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与土地管理问题探究

土地纠纷与土地管理问题探究

黑龙江省庆安县国土资源局黑龙江绥化152400

摘要: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土地占据主导性地位。作为人类生存、生产必要的物质条件,土地能够满足每代人衣食住行的日常需求。人类的生产活动中,土地占据基础性地位。土地的基本属性,要求国家和有关机构必须对其实施社会化管理,保护土地的使用权。本文通过介绍土地管理活动中面临的主要纠纷,分析了其形成根源,对规范土地管理提出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土地纠纷;土地管理

引言

对人类来说,土地资源无疑是基础性、必要的。作为人类生活的物质条件,土地同时也是社会、农业生产的劳动资料,更是所有生产的物质源泉。这种存在条件,不允许出让。离开了土地,人类也很难继续生存下去。它的必要性,不亚于空气、水分和阳光。各行各业的发展,同样也要以土地资源为支撑。良好、肥沃、均衡的土地,这是经济稳步增长的核心要件。中国人口仍在大幅增长,土地资源也日渐地紧缺。因此,有必要出台规范的管理制度,对有限的土地提供强有力的保护。

1国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

1.1土地所有权纠纷

土地所有权纠纷主要包括国家与集体之间的纠纷,集体内部村与组之间的纠纷。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和集体。虽然法律上赋予国家和集体同时享有土地所有权,但从利益的侧重点来看,还是着重保护国家利益,导致国家与集体之间在土地所属权利上产生矛盾和纠纷;从实际运营来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狭窄,一般只包括所属村集体所占有的土地范围。在农村集体使用土地过程中,农村集体只能将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土地才能进一步转让给农民,而不能直接行使其处分权,这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化,从而引发权属争议,影响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1.2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土地承包经营者在其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化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中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时所发生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般又分为3种主要的纠纷形式。1)在土地发包时产生的纠纷,主要是发包主体不按照规定合理有序的发包土地,村集体干部利用手中权利暗箱操作,合同签订不规范所导致权责不明等。2)土地确权权属争议,农村中很多土地界址不明确,土地的权属纠纷常常伴随着确权工作的开展而出现,极大地阻碍了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3)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履行时产生的纠纷,经营合同基于双方意思自治而签订,但许多外在因素(如承包方连年收益损失、资金短缺等)的出现致使承包方产生拖欠或者不缴纳承包费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等违约行为,损害了农民的实际利益。

1.3土地流转纠纷

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有土地互换、土地租赁、土地转让和土地转包。在土地流转的实际运行中,每一个流转方式都会引发不同程度的纠纷。现实中,农民因为缺少规范意识而不签订书面合同,只是采取口头约定;或者流转内容不合法,在流转合同中存在着改变耕地的用途和性质,造成土地的破坏和农民的经济损失等。

1.4土地征收补偿纠纷

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通过征收的方式从农民手中获得大量的土地。在征收过程中,农民往往会因资金补偿不到位或者不满意土地置换,从而要求国家重新调整土地来弥补其失地损失,因而产生各种纠纷。

2处理土地纠纷与管理问题的建议

2.1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形成用地约束机制

(1)坚持土地公有制,由国家统筹来对土地进行管理。根据既往的改革成果,全力扩大体制改革,将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现行的管理体制分解成省级“垂直管理”;对于地方政府利用、审批土地的行为,需做好严格地监督。将从前的多头批地,转变为由中央统筹规划、由各地政府分级管理的基本格局。针对建设用地,审批权应做到高度集中,对土地进行统筹、高效管理。(2)形成土地利用总规划,执行土地用途管理机制。必须对土地利用总体、年度计划进行全面地执行。如今,我国已基本结束乡级规划的持续审批,对各级城市或是县城提出了总体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规划明确出来的用地规模及其范围,认真进行审核。对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控制,根据年度计划来对农用地日常的转用或是征用进行办理,建立和修缮用地预审制度;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以及用地不同的定额标准,对土地进行规范供应和开发,提升土地利用总体的集约化水平,使土地总规划可以在土地用途管制中真正起到牵头和引领作用。(3)创新土地收益分配法,形成有利于耕地保护的经济体制。转变从前局部或整体的土地收益均由地方进行分配的管理机制;根据各地的基本情况,进行科学分配。对耕地占用税进行严格征收,避免国有资产过多地流失,杜绝地方政府滋生“借地生财”的错误行为。

2.2健全法律法规

各级人大或是政府机构,需规范管理,及时找出土地立法中的各种漏洞。针对很多突出、棘手的问题,需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理。及时修缮那些争议比较多的法律章程,使各级政府在对相应案件进行处理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2.3加强政府工作力度

(1)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具体要求,对集体土地进行彻查,明确真正的土地归属;(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合法合同提供保护,对非法合同予以裁撤。以新法律为依托,向有关部门派发土地承包凭证,严禁对承包权限作出随意地变更;(3)对招商规模进行适度控制,对土地进行规范管理。针对那些以“招商引资”为名义进行囤地渔利的主体,必须严格处罚,并依法收回土地;(4)出台收紧的征地政策。土地征用,必须在土地所有集体或是农户的知情同意下进行,确保征地过程更为公开、公正、程序化;(5)致力于为无地农民谋求更多的出路,消除社会上的波动因素,建设和谐社会;(6)组建仲裁机构。签订合同或是手续办理时,必须由仲裁机构出面,防止额外的土地纠纷。

2.4提高纠纷救济主体的救济能力,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

救济主体的意识和能力也关系到纠纷解决机制功能的发挥。构建一个有效的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需要提高救济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参与纠纷解决的主体应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熟悉相关政策和法律,能依法公正地处理各种纠纷,这样才能提高农民对其的信赖感和公信力。此外,在选拔救济主体时应着重考察其专业能力和素养,同时对救济主体进行定期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培训,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效率的专业纠纷调解人才,促进农村土地纠纷的有效解决。

结语

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建立一套科学、合理、高效、便利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为此,要客观分析当前纠纷解决机制的利与弊,提出相应的完善和优化措施,为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完善土地承包的“三权分置”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的合法流转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

参考文献:

[1]白呈明.农村土地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多维观察[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2]唐睿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类型化及其解决机制研究——以南部L区为例[D].湘潭:湘潭大学,2016.

[3]张巍.加强可持续土地管理的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12(16):21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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