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范围论文-涂倩

商标使用范围论文-涂倩

导读:本文包含了商标使用范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未注册商标,商标先用权,原有使用范围

商标使用范围论文文献综述

涂倩[1](2018)在《论商标先用权之“原有使用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专用权制度中"原有使用范围"的设置目的为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原商标的权利限制,但法律规定对其内容尚未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分歧。在分析我国司法适用中的问题与比较法的基础上,提出原有使用范围中主体范围、标识图样、商品或服务类别、经营规模和地域的具体含义。(本文来源于《内蒙古电大学刊》期刊2018年03期)

陈晨[2](2018)在《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规则中原使用范围的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采取商标权注册取得制,注册商标享有垄断性的专用权和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禁用权。但是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创造和发挥价值,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未注册商标,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投入市场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在商标上凝结了商誉价值,对这些未注册的在先使用商标,在商标法上也有保护的必要。基于此,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在第五十九条第叁款确立了在先使用抗辩规则,使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得以对抗注册商标禁用权。但是由于法律上对于在先使用抗辩规则中原使用范围要件没有详细的解释,司法实践中适用在先使用抗辩规则时,法院对原使用范围的性质、界定标准及界定的考量因素的把握存在着诸多分歧,由此,对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也就具有不确定性。明确原使用范围的适用规则,对平衡商标在先使用人、注册商标权人、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商标使用秩序有着关键作用,这也是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通过对案例的实证统计分析,发现法院在适用在先使用抗辩规则中对原使用范围要件适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法院判决中较多回避对原使用范围的阐释、对原使用范围界定的标准不统一、对原使用范围要件的举证责任表述不一。第二章通过对在先使用抗辩规则构成要件的解析,分析原使用范围与其他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要件在适用在先使用抗辩规则中的逻辑关系,对原使用范围在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规则中的地位进行明晰,认为其是必要的兼具条件限制性和结果限制性要件,并明确对原使用范围的举证责任应归于被诉侵权的商标在先使用人。第叁章通过比较分析,考鉴国内法中专利法对“原有范围”的解释,认为不能直接借鉴专利法中对原有范围的生产条件上“量”的限制,但可对其他限制性因素进行类比借鉴;考鉴域外法中采用了与我国相同的商标注册取得制的日本法、韩国法、台湾地区法律明确原有商品或服务应作为原使用范围考量因素的必要,但不能仅限于原有商品或服务范围,还需要对地域因素进行考量;考鉴采用商标使用取得制的美国法中商标共存制度对在先使用商标垄断权利的地域限制的测试方法,为我国商标法中在先使用商标具有对抗注册商标垄断权的地域范围限制界定提供经验借鉴。第四章明确原使用范围的界定标准为维持注册商标权人、商标在先使用人、消费者叁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分析了界定原使用范围具体的考量因素包括主观因素、主体因素、商标标识和商品或服务的客体因素、使用地域、网络平台和使用方式的客观方面因素中,原使用范围要求对各考量因素变化的可容忍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单麟[3](2018)在《先用商标“原使用范围”限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叁种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例外情况,其中第叁款被称为商标先用权抗辩。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有条件地继续使用其商标,并得以在遭遇商标权人侵权指控时援引该条款进行抗辩。这一条款既肯定了商标在先使用人通过对商标使用获得的既得利益的合理性,同时又对其继续使用商标的范围进行了限缩,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兼顾商标善意使用人和商标注册权人的利益。但《商标法》及与商标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先用商标“原使用范围”予以明确,造成不同的法院在适用该条款进行裁决时出现了诸多分歧。这可能会导致商标先用权制度无法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架空这一制度存在的意义,也可能导致商标先用权人和注册商标权人对于先用商标继续使用的边界没有明确的认知,无法彻底解决双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虽然已有很多涉及商标先用权抗辩的案例,但仅有极少数法院会在判决中对先用商标的“原使用范围”进行明确限定。本文通过对现有案例进行归纳梳理,发现多数法院在对先用商标“原使用范围”进行判断时存在的具体分歧主要集中于:首先,享有商标先用权抗辩的主体范围判定不一致,主要体现在除商标在先使用人本人外,其业务继受人、业务合作者、被许可使用人是否也可以享有商标先用权抗辩;其次,判断“原有”范围的时间节点不一致,部分法院将“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先用商标已使用的范围作为其得以继续使用的范围,而亦有法院则综合考量注册商标权人主张权利时先用商标的影响力范围、使用地域等因素来确定其继续使用的合理范围。此外,少数在判决中对先用商标“原使用范围”进行分析和限定的法院也存在着关于先用商标的使用规模、使用地域以及使用方式等是否需要进行限制的分歧。本文针对先用商标“原使用范围”限定标准不明确这一问题,在现有理论成果和相关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下观点:1.“原使用范围”并非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即在判断商标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时,不应将商标在“原有范围”内使用作为前置判断要件,其应当仅是先用商标继续使用的限制要件;2.界定“原使用范围”的时间点以商标权人主张权利的日期为宜,因此将法律条文中的“原使用范围”改为“现有范围”更为妥当;3.在基于“商标权人主张权利”这一日期的基础上,划定可以继续使用的主体范围、商品或服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商标使用方式,其中最为核心的限制因素为地域范围和商品服务范围。地域范围包括两方面,对于商品商标的使用地域范围应以商品现有销售地域范围为限,对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范围限于其影响力所及的区域;商品或服务范围的限制即意味着商标权人主张权利之日前将商标使用于何种商品或服务,今后不得扩展至类似商品或服务使用。在对使用地域和商品服务范围进行限定的基础上,先用商标使用主体、使用方式等都应以商标先用权人是否具有主观善意作为判断其是否超出“原有范围”的重要标准。本文通过研究文献成果、实证分析现有案例、比较借鉴域外经验的方式来实现明确先用商标“原使用范围”限定因素的研究目的。本文正文分为叁章:第一章主要针对商标先用权制度中先用商标“原使用范围”限定的司法实践现状进行梳理,通过实证分析现有案例,总结司法实践中因原使用范围界定不明造成的问题和隐患,主要包括:判断“原有”范围的时间节点不一致;享有商标先用权抗辩的主体范围认定不清;先用商标“原使用范围”限定的具体考量因素不明确等。第二章主要是对限定先用商标“原使用范围”考量因素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分析,同时结合对典型国家(地区)(例如英国、日本、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商标制度中对商标使用范围限定相关问题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来分析如何通过限制使用范围的方式平衡两个善意冲突商标的继续使用问题,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找出可以为我国所借鉴的部分。第叁章对先用商标“原使用范围”的限定因素逐一进行明确,同时提出针对这一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基于“原使用范围”认定的时间节点应为注册商标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这一观点,将“原使用范围”改为“现有范围”更为妥当;其次,先用商标继续使用范围的具体考量因素应当包括主体范围、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地域范围、使用方式等;此外,解决商标先用人与注册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除限制先用商标继续使用的范围外,还需积极探索先用权制度中“附加适当标识”这一方式的适用及完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陈丽[4](2016)在《论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中原使用范围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商标法》59条第3款规定了商标先用权制度,在该制度下符合条件的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而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在先使用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通过使用商标己获得的既存利益状态提供了保护,从而平衡了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与在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但《商标法》中并未明确如何对未注册商标的“原使用范围”加以判断,导致司法适用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采用了法解释学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方法,通过五个部分的内容对“原使用范围”的界定进行了讨论,并对现有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总结和分析,最终得出在界定“原使用范围”时应考量的具体因素,以期在司法解释对“原使用范围”加以明确时提供可能的参考,从而使得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更好的发挥其利益平衡的作用。(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6-04-01)

