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私营部门腐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私营部门腐败,综合措施
私营部门腐败论文文献综述
王秀梅,宋玥婵[1](2017)在《反腐败国际公约视野下私营部门腐败的防治》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腐败分为公共部门腐败和私营部门腐败两种形式。私营部门的腐败也是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予以打击的重点内容。私营部门腐败与公共部门腐败不同,需要在原有反腐败机制上作出新的探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制定以后,国际组织、各缔约国、企业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止私营部门腐败的发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防治私营部门腐败领域仍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需要进一步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应对。(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18期)
刘忠[2](2011)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视域下私营部门利益冲突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涵盖公共领域和私营部门的利益冲突是反腐败理论和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实际上,用于打击腐败的立法包括几方面的法律……调整利益冲突、保护举报者和投诉者、控制收受礼物和款待宴请、禁止那些因道德行为方面而犯罪的人把持或竞选公职并禁止他们获得官职……”利益冲突在反腐败中的基础性作用和重要意义已经在国际社会形成共识,《公约》倡导各缔约国重视利益冲突就是最好反映。利益冲突涉及公、私两个层面,本论文把私的层面即私营部门作为研究对象。透视《公约》私营部门利益冲突的形成背景,欧美等发达区域的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较为完善,而亚非等发展中区域的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还欠成熟。我国虽有散见于党纪国法中的类似利益冲突制度规定,但其大都指向公的层面,私的层面没有受到重视,只是个别经济法律法规中存在一些类似利益冲突性质的制度规范,且并非是在利益冲突科学理念指导下完成的,而是“一事一议”的补救式做法。应当说,直至2009年9月,我国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前,该制度始终尚付阙如。本文正是在这样一种国际和国内背景下,通过对《公约》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内涵及相关要素研究,对比主要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制度建设做法,考察我国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现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制度建设进行了深入思考,并提出了建议和理由。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等8部分构成。第1章“引言”。主要对论文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等进行了阐述,意在说明论文具有一定挑战性和创新性。第2章“《公约》利益冲突内涵及相关性”。主要对《公约》视野下的利益冲突内涵、特征、遵循原则、立法形式、价值目标和理论基础等进行了研究,特别是对新形势下的利益冲突内涵提出了笔者自己的新见解。第3章“《公约》私营部门利益冲突起源”。在利益冲突制度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探寻私营部门利益冲突的起源,认为美国“水门事件”和日本“洛克希德商业贿赂案”标志着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制度的正式形成。第4章“《公约》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形态”。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形态是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对利益冲突的范畴界定以及规制措施。笔者从利益冲突实施手段、危害后果和参与主体等3个层面对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形态进行深入解剖,旨在说明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存在形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第5章“《公约》私营部门利益冲突控制措施”。《公约》对私营部门利益冲突问题予以关注开阔了利益冲突制度研究新视野。论文从私营部门与利益冲突内在联系以及控制措施等方面对《公约》私营部门利益冲突规范予以论证,同时对主要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实践进行了考察。第6章“我国私营部门利益冲突现状”。为全面了解和清醒认识我国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建设情况,更好地与对《公约》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制度的研究成果对接并进行转化,论文从理论、实践和制度建设叁个层面总结和分析了我国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发展现状。第7章“我国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制度建设思考”。从私营部门反腐败重大意义、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私营部门纳入我国“惩防”体系、制定覆盖公私领域的《反腐败法》、突出《反腐败法》的域外效力和完善私营部门利益冲突控制措施等6个方面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建议并阐述了理由。第8章“结论”。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制度与公共领域和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制度一样,具有其它反腐败制度不能替代的治本性功能,在“惩防”体系特别是“防”的体系中至关重要。在《公约》倡导下,在国际社会各方努力下,私营部门利益冲突会得到包括我国在内的更多国家和地区重视。(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1-02-01)
博瑞斯·马尼科夫,杨晶,黄旭江[3](2009)在《打击腐败:私营部门的观点和解决方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通过多维视角对腐败现象进行了剖析和定义,罗列了腐败对经济和社会领域造成的严重危害。提出体制不健全是出现腐败现象的主要原因,腐败现象会在制度薄弱、法制不健全和政府不透明的国家里盛行,进而深刻分析了引发腐败现象产生的各种成因。在揭示腐败本质和根源的基础上,作者从私营部门供需双方的角度提出了反腐败举措。文章指出,打击腐败应该是私营部门、政府和民间社会团体的共同行动。(本文来源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期刊2009年03期)
王东阳[4](2008)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法中私营部门内贿赂犯罪之比较与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私营部门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典中就是指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罪。两者对私营部门贿赂犯罪的规定在犯罪主体、贿赂物的范围、主观要件、客观行为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别。我国刑法应采取扩大私营部门惩治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惩治贿赂的范围,改变现行刑法典以"利益"为核心构建的贿赂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等完善措施。(本文来源于《南都学坛》期刊2008年05期)
李英华沈洁[5](2008)在《让私营部门腐败预防走上法治大道》一文中研究指出某股份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在负责单位49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时,收受上百万元回扣;一外企财务主管,一年内挪用公司资金6000万元……谈到职务犯罪,很多人马上想到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但现在有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发生在私营部门里的职务性犯罪正日益(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8-05-27)
