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论文-余庆

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论文-余庆

导读:本文包含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保证担保,代位权,抗辩权

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论文文献综述

余庆[1](2018)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传统消费观念的转变,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与日俱增,保险公司也相应推出了以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和房屋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主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缺失和实务经验匮乏等原因,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一度陷入发展困境。虽然近年来车贷险等业务又恢复开展,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险种仍存有诸多争论。因此,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探究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阐述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典型案例,并从中概括出争议点。争议主要聚焦于保证保险的性质问题、保险人是否享有担保法中的先诉抗辩权、保险人能否行使代位求偿权等具体法律问题。第二部分介绍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基础问题和发展现状。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保证保险的类型之一,自20世纪末引入我国便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几近成为保证保险的代名词。该制度不仅能够克服传统担保机制的诸多缺陷,还可以加大对债权的保障力度、扩大对债权的保障范围,但《保险法》针对该制度的立法空白过多,仅将其列为单独的保险类型而没有更多细致规定。第叁部分系统地探讨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法律属性。笔者在对国内外关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性质的学说进行深入剖析后,提出了新的分析路径。鉴于保证保险分散转移风险的特性和射幸的特性,笔者倾向于还原保证保险的“保险”属性。第四部分探讨的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在实体法上存在的法律问题。本部分主要涉及四个问题:一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借贷合同当事人的对应关系;二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合理性;叁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与担保并存的适用顺序;四是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第叁人的保护。笔者通过比较的方法对争议问题中的各方观点展开了详细分析,认为债权人理应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同时受益人也可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投保人及其担保人仍然享有追偿权。当保证保险与物保并存时,保险人可主张债权人应以物保优先受偿,但若是保证保险与保证并存,则该主张不成立。此外,笔者认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但不可赋予第叁人合同解除权。第五部分探讨的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在程序法上存在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基础借贷合同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不应被合并审理,在审理基础借贷合同或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时,法院不应当依职权主动追加保险人或投保人为第叁人,第叁人应由当事人申请追加或其主动申请参与诉讼。此外,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纠纷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包括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和贷款银行所在地法院。第六部分旨在提出完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建议。结合前部分的分析,笔者明确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概念,并指出《保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基于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特殊性以及现存法律问题的分析,笔者完善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追偿规则、保险人的抗辩规则以及解除权等制度。(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金子阳[2](2015)在《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以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通常是基于保险合同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所做的权利义务安排,在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与受益人即商业银行之间往往会在保险人开展特定保证保险业务前,首先就保证保险合作做出相应的安排,这种安排会涉及对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显然就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本文通过对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合作协议法律问题的研究以期望能够将有关疑问阐述明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3期)

张兰[3](2013)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求解小企业融资》一文中研究指出为缓解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和小企业等小额借款人融资难问题,平安产险大连分公司推出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实现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银行小额贷款”的无抵押担保融资新模式,成为保险业在推动金融创新、促进金融合作、拓宽个人及小企业融资渠道、探索建立国家信用体系(本文来源于《金融时报》期刊2013-08-14)

聂文韬[4](2013)在《大连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缓解融资难》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大连地区通过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已为2.26万位个人及工商户提供了8.86亿元的信贷风险保障,累计实现保费收入4.5亿元,一定程度上解决个人消费者、中小企业主及个体经营者等一些中低端客户的信贷融资难、担保难问题。 信贷保证保险是促进商业信用(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3-08-12)

刘畅[5](2012)在《给个人消费信贷“兜底”的保险》一文中研究指出回忆起6年前的购买房贷险经历,北京市民江女士告诉:“我们2006年办理房贷,除了将房产抵押外,还需买一份保险,贷款24万元,30年还清,保费大约为3000元,需要把第一受益人定成银行。假设因意外我不能继续还房贷了,那么保险公司可以帮我‘埋单’。”此处(本文来源于《经济日报》期刊2012-07-28)