王国浩[5](2016)在《超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时的侵权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因认为江苏统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统业公司)、江苏省泰州市竞龙营养品厂(下称竞龙厂)、江苏省泰州叁九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叁九公司)、辽宁省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下称新玛特公司)生产、销售带有“新果珍”与“gzhen”标识的粉状饮料产品(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6-01-01)

魏琪[6](2015)在《商标先用权“原使用范围”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先用权制度作为先使用人的抗辩依据,能够弥补商标注册原则引起的缺陷,体现利益均衡,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提供更全面的保护,实现全局性的社会控制。为禁止权利滥用,体现注册原则第一性,商标先用权制度的行使应受到"原使用范围"的限制。在对商标先用权的"原使用范围"问题进行讨论时,需要对一些前提性问题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再对原使用范围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地域范围,商标使用方式以及使用商标的商品数量等各个方面进行具体界定,并指出举证方面的问题,以期将该制度更好地运用于实践。(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毛立国[7](2015)在《“龙驹”跨界引发侵权纠纷》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内蒙古地区备受消费者青睐的奶酒品牌,“龙驹”在其产品知名度不断提升之际,却因其“龙驹”商标涉嫌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并侵犯他人“龙驹”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江西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战圣公司)诉至法院。 围绕着“龙驹”商标是否超出其核(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5-03-27)