段启俊,周后有[6](2007)在《我国私营部门内商业贿赂犯罪之立法完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1条规定了有关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犯罪,包括向私营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犯罪和私营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与之相比较,我国有关私营部门内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尚存差距,主要表现在:主体范围比《反腐公约》窄;贿赂的范围比《反腐公约》窄;行贿方式规定单一;对商业受贿犯罪贿赂的归属规定不明;入罪范围比《反腐公约》窄。具体的立法完善建议:修正罪名;完善体系;扩大贿赂的范围;扩大行贿罪的行为方式;取消有关数额的规定,将数额犯修改为情节犯。(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3期)
朱立恒[7](2005)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有关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犯罪及与我国相关规定之对比》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迄今为止关于治理腐败犯罪的最为完整全面而又具有广泛性的国际法律文件, 加强对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公约》第21条有关私营部门内的贿赂和侵吞财产犯罪的具体规定, 在比较当今世界各国有关法律的基础上, 对《公约》文本加以解读, 并与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对比。(本文来源于《前沿》期刊2005年02期)
万金冬,郎俊义[8](2005)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私营部门内腐败犯罪的规定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虽然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如何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与该公约相衔接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关于私营部门内腐败犯罪的规定,从私营部门内贿赂犯罪到侵财犯罪,将其与我国刑法现行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以利于我国立法上的完善与借鉴。(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01期)
私营部门腐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涵盖公共领域和私营部门的利益冲突是反腐败理论和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实际上,用于打击腐败的立法包括几方面的法律……调整利益冲突、保护举报者和投诉者、控制收受礼物和款待宴请、禁止那些因道德行为方面而犯罪的人把持或竞选公职并禁止他们获得官职……”利益冲突在反腐败中的基础性作用和重要意义已经在国际社会形成共识,《公约》倡导各缔约国重视利益冲突就是最好反映。利益冲突涉及公、私两个层面,本论文把私的层面即私营部门作为研究对象。透视《公约》私营部门利益冲突的形成背景,欧美等发达区域的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较为完善,而亚非等发展中区域的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还欠成熟。我国虽有散见于党纪国法中的类似利益冲突制度规定,但其大都指向公的层面,私的层面没有受到重视,只是个别经济法律法规中存在一些类似利益冲突性质的制度规范,且并非是在利益冲突科学理念指导下完成的,而是“一事一议”的补救式做法。应当说,直至2009年9月,我国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前,该制度始终尚付阙如。本文正是在这样一种国际和国内背景下,通过对《公约》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内涵及相关要素研究,对比主要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制度建设做法,考察我国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现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制度建设进行了深入思考,并提出了建议和理由。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等8部分构成。第1章“引言”。主要对论文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等进行了阐述,意在说明论文具有一定挑战性和创新性。第2章“《公约》利益冲突内涵及相关性”。主要对《公约》视野下的利益冲突内涵、特征、遵循原则、立法形式、价值目标和理论基础等进行了研究,特别是对新形势下的利益冲突内涵提出了笔者自己的新见解。第3章“《公约》私营部门利益冲突起源”。在利益冲突制度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探寻私营部门利益冲突的起源,认为美国“水门事件”和日本“洛克希德商业贿赂案”标志着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制度的正式形成。第4章“《公约》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形态”。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形态是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对利益冲突的范畴界定以及规制措施。笔者从利益冲突实施手段、危害后果和参与主体等3个层面对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形态进行深入解剖,旨在说明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存在形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第5章“《公约》私营部门利益冲突控制措施”。《公约》对私营部门利益冲突问题予以关注开阔了利益冲突制度研究新视野。论文从私营部门与利益冲突内在联系以及控制措施等方面对《公约》私营部门利益冲突规范予以论证,同时对主要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实践进行了考察。第6章“我国私营部门利益冲突现状”。为全面了解和清醒认识我国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建设情况,更好地与对《公约》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制度的研究成果对接并进行转化,论文从理论、实践和制度建设叁个层面总结和分析了我国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发展现状。第7章“我国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制度建设思考”。从私营部门反腐败重大意义、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私营部门纳入我国“惩防”体系、制定覆盖公私领域的《反腐败法》、突出《反腐败法》的域外效力和完善私营部门利益冲突控制措施等6个方面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建议并阐述了理由。第8章“结论”。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制度与公共领域和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制度一样,具有其它反腐败制度不能替代的治本性功能,在“惩防”体系特别是“防”的体系中至关重要。在《公约》倡导下,在国际社会各方努力下,私营部门利益冲突会得到包括我国在内的更多国家和地区重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私营部门腐败论文参考文献
[1].王秀梅,宋玥婵.反腐败国际公约视野下私营部门腐败的防治[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
[2].刘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视域下私营部门利益冲突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
[3].博瑞斯·马尼科夫,杨晶,黄旭江.打击腐败:私营部门的观点和解决方案[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
[4].王东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法中私营部门内贿赂犯罪之比较与评析[J].南都学坛.2008
[5].李英华沈洁.让私营部门腐败预防走上法治大道[N].检察日报.2008
[6].段启俊,周后有.我国私营部门内商业贿赂犯罪之立法完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7].朱立恒.《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有关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犯罪及与我国相关规定之对比[J].前沿.2005
[8].万金冬,郎俊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私营部门内腐败犯罪的规定及启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