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罪责分析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杨月楼案”,司法视角,主观解读,差异性归罪
罪责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石泉[1](2019)在《“罪”“责”相异——清末“杨月楼案”的差异性归罪现象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发生于清末同治、光绪年间的"杨月楼案",由于当事人特殊的社会身份和《申报》等媒体持续的宣传报道,由一桩普通的伦理婚姻案件到被当时的民众所广为熟知,而后被最高当权者直接改变审理结果。该案的发生及其审理结果反映了当时传统的等级礼教观念和旧式的律例条文已经无法在具体司法活动中实现"定纷止争"的社会功用。通过对"杨月楼案"整个过程的梳理分析可以发现,原本双方简单的良贱成婚行为,到最后却被认定为杨月楼个人单方在案中犯有诱拐妇女罪的行为,其中的罪名与责任之间的互异现象,即主观审断的罪名和客观责任的承担之间并不相符,实际上是由于审理者司法视角的局限性及其对案件信息进行了错误解读造成的。(本文来源于《天中学刊》期刊2019年04期)
包双双[2](2018)在《涉众型网络诈骗的罪责刑实证分析——以100份刑事判决书为研究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空间拓展性、开放性的增强,社会行为的多样性随之增多,网络空间成为全新的犯罪场域,网络社会集聚了庞大的社会财富,网络犯罪也更多转向经济领域。涉众型网络诈骗具有团体性、手段多元化、空间跨域大、涉案金额高等特点,因此在罪名认定、共犯认定以及数额认定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在对涉众型网络诈骗行为的认定上,可以从罪名与罪数的界分、主犯与从犯的区分、数额与物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8年10期)
李碧辉[3](2016)在《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罪责分析——兼对刑法第叁十条立法解释的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犯罪在我国实行严格罪刑法定,在单位犯罪中,单位成员是单位的构成要素,单位成员的犯罪行为拟制为单位犯罪行为,根据一行为不能重复评价,不再对单位成员另行定罪处罚,单位成员仅仅是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分担者。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中,单位犯罪不能成立,对单位成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单位成员的自身行为形式符合自然人犯罪构成,实质存在违法。刑法第叁十条立法解释的规定并非是对单位犯罪的扩张,而是明确将单位成员的犯罪行为不再单位化,对其中组织、策划、实施的这叁类单位成员按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3期)
周宝砚[4](2015)在《德日两国对二战罪责不同态度的原因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同样是二战发起国、同样是二战战败国,但德日两国对战争罪责的态度却截然不同,德国勇于反省历史罪责,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尊重,而日本还处于掩饰、回避甚至歪曲侵略历史的状态。这种迥异的态度与两国有没有彻底清算战争遗毒、两国国内不同的执政基础以及与地缘政治和对外政策不同有关。探寻两国对待战争的态度、做法及深层原因,有助于我们在反思历史的进程中,更好地保持警醒,让任何有可能导致战争的危险都及早暴露于世界人民的面前。同时必须明确:只有正视历史、积极反省战争罪责,才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及维护世界和平。(本文来源于《世纪桥》期刊2015年11期)
赵康,田诗洋[5](2015)在《良心自由对罪责责难的辐射性影响——基于对一个德国联邦宪法判例的分析及其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采用判例法或者案例指导制度的国家,最高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对于该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活动的指导性毋庸讳言。然而,对于一些在司法机制中设置了宪法法院的国家,宪法法院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宪申诉案件的态度,也需要引起刑事司法实践者高度的重视。而本文中所探讨的案例,正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作出的,其中还涉及良心自由这一宪法性权利,对于刑法上罪责责难的影响问题,值得关注。一、基本案情[1](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5年02期)
黄继坤[6](2013)在《醉酒的人犯罪的罪责处断——基于类比犯罪参与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近代刑法责任主义要求,犯罪不仅是在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不具有任何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不法行为,而且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须具有罪责所要求的各种要素,如责任能力、违法性意识、故意、过失、期待可能性等,只有不具备罪责阻却事由的,行为方才成立犯罪,行为人才负刑事责任。而"罪责要素的审查,并非任意以行为人的态度或反社会倾向,为其观察基点,而是单就‘(构成要件该当)犯行的实施时点',认定行为人的年龄、精神状态以及对法律的认识程度,这种从法定犯行实施时点,认定各项罪责的原理"[1],就是所谓的实行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简称同时性原则。而醉酒(本文来源于《刑事法评论》期刊2013年01期)
牛妙卓[7](2012)在《分析与应对:日本民众与文化思想界战争罪责再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侵略战争的发动不能仅归咎于少数军国主义分子的煽动,在以往的阶级分析法中被认作受害者的许多普通日本民众、部分思想文化界人士在战争中也扮演了积极角色,战时日本的军国主义右翼思想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强烈的社会氛围。把握军国主义社会结构有助于促进日本国民对战争罪责的清醒认识,也是遏制今日日本军国主义回潮的根本之道。(本文来源于《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5期)
耿佳宁[8](2010)在《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评价——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视角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评价问题,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鉴于目前的叁种主流观点都不能从理论上周延地对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进行评价,笔者遂运用以醉酒犯罪为蓝本构建起来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试图为这个问题谋求一条妥善的解决之道。笔者提出对于醉驾者主观罪过的判断,应当区分自陷于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两种情况;同时,辅以对司法解释的修改以达到对醉驾肇事行为的合理量刑。(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08期)
罪责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网络空间拓展性、开放性的增强,社会行为的多样性随之增多,网络空间成为全新的犯罪场域,网络社会集聚了庞大的社会财富,网络犯罪也更多转向经济领域。涉众型网络诈骗具有团体性、手段多元化、空间跨域大、涉案金额高等特点,因此在罪名认定、共犯认定以及数额认定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在对涉众型网络诈骗行为的认定上,可以从罪名与罪数的界分、主犯与从犯的区分、数额与物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罪责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1].石泉.“罪”“责”相异——清末“杨月楼案”的差异性归罪现象分析[J].天中学刊.2019
[2].包双双.涉众型网络诈骗的罪责刑实证分析——以100份刑事判决书为研究对象[J].人民检察.2018
[3].李碧辉.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罪责分析——兼对刑法第叁十条立法解释的解读[J].法制博览.2016
[4].周宝砚.德日两国对二战罪责不同态度的原因分析[J].世纪桥.2015
[5].赵康,田诗洋.良心自由对罪责责难的辐射性影响——基于对一个德国联邦宪法判例的分析及其展开[J].中国检察官.2015
[6].黄继坤.醉酒的人犯罪的罪责处断——基于类比犯罪参与的分析[J].刑事法评论.2013
[7].牛妙卓.分析与应对:日本民众与文化思想界战争罪责再探讨[J].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
[8].耿佳宁.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评价——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视角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