袁博[8](2014)在《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商标是侵权还是违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侵犯商标权的各种纠纷中,有一类纠纷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即被授权许可使用商标的一方违反授权方的协议范围使用商标,具体表现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终止后仍然生产或者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超出约定数量生产或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在协议约定的商品种类之(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4-02-19)

袁博[9](2013)在《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商标行为的类型与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侵犯商标权的各种纠纷中,有一类纠纷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此类纠纷表现为被授权许可使用商标的一方违反授权方的协议范围使用商标,具体表现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终止后仍然生产或者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超出约定数量生产或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在协议约定的商品种类之外生产或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超出协议约定的销售范围销售带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等(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3年12期)

崔宁[10](2013)在《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案要旨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两件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属于有关行政机关的主管范畴,但当被告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着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时,就不再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而只是对与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对于该类商(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3-10-11)

商标使用范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采取商标权注册取得制,注册商标享有垄断性的专用权和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禁用权。但是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创造和发挥价值,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未注册商标,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投入市场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在商标上凝结了商誉价值,对这些未注册的在先使用商标,在商标法上也有保护的必要。基于此,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在第五十九条第叁款确立了在先使用抗辩规则,使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得以对抗注册商标禁用权。但是由于法律上对于在先使用抗辩规则中原使用范围要件没有详细的解释,司法实践中适用在先使用抗辩规则时,法院对原使用范围的性质、界定标准及界定的考量因素的把握存在着诸多分歧,由此,对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也就具有不确定性。明确原使用范围的适用规则,对平衡商标在先使用人、注册商标权人、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商标使用秩序有着关键作用,这也是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通过对案例的实证统计分析,发现法院在适用在先使用抗辩规则中对原使用范围要件适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法院判决中较多回避对原使用范围的阐释、对原使用范围界定的标准不统一、对原使用范围要件的举证责任表述不一。第二章通过对在先使用抗辩规则构成要件的解析,分析原使用范围与其他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要件在适用在先使用抗辩规则中的逻辑关系,对原使用范围在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规则中的地位进行明晰,认为其是必要的兼具条件限制性和结果限制性要件,并明确对原使用范围的举证责任应归于被诉侵权的商标在先使用人。第叁章通过比较分析,考鉴国内法中专利法对“原有范围”的解释,认为不能直接借鉴专利法中对原有范围的生产条件上“量”的限制,但可对其他限制性因素进行类比借鉴;考鉴域外法中采用了与我国相同的商标注册取得制的日本法、韩国法、台湾地区法律明确原有商品或服务应作为原使用范围考量因素的必要,但不能仅限于原有商品或服务范围,还需要对地域因素进行考量;考鉴采用商标使用取得制的美国法中商标共存制度对在先使用商标垄断权利的地域限制的测试方法,为我国商标法中在先使用商标具有对抗注册商标垄断权的地域范围限制界定提供经验借鉴。第四章明确原使用范围的界定标准为维持注册商标权人、商标在先使用人、消费者叁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分析了界定原使用范围具体的考量因素包括主观因素、主体因素、商标标识和商品或服务的客体因素、使用地域、网络平台和使用方式的客观方面因素中,原使用范围要求对各考量因素变化的可容忍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标使用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1].涂倩.论商标先用权之“原有使用范围”[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8

[2].陈晨.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规则中原使用范围的适用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3].单麟.先用商标“原使用范围”限定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4].陈丽.论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中原使用范围的界定[D].苏州大学.2016

[5].王国浩.超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时的侵权认定[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

[6].魏琪.商标先用权“原使用范围”浅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

[7].毛立国.“龙驹”跨界引发侵权纠纷[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

[8].袁博.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商标是侵权还是违约[N].检察日报.2014

[9].袁博.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商标行为的类型与定性[J].中华商标.2013

[10].崔宁.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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