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损害责任论文-祝琼杨

跨界损害责任论文-祝琼杨

导读:本文包含了跨界损害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废弃物,跨界损害,国家责任

跨界损害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祝琼杨[1](2019)在《论废弃物跨界损害的国家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社会对废弃物跨界损害的责任问题探讨频繁,但对废弃物跨界损害的国家责任制度的专门研究相对较少。上世纪八十年代,规制废弃物的全球性公约和区域性公约相继出台,但是对废弃物跨界的规制并没有收到良好的效果。传统的粗放型工业化发展模式产生了大量损害人类身心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废弃物,废弃物以贸易或者私下倾倒的方式输送到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而产生大量的跨界损害。这些跨界损害的责任承担关系着受害者能否得到合理赔偿。在改进废弃物处置技术的同时,如何确定废弃物跨界损害责任承担方式已经是各国亟需解决的问题。现有的以过失责任理论为基础的传统国家责任制度主要关注主客观要件,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存在缺陷,其无法规制国际法不加禁止的私人行为所造成的跨界损害,致使受损方得不到及时充分的赔偿。对此,笔者提出对现存的跨界损害的国家责任制度进行完善,将严格责任理论作为传统国家责任的补充和发展,并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在废弃物跨界转移国家责任的相关立法中,着重关注废弃物跨界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明确废弃物跨界损害国家责任的性质是国家与私人主体共同承担,私人主体承担完全责任,国家承担以预防为主的补充赔偿责任。在废弃物跨界损害的具体案件中,国家责任的承担面临着国际法的适用效率不高并与各国国内法存在冲突的问题,针对此问题,笔者提出细化国际法的规定,在规制废弃物跨界损害的全球性公约中专章规定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和具体程序以及通过国际合作协商解决环境争端。此外笔者还提出在出口国国家承担责任的法律实施效率不高时,转而考虑进口国从源头上遏制废弃物的入境来避免自身受到损害。进口国在国际上积极倡导废弃物跨界损害的规制下,自身努力寻求对向的出口国来与之签订条约以达废弃物跨界损害责任划分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我国应根据自身状况,制定合理可行的国内法来规制废弃物跨界损害的责任主体,以期更好的保护国内居民的健康和区域的生态环境,更好的建设美丽中国。(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9-05-01)

殷晓程[2](2015)在《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世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于资源的需求程度与日俱增,尤其是对石油这一能源,对其巨大的需求使得人们对它的开发已从陆地走向了海洋、从近海迈入了深海。有关研究显示,世界上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油气资源位于海洋覆盖的海底与大陆架内,而半数以上的资源又藏于深海。面对此种状况,各个国家都将海洋油气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列为了本国能源领域的重要战略部署。面对石油开采活动越来越频繁、开采范围的扩大,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风险也在增加。加上海水本身流动性强的特质,海水中的污染物质会随着海洋的流动向其他海域扩散,极易对其他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造成跨界污染。这样一来,“开发本国资源不导致他国损害”的国际法原则便会遭到损害,相应的国际赔偿责任便会产生。关于海洋石油开发造成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国际法体系中目前尚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文件给予规定。虽然目前的现状很尴尬,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等已将国际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思路表现了出来。尽管其规范相对较为原则性,但是他们的制度设计和规则安排对研究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却有着巨大的意义。近些年在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不断出现的石油污染事故,如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爆炸事故、我国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等,给国际社会甚至全人类一次次敲响保护海洋环境的警钟,催促国际社会尽快建立统一的规制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污染损害国际赔偿的法律机制。实现在石油开发油污损害领域对海洋环境的迅速保护,保证发生损害后受害者以及受影响国可以有一个标准的法律依据追究石油开发企业及所属国的国际赔偿责任。虽然我国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造成的损害完全处于我国的领海范围内且已通过国内相关的法律进行了一定的赔偿,但是类似事故在未来也极有可能发生在国与国之间的领海衔接处,造成严重的跨界油污损害。况且,海水本身流动性的特质也非人力所能控制的,类似油污损害事故的影响也极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海水洋流的交互流动,将损害扩张到其他邻国境内,对他国造成影响。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弥补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赔偿领域的国际法空缺,本文立足于海洋石油污染的现状,从石油污染国际赔偿责任的性质和特征出发,分析国际赔偿责任得以成立的基础。同时,建立一个国际社会范围内规制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污染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制度,实现保护海洋环境和保障受污染损害主体的利益。文章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国际赔偿责任的相关基本概念进行论述,区别传统国家责任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海洋石油开发活动的特征认定海洋石油开发活动造成的跨界油污损害属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国际赔偿责任规制的范畴。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目前在国际社会中海洋石油开发造成跨界损害的相关立法的缺失,以及建立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国际赔偿责任制度的国际法基础。第叁部分,主要说明了本文希望建立的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国际赔偿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责任形式、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以及由于涉及跨界损害须由国家对受害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建立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国际赔偿责任制度后对我国的影响。为了完善国内法的规定,实现对受害者充分赔偿,有必要与国际接轨建立我国自己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为了避免海洋油污损害的发生,还需要更加重视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在跨界领域的作用。应加强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损害的监管与处罚力度,从而促使石油开发企业提高环保意识与应急能力。(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5-06-07)

