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笔录的效力论文-王茂玮

听证笔录的效力论文-王茂玮

导读:本文包含了听证笔录的效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法律效力

听证笔录的效力论文文献综述

王茂玮[1](2018)在《行政许可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笔录是对整个听证活动的客观记载,其法律效力是听证制度中的核心问题所在。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条文当中明文规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然而遗憾的是这一规定并不详尽。本文即将通过对于立法材料和相关司法判例的整理和分析,试图对《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解释与适用情况作以研究。本文首先介绍了对于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现有研究的情况,指出现有研究尚停留在理论阶段,缺少对于我国司法实践情况的研究。因此,本文开展了对相关判例的研究,并从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两个方面总结了司法实践当中所体现出的行政许可中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8-05-30)

朱兵强,阮莉莉[2](2016)在《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之立法选择与制度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法无授权即禁止"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根源于行政权所具有的主动性与广泛性。各国为了更好地控制行政权,在行政程序中引进了听证制度。我国行政立法相对滞后,于1996年才首次在《行政处罚法》中确立了听证制度。听证程序对实现行政公开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也很好地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但是,该法对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未做出明确规定,以至于听证笔录无法从根本上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而也贬损了听证程序的制度价值。因此,从我国行政执法现状来看,赋予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已经成为必然的立法选择。目前,世界范围内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将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之一,一种是将行政处罚案件排他主义,将其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处罚的唯一依据。我国当采行政处罚案件排他主义。为此需要完善听证主持人制度、完善听证质证规则及建立有限的司法审查制度。(本文来源于《知与行》期刊2016年09期)

邹海滨,陈怡灵[3](2016)在《论我国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模式是选用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本文先介绍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中的法律效力存在的问题,再通过听证会结束后发现的证据能否作为行政决定的依据、行政相对人是否有提交证据的义务、行政相对人补充证据的规定及行政机关违规的法律责任这四方面探讨来完善行政听证笔录在我国行政决定中的法律效力。(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23期)

李鲤[4](2016)在《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即在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中,行政听证笔录是否具有排他效力。目前,行政立法层面,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尚不统一。行政决定层面,我国法律对于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规定也不统一,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对于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选题背景和研究现状。第二部分对听证制度在我国的起源与发展作了简要的梳理并对行政听证笔录的定义以及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的含义作了界定。第叁部分简要介绍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的不同模式,并对我国的模式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对我国行政听证笔录效力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指出现行规则存在的缺陷。第五部分针对现存的问题在实践方面给出了相应完善建议。本文通过不同程序的对比得出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在不同程序中应有所不同:在行政决定层面,通过对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分析,得出两者对于相对人的意义并不相同,一般而言,处罚属于侵益行为,以行政听证笔录为处罚决定作出的依据,可以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起到保护相对人的作用。许可则属于授益行为,一般对申请人的资质要求较高,并且一些重大的行政许可决定要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科学评估报告以及相关鉴定意见来综合考量。在行政复议层面,不能只顾“效率”而忽视“公正”,复议机关的审查范围不应以行政听证笔录为限。在行政诉讼层面,行政诉讼作为当事人最后的救济渠道,应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提供被救济的可能性。若法院只审查行政听证笔录,则可能导致实体上的不公正。并且,从性质上看,行政听证笔录属于书证,法院应将其作为了解案件情况的依据之一,而非唯一依据。因此,在不同程序中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不同程序具体分析。(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6-06-01)

常秀金[5](2013)在《日本听证制度中的听证笔录及其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听证笔录,是听证制度核心内容的体现,其内容和效力是关系到听证制度是否流于形式,能否起到程序规制作用的关键所在。纵观两大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制度,对于听证笔录效力的有不同的规定。不同的效力模式下,听证制度作用也有差异。作为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规范和控制的重要程序性制度之一,听证制度应体现并实现程序公正价值。正因如此,听证笔录的效力必须予以重视。否则,听证制度将丧失其应有价值。(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3年06期)

