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公示论文-李谦

物权变动公示论文-李谦

导读:本文包含了物权变动公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示对抗主义,公示生效主义,物权变动,公示立法主义

物权变动公示论文文献综述

李谦[1](2018)在《物权变动的公示立法主义及法律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变动公示立法主义经历了从公示生效主义到公示对抗主义再到公示生效主义的发展过程。目前《物权法》确立的公示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存在容易诱发不诚信行为、对特殊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保护不合理、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缺陷。比较而言,确立公示对抗主义立法模式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从不动产、担保物权两个具体方面分析,公示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当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得到普遍性确立。(本文来源于《长江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王江涛[2](2018)在《中国船舶物权变动公示方法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船舶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我国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具体对善意第叁人的范围进行讨论时,最新出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六条将一般债权人排除在外。虽然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同时采用登记和交付两种公示方法,结合社会生活中遇到的一般情况来看,尤其是在处理特殊动产的一物数卖的问题时,登记的效力应该优先于交付的效力。(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9期)

王瑞玲[3](2017)在《登记对抗规则与占有优位规则矛盾之化解——以物权变动公示效力的二元区分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公信力和对抗力是法律赋予物权公示方式的两种不同效力,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交付是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占有具有公信力,而特殊动产的登记簿具有对抗力而无公信力。《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在认定第叁人的主观善意时,应当以信赖占有为客观标准,正是在对两种物权公示效力正确区分的基础上做出的正确解释。只有在解释论上,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中的"交付"限缩解释为"现实交付",才可以化解《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与《物权法》第24条之间的矛盾。(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7年10期)

王维[4](2015)在《浅谈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的变动涉及到物的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对于确保物的状态的稳定、维护交易安全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物权法确定了物的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转移占有的基本原则,只有登记或交付才能转移物的所有权,是法定的物权变动准则。明确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内容,有助于该原则在物权变动中的适用,为保护权利人和第叁人的权益奠定基础。本文以物权变动中的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为主线展开论述,以期为物的交易安全提供合理化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3期)

邹一峻[5](2012)在《物权变动要件之物权公示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制度采取物权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公示作为当事人判断权利归属的要件显得意义重大,但是公示要件主义从法理上来说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通过公示公信原则的分析来解析公示要件主义的缺陷并提出改进建议。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本文来源于《神州》期刊2012年14期)

王淑华[6](2011)在《我国机动车物权变动公示采登记对抗主义之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对于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纳了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立法模式。现行理论无法合理解释因交付而取得的机动车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的理由。本文通过从物权变动模式和公示效力之间的关系、登记的公信力、交付后善意取得制度构成叁个方面进行的分析,发现该立法模式欠缺理论基础,而是立法机关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我国立法应对机动车登记予以物权化的改造,并确认机动车登记的公信力,明确其行政管理性质和物权登记的对抗效力。(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5期)

彭姣[7](2011)在《从物权债权的区分看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作为支配性、对世性以及排他性为权利本质的绝对权,其权利特质决定了其牵涉利益范围甚大,义务人不特定。权利人期待通过法律明示的方式彰显其权利外观,获得静态的财产安全。而义务人亦可通过此权利外观知悉自己的义务范围。加之,在物权变动的过程中,相对人无法就物权处分人的真实情况做详细考察,有效的权利外观可以帮助交易双方增进信任,提高交易效率,并能够保障交易安全进行。此即为公示公信原则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价值。在物权变动的关系中,公示公信与物权变动模式关系密切。在采用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国家中,以德国为典型。公示作为其物权变动得以发生的要件,其可表明权利的法律状态,故而具备一定的公信力,相对人可据此作出物权行为。即使是在公示的权利状态与事实权利状态并不相符的情形下,相对人也可据公示公信原则获得法律保护。而在采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国家中,以法国为典型,因其物权变动的发生仅需双发意思的达成,并不需交付或登记的公示方式,故而难以产生真正的公示公信原则。笔者由物权债权的区分开始,探讨公示公信原则得以产生的制度基础。物权与债权的划分,是公示公信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逻辑起点。笔者详细论述了萨维尼对于物权债权划分所起到的巨大作用,在此基础之上,利用逻辑推导证明了物权行为单独存在的合理性。进而通过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分析,得出其与公示公信原则所具有的逻辑关联——物权行为理论的运行需要建立在一个物权合意之上,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需要该意思合意能够具有明显的表征以区别于债权行为,当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与这种外部表征结合在一起是,物权变动才得以发生,而相对人对于该外部表征的信任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至此公示公信原则得以建立。在物权与债权区分的体系下,公示公信原则的法律效力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实现的。而根据动产与不动产公示方式不同带来的公信力的差异,此二者善意取得制度构建也有区分。以德国为例,其不动产登记簿所具有的强大公信力,使得相对人只有在正确异议登记与明知登记存有瑕疵的情况下,才能够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动产由于其公示效果较弱,出于对真实权利人与第叁人利益的平衡,相对人的重大过失也可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运用对公示公信原则存在基础及法律效力的论证过程,分析我国《物权法》的具体情况:地役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对抗模式,不仅与物权行为的整体逻辑不符,亦大大削减了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范围。而《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一体化构造,即使在《物权法》内部也不相协调,更与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有所冲突。(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杨玲[8](2010)在《浅议物权变动公示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观念从绝对到相对,物权变动模式从要件主义到对抗主义,是物权基本范畴的必然逻辑进化规律。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法理论上存在有机联系,具有内在的和谐性和一致性特点。物权公示制度在物权变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利于保护善意第叁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秩序,贯彻了法律的公平公正精神。(本文来源于《科技信息》期刊2010年26期)

丘国中[9](2010)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公示制度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同时采用叁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严重削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影响交易安全。因此,必须从彰显公示与公信原则,维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确立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要件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统一的物权登记机关,完善物权错误登记救济制度。(本文来源于《嘉应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6期)

刘玉杰[10](2010)在《机动车物权变动公示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机动车的物权变动应区分情况适用法律,未完成初始登记的机动车物权变动应适用《物权法》第23条,已完成初始登记的机动车物权变动应适用《物权法》第24条。《物权法》第24条不宜解释为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模式,未经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变动仍应坚持交付后方生效。对未登记机动车物权不得对抗的善意第叁人,应采用限制说。对于机动车占有与机动车登记二元公示引发的冲突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避免。(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0年05期)

物权变动公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针对船舶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我国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具体对善意第叁人的范围进行讨论时,最新出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六条将一般债权人排除在外。虽然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同时采用登记和交付两种公示方法,结合社会生活中遇到的一般情况来看,尤其是在处理特殊动产的一物数卖的问题时,登记的效力应该优先于交付的效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物权变动公示论文参考文献

[1].李谦.物权变动的公示立法主义及法律构想[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8

[2].王江涛.中国船舶物权变动公示方法探析[J].法制博览.2018

[3].王瑞玲.登记对抗规则与占有优位规则矛盾之化解——以物权变动公示效力的二元区分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7

[4].王维.浅谈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J].法制博览.2015

[5].邹一峻.物权变动要件之物权公示初探[J].神州.2012

[6].王淑华.我国机动车物权变动公示采登记对抗主义之检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

[7].彭姣.从物权债权的区分看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D].中国政法大学.2011

[8].杨玲.浅议物权变动公示原则[J].科技信息.2010

[9].丘国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公示制度重构[J].嘉应学院学报.2010

[10].刘玉杰.机动车物权变动公示论[J].行政与法.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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