疑难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是刑法史上首次对传销型犯罪进行立法规制,而针对此罪的法律规制从行政法领域转移到刑法领域。虽然本罪的规定对传销活动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中的规制作用,但是因本罪在理论上对相关问题的认定存在较多的争议,从而给其在实践中带来不少难题。本文试图通过案例的形式发现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发现该问题在理论上的争议焦点,解决该疑难问题,明确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以及该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在理论上明确该罪的行为方式和针对的对象,区分传销行为与相似行为,明确该罪名的定罪灵性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律原则的适用,符合罪行法定的要求。解决组织、领导传销罪中的疑难问题是明确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严格适用法律解释以及完善该罪的适用标准的关键和前提,因而,通过疑难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把握不同类型的定罪量刑标准并明确司法适用、促进严格司法和公正司法。通过解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滥用司法权力,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四个部分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领导”的认定。该部分主要针对的是平等主体受邀参与传销活动的宣传并获取一定收益的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以案例的形式,折射出双方的争议焦点,并通过司法实践和理论上中对该问题的争议。明确“组织、领导行为”的属性以及明确该行为是否能够包含在该罪名中。第二部分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积极分子”的认定。该罪的主体是组织人员与领导人员,但是投资者并未直接参与传销活动或者传销组织的建立与发展,但投资者却能够在传销活动中收取非法利益。投资者作为积极参加者,积极推动传销活动的实施与发展,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性,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而,在该部分通过案例的形式引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并通过司法实践中和理论上对投资者的行为进行分析,然后明确投资者作为积极分子是否可以纳入该罪名中,并进行定罪处罚。第叁部分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行为”的认定。该罪针对的行为是传销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传销行为与介绍返利的行为难以界定,因而通过案例的形式发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对介绍返利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并依据不同的观点明确介绍返利行为是否构罪。同时通过明确介绍返利行为的性质,以期明确传销行为性质不等同于介绍返利行为,从而对传销行为的定罪处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第四部分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罪数”问题。该部分是通过案例的形式提出在实施传销活动罪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形下,应当定以一罪还是数罪的争议焦点,并通过争议焦点折射出在司法实践和罪数理论上对该问题的认识,并通过实践和理论上的不同看法,明确在判断一罪还是数罪应当考虑的行为实施的必要性和关联性,并通过区分实行行为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确定在传销型犯罪的过程中触犯其他罪名,应当被定以一罪还是数罪,以期能够更好地把握罪数理论。(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7-05-01)

刘莲芝[5](2015)在《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意味着组织、领导传销罪将成为独立罪名,也体现了刑法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打击决心。法律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确定,也将司法实践中对非法传销行为定罪难的困境逐渐摆脱,从而实现预防传销犯罪的真正目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7期)

马长生,罗开卷[6](2015)在《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并将其增补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如何正确适用这一法条?本文就该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之界定 《刑法修正案(七)》和《禁止传销条(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5-06-03)

安契[7](2014)在《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若干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传销于20世纪80年代作为一种经营方式进入我国,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资金市场的不断活跃,传销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虽然我国明令禁止传销活动,但是传销活动却屡禁不绝。针对愈演愈烈的传销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定罪方面给了明确的处罚,涉及的面包括组织领导、主要干部成员等等,但是,由于我国传销活动的刑事立法出台不久,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理解与适用还存在一些模糊的方面,笔者试图通过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身及其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究,以期更好的打击传销活动,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适用。(本文来源于《城市地理》期刊2014年12期)

石丽娟[8](2014)在《组织、领导传销罪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传销形式的犯罪活动日趋猖獗。尽管国家相关部门加大了打击传销犯罪的力度,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少能够有效打击传销犯罪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以至于各部门间并不能很好的进行分工协调与合作,所以传销犯罪久打不绝。2009年,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传销行为单独列为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规制传销行为法律上的空白。刑法修正案(七)虽然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概念进行了阐述,但对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涉案财产的数额等问题都未明确界定,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紧紧围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新罪名,对组织、领导罪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多方面予以分析,试图对以上问题予以说明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以便能够更好的掌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认识到传销的危害,从而也可以远离传销的毒害。全文共分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一个简单概述。先从传销的危害出发,分析我国目前非法传销的现状。再介绍我国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相关立法沿革,并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要件做出具体的分析;第二部分:结合具体案例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直销与传销进行区分,进而又从法学的视角来具体分析,以便于读者能够对传销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和了解;第叁部分:是对组织、领导行为的具体含义给予界定,并分析其与相关行为的关系,通过对理论界的一些观点进行介绍,进而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第四部分:是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予以分析,尤其是把一般的普通犯罪的认定标准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标准进行比较,指出后者的特殊性;第五部分:对组织、领导传销罪与其他几种相关犯罪进行区分和界定,对各自的犯罪特征都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其中包括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进行了具体的分析。(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4-05-21)

宋易蒙[9](2014)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异化同化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03年至2008年间,犯罪嫌疑人冯洋先后伙同苗耕源、刘皓等人利用北京东方森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方森茂公司),采取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并承诺最低收益保障等手段,非法敛财共计人民币1.6亿余元,案件一出,震动京城。本案是近年来层出不穷,形式不断变化的复合型金融犯罪的代表。这种案件的出现,一方面说明我国现有的金融管理体制难以满足社会发展和经济活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金融管理方面法律制度相对落后,有待提高。“东方森茂案”引发的各类争议很多,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如何区分和认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组织、领导传销罪,以及二者在本案中的关系。由于形式新颖,手段特殊以及学理上没有给与足够重视,使得本案中的一些争议问题一直悬而未决。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诸如此案的新型复合型金融犯罪会越来越多,加强相关问题研究,促进完善金融刑事立法,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4-04-01)

常海[10](2013)在《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传销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一直在加大,但这一社会毒瘤却从未停止蔓延,甚至在个别地方愈演愈烈,传销人员聚众闹事围攻执法人员的事件也层出不穷。但由于受到取证等方面的限制,在刑法层面对传销组织的打击却力不从心,有的案件不得不陷入"抓了放,放了抓"的窘境。本文结合近两年在办理该类案件中遇到的困惑,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该类案件的有效应对抛砖引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32期)

领导传销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伴随信息网络的发展呈现出了新的特点。面临这种有组织化的传销犯罪行为,犯罪网络分析理论在融合社会网络分析的方法之上对犯罪组织内部进行分析,划分为星型结构、链状结构及网状结构。通过对传销组织内部的人员关系进行网络化构建,可以发现现阶段传销组织的行为具有隐蔽性、虚拟性及传播快的特点。传销行为可分为传统货物传销、投资理财及电子商务的传销行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领导传销罪论文参考文献

[1].郑欢.领导传销罪的适用障碍及解决方案[J].法制博览.2018

[2].刘赫.犯罪网络分析理论在经济犯罪中的应用——以湖北省2016—2017年“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判决为样本[J].社会科学动态.2018

[3].李海洋.严打传销刑法要做加减法[N].中国商报.2017

[4].闫宗良.组织、领导传销罪疑难问题[D].辽宁大学.2017

[5].刘莲芝.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司法认定[J].法制博览.2015

[6].马长生,罗开卷.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司法认定[N].中国工商报.2015

[7].安契.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若干问题探究[J].城市地理.2014

[8].石丽娟.组织、领导传销罪若干问题研究[D].新疆大学.2014

[9].宋易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异化同化分析[D].兰州大学.2014

[10].常海.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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