贺云[6](2013)在《论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现有的立法来看,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都规定的不统一、不明确、不具体,导致了在实践中各种问题的层出不穷。因此有必要明确行政听证笔录在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实现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约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行政立法中,行政听证笔录具有依据的法律效力,这是由于行政立法主体自身的特殊性和行政立法参与者的广泛性所决定的,所以行政立法主体可综合其他材料如相关政策作出行政立法决策,但对于行政立法主体采纳了某些意见的理由和未采纳某些意见的理由需作强制性的公开说明,特别是行政主体采纳了听证笔录以外的意见,应当对此作出详细的解释与说明。必要时,行政立法主体还应解释和说明为何如此行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决定中,行政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但也可借鉴美国的“官方认知规则”予以补充。在行政复议中,经过正式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决定,被申请人只需提交听证笔录,行政复议机关只需审查听证笔录。对未经过正式听证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采用听证审理的方式去审理案件,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法院在审查已经过正式听证程序的行政行为时,法院只应审查在行政听证程序中所作的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在诉讼程序中具有唯一的法律效力。但当法院审查的是未经过正式听证程序的行政行为时,法院应适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去审理案件,这是因为非正式听证程序缺乏当事人之间的质证和辩论,而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又是综合了案卷以外的其他事实材料,导致了听证笔录并不具有唯一的法律效力。(本文来源于《湖北大学》期刊2013-04-15)

薛冰,孙录见[7](2012)在《行政决策的功能定位与听证笔录的效力——基于商谈理论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行政决策权的扩张,使得已有立法控制和司法救济机制对决策权的监督约束相形见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问题凸显。协商民主理论主张以公众交往权力制约行政决策权,从而提供了重要的约束途径。行政决策中引入听证的目的,在于发挥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过滤器的功能;而听证笔录效力则提供了交往权力制约行政权力的通道;从立法上确立听证笔录的法律地位,建立政府对决策听证的回应机制,是推进和完善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本文来源于《北京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4期)

叶文同[8](2012)在《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如何,是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行政复议听证笔录是行政复议决定唯一依据理论有别于案卷排他性原则。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体现为两个层面:其一是行政复议听证笔录是确定行政复议听证案卷证据可采性的唯一依据;其二是行政复议听证笔录与其记载的其他证据共同构成行政复议决定依据的听证案卷。行政复议听证笔录通过对证据及质证过程的记载,确定了作为行政复议决定依据的听证案卷的范围,现有立法应进行相应的完善。(本文来源于《公安研究》期刊2012年05期)

王玥[9](2011)在《行政处罚中听证笔录效力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听证制度来源于西方的自然公正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对于限制行政权,实现公平正义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行政听证制度,其中对于听证笔录的效力采取的是一种非排他性的原则,即听证笔录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导致在实践中听证制度流于形式。(本文来源于《企业导报》期刊2011年05期)

刘华[10](2010)在《论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听证制度作为保护公民权利,制约行政权滥用的核心制度,已经越来越广泛的被行政机关运用到行政程序中。听证制度在开辟中国民主法治建设新进程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听证制度在实践中往往沦为了一种形式或摆设。造成了一种奇怪的现象:行政相对人虽然在听证程序中可以与行政机关进行平等的质证与对抗,显示了公平与公正,但行政机关在作最后的决定时却不以听证为基础,导致听证与决定之间割裂开来。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没有或者是没有明确对听证程序中形成的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进行界定,由此可见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的重要性。本文分四个部分来对该问题进行探讨。首先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听证制度并重点对在听证过程中所形成的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进行介绍。然后在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两个具有代表性国家(美国和德国)对于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效力的相关规定,汲取其中的精华之处。再者在第叁部分描述了听证笔录法律效力在我国的行政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最后通过借鉴国外关于听证笔录法律效力比较成功的做法,在此基础之上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完善我国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若干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期刊2010-04-01)

听证笔录的效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无授权即禁止"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根源于行政权所具有的主动性与广泛性。各国为了更好地控制行政权,在行政程序中引进了听证制度。我国行政立法相对滞后,于1996年才首次在《行政处罚法》中确立了听证制度。听证程序对实现行政公开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也很好地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但是,该法对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未做出明确规定,以至于听证笔录无法从根本上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而也贬损了听证程序的制度价值。因此,从我国行政执法现状来看,赋予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已经成为必然的立法选择。目前,世界范围内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将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之一,一种是将行政处罚案件排他主义,将其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处罚的唯一依据。我国当采行政处罚案件排他主义。为此需要完善听证主持人制度、完善听证质证规则及建立有限的司法审查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听证笔录的效力论文参考文献

[1].王茂玮.行政许可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D].上海交通大学.2018

[2].朱兵强,阮莉莉.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之立法选择与制度实现[J].知与行.2016

[3].邹海滨,陈怡灵.论我国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J].商.2016

[4].李鲤.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6

[5].常秀金.日本听证制度中的听证笔录及其效力[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3

[6].贺云.论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D].湖北大学.2013

[7].薛冰,孙录见.行政决策的功能定位与听证笔录的效力——基于商谈理论的视角[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

[8].叶文同.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探析[J].公安研究.2012

[9].王玥.行政处罚中听证笔录效力探析[J].企业导报.2011

[10].刘华.论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D].华东师范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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