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变更制度论文-关林

风险变更制度论文-关林

导读:本文包含了风险变更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海上保险,风险变更,《海商法》修改

风险变更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关林[1](2015)在《海上保险法风险变更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海上保险法中,风险变更法律制度旨在确定并维系海上保险合同存续的基础,以便使得保险人在此种基础发生变化时,能够有权终止合同或增加保费,从而达到控制承保风险的目的。英国海上保险法建立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和众多判例之上,其对英美法系国家有着深远的影响。风险变更在英国海上保险法中主要体现于航程制度和保证制度。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航运环境的改变以及随之而来的保险市场的发展,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诸多古老的规则已经难以针对风险变更提供合理的裁判依据。虽然英国《2015保险法》的通过将极大地改善这一状况,但是先前英国海上保险法在风险变更方面暴露的诸多问题并不会因为新法的实施而从根本上被彻底杜绝。与此同时,由挪威制定的《北欧海上保险计划》已被北欧海上保险市场所广泛接受,其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力已然不容忽视。与英国海上保险法不同的是,《北欧海上保险计划》针对风险变更设立了专门的章节,因而其在调整风险变更情况下的保险法律关系时不仅规定更加完善,而且更具有可操作性。在风险变更问题上,我国立法与英国海上保险法和《北欧海上保险计划》的相关规定皆有相似之处。一方面,我国《海商法》第235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就保证制度作出了简要的规定,类似于《1906年海上保险法》;另一方面,我国《保险法》第49条和第52条确立了风险增加制度,其不仅与风险变更联系甚密,而且与《北欧海上保险计划》的调整模式相近。在这一法律背景下,如何就风险变更问题使我国海上保险立法有效地借鉴两大法系的典型调整模式便颇为值得研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阐释了风险变更制度的核心内容与重要意义,并就其与相关民法制度进行了细致的对比,明确了风险变更制度的独立性与不可代替性。第二章分析了英国保险法中关于风险变更的规定,内容包括航程制度、保证制度、保险条款,以及《2015年保险法》对原有保证制度将会产生的影响。第叁章着重介绍2013年版《北欧海上保险计划》中与风险变更有关的部分,内容包括《北欧海上保险计划》的制定背景和历史沿革,以及其中关于风险变更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第四章为我国海上保险立法提出了相关建议,其分析了在风险变更方面我国立法所暴露的问题,并且指出我国应当如何充分吸收前述两种调整模式的有益成分,从而取长补短,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5-05-05)

孙弋惟[2](2008)在《我国构建海上保险风险变更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保险的保证制度起源于英国,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进行妥善监管并且使得原来确定的风险不会发生变更。但现在已经与保障制度建立之初的情况大不相同,传统的保障制度已不能满足当前海上保险业的需要。保证作为普通法系国家海上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建立在MIA1906和判例法的基础之上,现在已经广泛应用在吸收MIA1906规定的各国海上保险法中。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保险立法中并没有保证这个概念,而是采用其他类似于保证的方式加以规定,如"风险变更"制度,其中不少规定与保证有相似之处。针对传统的保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加以应对。目前我国《海商法》第235条仅对保证做出原则性的规定,显然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复杂问题。研究普通法系各国保证制度,以及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与保证相关的制度,针对我国海上保险中的保证制度的缺陷,提出建立风险变更制度的建议,完善海上保险中的相关制度。对于我国海上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防止保险人滥用保证,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确保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寻求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点。本文分为五部分,第1章简要介绍保证制度的产生、概念、分类、发展和保证制度的制度经济学分析。第2章风险变更是大陆法系国家海上保险法中的概念。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没有风险变更的概念。然而,《1996年挪威海上保险方案》下的风险变更所包含的因素在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同样存在,主要通过保证条款、续保条款、航程条款来表现。笔者在本章首先介绍了《1996年挪威海上保险方案》关于风险变更的规定,与英国以及我国海上保险法下的相应条款进行比较研究。由于《1996年挪威海上保险方案》深刻反映了航运业的发展和航运市场的变化,它的许多内容具有很高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代表了海上保险立法的趋势。考虑到挪威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在我国修订《海商法》之际,对具有如此前瞻性又同属同一法系的海上保险法进行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第3章主要是将两种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在挖掘其制度背后的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立法学的视角加以比较。第4章介绍了我国海上保险中保证的现状,从保证的含义、我国人保关于保证的条款以及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保证在我国法律以及保险实践中的现状做了一个描述。通过对我国海上保险中保证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条款借鉴了英国伦敦海上保险协会的相关规定,同时也看出我国海上保险中保证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海上保险中保证的性质与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也只有借助于合同法才能有所明晰。通过对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的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才能更好的解决我国海上保险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归根到底,我国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是源自英国海上保险中的保证,但同时我国又是承袭了大陆法系立法传统的国家。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风险变更制度,并且借鉴《1996年挪威海上保险方案》的内容,对我国海上保险法在风险变更方面提出自己不成熟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8-02-01)