蒋恒燕[6](2012)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随着消费信贷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能够实现经销商、银行、保险公司、消费者多方共赢的制度。由于我国法律制度滞后于消费信贷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案件时遇到了诸多问题。09年保险法修改后将保证保险明确界定为保险,使保证保险的性质得以明晰。但新保险法仍然缺乏对保证保险的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很多问题还没有解决。本文在界定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基础上,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历史发展进程入手,试图找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发展停滞不前的原因。进而从法律制度和风险及其防控两个方面分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界定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概念及其产生的必要性。首先通过阐述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内涵,在对保证保险分类的基础上区分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关系,从而明确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外延为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产生的必要性是分别从传统担保机制的不足以及消费信贷的发展来阐述其产生的理论和现实原因。第二部分主要阐述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历史沿革。在简要分析国外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发展之后,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运用、法律制度的出台以及相关合同条文几个方面重点分析了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以及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第叁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所在。探讨的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存在的法律问题。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由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法律问题很多,本文仅选取了几个普遍的、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程序法方面主要探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案件的当事人和管辖。实体法方面主要探讨了四点。一是保证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银保合作协议的关系;二是银行能否被指定为受益人;叁是保险公司的抗辩权;最后探讨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通过比较的方法对争议问题双方观点进行了阐述,并加以分析。第四部分从保险公司和银行两个角度分析了各自面临的风险,指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发展停滞不前的深层次原因,即保险公司监管不力造成的风险和银行风险失控。从明确个人资信调查的主体及责任方式,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以及协调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利益的角度提出了相关的防控措施。本文写作的总体思路是在了解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界定及发展进程的基础上,分析其发展停滞不前的原因,包括法律制度和保险公司、银行的风险防控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2-03-20)

孔奕雯[7](2012)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法律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费信贷保证保险制度起源于消费信贷发达的美国,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如今已是国际保险市场上较为成熟的险种之一。但在我国,消费信贷保险业务开展较晚。我国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开端是以1997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所属的中保财险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证保险业务的批复》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为标志的。在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投入市场之后,许多财产保险公司又相继推出了房屋按揭贷款保证保险、旅游消费贷款信用保证保险、机械设备按揭贷款保证保险等一系列品种多样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但由于产品设计和法律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自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以来,其十多年间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与国际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因其与保证制度相比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优势,注定了会拥有繁荣的市场前景。我国消费信贷保险的发展其实也正预示了这一趋势:从2002年前后“车贷险”发展的如火如荼;2005年机动车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被保监会紧急叫停;2009年新《保险法》首次正式将保证保险纳入《保险法》规范范畴;再到去年,一些地方保监局的“十二五”规划中再次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明确的作为重点发展险种,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经历了挫折与成长,在长时间的蛰伏之后似乎又将迎来“第二春”。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促使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回归;然后我国现今《保险法》和相关行政法规中对信贷保证保险制度规定的欠缺,理论界对这一制度的态度不一,使得法律实务中,法官们对于消费信贷保险实体和程序上争议的法律适用“见仁见智”,难以统一。这样的法律制度缺陷必然导致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不确定性的增加,降低了这类保险合同的市场价值。介于这一背景,构建和完善我国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迫切。本文拟从司法实践出发,着眼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涉及的众多具体法律问题,通过理论和实际层面多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待为我国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思路和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阐述了笔者选题的意义,全文具体要探讨的问题以及略微介绍了国内外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在选题意义中,笔者主要认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有其与保证制度相比不可替代的优势,是市场经济发展所需。但我国的消费信贷保险大力发展的最大障碍便是法律制度构建的不完善。笔者选择此题目即是想要探讨该问题,以期为我国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然后笔者以纲领的形式列出了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最后介绍了国内外对笔者欲探讨问题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中,笔者探讨了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性认定的问题。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性质的认定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法律关系构建的基础。其性质属于“保险”还是“保证”直接决定该法律关系是受《保险法》,还是受《担保法》调整,不同的属性会导致引生出完全不同的权利义务。而该问题也是理论与实务界历来争议不休的核心问题。因此笔者的文章将从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性质的探究入手。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性的认定,主要有“保险说”、“保证说”、“二元说”叁种学说。笔者将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给出自己对该问题的界定。第叁部分中,笔者将着重探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在实体法中的困境。其中除了提及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外,本部分主要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权利义务叁方面入手对法律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方面,文章将对基础合同中债权人是消费信贷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还是当事人进行界定。因为不同的主体将导致不同的合同义务。在法律关系的客体方面,笔者将清晰的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进行区分,并对消费信贷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究竟是金钱、给付行为还是保险利益给出自己的结论,以使法律关系明晰化。在接下来的权利义务中,笔者选择了叁个实务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作深入探讨,分别是:如实告知义务。在这一问题下,笔者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否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以及当告知义务主体不能履行义务时合同各方的责任如何承担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探讨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与订立后的骗保问题。资信审查义务。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事故的发生往往跟当初对投保人资信审查不严格,投保人提供虚假资信资料有关。而从银行发放贷款和保险公司同意承保都需要对投保人进行资信审查角度来讲,事后发生因审查不严格导致的保险事故而引起银行与保险人之间的纠纷往往就成了双方发生争议的原由。本章即是对保险人与银行间对投保人审查义务的分配进行的探讨,希望可以厘清双方的责任承担问题。代位求偿权。代位权制度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第叁人”行使的权利。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投保人造成,投保人是否属于“第叁人”的范畴,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是否不享有对投保人的代位权是理论界争议激烈的问题。笔者将通过对“第叁人”的界定入手对此问题进行论述,并对保险人的代位权如何实现以及有何限制的问题给出自己的意见。第四部分,笔者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在诉讼中遇到的程序法上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要构建一项法律制度,除了法律关系本身的完善,如何通过合理有效的司法程序来保障权利的实现也是必须要考虑的方面。然限于对诉讼法知识掌握的程度,本部分只是对贷款合同纠纷中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和保险合同纠纷中投保人的法律地位两个问题作了探讨,或许尚不够深入第五部分是笔者对我国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的总结性意见。结合前两部分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法律关系实体和程序上争议问题的探究,笔者最后归纳出几点对完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2-03-01)

