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财产继承制度论文-谢飞

女性财产继承制度论文-谢飞

导读:本文包含了女性财产继承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宋代,女性,财产继承

女性财产继承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谢飞[1](2016)在《宋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受传统儒家礼教思想的影响,女性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地位普遍较低,这在历朝历代的法律规范中得以体现。到了宋代,商品经济十分繁荣,法律制度也发展迅速,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法律规范体系。鉴于继承权与财产权联系密切,统治者对此也颇为关注,因此这一时期女性财产继承法律制度逐渐规范和完备,其规范详尽程度也是其他朝代所无法比拟的,这也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文章一共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讲述了与继承相关的基本概念,即继承的内涵、继承制度的概要及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的异同。目前的民法所说的继承是将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及相关权益转移到继承人名下的法律行为,就其宗旨来看,主要是财产权利的承继,身份的继承并不在其中。与此同时,考虑到我国古代女性的社会地位较低,身份继承只在男性之间承继,因而本文所探讨的女性继承制度仅指财产继承。第二部分阐述了宋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即女儿和妻妾的财产继承。其中,女儿按照身份的不同分别表现为在室女、出嫁女和归宗女。对于在室女而言,非户绝的情况下,可获得未婚兄弟聘财一半的财产,如该兄弟非户主亲生子而是立嗣子时,在室女可以获得的财产份额相应提高;而户绝的情况下,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室女可以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出嫁女在非户绝时,对父母的遗产没有任何权利,除非家中无男性继承人、没有遗嘱且无在室女,这种情况下才享有一定的继承权利。就归宗女来看,其财产继承权基本类似与在室女,但从整体上看,要少于在室女。妻子对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奁享有使用和处分权,对夫家的财产享有一定的权利,该权利视是否生子及是否改嫁而不同。就妾的财产权利来看,在无遗嘱的情况下不能获得遗产。第叁部分分析了宋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的特征,就积极一面而言,继承权利得以扩充、继承的途径变的丰富、立法技术更加先进、可操作性强,同时更加体现人文关怀。但也有不足之处,即官府对继承制度的影响和管控不断深化,相应的财产继承法律法规不够稳定。第四部分探究了宋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的形成原因,即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了财产制度的形成,统治者的重视为女性财产继承制度提供了支持,思想文化的开放与进步为女性财产继承制度提供了保障,“情理法”的结合展现出这一时期法律所包含的人性化气息。第五部分阐明了宋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的影响,包含了这一制度对宋代的影响,这种影响即有积极的一面,也有负面的存在。此外,这一时期女性财产继承弱化了宗祧继承制度的影响,在法律体系和具体规范上,也为后世提供了成文法典范。(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6-05-01)

黄志萍[2](2013)在《唐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唐律根据女性不同身份、不同情形,分别规制了不同的财产继承权利。总体来说,唐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在我国古代历史上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并推动女性经济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升和进步。(本文来源于《兰台世界》期刊2013年30期)

贺昭艳[3](2011)在《明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古代女性财产继承法律地位是古代女性社会地位的缩影。明代是中国封建专制空前加强的时期,这个时期关于女性财产继承的规定基本稳定、成型,较全面地反映了封建时期女性财产继承的基本情况。明代女性财产继承地位也是这个时期女性社会地位的反映,本文通过考察明代法律对女性作为女儿、作为妻妾和母亲不同身份的财产继承的规定,并结合明代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分析明代女性的现实生活中的财产继承,再现明代女性财产继承的状况。通过与唐宋时期对比,分析明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的特点。不难看出明代有关女性财产继承的法律比前代都要精简,女性继承财产时受到的限制比唐宋更多。明代法律依旧赋予了女性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司法实践中也保障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并且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制定法中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利。明代司法实践中对女性财产继承权利的扩张又是不确定的,会因人因地而异。司法实际中女性权利的在没有上升为制定法时,都不能成为判断法律地位的标准。从制定法层面来看,明代女性财产继承的法律地位低下。(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1-05-01)

赵凤娟[4](2009)在《中国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障女性财产继承的合法权益,提高女性的整体地位,不仅是当代法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而且是现阶段建设和谐社会所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回顾中国财产继承制度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这些研究多以男性为中心,女性视觉的缺失是一种理论逻辑,也是一种社会历史现实。在中国财产继承制度中男性财产继承权变化较少,呈现一幅静态画面。当我们把视角转向女性,一幅动态变化的图画就展现在我们眼前。近年来,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女性权益保护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同时女性中的一些特殊群体的利益保护也逐渐进入法学研究的视野。女性财产继承尤其是女性中特殊群体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现象频发,这对我国继承制度带来了空前的挑战,同时也为完善继承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首先回顾了中国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的历史状况,描述了当代女性财产权保护现状并分析了现状存在的原因。在对中国女性财产继承现状进行广泛调研,参阅大量资料和对比国外立法经验后发现,中国在保护女性财产继承权的立法理念已落后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社会性别分工研究基础上重新定位女性权益保护的立法理念,同时也落后于世界妇女运动所提倡的“性别公正”的理念,也与我国当前促进性别和谐与社会公正的本土化潮流不符。其次,剖析了女性财产继承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地位,以女性财产继承权倍受侵害的事实依据向社会昭示,在现实中,她们的财产继承权并未得到应有的保护,所谓的平等保护也仅停留在纸面而未真正落到实处。分析其背后的原因,有传统文化上、立法及行政执法、维权意识上等诸多原因。女性财产继承具体制度中也存在很多缺陷,对女性中的一些特殊人群法律的保护力度不够,法律救济与保障制度还未建立。最后,结合我国女性权益保护的实际,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和司法理念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女性财产继承权益保障的一些具体的建议和制度设计。本文共分为叁大部分,论文第一部分透视我国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的历史状况和当代中国女性财产继承权的保护现状及原因。对传统的女性财产继承现象进行历史的分析,对当代的女性财产继承权利保护状况及产生现状的原因予以展示,以期引起人们对我国女性财产继承权益保障问题的理解和重视。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概述我国女性财产制度的基础上,集中笔墨,从制度层面,剖析女性财产继承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地位,以女性的视角,重点展示并深刻分析现阶段我国女性财产继承权益保障的立法理念、具体制度内容及对特殊群体利益保障体制方面存在的缺陷。第叁部分针对第一和第二部分分析的现象、问题以及问题的根源所在,借鉴外国的先进制度,试图对完善我国女性财产继承制度提出一些具体可行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女性权益保护及民法典继承编的制定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09-12-01)

