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发布者论文-罗士俐

虚假广告发布者论文-罗士俐

导读:本文包含了虚假广告发布者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虚假广告,广告发布者,侵权责任

虚假广告发布者论文文献综述

罗士俐[1](2016)在《虚假广告发布者侵权责任机制探讨——兼评新《广告法》有关规定之不足》一文中研究指出以若干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现有广告发布者虚假广告侵权责任机制在举证责任、审查义务、虚假广告认定标准、归责行为以及过错与责任关系等方面的严重缺陷,从前提条件、行为要件、主观要件、结果要件、因果关系、法律结果六方面构建了合理的虚假广告发布者侵权责任机制,对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应做程序性的兜底条款,建议修改《广告法》第叁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本文来源于《嘉兴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李君升[2](2015)在《广告“骗咱没商量” 新法“罚他不含糊”》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修改的《广告法》已于9月1日起实施。严厉打击虚假广告、遏制虚假广告的泛滥趋势是此次修法的重要目的,与修法前相比,新法加重了对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相应责任。然而何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到底谁应对日益泛滥的虚假(本文来源于《工人日报》期刊2015-09-05)

张保红[3](2015)在《论虚假广告发布者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广告发布者是广告产品的最后把关者和监管者。现有《广告法》有关广告发布者侵权责任的规定不完善,使得该条款形同虚设。应当改向发布商倾斜理念为向消费者倾斜的理念。为此,法律应当以信赖财产侵犯说为基础,规定广告发布者实质审查义务和过错举证责任;应当引进惩罚性赔偿,并建立律师费用请求权和发布者专门赔偿基金救济机制。(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2期)

戴先任[4](2015)在《发布者应回应虚假广告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这个以"冬虫夏草,现在开始含着吃"为宣传口号的公司,频繁出现在央视黄金时段和高端楼宇的广告位,同时也占领了多个城市航站楼的广告牌。与巨额的广告费用相对应,"极草"产品价格惊人,远超黄金。(《东方早报》,2014年12月4日)物以稀为贵,在人们心目中,冬虫夏草有着神奇的疗效,不是黄金,价格却高过黄金。但调查显示,市面上卖的冬虫夏草,十有八九都是假冒货。现在"极草"通过央视对自己广而(本文来源于《青年》期刊2015年01期)

姜晓磊[5](2012)在《我国虚假广告发布者法律责任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国着名广告评论员罗贝尔格兰说过:我们呼吸着的空气,是由氮气、氧气以及广告组成的。商品广告已经充斥着生活的方方面面,并深刻影响着我们的消费观念。然而,与此同时,虚假广告也适合时宜的在夹缝中应运而生,逐渐由原来的个别现象发展到今天的泛滥之势,严重的阻碍着市场竞争秩序的有效运行和侵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新的形势下,虚假广告也逐渐呈现出新的特征和现象。这些特征综合起来主要有:第一,广播、电视、期刊和报纸作为主要的大众媒体是虚假广告的主要集中地。全国有大约叁分之二的虚假广告是有这些大众媒介所发布,可谓是数量之多、危害之大。第二、虚假广告的内容愈加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特点,这些特点也使得对其监管和审查的难度加大。在当前,由于商品数量和种类的增多,类似擦边球、暗地映射和侵权广告逐渐增多,通常这些广告都经过精心设计和公关,往往很难在发布之前发现其中猫腻。第叁、虚假广告主要集中在药品、数码产品等一般消费者了解较少的商品之上。由于像药品和数码等科技产品隐含这大量的科学技术和原理,一般消费者根本没有辨别能力,因而为虚假广告的主要泛滥灾区。第四、虚假广告的发布载体逐渐由地方小媒体到中大层级别甚至是中央媒体演变。以前的虚假广告更多出现在县级电视和报纸上,辐射和影响范围有限,危害程度也相对较轻;现在虚假广告在各省级报纸和电视台甚至在中央电视台等全国性等媒体增多,使之辐射范围和危害程度大幅度增加。第五、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网络虚假广告已经成猛虎之势,有望迅速发展成为我国第一大虚假广告载体。当然,这与我国目前迅猛发展的网络购物和网络监督监管建设滞后有很大关系。最后一个特点也是最为严重的,随着技术的进步,媒体传播速度加快,虚假广告的危害性已经无限扩大化。无论对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生活中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性。因此,这些也是我们为什么要研究虚假广告的原因所在。当然,伴随虚假广告产生的就是层出不穷的广告侵权事件的发生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对此我们通常追究的是广告主的法律责任,而对广告发布者法律责任的追究情况较少。我们知道,在虚假广告的产生过程中,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通常是处在链条的两端,广告主承担者虚假广告的酝酿和启动环节,如果没有广告主则就不会有广告的出现,而广告发布者承担者最后的发布环节,因此,没有广告发布者的话,广告就不会与消费者见面,两个环节缺一不可,都应当对虚假广告产生的侵权承担与行为相符合的法律责任,而不能只是追究广告主的责任和无视广告发布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现实中与对广告发布者法律责任追究乏力相照应的是法学界对广告发布者这一单主体的法律责任研究的虚弱甚至空白。学术界关注更多的是虚假广告防治的整体性和宏观性的研究,也有些学着对虚假广告的举荐人制度等有一定的探究,但是总体来说对虚假广告的广告发布者法律责任研究还是相对甚少。其实,如果我们通过从法理学角度、经济学角度和行政学角度分析虚假广告的产生、破坏性和危害性就可以知道,对虚假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追究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文从虚假广告的产生原因开始,对虚假广告发布者法律责任追究进行系统的研究,同时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基础之上,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广告发布者法律责任制度构想(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2-03-20)