龚宇[3](2012)在《跨界损害的责任形态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跨界损害的责任问题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它涉及两个法律层面的叁种不同责任形态:公法层面的国家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以及私法层面的国际民事责任。在对相关责任形态进行分析和梳理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公法层面,国家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的区别既不在于"过错",也不在于致害活动本身的合法性,而在于国家是否违反国际义务;由于初级规则意义上的国家赔偿责任只存在于极端例外的情形中,因此以"国际不法行为"为基础的国家责任依然是跨界损害责任的主体与核心。在私法层面,各类跨界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及《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原则草案》代表的仅仅是特定领域内私法规范的"统一化",而非公法责任的"私法化"。(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2年01期)

刘海裕,汪筱苏[4](2011)在《跨界损害责任的认定——以日本向海洋排放核污水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跨界损害责任作为国际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逐渐成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以及各国关注的热点问题。文章通过日本地震后向太平洋排放核污水事件,结合跨界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对该行为进行认定,并指明日本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4期)

贾丽娟[5](2010)在《论私法对跨界损害责任制度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工业和科技的迅猛发展促使人类干预自然的广度和深度也在不断扩展,而伴随着人类巨大收益而来的是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法律对环境恶化提出挑战的回应,发生在二十世纪60年代。此后,国际上相关条约陆续订立,各国国内环境侵权责任体系亦逐步建立。自1978年以来各界一直循着国家责任的思路考虑有关跨界环境损害问题。然而由于存在法律以及实际操作上的困境,在该领域追究国家责任不具可行性。近年来,跨界损害责任的私法化趋势日益明显。而为了给私法化机制的引入寻求理论支持,探究跨界损害责任制度的私法本质成为必要的路径。本文运用了类比分析和理论与案例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从跨境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设定、责任归责及构成的确认以及责任的承担整个过程系统地探究其私法本质,以期实践中该类责任的发展能吸收更多私法的精神,对环境保护事业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分叁章。第一章是对跨界损害责任制度及其私法影响的分析。首先对跨界损害以及跨界损害责任的概念进行论证,然后依据国际立法和争端解决实践从责任主体的角度对该责任进行分类,而后在私法原则和规则层面寻找跨界损害责任制度的渊源,借此得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转化为该领域的“领土无害使用原则”,并且“公平原则”贯穿了制度设定过程。同时,该制度又借用了民法中的相邻关系法理。第二章是对跨界损害责任归责与构成要件及相应的私法影响的分析,第一节首先论述了国家承担责任的归责为严格责任原则,而后从自然法、私法归责原则以及罗马法角度寻找该领域归责原则的私法依据。第二节主要分析了国家为私主体行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民法“公平”原则和民法侵权构成法理对其的影响。第叁章是对跨界损害责任承担及其私法影响的分析。第一节论述了国家承担全部责任正是借鉴了私法中雇主责任、监护制度的法理,而国家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则恰是“公平原则”的表现和民法规则的再现。第二节首先论证了损失分担模式的构建,然后根据雇主责任、不当得利制度分别探讨了管理人、受益人分担损失的私法依据,并在民法立法例上找到了相应的模板。(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0-03-31)

肖术艳[6](2009)在《论跨界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及国家应尽的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法主体在从事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而对他国造成实际损害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这一责任的法理基础是什么?此类问题越来越引起国际法委员会和各国的重视。本文主要讨论了跨界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又阐明了中国在跨界损害领域中的基本立场和积极举措。(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34期)

