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立法协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区域行政协调,失范,立法检视,法律规制
行政立法协调论文文献综述
黄喆[1](2019)在《区域行政协调的立法检视与规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区域行政协调已在区域公共治理中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并取得初步成效,但也表现出以行政命令替代区域行政协调、以人情关系主导区域行政协调等失范问题。这表明区域行政协调目前更多地作为一种"自觉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得以实施。区域行政协调的立法存在顶层法律设计缺失、对区域行政协调实施主体规范不足、程序规定缺乏、责任条款缺位等缺陷。针对这些问题,应当从构建区域行政协调顶层法律设计、规范区域行政协调实施主体、健全区域行政协调程序、强化区域行政协调责任制度等方面着手,推动区域行政协调的规制完善。(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9年04期)
蔡长春[2](2018)在《提升政治站位 统筹协调推进 全力做好新时代行政立法工作》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9月29日讯 蔡长春 今天,司法部召开2018年立法工作会议。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出席会议并讲话,司法部党组书记袁曙宏主持会议,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传达了栗战书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8-09-30)
杨少博[3](2016)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立法协调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杨少博报道:3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立法协调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讨论《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和起草工作的意见》,部署两项立法相关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桂花主持会议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嘎尔迪,副市(本文来源于《鄂尔多斯日报》期刊2016-03-15)
王振[4](2015)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行政立法协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方的经济联系是越来越紧密,但是各地方政府即使是有着共同文化传承的相邻地方也因基于种种原因如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等的存在,致使各地方行政立法出现不一致甚至是冲突。如何解决此问题,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一步的发展,选择行政立法协调是一种不错的方式。(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03期)
黄子临[5](2014)在《论立法本意与规范冲突的协调机制——以地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为分析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地方政府规章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但不少规章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规范存在冲突,明显违背了法律优先原则,这折射出地方立法对立法本意判断与理解的差距。以地方规章中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规定为考察对象,辨明立法本意、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思考规范冲突的解决之道,是完善法律统一执行问题的重要思路。(本文来源于《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4年02期)
于冠雄[6](2012)在《论行政程序瑕疵的司法审查——以我国立法、司法和学理的矛盾与协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程序瑕疵的处理上,充分考虑程序对实体结果的影响,是我国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但我国现行法却规定对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效力一律否定,这种法律与实践的冲突给理论研究带来了困难,也使得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此外,实践中所遵循的"利益权衡下的实体审查"方式,在审查标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偏重于实体利益而轻视了程序价值,究其根本在于忽视了程序瑕疵对相对人的"权益影响可能性"这一核心理念,而过分追求实然性的结果公正。(本文来源于《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2年04期)
吴展[7](2012)在《府际行政协调机制在区域立法协调领域的贡献及不足——以长江叁角洲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考察长叁角区域一体化进程中的区域立法协调可以发现,其主要通过府际行政协调机制在运作。尽管府际行政协调机制在实践中具有运作灵活、高效及易于拓展等优势,但也存在天然的不足。创新区域立法协调机制,需要我们既立足区域又超越区域,尊重现有立法体制和国家权力体系,同时借鉴软法等理论,构建立体、综合性的区域立法协调体系。(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2期)
陈光[8](2012)在《论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兼评王春业《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区域立法协调的方式,当前学界主要存在"机构重要论"和"机制重要论"两种观点。区域立法协调实践中,机构与机制相互依存、互不可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国区域立法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当前在区域立法协调方式的选择上,可先行依据省(市)际协议设立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专司与区域立法相关的协调工作。王春业教授所建议设立的区域行政立法委员会延续了"机构重要论"的传统思维,虽有其合理之处,但未意识到这一模式的变革成本和运行成本,暂不可取。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正常运行,离不开相关制度和规则的建立和完善。(本文来源于《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1期)
刘莹[9](2011)在《区域行政立法协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区域行政立法协调是我国现行行政立法体制在受到目前区域一体化发展趋势的碰撞中提出来的,也是我国行政法学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我国目前较成熟的经济区域有长叁角区域、泛珠叁角区域、京津冀区域、东北地区等,实践中各个区域经济共同体都展开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政府协调与合作。本文在梳理区域行政立法协调的基本概念的基础之上,分析我国区域行政立法协调的现实基础,并借鉴美国的州际协定,提出建构及完善我国区域行政立法协调机制的建议。本文包括引言,共有五个部分:引言部分概要地介绍了我国区域行政立法协调的背景,提出问题。指出区域行政立法协调机制是为了在区域内建立一个协调统一的法制环境,将区域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第一章是对区域行政立法协调的概念界定以及目前我国区域协调现状分析。本章介绍了目前我国各区域政府展开的多种合作与协调方式,提出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法制方面的协调,呈现出松散的状态,尚未常规化、系统化、定型化,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导致执行力缺乏,协调效果不理想。并对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反思。第二章分析了我国区域行政立法协调的理论基础与社会基础。随着新区域主义理论与区域行政的兴起,区域行政立法协调变得非常必要:一是能协调地方行政规范的横向冲突,二是可为区域一体化提供法制保障。第叁章分析美国州际协定在协调州际立法上所体现出来的协作理念和模式,它为我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在保持既有行政区划的前提下,各地方政府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签订行政协议的方式达成立法协调的目的。第四章建构我国区域行政立法协调制度。本章是对前叁章提出问题的回应,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对建构和完善我国的区域行政立法协调机制提出建议:健全行政协议制度,完善立法协调的实施机制与程序机制,建立区域行政立法协调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相配套的其他机制如利益补偿与分享机制、地方规章清理机制、咨询评估机制。?(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陈跃宁[10](2009)在《论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立法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作为我国公法领域两大法律责任,在各自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有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中还存在交叉和竞合。由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对于同样的行为可能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责任,因此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的衔接就成为必然。但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对于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衔接上出现了诸多不协调的立法表现,影响着两种责任的衔接和各自功能的发挥。全面分析其中产生失调的各种原因,并提供合理协调的路径,有助于解决现有矛盾并为今后有关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立法及衔接的完善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09-12-18)
行政立法协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北京9月29日讯 蔡长春 今天,司法部召开2018年立法工作会议。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出席会议并讲话,司法部党组书记袁曙宏主持会议,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传达了栗战书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立法协调论文参考文献
[1].黄喆.区域行政协调的立法检视与规制完善[J].政法学刊.2019
[2].蔡长春.提升政治站位统筹协调推进全力做好新时代行政立法工作[N].法制日报.2018
[3].杨少博.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立法协调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N].鄂尔多斯日报.2016
[4].王振.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行政立法协调研究[J].商.2015
[5].黄子临.论立法本意与规范冲突的协调机制——以地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为分析对象[J].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14
[6].于冠雄.论行政程序瑕疵的司法审查——以我国立法、司法和学理的矛盾与协调为视角[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
[7].吴展.府际行政协调机制在区域立法协调领域的贡献及不足——以长江叁角洲为例[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8].陈光.论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兼评王春业《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9].刘莹.区域行政立法协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10].陈跃宁.论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立法协调[D].南昌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