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河南许昌461000)王金刚(许昌高中河南许昌461000)
中图分类号:X-4文献标识码:A
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调节机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环保市场化也随之成为学界所关注的焦点。本文以环保市场化为背景,主要考察政府对于环境保护的责任,探讨政府在环境保护市场化下的责任是如何形成和明确的,希望对完善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发展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基于对此问题的思考,作者认为政府应当做好其作为“公共服务人”的角色,从公众的切实利益出发来引导和教育公众积极的参与环境保护。
关键词:环境保护市场化;政府转型;政府责任
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更为关注的是经济的增长和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殊不知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是以牺牲环境质量、延期环境消费、轻视环境保护为代价的。
“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所发现的最有效的资源配置基本方式”,1在环境保护中引入市场机制,利用市场规律来更有效的配置环境资源并且能反映出成本和效益,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大的利用,从而提高政府在环境保护和环境资源利用这块儿的效能,于是环境保护市场化成为环境保护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何谓“环境保护市场化”
环境保护是“指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多方面措施,合理的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以求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扩大有用自然资源的再生产,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2所谓市场化是“指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利用市场规律来正确反映成本与收益,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大的利用并提升政府的行政效率。”3从以上两个概念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环境保护和市场化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并能在维持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实现自然资源的不断利用与再生,实现人类的持续可发展。
学界认为的“环境保护市场化”就是指“要改变计划经济时期环境保护过多的依赖政府,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局面。要遵循经济规律,建立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体系,寻求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投资方式,通过市场推进环保事业,充分发挥政府在环境管理中的功能。在市场的引导下,使环境保护活动成为社会公众自觉参与、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行为,逐步走上产业化发展道路”。4
从整体看来“环保市场化”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污染治理集约化。即由“谁污染,谁防治”的污染治理原则向“谁污染,谁付费”的转变,这样有利于降低治理成本,发挥投资效益和规模经济效应;其次是产权的多元化,有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社会参与能力,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最后是运行、服务市场化的推行使环境保护良性循环发展。5
二、环保市场化下政府职能的转型
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供给的普遍性,它的这一属性决定了环境问题只能由公权力来调节,政府作为公权力的行使主体其在环境保护方面是责无旁贷的。
从根本上说,政府职能转型是基于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即政府不能实现对社会资源的完全垄断,而必须与市场共同承担社会资源配置的功能。6再加之,随着社会制度和社会组织结构发生变化,我国社会逐步向公民社会过度7,社会和公众的环境意识、环境价值意识、环境信息需求等都有所提高。我们可以看到,在参与环境保护的各类主体中,公民、社会组织无疑是基本力量,环境保护必须靠他们在各个层面广泛参与,但是政府依旧是主导力量,这是由政府地位的特殊性,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本代表,以及政府所具有的职权和政府行为的主动性来决定的。我们应该明白这种“主导”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统治、控制”,而是新形势下的“领头者”的角色,起到了指引、指导、宏观调控的作用,明显的区别了过去的那种简单的命令控制职能,更加强调了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
三、环保市场化下对政府责任的两点思考
(一)环保市场化下我们要如何确定政府的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更多的是以“服务者”的身份出现的,当市场不能有效调节经济,不能合理的配置资源时就会出现“市场失灵”,这时就需要政府的干预。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责任突破了以往“统治者”的“控制”,力求做好“服务者”的“服务”,通过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完善政策扶持力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等来处理、发展社会的各项公共事务。应当明确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责任,把政府的引导与社会公众的参与有机的结合起来,以促进环境保护更好发展。
(二)环保市场化下的政府应当如何承担环保责任
政府要找准位置,才能明确责任,作为公共服务的承担者,政府因此应当从以下几点入手:首先要统一立法、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实现各部门分工负责和地方政府责任体制;其次是要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强环境标准研究与开发、加强和完善国家监测网络;最后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完善信息发布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
四、结论
环保市场化是一个长期而且艰难的过程,需要社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这里仅对政府环保责任的探究只是因为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是不可替代的,尽管学界一直探讨着市场经济阶段环境保护的主体应当由政府转向企业,抑或是社会公众应当极力参与,但是作者认为政府在环保方面的责任仍然是企业和社会公众所无力承担的。同时环境的公共物品性质也决定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法律的制订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公共财政的支配者等等无不显出政府的责任之重。
环保市场化是一个较大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总动员,在明晰各项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处理好环境与市场、环境与经济、环境与政府的关系,在政府的指引下,在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有力参与、配合下走好环境保护市场化的道路,使环境、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实现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参考文献:
[1]张小蒂:《论市场化与环境保护的兼容性》,《管理世界》2003年第2期。
[2]《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3年版,第155页,转引自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3]吴宇、王权典、高敏:《论政府在环保设施建设市场化进程中的角色及作用》,《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6年3月第19卷第2期。
[4]宋瑞祥:《工作研究与建议》,中国学术期刊网。
[5]曹树清:《自由市场的环境主义理论探究》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网站。
[6]孙关宏、胡雨春:《政治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7]刘晓芸、王小萍:《论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网站。
[8]戴红:《环保市场化:症结何在》,《北京观察》2001年第6期。
[9]吴孝政、宋磊《政府引导与市场化结合创建我国环保产业新型运营机制》,《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6年6月刊。
[10]李赶顺《关于推进我国环境保护市场化进程的思考》,《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11]张庆椿《把污染治理推向市场》,《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99年12月第4期。
[12]常纪文《市场经济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