田硕宁[7](2009)在《跨界损害责任制度的新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跨界损害事件一直是国际社会的关注点,国际社会一直在不断努力,试图在国际层面建立跨界损害责任制度。国际法委员会自1978年对此类由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开始编纂以来,一直从国家责任的角度解决这一问题,但发展缓慢。而自1997年开始,委员会决定将“预防问题”和“责任问题”分开讨论,委员会的编纂进程大大加快。国际法委员会关于跨界损害责任制度的编纂工作自2001年通过《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2006年通过《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后而暂时告一段落。委员会的编纂历程突破了国家责任发展的瓶颈,两个草案虽然仍存在一些缺陷,但意义重大。对于跨界损害事件的解决,国家有义务承担起预防责任,一旦违反此义务,就须承担因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在国家充分履行预防义务的基础上,若还是出现跨界损害的后果,则通过建立损失分配模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由私人经营者首先承担责任,国家负有补充责任。草案的成形确立了预防原则和损失分配原则,预示了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损害责任向预防义务的倾斜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不断融合的趋势,使跨界损害责任取得了新发展。(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09-05-01)

刘金霞[8](2009)在《危险活动造成跨界损害的责任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危险活动造成跨界损害(transboundary harm ariSing out ofhazardous activities)是国际法上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跨界损害的起因也在发生变化。传统的不法行为如非法向他国转移废物可以引起跨界损害,而许多国际法不加禁止的危险活动也可能造成跨界损害。后者对人类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因此危险活动造成跨界损害的国际法律责任制度也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国际法委员会已经在此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为了深入透彻地理解这一制度,笔者试图对此进行系统的探讨。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叁章。第一章危险活动造成跨界损害的原因及现状:本章首先结合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危险活动造成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对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概念作了界定,并对比不法行为造成的跨界损害,以此明确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仅为跨界损害的一种形式。其次,通过对危险活动造成跨界损害的原因分析,论述了此类活动发生的较大可能性。最后通过分析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的现状,来揭示研究此类危险活动的必要性及意义。第二章危险活动造成跨界损害责任的相关国际条约及责任实施的实践:本章首先总结20世纪以来针对几种主要危险活动造成跨界损害而制定的相关条约,包括外空物体损害的责任条约,核能损害的责任条约以及国际水域污染的责任条约,其次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一个着名案例一特雷尔冶炼案,旨在探索传统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在实践中的发展轨迹。第叁章:《损失分配草案》:《损失分配草案》是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针对危险活动造成跨界损害问题的最新成果。本章首先以时间为线索,将其制定过程分为叁个阶段,即初期与预防责任问题的混合探讨,中期对损失分配问题的独立探讨,后期二读通过,由此清晰地展示了国际法学界对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的认识过程。其次从草案的适用范围和目的、归责原则、发生损害时的措施和救济制度、草案用语的含义四个方面归纳草案主要内容。最后从两方面对草案作出评价,论证草案在当前国际形势下所具有的巨大价值,并结合松花江污染事件对草案存在的问题以及适用上存在的困境作了探讨。结语部分对全文核心内容作出总结。(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董开星[9](2008)在《跨界损害的国家责任与非国家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因环境污染等原因引起的跨界环境损害在工业化开展以来不断发生且导致的后果往往具有灾难性。为减少环境损害、有效保护环境的目的,笔者提出在分析目前解决跨界环境损害各种对策的基础上,认为完善民事责任机制、规制与责任制度并重是解决跨界环境损害问题的基本方法。本论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序言,主要交代本文的研究背景及论证路径。第一章对跨界环境损害的产生、现状、相关定义及特征等基本情况作了一个简单的介绍,使后面几章的分析在此概念体系的架构之中。第二章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在传统国际责任体系范围内,所涉及保护的主要是外国侨民及其财产。通过国际实践及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努力,跨界环境损害中引入了国家责任制度,1972年《关于外空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的拟定就是体现。由于与传统国家责任有一定的不同,在结合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有关草案的基础上,笔者对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性质、形式、特征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同时,在国际实践的层面上,通过对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宇宙954号坠落案、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引起国家责任等案例的分析,指出国家责任机制在解决跨界环境损害中的某些不足,而这就为非国家责任机制,主要是民事责任机制的存在提供了可能。第叁章主要论述民事责任机制在跨界环境损害中立法与实践的情况。在立法方面,除国内立法通过运用民事责任机制对跨界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外,因核能、船舶污染、核能运输等引起的跨界环境损害在现有的国际公约中往往都详细规定通过民事责任机制加以解决。在欧共体发布的《白皮书》以及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草案里,也强调了民事责任机制的优先地位。这种对民事责任机制的重视,使得我们必定要对内中具体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分析,本文择取促进司法诉讼、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比较、环境损害责任的保险及其替代这叁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分析,提出民事责任机制虽然对于补充国际责任的不足而言是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的,但也并不是万能的。在具体的赔偿方面,也有其很大的局限性,需要其他制度的积极配合。最后一章是结论。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在前几章分析的基础上,对国际责任与非国家责任在跨界环境损害中的作用作了对比,指出只有针对引起跨界环境损害不同原因的特点,规制与责任并重,才能有效地解决跨界环境损害的“及时和充分”赔偿问题,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在考虑环境责任的保险、基金等存在的情况下,政府规制应当在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设定最低标准;第二部分针对目前国际制度发展的情况,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提出中国应对跨界环境损害问题的几点意见。(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8-05-01)

