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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年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市[2017]98号),在距2016年5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再一次提出工程总承包的发展方向,且将工程总承包的发展作为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的目标。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其中“一员”,EPC项目也迎来利好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难点
一、EPC模式工程总承包优势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众所周知,EPC工程总承包较传统的承包方式有许多的优点,就项目本身而言,它能有效降低项目成本、有效缩短项目建设时间、加大工程质量的保障力度等。
就项目建设单位而言,它能有效减少建设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和人员安排、有效地降低建设单位承担的建设风险。就项目承包单位而言,它能有效提高承包商的协调组织能力、减少了项目各阶段需要常规审批的中间环节、有利于项目目标保持一致、有较为统一的行动能力和执行能力、在加大承包单位风险的承担的同时获取利润的空间也加大。
二、EPC模式工程总承包推行难点
1、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意识需要转变
长期以来,建设单位习惯了先设计后采购、施工,一步步按照固有的流程完成项目实施,由此建立许多机构、部门,来共同完成建设项目。在接触过的建设单位大多数成立了前期部,负责项目立项,办理前期手续;项目部,负责项目发包、实施;工程部,负责项目现场管理;成本控制部,负责工程投资和成本管控。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对于EPC模式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缺乏经验或者经验不足,以致于衡量不准管理的尺度把握。有的认为既然已是总承包/交钥匙工程,注重的是发包的结果,过程尽量少参与或直接不参与,于是便不派驻人员参与管理,涉及需要建设单位协调沟通的事项很少过问,甚至涉及项目成败的关键事务上同样以“不闻不问”的方式让承包商承担所有项目风险;与其相左的,则是将EPC总承包项目等同于一般的项目进行管理,在EPC承包商的各项建设活动过程中均派驻代表成员,“越俎代庖”对承包商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干预,要求承包商按建设单位原有的实施流程进行操作,承包商对项目实施过程丧失控制和协调能力无法提高工作效率。
2、项目发包前定义的不准确和不明确
任何建设项目都有其竣工交付后的使用要求,这也是项目的最基础要求。而在日常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招标阶段往往仅凭借一张选址意见书就开始着手设计招标工作,建设单位可能只完成项目的初步规划,没有准确的预期目标、没有准确的功能要求、没有准确的设计标准、没有准确的投资估算等,而这些不准确的因素却以核心内容的身份出现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规划、设计、投资评估,若为单纯的设计发包风险已然很大,何况是有工期和投资总价限制的EPC项目,更是让承包人的投资风险加剧不少。
项目发包的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在投标时重要的文本。它概述了建设单位就拟建项目的功能要求、预期目标、工期、投资等各方面要求。在多年的工程咨询工作中,建设单位草拟的合同的文本初文本,绝大多数会一同编写入招标文件中,设定相关有利条款,便于后期合同谈判。然而,在EPC项目发包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中,经常出现承包范围不明确、合同变更使用条件不明确、适用分包条件不明确、各方责任描述不明确、各方权利约定不明确等不足。承包人中标以后进行合同谈判时,建设单位常对未予明确的条款、条件进行补充、增加,不少出现给承包人增加投标前未明确的工作内容,此举同样增大承包人的承包风险。
三、政策支持较为模糊
1、招标时承包人资格条件设定存在不明确或矛盾
依据建市[2003]30号文表述:“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通过改造和重组,建立与工程总承包(EPC为其中一种模式)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提高融资能力,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综合能力的工程公司,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其定义可参与工程总承包业务单位包括了取得了勘察、设计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然而,建市[2016]93号文中,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条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较建市[2003]30号文表述缺少了勘察企业,勘察企业是否可以继续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未予明确。
2、涉及项目分包管理制度不明确
EPC项目总承包人可以是设计企业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可以是设计与施工总承包的联合体。若是具备单一资质的企业承接EPC总承包项目,势必要将不在自身资质范畴内的工作内容进行分包。然而依据《建筑法》阐述,“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他人”,上述情况是否应视为不可分包?
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事项,2014年7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建市[2016]93号文作出了相应的阐述和指导。前者阐述“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施工业务可以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确定了可分包的内容和发包方式;建市[2016]93号第九条款,“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其指明分包的前提是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第九条款,对于分包的方式也提出要求,须“依法分包”。倘若分包的业务内容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为需进行公开招标的,国有企业性质的建设单位将如何同意和确定分包业务的发包形式?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沪建建管〔2016〕1151号),对于满足该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再发包情况的,“工程总承包再发包可以不再通过招标方式,但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该条款针对性较强,阐述清晰,给总承包单位较大的自主权,在EPC总承包项目中可予以借鉴。
结束语
现阶段,尽管EPC工程总承包存在且不限于上述列举的推行难点,但随着行业的发展,EPC工程总承包将迎来了推进工程建设改革的时代。在推行过程中,可以尝试引入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团队对EPC项目提供全过程的管理服务,从而锻炼队伍引进人才,提高项目参与各方对EPC项目的认知和有效管理。与此同时,国家及相关部门也在积极完善、明确相关法规,为EPC项目实施提供有力的政策护航。相信不久的将来,EPC模式将在工程建设市场中占据重要的位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本[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2]赵育华.我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类型及风险管理对策探讨[J].住宅与房地产,2017(36):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