杜尚研[6](2010)在《论虚假广告发布者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虚假广告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虚假广告的认定、广告主责任承担等问题上,而忽视了对广告发布者这以虚假广告的法定责任主体的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其他法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我国法律,为方便写作均用简称)第叁十八条对广告发布者责任的规定在现实中有被虚置的倾向。笔者拟对虚假广告发布者民事责任这一理论上的“冷点”进行一番探讨,以期为虚假广告治理提供一种视角,为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点帮助,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一种选择。本文综合运用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的方法对虚假广告发布者民事责任进行探讨。论文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从实证的角度出发梳理广告发布者承担发布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第二部分则是以我国现行法律为出发点从理论上对虚假广告发布者民事责任做进一步的探讨,目的是为了理顺虚假广告发布者民事责任中的相关理论以便更好地指引实践;第叁部分回到现实的角度针对我国虚假广告发布者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为便于论述的清晰明确,本文的论述基于以下前提:首先,本文所谈的广告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规范的商业广告,不包括公益广告;其次,本文探讨不涉及虚假广告的认定,即追究广告发布者民事责任前已认定其发布的为虚假广告,如此便于集中探讨虚假广告发布者的民事责任;第叁,本文所谈的广告发布者指户外广告发布者以外的广告发布者,主要包括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等。(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0-03-01)

齐刘磊[7](2008)在《论虚假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及相关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虚假广告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常现象,极易从侵害消费者个体权益演变成侵害社会性权益,并对大众媒介的公信力、相关行业的发展、政府信用及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力造成极大危害。我国的虚假广告形势日趋严峻,但在虚假广告产生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广告发布者(大众媒介)承担的法律责任则与其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所得和由此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极不相称。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虚假广告发布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的理论分析,在论证我国虚假广告发布者责任制度不足和借鉴国外相关先进制度的基础上,从立法基本思路和具体规则构建等方面提供完善我国虚假广告发布者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设性意见。论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虚假广告成因的分析。本部分从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审查制度叁个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指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以及我国审查制度的虚置,是导致虚假广告产生的最重要原因。第二部分从理论上分析虚假广告发布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部分通过对虚假广告的危害性、大众媒介的性质和功能、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主的法律关系的分析,论证追究虚假广告发布者法律责任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基础。第叁部分是对美国、澳大利亚和法国等发达国家关于虚假广告中广告发布者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制度的介绍。第四部分是完善虚假广告发布者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通过对我国虚假广告发布者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及其不足的分析,从立法基本思路和具体规则构建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虚假广告发布者法律责任及其相关制度的建设性意见。(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03-01)

王浩[8](2007)在《四川强力整治药品保健品虚假广告》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 王 浩)日前从国家工商总局了解到,针对近期药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有所反弹、群众反映强烈的现状,四川省工商局在对一批违法性质严重,或屡教不改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立案查处的基础上,于不久前提请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对大连水产制药(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07-07-10)

王浩[9](2006)在《广东严办虚假广告发布媒体》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广东省10家新闻媒体因为发布虚假广告被曝光,24名新闻单位相关负责人受到处分。这是日前从国家工商总局得到的消息。 据了解,广东省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在(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06-07-04)

虚假广告发布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新修改的《广告法》已于9月1日起实施。严厉打击虚假广告、遏制虚假广告的泛滥趋势是此次修法的重要目的,与修法前相比,新法加重了对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相应责任。然而何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到底谁应对日益泛滥的虚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虚假广告发布者论文参考文献

[1].罗士俐.虚假广告发布者侵权责任机制探讨——兼评新《广告法》有关规定之不足[J].嘉兴学院学报.2016

[2].李君升.广告“骗咱没商量”新法“罚他不含糊”[N].工人日报.2015

[3].张保红.论虚假广告发布者侵权责任[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

[4].戴先任.发布者应回应虚假广告质疑[J].青年.2015

[5].姜晓磊.我国虚假广告发布者法律责任探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2

[6].杜尚研.论虚假广告发布者的民事责任[D].中国政法大学.2010

[7].齐刘磊.论虚假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及相关制度构建[D].中国政法大学.2008

[8].王浩.四川强力整治药品保健品虚假广告[N].中国工商报.2007

[9].王浩.广东严办虚假广告发布媒体[N].中国工商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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