魏京燕[5](2007)在《唐宋女性财产继承制度探研》一文中研究指出维护女性的财产继承的合法权益,提高女性的整体地位,是现阶段建设和谐社会所重视的一个社会问题。本文试分析唐宋时期的传统女性财产继承制度,进而探求形成这一制度的深刻根源,希望从中得出某些启示,为维护和提高女性的法律地位提供历史法文化的借鉴。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四万余字。第一部分详细讲述了唐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的法律规定。首先探讨作为女儿对本家财产的继承权。在室女可依法律规定获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作为妆奁,在户绝的情况下,在室女可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出嫁女继承亲生父母财产的前提是家中没有儿子,且女儿都已出嫁,还要尽孝。归宗女在财产继承上与在室女相似。其次作为妻子对夫家财产享有一定继承权。唐律规定在夫亡无子的情况下,妻子可获得家财继承权。同时,妻子对自己从娘家带来的妆奁,还有一定的专有权。再次是唐宋商人家庭的女性财产继承权。唐宋时期商人的财产继承不同于一般的财产继承,基于其特殊性,将其单列为一个问题予以说明。最后,关于遗嘱继承,唐代法律已经为家产预分及遗嘱继承提供了可能性。如果有遗嘱确定家庭中女儿作为遗产的继承者,则女儿拥有遗产继承的优先权。在女性接受遗嘱继承的财产时,其继承的份额和财产质量受被继承者的主观倾向的影响。第二部分探讨了宋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较唐代的袭用与变异,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女儿继承制进一步发展,日臻完善。在室女保留了充分继承权利,在有亲子时,也可与兄弟分家析产。此外,在室女可借助嫁资而获得部分财产继承权,并可继承户绝财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归宗女的继承权利受限,在娘家出现“户绝”时,她们可以分得相当于未嫁女儿一半的财产。出嫁女的继承权利最小,在户绝且只有出嫁女继承时,出嫁女只能得到遗产总额的叁分之一,余下的部分没官。第二,妻妾继承权的规定更为具体和细密。第叁,女子的奁产的所有权问题。基于奁产在社会家庭中的重要地位和复杂性,将其单列为一个部分予以说明,包含女子对奁产的权利和围绕奁产产生的纠纷两方面内容。第四,《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女性遗嘱继承个案分析。本部分通过对《清明集》中的个案进行分析,证明在非户绝情况下,女子也可参与遗嘱继承。妻在,夫亦可通过遗嘱方式将财产给予妹与女。第叁部分探讨的是形成唐宋时期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的根源。在传统继承中,男子的垄断继承与女子参与财产继承存在矛盾,而唐宋女子的财产继承制度也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首先是社会原因:受宗祧继承和家族本位说的影响,古时的财产继承制度均以被继承人的男性后裔为主,女性继承地位相对低下,唐宋时期也不例外。其次是身份原因:在人身关系方面,唐宋妇女的人身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夫为妇天”说明了妻对夫的依附关系。在夫妻财产方面,妻与夫被结成一体关系。围绕夫家家产,妻本人的持份是不存在的。在这种人身关系中成长和生存的女性,很难具有女性自我的独立意识,也不可能以女性主体的身份去从事社会实践。复次是经济原因:妇女的财产继承地位与经济地位的变化具有同步性。古代妇女在经济上依附于男子,没有充分的经济权利,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因而国家严格限制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是不难想见的。但是唐宋时期女子的财产继承权能够从法律上确定下来,是与唐宋时期的妇女在生产领域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是分不开的。再次为政治原因:剥夺女性的基本政治权利、限制女性参政,使女子无法通过自身的参政行为来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但唐宋时期的广大妇女不甘遭受束缚,努力为自己争取到一些参与政治的权力。最后是思想原因:封建女性在礼教思想束缚下,根本无法拥有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在伦理、女教、宗法、皇权的共同作用下,妇女不仅自愿认同在财产继承上的弱势地位,也丧失了抗争的意识和能力。但是唐宋女性在有限的社会环境中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自我价值。第四部分是针对唐宋女性继承制度的反思。在和谐社会理念下,为保障妇女财产权益和完善法治,必然要求做到:积极参加生产实践,实现妇女经济地位上的独立;建立新型的家庭财产制度;树立妇女的社会性主体观念;批判继承传统女性文化。(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07-05-15)

女性财产继承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唐律根据女性不同身份、不同情形,分别规制了不同的财产继承权利。总体来说,唐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在我国古代历史上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并推动女性经济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升和进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女性财产继承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谢飞.宋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16

[2].黄志萍.唐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评析[J].兰台世界.2013

[3].贺昭艳.明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研究[D].海南大学.2011

[4].赵凤娟.中国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09

[5].魏京燕.唐宋女性财产继承制度探研[D].郑州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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