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群体性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投资者保护,诉讼机制,代表人诉讼制度,证券领域,证券法律,违规成本,五十,全额支付,损失计算,诉讼理念
群体性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本报,周松林[1](2019)在《投服中心:依据证券法推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法完成“大修”。本次修订,对投资者司法救济进行了专门规定,特别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股东代位诉讼,社会各界对此反应热烈。投服中心29日表示,作为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将依据证券法赋予的职责,从多个方面践行公益投资者保护职能,妥善推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19-12-30)
刘伟杰[2](2019)在《投服中心七方面落实新证券法 推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前,第十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12月29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表示,本次修订对投资者司法救济进行了专门规定,特别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股东代位诉讼,社会(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9-12-30)
祁豆豆[3](2019)在《投服中心将推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一文中研究指出新证券法对投资者司法救济的专门规定,特别强调代表人诉讼制度、股东代位诉讼等,为投服中心投保工作开启了新思路、提出了新要求。投服中心表示,作为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将依据新证券法赋予的职责,践行公益投资者保护职能,妥善推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切实维护投(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19-12-30)
周松林,王辉[4](2019)在《黄勇:推动建立符合国情的证券群体性诉讼体制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副总经理黄勇表示,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占据着绝对数量。但由于主观、客观等方面因素,中小投资者成为权益受损的最主要群体。黄勇表示,作为证监会直接管理的公益机构,投服中心一直致力于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19-09-09)
庄浩琳[5](2018)在《证券群体性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群体性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打破了传统诉讼模式,具有受害者人数众多且地域分布广等特点,各国都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国的证券群体性诉讼模式。当前我国相关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证券群体性诉讼制度,只是规定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必须采用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的方式,显然这种方式已经无法满足证券侵权赔偿诉讼的实际需要。2017年作为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公益性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主动出手,打开了证券支持诉讼的大门。当下该中心提起证券支持诉讼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因此应当坚持我国原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的基础上,结合德国的示范性诉讼模式,把中心提起的支持诉讼案件作为示范性诉讼,其后再就相同事实起诉的案件可以直接适用支持诉讼已经确定的当事人标准、赔偿标准、因果关系认定等事实和法律问题。对这些已经确定的问题不再进行审理,并结合之后提起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出现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同时,逐步在证券群体性诉讼中放开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由专业的律师推动我国证券群体性诉讼制度的实践。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群体性诉讼模式,可以更好地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8-06-14)
王翠敏[6](2015)在《公益、私益融合下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的重新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法的综合性和跨法域性、环境侵权中"公益和私益、权利与权力、个人与社会"融合的特征需要怎样的环境诉讼机制去对接,才能更好的实现环境权益的司法救济是环境侵权诉讼机制构建中面临的实质性问题。本文从权利救济的视角重新界定环境侵权的概念,提炼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梳理司法在修复环境损害时应承担的角色,重新审视和界定了传统"群体性诉讼"概念,认为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包括环境众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并分析了环境众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异同。(本文来源于《2014 年《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问题研究——2015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期刊2015-07-17)
文利红,刘建新,徐翠,童海超[7](2014)在《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一文中研究指出核心提示:群体性诉讼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分化和不同社会层次矛盾冲突的必然反映,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现实利益问题的直接体现。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加大,知识产权群体性诉讼成为群体性诉讼的新增长点,出现了较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并寻求应对之策(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4-12-11)
黄忠顺[8](2014)在《诉讼实施权配置论——以群体性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各国现存的主流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揭示着共通的诉讼实施权配置原理。诉讼实施权原则上配置给实体权利义务归属主体,只有存在足够充分且正当事由的情形下方可考虑将其配置给非实体权利义务归属主体。在具体决定向哪些非实体权利义务归属主体以何种方式配置何种诉讼实施权时应当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并通过程序特则确保两造对抗的基本诉讼构造得以维系、实体权利主体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得以保护以及双方当事人平等诉讼地位不因诉讼实施权非常态配置而失衡。(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4年06期)
张家祺[9](2013)在《群体性诉讼中法官职权化研究——以当事人确定环节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为维护现代法治的正当性,并维系现代社会的稳定发展,合理的群体性诉讼模式应当有别于传统诉讼结构的当事人主义,而需要适当增强法官的职权。群体性诉讼模式相较于传统诉讼模式的一大特点便是群体一方以"少数代表多数"的方式参与诉讼,而如何确定代表群体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则显得尤为关键。在这一重要环节上,应当凸显法官推动程序进行的职权,以使其能够承担起保护群体当事人个体权益,提高诉讼效率乃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与此同时,法官职权介入也需回应司法原理上的若干问题,确保司法公正、厘清司法能动主义的边界,以保障法官职权活动的正当性。(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3年03期)
刘东[10](2012)在《浅析群体性诉讼的诉讼标的》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标的理论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体系,是民事诉讼体系内最重要的理论。群体性诉讼是经济发展的产物,虽然出现的时间短,但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研究群体性诉讼的诉讼标的,一方面可以增强诉讼标的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能提高群体性诉讼的理论深度。要彻底弄清楚群体性诉讼的诉讼标的,还需要对群体性诉讼作深入的了解,在此基础上的研究结果才不会有遗漏。(本文来源于《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1期)
群体性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日前,第十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12月29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表示,本次修订对投资者司法救济进行了专门规定,特别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股东代位诉讼,社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群体性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本报,周松林.投服中心:依据证券法推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N].中国证券报.2019
[2].刘伟杰.投服中心七方面落实新证券法推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N].证券日报.2019
[3].祁豆豆.投服中心将推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N].上海证券报.2019
[4].周松林,王辉.黄勇:推动建立符合国情的证券群体性诉讼体制机制[N].中国证券报.2019
[5].庄浩琳.证券群体性诉讼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8
[6].王翠敏.公益、私益融合下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的重新界定[C].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问题研究——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2015
[7].文利红,刘建新,徐翠,童海超.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推进社会矛盾化解[N].人民法院报.2014
[8].黄忠顺.诉讼实施权配置论——以群体性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为中心[J].东方法学.2014
[9].张家祺.群体性诉讼中法官职权化研究——以当事人确定环节为中心[J].研究生法学.2013
[10].刘东.浅析群体性诉讼的诉讼标的[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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