张越昕[8](2011)在《迎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第二次春天”》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各地保险业“十二五”蓝图绘就,截至10月底,全国各地保险市场“十二五规划”发布行程过半。笔者阅读了北京、重庆、山东、福建等地保监局发布的《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其中北京保监局发布的《北京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则》)专门用“创(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1-11-16)

李少鹏[9](2010)在《中低收入群体贷款不再难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YMG 李少鹏)今后装修房子、留学进修缺钱,市民大可通过保险公司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以解燃眉之急。    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烟台分部获悉,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已正式登陆烟台。通过申请该项业务,市民在1(本文来源于《烟台日报》期刊2010-05-12)

崔沙沙[10](2009)在《对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实践的理论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界定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承保风险的基础上,对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市场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最后提出了我国发展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10期)

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保险通常是基于保险合同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所做的权利义务安排,在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与受益人即商业银行之间往往会在保险人开展特定保证保险业务前,首先就保证保险合作做出相应的安排,这种安排会涉及对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显然就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本文通过对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合作协议法律问题的研究以期望能够将有关疑问阐述明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余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2].金子阳.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以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为例[J].法制博览.2015

[3].张兰.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求解小企业融资[N].金融时报.2013

[4].聂文韬.大连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缓解融资难[N].中国保险报.2013

[5].刘畅.给个人消费信贷“兜底”的保险[N].经济日报.2012

[6].蒋恒燕.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7].孔奕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法律制度构建[D].西南财经大学.2012

[8].张越昕.迎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第二次春天”[N].中国保险报.2011

[9].李少鹏.中低收入群体贷款不再难了[N].烟台日报.2010

[10].崔沙沙.对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实践的理论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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