万霞[10](2008)在《跨界损害责任制度的新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跨界损害责任是国际责任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2001年《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和2006年《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担的原则草案》两个文件标志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这一编纂工作告一段落。该种责任与传统国家责任之间的关系、两个草案的性质、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对国际法中责任制度的影响值得探讨和分析。(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08年01期)

跨界损害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世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于资源的需求程度与日俱增,尤其是对石油这一能源,对其巨大的需求使得人们对它的开发已从陆地走向了海洋、从近海迈入了深海。有关研究显示,世界上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油气资源位于海洋覆盖的海底与大陆架内,而半数以上的资源又藏于深海。面对此种状况,各个国家都将海洋油气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列为了本国能源领域的重要战略部署。面对石油开采活动越来越频繁、开采范围的扩大,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风险也在增加。加上海水本身流动性强的特质,海水中的污染物质会随着海洋的流动向其他海域扩散,极易对其他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造成跨界污染。这样一来,“开发本国资源不导致他国损害”的国际法原则便会遭到损害,相应的国际赔偿责任便会产生。关于海洋石油开发造成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国际法体系中目前尚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文件给予规定。虽然目前的现状很尴尬,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等已将国际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思路表现了出来。尽管其规范相对较为原则性,但是他们的制度设计和规则安排对研究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却有着巨大的意义。近些年在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不断出现的石油污染事故,如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爆炸事故、我国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等,给国际社会甚至全人类一次次敲响保护海洋环境的警钟,催促国际社会尽快建立统一的规制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污染损害国际赔偿的法律机制。实现在石油开发油污损害领域对海洋环境的迅速保护,保证发生损害后受害者以及受影响国可以有一个标准的法律依据追究石油开发企业及所属国的国际赔偿责任。虽然我国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造成的损害完全处于我国的领海范围内且已通过国内相关的法律进行了一定的赔偿,但是类似事故在未来也极有可能发生在国与国之间的领海衔接处,造成严重的跨界油污损害。况且,海水本身流动性的特质也非人力所能控制的,类似油污损害事故的影响也极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海水洋流的交互流动,将损害扩张到其他邻国境内,对他国造成影响。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弥补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赔偿领域的国际法空缺,本文立足于海洋石油污染的现状,从石油污染国际赔偿责任的性质和特征出发,分析国际赔偿责任得以成立的基础。同时,建立一个国际社会范围内规制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污染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制度,实现保护海洋环境和保障受污染损害主体的利益。文章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国际赔偿责任的相关基本概念进行论述,区别传统国家责任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海洋石油开发活动的特征认定海洋石油开发活动造成的跨界油污损害属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国际赔偿责任规制的范畴。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目前在国际社会中海洋石油开发造成跨界损害的相关立法的缺失,以及建立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国际赔偿责任制度的国际法基础。第叁部分,主要说明了本文希望建立的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国际赔偿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责任形式、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以及由于涉及跨界损害须由国家对受害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建立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国际赔偿责任制度后对我国的影响。为了完善国内法的规定,实现对受害者充分赔偿,有必要与国际接轨建立我国自己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为了避免海洋油污损害的发生,还需要更加重视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在跨界领域的作用。应加强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损害的监管与处罚力度,从而促使石油开发企业提高环保意识与应急能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跨界损害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祝琼杨.论废弃物跨界损害的国家责任[D].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

[2].殷晓程.海洋石油开发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D].内蒙古大学.2015

[3].龚宇.跨界损害的责任形态辨析[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2

[4].刘海裕,汪筱苏.跨界损害责任的认定——以日本向海洋排放核污水为视角[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5].贾丽娟.论私法对跨界损害责任制度的影响[D].复旦大学.2010

[6].肖术艳.论跨界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及国家应尽的义务[J].法制与社会.2009

[7].田硕宁.跨界损害责任制度的新发展[D].外交学院.2009

[8].刘金霞.危险活动造成跨界损害的责任初探[D].中国政法大学.2009

[9].董开星.跨界损害的国家责任与非国家责任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8

[10].万霞.跨界损害责任制度的新发展[J].当代法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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