刘义[3](1994)在《企业制度变更与金融风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制度变更与金融风险研究刘义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破产、改组以及其它形式的制度变更,并由此造成的银行信贷资产损失,是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但是,改革以前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和高度集中的财政信贷体制,分配的统收统支和资金供给制一方面使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本文来源于《金融研究》期刊1994年11期)

风险变更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海上保险的保证制度起源于英国,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进行妥善监管并且使得原来确定的风险不会发生变更。但现在已经与保障制度建立之初的情况大不相同,传统的保障制度已不能满足当前海上保险业的需要。保证作为普通法系国家海上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建立在MIA1906和判例法的基础之上,现在已经广泛应用在吸收MIA1906规定的各国海上保险法中。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保险立法中并没有保证这个概念,而是采用其他类似于保证的方式加以规定,如"风险变更"制度,其中不少规定与保证有相似之处。针对传统的保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加以应对。目前我国《海商法》第235条仅对保证做出原则性的规定,显然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复杂问题。研究普通法系各国保证制度,以及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与保证相关的制度,针对我国海上保险中的保证制度的缺陷,提出建立风险变更制度的建议,完善海上保险中的相关制度。对于我国海上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防止保险人滥用保证,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确保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寻求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点。本文分为五部分,第1章简要介绍保证制度的产生、概念、分类、发展和保证制度的制度经济学分析。第2章风险变更是大陆法系国家海上保险法中的概念。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没有风险变更的概念。然而,《1996年挪威海上保险方案》下的风险变更所包含的因素在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同样存在,主要通过保证条款、续保条款、航程条款来表现。笔者在本章首先介绍了《1996年挪威海上保险方案》关于风险变更的规定,与英国以及我国海上保险法下的相应条款进行比较研究。由于《1996年挪威海上保险方案》深刻反映了航运业的发展和航运市场的变化,它的许多内容具有很高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代表了海上保险立法的趋势。考虑到挪威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在我国修订《海商法》之际,对具有如此前瞻性又同属同一法系的海上保险法进行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第3章主要是将两种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在挖掘其制度背后的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立法学的视角加以比较。第4章介绍了我国海上保险中保证的现状,从保证的含义、我国人保关于保证的条款以及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保证在我国法律以及保险实践中的现状做了一个描述。通过对我国海上保险中保证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条款借鉴了英国伦敦海上保险协会的相关规定,同时也看出我国海上保险中保证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海上保险中保证的性质与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也只有借助于合同法才能有所明晰。通过对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的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才能更好的解决我国海上保险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归根到底,我国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是源自英国海上保险中的保证,但同时我国又是承袭了大陆法系立法传统的国家。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风险变更制度,并且借鉴《1996年挪威海上保险方案》的内容,对我国海上保险法在风险变更方面提出自己不成熟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风险变更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关林.海上保险法风险变更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5

[2].孙弋惟.我国构建海上保险风险变更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8

[3].刘义.企业制度变更与金融风险研究[J].金融研究.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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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变更制度论文-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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